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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關聯方披露

發布時間: 2021-06-03 17:02:34

『壹』 保監會金融工作的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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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金融理財平台哪家強

鼎豪投資,資金流通安全,可以了解。

『叄』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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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證監會深夜發什麼重磅

20日晚間22:39分,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市場迎來第三份資管規則。

這給市場吃了顆「定心丸」,將此前的預期和困擾等不確定因素變成了確定:一方面,允許發行老產品投新資產、明確公募產品可以適當投非標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適當妥協,都釋放了利好信號;另一方面,嚴禁期限錯配、嚴禁開展資金池業務以及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防風險仍為主題。政策並非大放鬆更不意味著完全轉向。

新規將影響到全市場近47萬億資金規模,市場人士預計新規細則出台有助於新產品的加速推出,理財產品規模的下行勢頭也有望改善。同時,新產品的加速推出有助於改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證監會明確資管業務十大變化

具體來看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哪些重要變化。

一是統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規則,消除監管套利,所有從事私募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都要經過批准,原先期貨資管子公司是協會備案的,應該會進行調整。

二是允許投資非標資產。因此券商應該可以投資非標,期貨公司原來不可投資非標,現在應該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因為有禁止同業競爭的要求,因此可能維持原狀,而且母公司專戶還有其他禁止性規定。

三是投資非標要求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杠桿率完全適用資管新規的杠桿率,包括分類標准,所以此前混合類1:1的杠桿率現在放鬆到2:1;此前私募股權2:1的杠桿率,現在需要執行1:1。

四是業績報酬不能超過60%,資管新規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五是雙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雙10%稍微放鬆一些。但此項規定屬於全新規定。而且這里不局限於證券,包括非標也受20%限制。專業投資者且體量在3000萬以上可以例外,上層資管計劃進行一層嵌套情況下,是否會穿透識別這里20%有待確認。

六是允許自有資金參與資管計劃,但份額不超過20%。這個和當前券商的風控指標基本一致。機構極其下設機構(含員工)自有資金投資占總份額不超過50%;但和銀保監會比差異明顯,銀保監會禁止銀行自有資金參與銀行理財。

七是開放式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開放推出期內,需要不低於10%比例的資產為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進一步對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流動性進行設限。銀保監會的要求開放式理財產品(包括公募和私募)應當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八是就關聯交易做了詳細規定。分為兩種情形進行了規范,一是如果是投資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牆,防範利益沖突;二是不得為關聯方提供融資(證券之外的融資,比如非標債權、非上市股權、股票質押等);銀保監會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資等;相對並沒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資。

九是不得隨意創設收益權。這意味著只能法律法規明確的收益權才是合規,對行業的慣例影響非常大。

十是強制託管。原則規定了強制獨立託管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徵,允許委託人與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託管,但要雙方合意並且充分風險揭示。

一行兩會對資管業務的細化安排全部出齊,一起看看有哪些關鍵點?

關鍵點一:降低理財產品購買門檻等利好銀行

此前發布的資管新規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定,本次發布的《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 1 萬元,降低了理財產品購買門檻,有助於提高理財在投資者資產配置中的相對吸引力,擴大銀行理財客戶范圍、吸引資金流入理財資金池,緩解商業銀行的負債端壓力。

關鍵點二:公募資管產品可投非標和股票

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在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華泰證券(601688,股吧)宏觀研究李超認為,這給了銀行處理此類資產更大的空間,對於無法回表的長久期非標債權類資產來說,銀行不必要發行對等久期的理財產品來對接,同時也解決了一些股權投資確實無法滿足表內監管要求無法回表的問題。這降低了市場對理財細則可能沖擊市場的擔憂,對銀行形成實質性利好。

中金固收分析師張繼強表示,實踐當中,很多公募新產品報備的過程中,不批准其買入非標。當下,在防風險、去杠桿的過程中,資管新規等政策導致了較大的融資渠道缺口。而就算是海外市場,其實資管產品也可以投資一定的另類資產。因此,正視現實,疏導堵並重可能是更好的處理方案,有助於減輕理財面臨的轉型難度。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表示,未來公募產品可以自行設定投資非標,只需要保留5%的現金或利率債。這點是和過去三個月整個市場的預期差異較大,也是為了防範接下來社融進一步塌陷的最核心的舉措。一家銀行發行的理財仍然受限於總量4%和35%的比例限制,但單個公募產品投非標比例沒有設限制,大幅度提供了公募投非標的可行性。未來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其子公司的投資非標比例限制會另行規定,這里延續的4%和35%僅僅適用於尚未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

