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世界各國應對金融危機所採取的財政政策的共同性
第一 政府致力於支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性,這是恢復經濟強勁增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 減稅 以刺激商品和服務消費,高收入者將適用新的較高稅率,以支付政府近期的減稅和額外支出。
第三 規范市場 促進經濟增長和應對金融危機,措施將包括:防止大型企業要求中小企業實行「不合理的」折扣,並防止大型企業強制小企業向其出售商品。
第四 注資 促進市場的重新繁榮 需要大量的資金 而政府為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要想銀行大量注資沖抵之前產生的 大量呆壞賬 是銀行重新開始 發放貸款 維持實體經濟穩定
第五 債務擔保。歐元區成員國2009年年底前為銀行5年期以下的新債務提供擔保,以幫助增強投資者對收回投資及其回報的信心,降低銀行借貸難度。這一擔保適用於在歐洲聯盟成員國范圍內運營的所有金融機構。
第六 銀行資本重組。歐元區國家政府承諾以資本重組和其他「相應手段」救助陷入危機的大型金融機構。任何接受救助的銀行必須接受「相應重組計劃」,可能包括管理層重組等。
第七 政府控股。政府可以購買優先股的方式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直接注資。不過,為確保公平競爭,接受注資的銀行必須接受「額外限制條件」,防止它們因接受政府注資而獲得比其他未獲注資銀行有利的市場條件。
第八 會計規則。政府將尋求改變「按市值計價」的會計規則,防止銀行因金融危機沖擊而標價過低,從而加劇市場恐慌氣氛。根據計劃,銀行可以通過更具彈性的會計規則對旗下金融產品估值。這一規則改變預計10月31日前生效,可望使銀行業第三季度財務報告出現相應改觀。
第九 保護本國經濟 通過市場融資設立一個主權基金性質的「投資基金」,主要用於幫助資金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避免一些具有戰略意義的企業落入外資手中。此外,政府還將加大直接投資力度,加強銀行貸款監管和減免稅收,以刺激本國經濟。
第十 穩定匯率 穩定匯率對減輕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意義重大。自金融危機今年9月爆發以來,巴西央行已向本國金融市場注入229億美元資金,以抑制本幣過度貶值。
第十一 規范相關立法 比利時政府正在考慮採取其他一攬子措施應對危機。此外,比利時議會計劃通過一些新法案,其中包括保護陷入困境的企業、加強對金融業和保險業監管的相關立法。
第十二 發債 挪威政府發表聲明說,將於17日要求挪威議會授權政府發行3500億挪威克朗(約合574.1億美元)的政府債券,用來作為挪威商業資本流動的抵押。挪威中央銀行也發表聲明說,將向挪威較小規模的銀行提供兩年期流動資金貸款,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目前危機遠未散去,伴隨著政策的出台,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反思其根源,並尋求發展機遇。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主席格林斯潘23日在國會眾議院政府監督與改革委員會作證時承認自己在位時錯誤地認為銀行會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在放貸時謹小慎微,錯誤地解讀了住房市場的繁榮,對「住房市場不可持續的投機泡沫破裂給經濟造成的傷害」估計不足。他認為,當房價最終穩定時,市場就會開始解凍,投資者將嘗試重新進行較高風險的投資。因此,住房價格的穩定是目前金融危機終結的一個必要條件,但這可能是「未來很多個月」都不會發生的事情。
② 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產生原因
危機階段:制止動盪和穩定金融體系
金融危機的發生一般是由於宏觀經濟和金融方面的缺陷,影響到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尤其在開放經濟中,還可能影響一國對外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從而導致人們對金融部門和經濟前景失去信心,出現擠兌、搶購外匯、資本外逃等危機症狀。但在危機初期,出於穩定信心的目的,政府和金融部門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否認這一點,如泰國在1997年7月2日宣布泰銖貶值前進行了長達三個多月的「泰銖保衛戰」。
金融部門和企業部門的缺陷增加了金融機構對各類外部威脅的暴露程度,包括資產價值的下降,市場波動傳染,投機性沖擊,匯率貶值和資本流動反轉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和公司的問題加劇了資本外逃和信貸資源的誤配置。這些都削弱了存款人、債僅人和投資者的信心。許多金融機構受到了國內存款人和債權人以及國外債權人資金抽離的影響。中央銀行不得不提供各種形式的緊急流動性支持和最後貸款人便利。
由於流動性支持使大量貨幣進入金融體系,需要對這種大規模的貨幣沖擊實行中和政策,以維持對貨幣的控制。中和政策使中央銀行能夠從增加存款的銀行回收資金再投入到存款和信貸額度減少的銀行。為了減少對流動性支持的需要和防止金融部門的資金流失,政府在危機明顯化後宣布對存款人和大多數債權人實行全面擔保。全面擔保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增強對金融部門的信心,維護金融部門資產的價值,爭取時間來組織和實施重組方案,保證支付體系的完整等。
對於開放經濟國家,為了穩定國外資金來源,必須採取特別的措施,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暫時性的資本流動控制,但這將冒失去國際資本市場信任的風險,長期來看未必是最優選擇;另一方法是尋求國際合作與援助,如求援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美國和日本等國際組織或國家,但這要接受他們提出的各項經濟改革與結構調整的要求,在政治上有很大壓力。選擇前者的有馬來西亞,後者則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穩定階段:重組金融體系
通過提供流動性支持和全面擔保,金融危機的直接表現形式,如擠兌、搶購外匯等現象逐漸消失。但對於金融體系中所隱含的風險因素必須加以矯正。當局將設計全面的重組戰略,包括必要的法律、金融和體制框架。重組戰略包括使無法繼續經營的機構退出,強化能夠繼續經營的機構的管理,處置價值受損的資產,完善審慎性法規和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市場運行透明度的提高等。重組戰略應當能夠實現下列目標:(1)盡快恢復金融體系的功能,使其能夠有效地聚集和分配資金,必須有一個銀行系統來保證支付系統的完整性,集中金融儲蓄和保證信貸資金流向適當的部門;(2)在整個過程中要提供恰當的激勵機制來保證金融體系運行的有效性,防止市場參與人產生道德風險,包括銀行、借款人、存款人、債權人和政府機構等;(3)通過有效管理和確保損失的共同分攤,盡可能地降低金融重組的公共成本。
