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的金融市場業務主要做什麼
金融市場部主要承擔商業銀行本外幣金融市場相關的交易、投資、風險管理和研究等各項職能,旨在構建統一的、覆蓋本外幣兩個資金市場的交易平台,全面提升農業銀行金融市場業務競爭力和綜合化、全球化服務水平。
金融市場業務是商業銀行的新興業務,橫跨境內外多個市場、連接本外幣多個幣種、包含債券外匯等多種工具,承擔著資產管理、資金營運以及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重要職責。
(1)金融市場促進銀行改善其經營與服務擴展閱讀:
金融市場從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作如下分類:
(1)按地理范圍可分為:
①國際金融市場,由經營國際間貨幣業務的金融機構組成,其經營內容包括資金借貸、外匯買賣、證券買賣、資金交易等。
②國內金融市場,由國內金融機構組成,辦理各種貨幣、證券及作用業務活動。它又分為城市金融市場和農村金融市場,或者分為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場。
(2)按經營場所可分為:
①有形金融市場,指有固定場所和操作設施 的金融市場;
②無形金融市場,以營運網路形式存在的市場,通過電子電訊手段達在交易。
㈡ 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主要條件是
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主要條件為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從宏觀上看,國際化經營對銀行業整體效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有助於國內金融市場和銀行行業市場不斷成熟和完善,推動銀行基礎設施建設,有助於銀行體系效率的提升;從微觀上看,國際化不僅可以通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降低經營成本。
提高銀行整體競爭力和經營效率,還可以通過發揮多元化經營優勢分散經營風險,同時國際化經營可以利用學習效應增加盈利。但國際金融危機以後,全球經濟增長下滑導致銀行盈利水平下降。
(2)金融市場促進銀行改善其經營與服務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經營介紹如下:
國際國內更趨嚴格的金融監管標准抑制了銀行整體效率的提高。在此背景之下,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通過不斷升級自身互聯網品牌,加速互聯網金融轉型之路;
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加快了「走出去」步伐,通過縮小與全球領先銀行的差距,不斷提升經營效率。中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數量最多,截至2016年末,其海外機構覆蓋51個國家和地區,在20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設立了分支機構。
㈢ 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如何改善這種監管
一、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市場普遍需要監管,其原因是:
1.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於產品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的受損。
2.反壟斷:有許多市場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壟斷,這些企業所擁有的壟斷力將會導致產品的高定價,影響消費者的福利。
3.保護公眾不受犯罪行為的危害。
4.解決外部效應問題。
針對銀行,上述理論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銀行是公眾儲蓄存款的主要存儲地之一,銀行在吸收存款後,對於單個的儲蓄者而言監管成本極高,銀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行為,許多銀行產品的質量很難觀察,因此讓那些購買了銀行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完全明白其所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隨時對銀行的經營活動提供監管,保證銀行業提供足夠多的信息,保護存款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通過《反壟斷法》防止銀行市場上存貸款的定價權過度集中到幾個銀行手中,這不僅會降低消費者使用銀行服務的福利,而且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投融資成本進而影響經濟的運行。政府通過推動銀行業內部及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來實現銀行向公眾提供服務項目上的公平性,而非僅僅通過一般監管來消除由於過度集中導致的銀行提供服務方面的歧視。
再次,防範金融企業涉嫌金融詐騙、洗錢和逃稅行為。
最後,銀行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消費和投資貸款使得銀行體系與公眾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銀行服務存在天然的公共產品屬性,銀行的負外部性有可能會削弱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這也使得銀行必須面臨嚴格的監管。
二、如何改善銀行監管?(戴國強《商業銀行經營學》第五版)
銀行監管包括外部監管、內部監管。
(1)加強外部監管(我國主要是央行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可能還有地方金融辦的監管):
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明確監管職能等;
(2)主要是改善內部監管(內控機制):
1、建立專職的組織機構;
2、確立崗位職責;
3、嚴格業務程序;
4、確立檢查標准;
5、加強內部稽核。
㈣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