在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軍看來,盡管理財產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標,但是投資比例仍有較強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體要求。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利好其實有限。他表示,資管新規大的原則和方向沒有變,監管層整治理財市場亂象的決心沒有變,銀行業面臨的未來激烈競爭的格局沒有變。

關鍵點三: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

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張繼強認為,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是重大放鬆。銀行理財面臨的問題無非是老產品如何化解,新產品如果啟動。但這里沒有提出新產品的類似,不過根據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似乎非標也算在其中。凡事帶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顯得正義感、合理性高多了。

孫建波指出,這里新資產不局限於標准化資產,從通知的表達含義看包括非標資產。也就是只要總得非標資產規模不增加,且新增非標期限不超過2020年底,就可以在老資產池中新增加非標投資。這也是對過渡期相對最寬松的解釋口徑。

關鍵點四:公募理財產品可投資股票型基金

同時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資管新規已經明確了公募產品可投資股票。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新規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這意味著,公募理財產品也可以投資股票型基金。

一位市場人士表示,實際上,此前私募理財產品和公募理財產品也是可以投資於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這一點並沒有實際的變化。而從占理財產品凈資產的比例來看,相比過去反而收窄了,「在實際操作中,過去銀行公募理財產品可以通過委外渠道,讓產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過凈資產的20%。」

以前銀行公募理財產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託或者券商通道,現在至少從字面上看,銀行理財可以直接投資股票基金了。

關鍵點五:類貨幣理財允許使用攤余成本法

要求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但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凈值。

同時,允許金融機構發行半年期以上定開產品,此類產品只要底層資產久期不超過封閉期1.5倍就可以用攤余成本法,孫建波認為這是對整個資管新規關於標准化產品市值法估值最大的讓步。

孫建波指出,開放式產品中允許銀行發行現金管理類產品,且允許此類產品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額外配以影子定價。但並沒有明確影子定價和攤余成本法之間的偏離度是多少,如果超過偏離度如何處理。投資范圍也沒有明確限制在證監會的貨幣基金範圍。

李超表示,過渡期類貨幣理財允許使用攤余成本法有望降低其凈值的波動,能夠增大其吸引力,有助於銀行吸收貨幣理財產品。

中信證券(600030,股吧)明明對資管新規補充《通知》點評稱,此次《通知》規定,在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相關舉措將大大緩解商業銀行在過渡期內負債流失壓力。此外,監管層為了進一步降低商業銀行的負債荒局面,加速了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對貨幣基金的替代過程,同意該類產品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因此,預計未來貨幣基金規模將會進一步收縮。

關鍵點六:鼓勵非標回表

央行通知明確鼓勵非標資產回表,包括期限特別長的PPP,其他明股實債,或者其他非標回表障礙有:資本充足率、單一授信集中度、MPA打分受影響、狹義貸款規模不夠等。

孫建波認為,央行的通知預示著未來回表都將會進行特殊化處理,至少從監管指標上掃清非標回表的障礙。目前很難判斷具體採取哪些更多措施鼓勵非標回表,預計至少上述4項措施可能會考慮。

關鍵點七:打破剛兌,強調買者自負賣者有責

新規規定,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實行凈值化管理。

同時,證監會也要求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經營機構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審慎經營,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創新活動須依法進行。禁止剛性兌付。

普益標准最新發布的研究報告指出,一旦「剛兌」產品大量退出市場,因青睞「剛兌」而選擇銀行理財的客戶,此後很可能會轉移至其它更具投研能力的資管機構。在資管行業競爭加劇的大背景下,未來銀行資管將不得不重視客戶需求分析,並基於客戶的不同需求,研發與之需求相匹配的不同類型理財產品。

該報告指出,當前銀行理財客戶呈現三大需求特徵,從流動性需求看,流動性越強,客戶對收益的要求越低,在流動性需求愈發強烈的背景下,類貨幣基金產品或將成為市場主流;從投資規模需求看,低門檻產品仍是市場主流;從風險偏好需求看,受資管新規影響,投資低風險產品的客戶將逐步分流至其它領域。