首要的措施是確認單個金融機構的損失,並運用統一的標准來劃分能夠繼續經營和無法繼續經營的機構,取消資不抵債機構股東的資格,鼓勵新的私人資本(包括國外資本)進入。在這其中,因為直接涉及到金融機構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和可以吸引新的私人資本。為了指導評估的進行,各國制定了較為嚴格的貸款分類、呆帳准備金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標准。使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包括金融機構自身的方法,外部審計者的方法,投資者的方法和監管者的方法等,來向政府當局提供最充分的信息。
對處於甄別過程中的金融機構,政府將工作重點從流動性支持轉為對償債能力的支持。這是為了維護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也是由於危機階段政府作出的相關承諾。對於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政府當局會以政府注資的形式將其國有化。其中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政府都會盡快將其重新私有化,這一方面韓國和泰國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對受損資產的管理(包括不良貸款)是金融重組中最復雜的部分。受損資產可以由金融機構自己處理,也可以由針對特定機構的或集中式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或在破產程序下處理。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是為了保護資產價值和盡可能多地回收資產。同時要建立恰當的機制以使體制中的借款人紀律不受到破壞,即不能使借款人產生無須償還借款的預期。
金融體系的重組最終落實到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身上。通過充實資本,處置不良資產,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好轉,並可以重建市場信心,但更重要的是嚴格審慎性法規和金融監管。經歷過金融危機的國家,監管當局的自主性普遍得到加強。印度尼西亞於1999年5月通過一部新的中央銀行法,確定了印度尼西亞銀行的獨立性。韓國、泰國等都通過了類似的法律。同時,監管部門也努力提高他們的監管能力,還尋求外部幫助,如展開更廣泛的國際合作,讓外部審計發揮更大作用等。
對於金融機構必須遵守的審慎性法規,各國也制定了新的標准。有關貸款分類、呆帳准備金提取和收入確認的規定向國際慣例靠攏。
監管方面,大多數國家要求提高透明度,改進信息披露制度和數據披露的質量。主要措施有:要求金融機構更頻繁地向公眾和監管當局提交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要符合經過大幅修訂的條例要求,增加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人員的介入等。
經過以上措施的實施,金融體系所隱含的風險得到化解。但由於危機下的管理和處置措施無法長期適用於金融體系,而且一些重組措施也可能會扭曲金融體系的配置和效率。接下來的工作就是規範金融體系,使之更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恢復階段:規範金融體系
重組後的金融體系中國有金融機構的比重較危機前有很大上升,出於維護金融體系競爭性和效應目的,應當將一部分國有金融機構重新私有化。通過私有化還可以收回金融體系重組的部分成本。東南亞危機過後,各國都部分完成了這一工作,但從中獲得收益並不大,對減少公共成本幫助不大。印度尼西亞到1999年末公共部門重組的資金支持相當於GDP的51%,而預計通過私有化僅可回收17萬億盧比,約佔GDP的l.5%,其他國家的比例稍高,但也未能超過公共成本的%。
重組後的金融體系中需要進行的是不良資產的處置。各國普遍採取了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處置的專門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置更多地與私人部門有關,通過重組公司債務來提高整個經濟的效率,健全市場體制,糾正使信貸質量惡化的機制。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即處於困境中的公司也需要解脫債務負擔,但必須以公司經營效率提高為條件。
對可以繼續經營的公司,普遍採取的方法是債權轉股權」,資產管理公司尋找合適的合作者以幫助公司擺脫困境,並將股權以回購或轉讓的方式變現,完成資產的處置。對於無法繼續經營的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的就是破產清算,以保證可回收價值不被侵蝕。為了保證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各國還進行了相應的制度建設,如引入新的破產法,修改民法中的有關條文以利於資產證券化等資產處置業務的開展在完成金融體系的資本充實和重組後,政府就將取消先前做出的全面擔保。但是時機的選擇很重要,出於減少道德風險的目的,政府傾向於盡早解除全面擔保。由於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較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做出的各項承諾,在金融危機爆發的誘因尚未完全清除的情況下,過早地取消政府擔保可能不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各國的實踐看,這一步驟都是在金融機構經過重組後,經濟指標顯示經濟狀況根本好轉,國內外投資者信心得到恢復後才採取的。 對於不同的國家,金融部門重組的成本有一定的差異。從各個國家在金融部門重組中所採取的措施來看,重組的成本來自於中央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支持,政府當局提供的擔保支出,用於購買不良貸款的支出(需減去資產回收的收入),充實金融機構資本的支出以及利息費用,這一部分屬於公共成本,最終要由全體國民承擔;另一部分成本實際上是金融機構股東的權益注銷的損失,但一般不認為是屬於金融重組的成本,因為這一部分成本真正意義上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就已經產生了,並且其中一定比例已經轉移給公共部門承擔。
為了減少金融部門重組的公共成本,各國當局採取了較為強硬的措施,如立即關閉存在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所有者的擔保承諾等。努力提高國有金融機構私有化的收益也是一個補充,如果存在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對資產處置有很大幫助
總的來說,系統性金融危機雖然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但在制止金融體系的動盪,重組金融部門,規範金融體系的運行機制等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共通的關鍵步驟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步驟和方法具體運用的形式對金融重組的效果和成本存在很大影響。
③ 金融危機以來,各國和國際社會針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進行了哪些重要改革