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相比較有以下的優點:
(1)混業經營使銀行優化資產結構,實現資產多元化和資產風險分散化,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使商業銀行資產比分業經營具有更大的整體穩定性。
(2)混業制度下銀行新增投資業務,對企業提供包括投資在內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又有利於建立起密切協調的銀企關系,增強銀企綜合的競爭能力,使銀行在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3)從效率方面看,混業制度下全能型銀行通過向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一方面,銀行業可以利用客戶資源加長業務鏈條,另一方面,證券業、保險業等也可共用銀行網點、設備、人員,接受銀行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保險業務,大大方便銀行客戶的資產「一條龍」運作。另外,金融業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術、信息和設備資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經營成本。
但是,實施混業經營也有它的缺點:
(1)如果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會產生三個問題:一是銀行運用他人資金買賣證券,但一般投資者是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買賣,顯然,在資金方面一般投資者與銀行相比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二是相對一般證券投資者,銀行可更方便迅速地獲得外界難以知道的各種內幕信息,從而容易造成內幕交易。三是由於銀行負債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因而進入證券市場的銀行資金不可避免地帶有短期的特性。這將加大證券價格的波動性,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四是證券市場風險大,而銀行在經濟中扮演極重要角色,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容易產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會引發股市危機--銀行危機--經濟危機。
(2)金融業務多元化可能會引起在經營方面的一系列問題:一是從事多元化經營的全能金融機構,在其不同的側面、不同的服務對象和不同的服務品種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傳統、不同的運行機制,它們交織在一起必然有顯現的和潛在的矛盾和沖突。二是為保持多元化的經營優勢,全能金融機構必須不斷推行金融創新,如果在新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不幸失敗,很容易會傳染開去,導致其他業務也會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壟斷,不利於競爭。
(3)金融機構復雜的混業經營結構,產生了不利於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的問題。如果實行功能型監管,期貨證券、保險和銀行業的監管結構界限分明,這些監管部門如何進行協調,誰負責牽頭監管者並負總責任等問題尚需妥善解決。
㈤ 中國金融實行分業經營的好處。
一 國際銀行業經營制度的歷史回顧
19世紀中葉,德國、美國等國在工業化的過程中,都出現了全能銀行即全面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的銀行。全能銀行以聯邦德國最為典型,可以提供幾乎所有的銀行和金融服務,如貸款、存款、證券、支付清算、外匯、代理保險、租賃與咨詢等業務。
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和金融大危機爆發後,許多經濟學家將危機爆發的原因歸咎於全能銀行制度。他們認為,由於全能銀行將大量的資金長期性證券交易上,從而使其在金融危機中陷入嚴重資金短缺的困境中,最終不得不破產倒閉。在這次危機中,美國有上萬家銀行倒閉,銀行總數由25000減至14000家,銀行信用幾乎全部喪失。為了防止銀行危機的再度發生,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案>>,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尤其是證券的承銷和自營買賣業務,嚴禁商業銀行和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聯營或人員相互兼職。此後,英國、日本等國也紛紛效仿,實行了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分離銀行制度,與聯邦德國的全能銀行制並駕齊驅。
8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的發展進入了新的時期。在金融自由化的沖擊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監管逐漸放鬆,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西方國家的銀行業又逐漸向全能銀行演變。從1987年開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先後批准了一些銀行持股公司經營證券業務,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銀行直接包銷企業債券和股票,從而使美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方向的轉變邁出了一大步。
進入90年代以來,美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的發展步伐加快。1991年美國通過了<<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允許商業銀行持有相當於自有資本100%的普通股和優先股,這表明長期以來限制商業銀行和工商業之間相互滲透的禁區已經被突破。1994年,美國又通過了<<1994年跨州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充當保險和退休基金的經紀人,從而表明對商業銀行涉足保險業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美國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合並,合並後的花旗集團將花旗銀行的業務和旅行者的投資、保險業務集於一身,成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