關鍵點八:最嚴穿透標准,去杠桿仍是主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

同時,在打破剛性兌付的同時,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還堅持了資管新規的解決期限錯配、去除資金池運作和解決多層嵌套等原則,是資管新規的延續。

李超認為,目前市場部分投資者認為中美貿易摩擦和我國經濟增速下行背景下金融去杠桿存在邊際緩和概率,此時出台理財業務管理辦法意味著金融去杠桿仍在途中。

孫海波表示,從銀行理財的角度來看,已經逐漸形成有效閉環,從2017年5月開始對資產穿透登記的要求到2018年10月起登記投資者信息,銀行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信息、投資資產信息、理財投資者信息以及理財從業人員信息等內容進行登記,已經初步實現了理財產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全流程、穿透式」的產品信息報送,實現了覆蓋理財產品上下游、全生命周期的監管。

穿透是未來監管嚴查的重點,基礎設施的前期布局已經將系統基本落地完成,將會作為日後針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進行監管處罰的尚方寶劍。近期北京銀監局對轄內兩家信託公司開出罰單。就是針對「向上穿透違規」和「向下穿透違規」的兩個案例。

銀保監會至此開始執行史上最嚴的穿透標准,甚至比證監會此前的標准更加嚴格!

關鍵點九:設置了過渡期,作「新老劃斷」柔性安排

關於過渡期的時間區間,自該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對於存量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理財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商業銀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商業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對於未嚴格執行整改計劃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業銀行,適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過渡期結束之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新規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業銀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新規規定的理財產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新規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新規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范,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范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准化股權類資產,經證監會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李超團隊分析,商業銀行未按每年三分之一進行硬性規定,而是允許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這種方式更有利於銀行根據自身情況,穩妥安排老產品,有序發行新產品。另外,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監管部門給予適當監管激勵,而對於未嚴格執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銀行,則適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這表明新規的靈活調整並不意味著徹底的放鬆,監管部門在監督指導方面同樣是獎懲分明。

關鍵點十:影響全行業47萬億資金

根據銀保監會公布數據,截至6 月末,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1 萬億元,環比 5月末下降1.18 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也持續下降。

截至2018年6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合計25.91萬億元,其中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約 14.92萬億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0.83萬億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600億元。

這意味著此次新規將對47萬億元的資金市場產生影響。

央行相關人士明確表示,此次對資管新規的突破或修改,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確資管新規執行中的一些模糊認識,對金融機構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體細節,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

也有市場人士分析,資管新規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沒有改變,要保持政策執行的穩定和定力的決心沒有變,但是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市場環境也發生較大改變,執行過程中也出現過嚴的現象,因此監管從實際出發對細節做了一些明確,在大環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節奏和力度。

「過渡期內,有些金融機構在整改過程中特別著急,恨不得一年就到位,但是投資者需要逐漸適應,新產品的開發設計也需要時間。因此,監管政策要為新產品發行創造有利環境,以確保新舊交替過程中產品能夠順利發行,實現平穩過渡。」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新的執行通知中表示,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金融機構的合規壓力。」

興業銀行(601166,股吧)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實際上,這些細則並非對資管新規進行了「放鬆」,而是為了解決資管新規過渡期內面臨的一些問題。過渡期結束後,或將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新的監管方法。