國際社會的當務之急是繼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市場信心,遏制金融危機擴散和蔓延。主要發達經濟體應該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實施有利於本國和世界經濟金融穩定和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積極穩定自身和國際金融市場,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各國應該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協調,擴大經濟金融信息交流,深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為穩定各國和國際金融市場創造必要條件。 當前,世界經濟增長放緩,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加,形勢嚴峻復雜。保持經濟增長是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基礎。各國應該調整宏觀經濟政策,通過必要的財政、貨幣手段,積極促進經濟增長,避免發生全球性經濟衰退。應該共同採取措施穩定國際能源、糧食市場,遏制投機行為,為世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國際社會尤其應該防止各種形式的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努力推動多哈回合談判早日取得積極進展。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這場金融危機的教訓,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於全球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全面性、均衡性、漸進性、實效性的原則。全面性,就是要總體設計,既要完善國際金融體系、貨幣體系、金融組織,又要完善國際金融規則和程序,既要反映金融監管的普遍規律和原則,又要考慮不同經濟體的發展階段和特徵。均衡性,就是要統籌兼顧,平衡體現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廣泛有效參與的決策和管理機制,尤其要體現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漸進性,就是要循序漸進,在保持國際金融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先易後難,分階段實施,通過持續不斷努力最終達到改革目標。實效性,就是要講求效果,所有改革舉措應該有利於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有利於增進世界各國人民福祉。 根據以上考慮,我們主張重點實施以下改革舉措。一是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完善國際監管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准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監管,增強金融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二是推動國際金融組織改革,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三是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機製作用。四是改善國際貨幣體系,穩步推進國際貨幣體系多元化,共同支撐國際貨幣體系穩定。 各位同事! 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條件下,世界各國經濟金融關系日益緊密。這場金融危機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這種影響還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應對金融危機時,尤其要關注和盡量減少危機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造成的損害。 第一,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保持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國際社會特別是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採取切實措施,幫助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克服困難。特別是在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時應該注意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避免加劇發展中國家的困境。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 第二,切實保持和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發展中國家在實現發展方面面臨嚴峻挑戰,金融危機使他們的處境雪上加霜。如何既克服金融危機、又兼顧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這是全世界的共同責任。發達國家應該繼續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承諾,推進國際減貧進程。對於最不發達國家,更應該減免其債務,對其出口產品減免關稅,擴大技術轉讓,同時盡最大力量幫助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以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切實保持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穩定。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發展實際情況,採取正確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防範金融危機能力,同時要努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保持經濟平穩發展。 各位同事! 今年以來,中國接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國際金融危機使中國經濟發展也受到了影響。中國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政策,加強宏觀調控,保持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勢頭,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態勢沒有改變。中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本身就是對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貢獻。