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經營金融、證券、期貨、理財、集資、融資等相關業務什麼意思
就是名下公司不能經營金融
證券
期貨
理財
集資
融資這些
相關的業務
2. 非金融機構是否可以辦理貸款業務
非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借出資金,但國家規定不允許打出「貸款」、「借貸」等字樣
3. 關於非法集資的新法律政策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4. 中共中央關於非法集資死悵賴悵處理規定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
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
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都是合法受保護的。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企業利用民間信用關系,合法獲得借款用以企業的發展、經營,並支付一定的利息對價。
而非法集資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在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集資詐騙等罪名,也沒有規定任何金融詐騙罪,在當時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類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詐騙罪、投機倒把罪等罪進行定罪量刑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類的犯罪日益突出,這些犯罪涉及金額動輒幾個億、幾十個億,嚴重擾亂了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侵犯了公司財產權益。
5. 集團公司下設分公司私自集資,這種行為違反什麼規定出處是什麼
首先,可以認定集資的主體還是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其次,看是集資的對象是誰?特定的對象,還是非特定的對象?如果是後者,則有屬於非法集資的可能。
1、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1998年國務院《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凡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禁止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從事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在國務院對企業內部集資明確作出規定前,禁止企業進行內部有償集資,更不得以企業內部集資為名,搞職工福利。
3、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9]41號《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銀發(1999)289號《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