來源:和訊名家

『伍』 互聯網理財產品怎麼進行信息披露

銀行業高管變動頻繁
有報道稱,中國建設銀行原
網路金融部總經理黃浩將出任螞蟻金服集團總裁助理一職,但具體分管領域暫未確定。2015年,商業銀行高管密集變動,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
末,至少已有50位銀行高管離職。與此前換屆期間銀行高管變動相比,銀行高管離職打破了銀行「圈內」循環的慣例,互聯網金融、地方交易所、民營銀行等新興
金融業態均成為銀行高管離職後的熱門去處。
點評:業內人士分析,引發銀行離職潮的原因,主要由於目前銀行也利潤增速放緩、不良包袱加重,管理人員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銀行理財開年收益平淡
根據普益財富統計顯示,銀行理財開年冷清。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8日一星期內,雖有104家銀行共發行了930款理財產品,發行銀行數比上期增加23家,產品發行量增加340款。然而,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僅為4.37%,較上期減少0.06個百分點。其中,預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的理財產品共5款,市場佔比為0.54%,環比下降0.48個百分點。
點評:普益財富研究員分析指出,預計2016年降息次數不會太多,但繼續降準的可能性則偏大,加之資產荒的情況較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改善,收益率恐將繼續緩步下滑。
進出口行「一帶一路」貸款逾5200億元
1
月14日,在銀行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進出口銀行新聞發言人代鵬表示,截至2015年末,該行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貸款余額超過5200億元人民
幣。其中,有貸款余額的「一帶一路」項目1000多個,分布於49個沿線國家,涵蓋公路、鐵路、港口、電力、通信等多個領域。據悉,進出口銀行積極開展經
貿合作項目,僅2015年就在「一帶一路」沿線開展經貿合作項目384個,帶動進出口商務合同金額超過1300億美元。
點評: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相關金融機構也加強了此方面的布局。作為一家政策性銀行,在抓住這一機遇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把控風險。
據了解,2015年銀行理財存續規模已突破20萬億元,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將進一步落實,有報道稱,銀監會近期將成立銀行業理財託管登記中心有限公司,正式運營好理財登記平台,落實好理財產品的備案工作。監管人士指出,在目前的經濟下行壓力下,出於防範風險的需要,銀行的理財業務發展,需要控制合理的規模增速,也需要避免惡性競爭,不能盲目高息攬客等。

點評:在股市震盪、信託剛性兌付遭遇危機、P2P跑路頻發的大環境下,優質資產難尋、理財業務規模和成本之間的平衡難度加大,理財業務轉型壓力大增,加強監管勢在必行。

『陸』 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信託產品,是否構成關聯關系要求給出詳細的論述和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託也沒見過,唯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柒』 基金管理人怎麼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捌』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怎麼做才算規范