中國政府將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針對性、有效性,著力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下大氣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實現農民增收,堅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實現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為促進世界經濟穩定發揮建設性作用。 為了推動經濟發展,中國政府已經採取了降低銀行存款准備金率、下調存貸款利率、減輕企業稅負等措施,最近又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擴大國內需求措施,決定今年中央財政增加投資1000億元人民幣,用於加快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後重建,預計可帶動社會總投資規模4000億元人民幣。從今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國僅這些項目的建設就將投資近4萬億元人民幣。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力推動中國經濟發展,也有利於促進世界經濟發展。 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中國一直積極參與應對金融危機的國際合作,為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願繼續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參與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國際合作,支持國際金融組織根據國際金融市場變化增加融資能力,加大對受這場金融危機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的支持。我們願積極參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貿易融資計劃。 各位同事! 在前不久舉行的第七屆亞歐首腦會議期間,東亞領導人就加強區域金融經濟合作進行了深入討論,一致認為應該把加強金融合作、防範和抵禦金融危機作為加強區域合作的重點,積極推進靈活多樣的區域財經合作;充分利用已簽署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積極穩步推進亞洲資本市場發展,推進東亞自由貿易區進程,支持東盟一體化建設,反對和防範貿易保護主義。亞歐領導人也深入討論了當前國際金融經濟形勢,同意充分利用亞歐會議等區域合作機制加強金融領域信息溝通、政策交流、監督管理等務實合作,有效監測、防範、應對金融風險,推動世界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各位同事! 國際金融市場穩定、世界經濟持續發展是關繫世界各國和各國人民福祉的大事。讓我們共同努力,通力合作、
④ 我國銀行業引進外資等非公有資本的原因
二十世紀80年代我國引進外資金融機構以來,截止到1998年底,經國務院批準的可以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網點的城市已達24個。我國正式批准在華外資銀行已達172家。其中外國銀行分行153家、中外合資銀行7家、獨資銀行6家、外資、合資財務公司6家。除人民幣業務外,金融領域幾乎所有業務都已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實際上,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也在積極的試點之中。
由於我國金融服務領域所具有的廣闊市場,外資銀行本身所具有的完善的基礎管理水平及靈活的經營作風,特別是我國政府為外資銀行創造的良好的經營環境,使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處於十分有利的競爭地位。具體分析我國「內外有別」政策對外資銀行發展的影響如下:
(一)稅收和政策優惠為外資銀行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地。(1)稅收優惠。我國內地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率為33%,與國際通行水平相一致。我國國家專業銀行的所得稅率為55%,其他商業銀行為33%,而設於特區和沿海地區的外資銀行則享受15%—30%的優惠稅率,同時營業稅也大多獲得減免,稅收方面明顯低於中資銀行。不同的稅率使本地金融機構在擴大經營規模上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導致中外銀行競爭中的不平等。(2)業務優惠。雖然外資銀行目前尚不能經營某些業務,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卻可以合法經營另外一些本國銀行不能經營的業務。例如,國內金融機構一律不準在境內經營投資業務,而外資銀行則可從事外幣投資業務。(3)政策負擔上的差別也不容忽視。我們的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時至今日還要承擔相當一部分《商業銀行法》規定業務內容以外的所謂「社會責任」,已設立的一些政策性銀行並沒有將商業性銀行從社會義務上完全解脫出來。外資銀行對國家政策所承擔的義務遠弱於本地銀行,各地政府對外資銀行也極少提出政策性貸款要求,而本地銀行卻經常為此承受巨大壓力。此外,外資銀行也較少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約束。
(二)金融監管比較薄弱,放縱了外資銀行的違規行為。由於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各地為吸引外資,積極扶持外資銀行,而放鬆金融監管。這就導致了對外資銀行監管力度不足和不平等競爭的問題。外資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違規行為。比較常見的有:(1)轉利潤現象嚴重。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把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利潤,致使我國稅收遭受重大損失。(2)超比例吸上存款。《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該行在中國境內的總資產的40%」。但目前外資銀行超比例吸存款的現象相當嚴重。(3)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於境外,或多次調撥,使營運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的流動資產占存款的比例不能低於25%,實際上有的還達不到10%。(4)提取呆賬儲備不合理。相當多外資銀行計提呆賬儲備不合理,有的不提,有的提取標准不按我國規定,而按其總行規定辦,有的則是在有壞賬發生或可能有壞賬發生時才提取,並按壞賬金額大小等額提取或近似等額提取,若無壞賬發生,則不予提取。(5)結算業務中違規經營。不少外資銀行在結算業務中採用不合理競爭手段,如私下降低手續費標准、邀請客戶出國等。在辦理匯出業務時缺少必要文件,甚至接受假憑證。(6)少繳、漏繳存款准備金。按照我國現行的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的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准向中國銀行交納存款准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想盡辦法少繳、漏繳存款准備金。