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一個信息溝通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本身,實際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數據的組合。而要加強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銀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與隱私權、救濟權等權利相比,知情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銷售階段,保護知情權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做出正確選擇,使得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則極其重視,究其原因,在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重大。201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國際證券監管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針對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議,信息披露的標准和規則,尤其是銷售階段的信息披露,是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監管工具,可以增強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有助於減少存在於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使得消費者更好的做出知情決策。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也陸續提出了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和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同樣十分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2005年相繼出台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其中諸多規定,著眼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規范和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實際中,還是出現大量因信息披露規則的不完善,而導致消費者與商業銀行對簿公堂的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是因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這已經成為阻礙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實踐和立法,都不夠完善。實踐中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常常發生誤導性的披露,披露內容不真實,披露的模式不統一,造成消費者在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時存在障礙,以至於在實踐中,信息披露無法發揮作用有,沒有起到保住消費者選擇產品,提供依據的功能。
(一)實踐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諸如:專業術語難以理解、披露內容龐雜和披露格式不統一等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即使獲得部分信息,也可能無法做出判斷。過於深奧的專業名詞,對於一般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獲知其准確含義。以年化收益率為例,沒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多數人甚至將其直接與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豈不知,在商業銀行普遍採取資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對於非保障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僅僅是消費者可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實踐中普遍存在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習慣採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消費者根本無法對獲知的信息進行對比,沒有可比性的信息,對於消費者的決策,幾乎沒有價值,消費者獲取的僅僅是冰冷的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已。以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披露格式為例,風險是所有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的重點考慮因素,但是對於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銀行的實際做法,卻是大相徑庭。甚至是同一個銀行的不同產品之間,採用的風險分級也不同。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消費者的選擇
實踐中產生的亂象,根源在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銀監會出台大量規范的初衷,目的在於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但是規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傳統信息披露原則無法適應需求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全面、充分、准確地披露非誤導的信息是金融機構應該遵循的法定義務,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多年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中都遵循了這一原則,《銷售管理辦法》也無例外。但是這些看來絕對正確的標准,在現實世界中,卻不能完全發揮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和數據,消費者要根據獲得的信息,來挑選產品,做出決定。而在實踐中,消費者不僅要決定是否購買一款產品,還要決定具體買哪家的產品,由此必然帶來選擇的困惑。設計產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第一,向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決策(informed decision),確定是否購買產品;第二,促進產品間進行比較,鼓勵消費者在產品間進行挑選,促進產品競爭。簡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兩點:知情和比較。而在兩者之間,比較更加重要。只有能夠比較,才能讓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傳統上信息披露的重點,是基於消費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強調需要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情況,然而,缺忽略了不同產品之間的比較,忽視了消費者進行決策的具體過程;而比較是在知情的基礎上,方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進行選擇,進而做出決定。沒有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缺少比較的過程,真實的產品銷售,必然是消費者進行比較的過程。因此,無法進行比較的信息,實際價值大打折扣,消費者還是一頭霧水,無從選擇。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范,我國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忽視了信息比較的功能,阻礙了消費者進行比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優勝略汰功能的發揮。
2.關鍵信息規定在法律法規中缺失
無論信息披露的原則如何確定,最終目的是將消費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給消費者。而任何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擁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關鍵的信息,是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依據。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重點關注關鍵信息的披露。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但是,對於何為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商業銀行決定。有的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分為特別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別提示包括風險和收益情況,對最不利情況進行說明,還包括了產品的風險評級、流動性評級和適合客戶類別。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關鍵信息披露的雛形,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實踐中,如何落實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披露,成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關鍵。反映理財產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信息,將是消費者進行挑選不同產品的重點,是消費者做出決定的最重要依據。正如歐盟經過研究認為,許多國家現有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體系存在問題,現有體系更多關心如何使得發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風險,而不是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更多的與國際接軌,銀行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本身就是借鑒國際經驗的探索。為促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同時,重點通過開發和完善關鍵信息的標准化披露,達成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目的。
(一)國際社會對信息披露標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方面,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總結,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立法。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不同金融產品之間,應該採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圍和模式,便於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應該採用平實的語言,增強金融產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歐盟出台的《投資產品關鍵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建議稿》,其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盡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信息披露標准化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認為信息披露應該遵循標准化原則。簡單和標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夠幫助消費者比較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這種比較能夠使消費者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產品,也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在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競爭。並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成果,以抵押貸款領域為例,包括消費者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貸款標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標准化抵押貸款負擔能力宣傳冊(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貸款標准化關鍵信息說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總結了不同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有關信用卡的測試表明,標准化可以幫助消費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內容。在現實中,可以將金融產品信息,用一種更加標準的方式和概念來披露,採取這種方式可以有助消費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的理解。