上述現狀的形成,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國長期堅持「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的對外資銀行的基本政策。具體地說,就是通過提供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銀行,通過嚴格限制業務范圍保護國內不發達的金融業。貫徹到實踐中,這種政策的弊端一方面加劇了競爭的不平等性,「自我」強化了對內資銀行的威脅,對中資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帶來了強烈的沖擊和影響,使中資銀行在競爭中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對外資銀行過多的業務限制則被對方指責為歧視政策,嚴重影響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這種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原則與要求。因此,改變原先的「優惠政策加業務限制」的做法,採取放寬業務范圍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辦法,以業務吸引外資,以嚴格監管來制約外資銀行的不利影響,扶持本國銀行業乃根本出路。
二、外資銀行是入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引導
為減弱「入世」對銀行業的沖擊,現階段我們應當充分利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按照放寬業務范圍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策略,對本國銀行業實施適度保護政策。
(一)靈活運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
1.國民待遇原則的准確把握。在關貿總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是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予以規定的,而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國民待遇是作為一項具體承諾來予以規定的。根據WTO關於服務貿易的談判規則,各成員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有選擇、有秩序地開放某些服務部門或分支部門。換言之,作為一項義務,有關成員只在承諾開放並給予國民待遇的服務部門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在那些只承諾開放而沒有提供國民待遇的領域,有關成員可以只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開放有關市場而不提供國民待遇;在沒有列入承諾表的部門,各成員就更無義務提供國民待遇了。
2.不對稱原則的具體適用。不對稱原則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發展中國家「再多參五」,另一個是「逐步自由化」。所謂「更多參與」主要見於第4條,它要求通過協商,使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幫助,增強其國內服務業的能力,並提高其效率和競爭性,以便發展中國家能更多地參與世界服務貿易,而且應特殊考慮對最不發達國家給予幫助。所謂「逐步自由化」,主要見於第19條,它是指各個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和逐步擴大市場准入等方面,應根據他們的發展情況給予適當的靈活性。據此,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可以根據我國的政策目標及銀行服務業務發展水平、區域分布狀況,擇優引進,優化布局,逐步進行,以便為中資銀行適度延長緩沖時間。
3.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靈活運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關貿總協定的最核心的條款,雖然服務貿易總協定仍保持了這一原則,但許多締約方都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各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或者以各受惠國的不同發展水平而在給予的待遇上有所區別。對於發達國家,還要求其在金融信息的傳遞、金融服務技術的出售及其在勞動密集型服務的進口方面,根據關貿總協定中有關差別待遇和特殊發展中國家狀況的規定,承擔更多的優惠義務。據此,我國一方面可以援引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取得跨國經濟的對等待遇,另一方面應積極以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要求對方給予更多的優惠待遇。具體實踐中,我國在開放金融市場時,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對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條件,並有效利用限制措施,適當控制外資銀行來源國分布、總數及分支機構數量、控制比例等,防止外資銀行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壟斷或控制,確保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銀行體系中的份額和地位。
4.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的合理使用。GATS第10條的保障條款規定,由於達成具體承諾後發生了未能預見的變化,以至某項服務的進口規模劇增,從而對國內相同的服務及其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此威脅時,東道國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達成的承諾。第12條規定,當東道國國際收支嚴重失衡或對外金融領域內發生嚴重困難時,可以重新實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貨幣轉移的限制。第14條規定東道國出於維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護居民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詐,保護個人隱私和賬戶秘密,保證國防安全等需要時可以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最後,在附錄(四)中規定,東道國出於謹慎的原因,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以及保護投資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有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這些條款,給我國提供了合理保護國內銀行業的機遇和條件。我們應該認真研究、區別情況,對國內金融業實施有效保護。