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經驗的考察,可以總結出兩條有益的經驗:一是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二是關鍵信息披露,通過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來落實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實際上,標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標准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適當性和可讀性,來達成可比性。因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澀難懂,也無法進行比較。適當性是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將全部信息一一比較,只能是對最重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因此應該防止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無關緊要的信息中。也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需要將標准化固定在一個可實行的范圍中,由此產生了關鍵信息披露,要求對消費者最重要、需要進行比較的最關鍵的信息按照規范、標准化的格式進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是總的原則,而關鍵信息披露就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途徑。
(二)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內涵
標准化原則是促進金融產品按照同樣的規范進行信息披露,促進相互之間進行比較,進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必須明確標准化所具有的內涵。總結和研究各國的經驗,可以將標准化的內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讀性和適當性。
1.可比性。所謂可比性,是要求金融產品之間具備基本統一的披露規范,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比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及時、相關和完整、促進對產品的理解、促進產品間的比較、重點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應該准確、真實、可理解和非誤導性。應該盡最大可能,採用銷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於相同類型的產品之間的比較。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應該促進產品間的對比,使得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中間,更容易的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尤其當產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規則可能給包括保護消費者在內的監管目標帶來風險。為達成金融產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規范,需要更多的規則來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信息規范的途徑、格式、內容。消費者獲得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會帶來進行比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讀性。所謂可讀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應該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夠被消費者所理解。金融產品設計比較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判斷其蘊藏多少潛在風險。大多數消費者欠缺金融知識,很難真正了解復雜和高深的金融術語。而為了邏輯嚴密,又很可能出現用一個術語去解釋另外一個術語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消費者無法理解具體含義。為了達到可讀性的目的,採用的表達方式,不僅要能夠准確的反映專業含義,同時要使得即使是沒有經驗的消費者也能夠理解其含義。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明確、公平、非誤導的,以平實的語言表達,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金融服務和產品是非常的復雜的領域,對於一些金融領域的專家,有些數據非常有價值,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這些數據可能是無法理解的,對其做出決定沒有什麼價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顧含義准確,邏輯嚴密的前提下,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應該將目標著眼於消費者的可理解性。因為無法被消費者所理解的信息,無論其披露的內容如何真實,如何全面,最終的效果都是不盡如人意。
3.適當性。所謂適當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數量和范圍應該適當,應該將最受消費者關心,對決策最具意義的關鍵信息,重點披露給消費者。銀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所區分,總有一些信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根據信息重要性,將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分為三類: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對於消費者做出決策的影響自然不同,消費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學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慮在於,雖然銀行向消費者披露了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產品的特點、風險、條件等,但不強調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說把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沒在產品或服務的各種重要或非重要、有意義或無意義的信息中,許多消費者照樣會將銀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閣。」
(三)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和內容
如何落實標准化的原則,關鍵在於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重要事實反應在信息披露中,消費者比較金融產品的信息,重點也是比較能反映產品主要特徵的信息。標准化應該將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費者關心的信息方面。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關鍵信息披露的做法。
1.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
基於金融產品關鍵信息的重要作用,眾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賦予關鍵信息披露足夠的重視。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其中第四條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該原則認為,金融服務提供,應該向消費者提供關鍵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優勢、風險和條款。應該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實質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為解決重要事項披露的具體方式問題,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法,即是採用關鍵事實說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簡單平實的語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鍵條款和條件。關鍵事實聲明的要求可以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建議金融機構使用。該文件需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在一或兩頁紙的篇幅內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條款。英國早已開始實行「重要事實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稱KFD)的制度,重要事實文件(KFD)在銷售產品前提供。歐盟2012年發布《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這份監管指引建議稿目的在於盡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得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讓零售投資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
2.關鍵信息披露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應該包括產品關鍵信息,以精準的書面語言表達風險、優勢和其他特徵。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應該考慮要求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關鍵信息,包括成本、風險、收益以及其他特徵。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精確,並且列明產品的關鍵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於2000年對金融機構的重要事實文件進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實文件必須包括描述產品的關鍵標題、風險、消費者的承諾、費用。在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重要事實文件。重要事實文件規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產品目標,風險因素,收費和費用,未來受益的範例或者闡釋,收費的效果影響。
三、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立法建議
通過分析我國目前實踐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的思考,我國應改進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規則,採納標准化和關鍵信息的做法。
(一)促進信息披露標准化
在確保真實有效全面地基礎上,遵循標准化原則,圍繞關鍵信息,統一格式和范圍,促進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比較。銀監會可以通過修改規章,確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可以考慮將產品信息披露,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鍵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標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標准化,各銀行產品之間要競爭,必須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則同質化的競爭,最後就只剩下了價格的競爭,不利於整體的發展。但是要讓各個產品之間能夠進行比較,必須要有比較的基礎,將需要比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同類型的產品,要將進行比較的內容進行統一。不同產品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關鍵信息。關鍵信息披露文件,應該完全標准化,不允許增加,不允許私自改變。如果消費者感興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進一步去查閱各個銷售文件的內容。而基本信息,應該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銀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權,可以更加詳細,更加體現各自的風格。但是,同一家銀行內部的這些銷售文件,必須採用同樣的格式。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可以將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用範本進行統一,確保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都能夠遵循同樣的格式進行披露,建立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
(二)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監管規則應該將金融產品需要披露的關鍵信息予以明確,確定必須進行披露的內容。為同類金融產品,設置最低的關鍵信息披露標准。所謂最低程度的關鍵信息,應該是社會上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關鍵信息的披露必須以規范的模式來進行,這也是落實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重點。因此,應該明確關鍵信息的披露范圍,同時要規范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格式。例如,歐盟《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關鍵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內容。我國可以通過在銀監會公布的規章中,具體規范關鍵信息的披露形式,達成銀行間關鍵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慮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體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結語
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銀行業以往的實踐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和加強關鍵信息的披露,必然會改進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將會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