(二)實行放寬業務與嚴格監管策略的法律調整
在國內法規與國際規范的關繫上,我國已頒布施行的法規、規章中不少規定與國際公認的准則與規范不一致。例如我國有關外資機構經營人民幣必須遵守國內准備金、存貸款利率和資金拆借等規定,均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和金融條件制定的,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為適應「入世」的需求,真正對外資銀行實行放寬業務五嚴格監管的策略,金融領域就要加快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潮流的接軌。
1.在市場准入的立法模式上,應採取「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經濟立法,已由原來的「內外分立」的雙軌立法模式向現在「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轉化,亦即實行涉外經濟立法與國內經濟立法的並軌。我國的涉外金融立法也可參考這一做法,例如在《商業銀行法》中增加「外資銀行機構」一章,從而在國內金融立法與涉外金融立法之間調整好相互關系。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對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明顯不協調,而「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可以消除這種不協調,通過將後者最低注冊資本提高的辦法,使兩者統一起來。
2.在外資銀行進入管制方面,要通過制定嚴格的進入標准和審批條件來加以控制。在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上,我國目前引進的銀行類外資金融機構有3種形式,即外國銀行分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還有一種不能進行實際經營服務的代表處。從金融管理當局的角度看,外國資本參與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分行,原因在於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放款業務,信託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受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督最少,無法加以控制。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對分行與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不僅沒有嚴格的區分,而且實踐中偏重於分行這種形式。要糾天上這種偏向,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最有利於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必須針對不同開業形式,在審批條件和程序上有所區別。例如,盡可能簡化對代表外的審批;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的合資銀行,但在法律上必須訂明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對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的條件,要堅持高標准,其要求比對其他形式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批應更嚴格;對外資銀行實行許可的單獨審批制度,許可證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放。
3.在業務管理方面,在開放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問題上,適當放寬業務管制,應該是一個有層次性和選擇性的漸進過程。首先,要求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必須是業績顯著、信譽良好、而且在我國經營有一定時間、具有一定規模的外資銀行;其次,可選擇部分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開放經營人民幣業務。
⑤ 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立法的發展趨勢是什麼
金融衍生工具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所扮演的角色
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構成金融不穩定的必要條件,但它往往要在外部沖擊的作用下才會顯示出來。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創新與發展,國際游資與對沖基金正在尋找投資與投機的機會,對沖基金與國際游資的狙擊是金融危機爆發的外因。
從1996年起,泰銖開始搖搖欲墜。由於房地產業的過度投機,造成許多金融機構面臨破產的危險。泰國的房地產和股票價格已開始暴跌,經濟的基本面迅速惡化,增加了市場對釘住匯率制能否維持的擔心。泰國對於本幣泰銖的出境幾乎不加限制,曼谷國際銀行業務設施的疏漏也為投機者提供了便利,而對於非居民在泰國開立的泰銖賬戶也基本處於放任自流狀態。1997年1月下旬和2月初,泰銖再次受到影響。1997年3月4日,泰國中央銀行宣布國內9家財務公司和1家住房貸款公司的資產質量有問題,資本金不足,要求增加資本金和提高呆賬備付金率從100%提高到115%-l20%,並命令金 融系統在未來兩年內將備付金增加到500億泰銖。盡管泰國中央銀行的初衷是穩定金融市場,增強人們的信心。但是結果產生了負面效應,人們擔心中央銀行的這一措施出台將使財務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資金周轉更困難,投資者推測泰國的金融體系可能出現了更深層次問題的預兆,從而引發擠兌風潮和證券市場的價格劇烈波動。
對沖基金發動對泰銖的狙擊戰,首先要囤積大量的泰銖可供拋售,因此,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必須暗中購買、囤積大量的泰銖。泰銖囤積的主要來源渠道有:從當地銀行貸款;從離岸金融市場融資;出售當地資產;從當地的股票託管機構借人股票並賣空,以換取泰銖等。由於泰國中央銀行的貨幣監控系統落後,致使泰國政府無法及時了解泰銖交易中出現的異常現象。對沖基金除了購買泰銖之外,在狙擊過程中,還通過泰國銀行在海外金融市場的分支行和曼谷國際銀行業務,以及泰國境內的非居民賬戶 借人大量泰銖,其中包括一些杠桿率很低的遠期合約,來自上述各方面的泰銖即構成了對沖基金發動狙擊的武器。當完成囤積了大量泰銖時,便向外匯現貨市場迅速高價大量拋售,換購美元。 由於對信息不充分的和缺乏了解的條件下,投資者很難對市場未來的不確定性作出合理的預期,往往是通過觀察周圍人群的行為而提取信息,在這種信息的不斷傳遞中,許多人的信息將大致相同且彼此強化,從而產生從眾行為,即所謂「羊群效應」(Herd Effect)。「羊群效應」是由個人理性行為導致的集體的非理性行為的一種非線性機制。 由於「羊群效應」,泰國的企業、外資機構和中小投資者會紛紛效仿,加之對沖基金在泰國國內市場和離岸市場藉助現貨交易與遠期交易陸續拋出泰銖,泰銖勢必會大幅貶值。待狙擊見效,泰銖市場匯率劇烈下跌後,對沖基金再以美元等外幣以低價位買入泰銖歸還貸款,買人股票歸還股票託管機構。在經濟不佳的情況下,這種排山倒海的拋售引起市場恐慌,帶動眾多中小散戶加入拋售行列,加劇了泰銖匯率猛烈向下波動。
1993年年底,泰國金融市場的期權、期貨的日交易額就達6億美元,隨著通信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泰國的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迅速,至1996年底,泰國金融市場已有包括貨幣期權、貨幣期貨、國債期權、國債期貨、利率期權等在內的多種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其日交易額高達20億美元。一定程度上為對沖基金在泰國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進行狙擊戰提供了市場條件。
對沖基金發動對泰銖的狙擊戰的另一策略是,在遠期外匯市場利用遠期合約藉助於銀行製造泰銖貶值的壓力。對沖基金與銀行簽訂大量的遠期合約,賣出泰銖。銀行接到賣出的泰銖遠期合約時,為了規避匯率風險,銀行通常採取對沖保值措施,立即出售泰銖現貨來兌換美元,貨幣市場中的供求關系的改變造成泰銖出現貶值的壓力。待泰銖貶值後,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可以在空頭遠期合約到期前在簽訂一個到期日相同、金額相同、方向相反的多頭遠期合約作對沖。或者按照空頭遠期合約交割,對沖基金則利用空頭泰銖遠期合約、看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獲得中間的匯率差。
1997年5月,對沖基金和其他國際游資利用大量短期貨幣資本在泰國進行套利,泰國泰銖被大量沽空,泰銖受到強大的貶值壓力,泰國中央銀行為了控制資本的恐慌性外流,使金融市場恢復均衡,採取了多項抵禦措施:一是實施資本和匯兌管制,泰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拋出外匯儲備中的美元,大量購進泰銖,以保持泰銖與美元的固定匯率。控制向外國投機者的信貸提供(Credit ProVision); 二是採取利率防衛(Interest Rate Defense),大幅度調高了隔夜拆借利率(0ver Night Rate),通過提高交易成本打擊對沖基金及其他投機者的籌資成本與交易成本,抑制投機者的攻擊,進而抑制對本國資產的恐慌性拋售投機者的空頭倉位,三是對即期和遠期市場進行大量干預,以緩解泰銖的貶值壓力。然而這些應急措施均奏效甚微。
泰國中央銀行動用外匯儲備干預市場,干預市場使泰國的外匯儲備從1996年末的377億美元降到1997年5月的333億美元,而在333億美元中,234億美元是泰國央行在保衛泰銖中買進的在未來12個月要支付的遠期合約。實際上,泰國的外匯儲備已不足100億美元,而對沖基金和國際游資則利用外匯遠期市場的杠桿效應和交割滯後的特點,迫使泰國中央銀行無力實施市場干預。
據估計1997年5月的攻擊中,投機者至少投入了1 700億泰銖,從而形成了巨大的拋售壓力。受泰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的限制,泰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規模與對沖基金和其他游資規模相比可謂是杯水車薪。干預造成泰國外匯儲備的大量損失,泰國當局在外匯儲備幾乎枯竭的情況下,於1997年7月2日,宣布泰銖被迫放棄自1984年以來已實行了14年之久的泰銖與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實行浮動匯率制o 1998年1月12日,泰銖對美元已貶值至56.5泰銖兌1美元,貶值幅度深達約55%左右。
採用提高短期利率,收緊銀根的措施也未能湊效。利率防衛同時將使業已脆弱的泰國國內經濟不堪重負,造成的負面效應極大。由於利率預期的作用,理性的投資者往往認為過高的利率水平可能是權宜之計,不可能維持太久,使中央銀行的政策干預的可信度下降,並且會誘發股市和股指期貨的投機性沖擊 泰國當局試圖通過「分割」(Split)國內貨幣市場的方法創造出一種「雙層體系」(TWO-tier System),以保護非投機性的信貸需求,這使離岸市場利率發生暴漲,最高上升到1 300%(1MF,1998)o但境內利率(0n-shore Rate)與離岸利率(Off-shore rate)之間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套利活動的源源不斷。此外,利率的升高造成股票市場的大幅下跌,而對沖基金此前早巳將股票拋空,對沖基金可以利用利率的上升做互換交易,並在股市中投機獲利。
對沖基金和投機者可能把在股市和股指期貨上的獲利的資金在兌換成外匯,進一步加大泰銖貶值的壓力。同時在泰銖大幅貶值後,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可以趁低價以美元購回泰銖,用來歸 還泰銖借款和利息。 莫頓•米勒尤其反對使用提高短期利率,收緊銀根的措施,並認為是泰國央行無法防衛泰銖的第一個失誤:「企圖通過提高利率和緊縮市場流動腳來打擊國際投機。他們想當然地認為這是吸引外資(尤其是美元),打擊國際投機勢力的最有效方法。因為,炒家通常借人當地貨幣賣空,如果利率提高的話,那些炒家的成本就會提高。有時利率提高1倍甚至10倍,看上去他們的投機成本高得可怕。但事實上,只要貨幣稍微一貶值,賣空者就大有賺頭。如果貨幣貶值50%甚至60%的話,賣空者的利潤會更加豐厚。由此看來,提高利率非但不能打擊投機勢力,而且會讓遠期貨幣交易市場上賣空者盈利頗豐。同時,提高利率帶來的貨幣貶值對本國居民的打擊更大。在危機不斷惡化之時,泰國政府不得不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求援。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牽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以及7個國家和地區提供了172億美元的緊急貸款,但其附帶條件是泰國政府必須實施一系列經濟改革計劃。經濟改革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利用中期援助貸款充實外匯儲備;削減整體經濟的開支(包括公共部分與私人部分的開支),縮小經常項目赤字;重組金融體系,清理有問題貸款和私營部分的巨額債務;推行開發政策,引進並利用外資以解決財務問題」.
⑥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⑦ 列舉世界各國針對金融危機所做的各項應對措施(列舉三個行業的情況)
「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第一個大動作是降息。2008年11月下旬做出人民幣存貸款利率下降1.08%的舉動,是十年來罕見的猛烈的貨幣政策動作。政策當局對未來宏觀經濟下行的擔憂充分體現出來,但是下降利息的作用還沒有出現立竿見影的效果。正如降溫的政策需要累積一樣,反降溫的升溫政策要將企業與居民的情緒點燃,同樣需要時間的積累和政策能量的持續加溫。因此,市場與政策的博奕過程中,降息的預期仍然會持續,直到經濟運行中已經不再因為信用短缺而出現貨幣信用流失的時候。當居民和企業對未來預期還不明朗的時候,當大家對貨幣的需求停留於保證足夠的現金流時候,彼此的信用消失就會表現為流動性下降與貨幣乘數下降的兩重吸納貨幣的作用,降息的效果因此比較正常經濟運行狀態會打折。2008年冬天開始實施的「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第一個大動作降息不僅是為了彌補國內企業與居民的作用消失危機,更是為了彌補國際資本撤離或者撤離預期對市場流動性萎縮的反動作用。在現有外匯管理體制下,如果說2008年上半年貨幣政策是為了應對美元泛濫的推動的人民幣1:6.5倍以上投放而出現的通貨膨脹威脅的從緊舉措,2008年冬天開始的貨幣政策,應當具備反美元迴流而出現的6.5:1通貨緊縮威脅,以美元標價的外資流出多少,央行積極向市場「注入」多少。因此,在降息的同時,放開信貸限制是理所應當的舉動。「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第二個大動作放開信貸額度。從緊政策背景下的信貸額度控制並結合窗口指導,導致了2007年秋天前中國企業流動性緊張。伴積極財政政策的信貸額度放開,不僅是固定資產投資配套資金的需要,也是向企業注入流動性,從而防止企業因流動性不足導致出現的「枯萎病」。出口需求的大幅消失、居民消費無法短期彌補出口需求短缺遺留下來的缺口,必然反向向上游形成需求萎縮鏈條,從而出現PPI與PMI的急速下跌,官方公布的PMI在11月出現急跌,就是實體經濟信用萎縮後,經理人對未來預期的悲觀表現。因此,為應對來自國際的金融危機的威脅,以積極財政政策來抵消外需萎縮,從為生產而生產的第一部類入手,4萬億固定資產投資將基建、有色、鋼鐵、水泥、能源、交通等行業將形成生產需求,這種需求必須有配套資金的支持。我們預期,從2008年冬天開始的高速鐵路為中心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僅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更需要持續的流動資金的支持,這種持續的資金需求,必然隨著投資規模因為地方的積極響應而擴大,從而形成對貨幣信貸額度的沖動性需求。沖動性需求在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共同推動下,鑒於對經濟危機可能形成對經濟下滑的威脅,經濟下滑將導致失業率上升,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外向型經濟的大面積滑坡,迫使在結構調整沒有完成條件下進行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當有政府信用做擔保時,商業銀行將樂於積極合作為政策性項目放貸。不斷擴大的信貸規模,將直接持續地為上游投資提供足夠的資金保證。中國經濟有可能在財政和貨幣政策和政策性力量的強力促成下迅速擺脫「危機」的壓力,但最終需求因為外貿和內需不足而迫使經濟再次回落,從而形成相對的生產能力過剩和生產資料過剩,這種過剩的生產能力如果沒有效益保證,最終迫使銀行以商業利益為目標而收縮信貸。這種預期的潛代詞是中國經濟可能在未來三年內走出一個W底,即中國經濟在寬松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很快速地走出危機,但卻可能受到內外需求萎縮的反向力量的拖累而再次回歸到經濟規律的基本面,換過話說,中國經濟已經濃度界入全球經濟循環的時候,我們的積極的政策作用還會受到國際力量的消極影響,因此,為了抵消這種消極影響,貨幣政策上就得運用匯率工具了。「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第三個大動作應當是人民幣主動或者變相貶值。如果說1998年為了亞洲經濟的穩定,中國以犧牲自己利益為前提保持人民幣不貶值,如今,當中國外匯儲備已大量購買美國國債成為美國第債主的時候,防止美元貶值而保衛國家利益的直接有效辦法就是人民與美元比賽貶值。當前,國家政策上對人民幣貶值的主要措施是提高出口退稅率,從而為相關企業出口提供政策性保護。這種政策性保護措施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財政性的貨幣貶值,但出口補貼越多,實際上中國政府向全世界其它國家居民補貼越多。這種補貼政策並不能鼓勵企業利用技術、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如果直接採用貶值的措施,即大量地向市場注入貨幣,擴大人民幣在國際貿易中的結算范圍,主動地貶值,形成對內貶值與對外貶值的統一,則中國不僅可以抵消美元戰略性貶值對外匯的侵蝕作用,還可能因素將國內的通貨膨脹壓力外移。鑒於中國國內巨大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障壓力、三農需要巨大資金的投入,對外貶值的壓力是現實的。一旦這種壓力與國家大規模基礎建設結合,對外主動貶值的通貨膨脹盈餘將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改革:即人民幣逐步向完全可兌換的方向邁進。與此同時,是中國地產業金融創新的升級階段,因此,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自然與地產業相聯系。「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第四個大動作地產業貨幣政策。這是因為地產業一手聯運上游系列行業的興衰,一手又與居民的消費需求及財富效應相聯,中國為金融業相牽連。1998年開始的中國地產業革命是在以按揭為代表的金融創新和集團消費推動住宅商品化雙重力量推動下實現的。2002年後,隨著美元的傾銷、中國WTO加盟而後形成的急劇的外匯儲備推動的擴張性貨幣政策導致的物價上升,地產業持續了市場主導的五年的繁榮。從緊貨幣政策、經濟衰退、收入預期下降、物價下跌等因素共同作用下,中國地產業開始進入新一輪調整性的循環過程中。當前市場警惕並擔憂的是,如果既享受了「社會主義」優惠政策又享受可以市場交易流動便利的「經濟適用房」大量湧入市場,將會形成地產業的「大小非」即徹底打破了價格形成的市場機制,從而對現在有房屋擁有者形成極大的財富縮水式打擊。中產階級的財富如果因為地產業的「經濟適用」沖擊,可能直接導致銀行業的危機。美國的次貸危機是地產業的金融創新過度,中國的地產業危機可能因為政策「創新」過度,進而對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形成負面效應。相反,如果通過政策引導,將「社會主義」性的福利性住房計劃與「市場經濟」的商品性住房供求有機結合。人均十五平方左右的「社會主義」性的福利性廉租住房計劃面向城市低收入者,分流需求從而對火熱的需求逐步降溫。「市場經濟」的商品性住房供給,各城市應當有供地計劃,使老百姓對未來供求有基本的了解,防止盲目追價引發房價非理性的大漲後大落。因此,貨幣政策對於廉租房的信貸支持應當積極有為。中國要在國際金融危機中提高國際地位,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獲得更多的話語權,首先在生產領域穩定自己,其次就得在消費領域穩定居民的財富信心,同時還得聯合國際上其它貨幣區如歐元一起限制美元霸權。因此,建立國際金融新秩序,第一步是與日本韓國等亞洲主要國家聯合形成亞洲貨幣結算單位,第二步在亞洲貨幣結算單位的基礎上形成亞元區,第三步與歐元、美元形成一種新型的特別提款權。通過上述過程逐步將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化,但又與其它貨幣形成聯盟而不與美元直接沖突。上述四大政策的前景會如何?這是量與質的平衡與失衡過程,是中華民族能否在危險中把握機遇的問題。
⑧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