全能銀行的迅速發展有其內在的必然性:首先,激烈的市場競爭促使各金融機構努力拓寬自己的服務領域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手段,各金融機構有實現相互融合的強烈利潤動機,現代通訊和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為這一融合及通過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術保障和物質支持;其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傳統的商業銀行服務業已經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新需求,必須作出調整;再次,金融創新的發展為突破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和證券業務提供了可能,商業銀行在負債結構和資產配置方面越來越多的依靠資本市場工具,而投資銀行也日益向商業銀行業務滲透,金融創新使二者的業務界限逐漸消失。
美國之所以加快了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轉變的步伐,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美國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越來越多的受到來自歐洲和日本銀行的競爭壓力。進入90年代以來,西歐和日本的商業銀行已經突破傳統的分業業務,綜合化趨勢日益明顯。例如,原歐共體曾於1992年頒布第二號銀行指令,決定在歐共體范圍內全面推廣全能銀行和分行制;日本則於1996年底推行了名為「大爆炸」的金融業改革計劃,計劃於2001年前全面實現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互交叉彼此經營業務。
1999年5月和7月,<<金融現代化法案>>的通過,表明廢除<<1933年銀行法案>>,實現全能銀行制已是大勢所趨。
二 全能銀行或混業經營制的優勢分析
當年在美國全面否定全能銀行的同時,德國的調查報告卻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認為對全能銀行導致銀行危機的指責是不成立的,因此德國始終堅持全能銀行制度。此後,在1975至1979年間,由聯邦德國政府組織的專家組對全能銀行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調查,結論如初。根據德意志銀行高級經濟學家特洛文博士的研究,「全能銀行制度無論對客戶和銀行,還是對經濟發展都是非常有利的」。特洛文將全能銀行制的優勢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能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最佳服務。全能銀行具有能為客戶提供全面金融服務的特點,客戶在一家銀行就能享受到最廣泛的金融服務,而不必與多家經營內容不同的銀行打交道,同時客戶還可以利用全能銀行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來選擇最佳的投資機會,從而不僅有利於節約時間,減少費用,而且有利於增加收益。
其次,全能銀行可以使銀企關系更加密切。全能銀行通過全面的金融服務,使客戶與銀行之間更加互相了解,加強了雙方的聯系,有利於鞏固銀行與客戶的聯系。
再次,全能銀行能促進儲蓄的發展。全能銀行能通過其眾多的分支機構為廣大的客戶提供多種形式的儲蓄機會,特別是為其提供了可作為投資的各種證券,使每家全能銀行都能與成千上萬的儲戶聯系在一起,從而使全能銀行更好的充當儲蓄和投資者的中介人。
最後,全能銀行具有內在穩定的特徵,有利於降低金融風險。由於全能銀行的業務多樣化,銀行的一部分業務虧損可由其他部分業務的盈利來彌補,這就降低了銀行風險,使銀行經營更穩健,有利於整個銀行體系保持穩定。全能銀行不僅可以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入,而且還可以通過這一機制增加向客戶提供最客觀的可行性建議的機會。
有意思的是美國經濟學家懷特在1986年的研究表明,「1933年銀行法是對一系列確實存在但被曲解問題的過激反應,這些問題實際上只涉及數目相當小的一部分銀行。」這是因為,美國在1930年至1934年宣告破產的銀行占當時銀行總數的26.3%,但其中207家從事證券業務的只有15家宣告破產,所佔比重為7.2%,遠遠低於其他銀行破產的比例。即使從破產的15家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來看,從事證券業務也不是其破產的主要原因,因為他們在證券業務上的投資僅占其總資產的很小部分,通常在10%以下,而且這些投資的總額如果與美國銀行業資產總額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顯而易見,把商業銀行參與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活動作為30年代大危機的主要原因,說服力不足,所謂全能銀行導致危機的說法可能是一種誤導。
三 中國銀行實行分業制的歷史原因分析
1993年以前,中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是中國證券市場創立之初的主要參與者之一。1980年國務院下達了<<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時規定>>,提出「銀行要試辦各種信託業務」,同年中國人民銀行下達了<<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各家銀行陸續以全資或參股形式開辦了大量金融信託機構。1990年和199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銀行在證券市場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表現在資金、技術、人員和組織管理的支持。商業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從事的主要業務是企業證券的發行、代理買賣、和自營。
1992年下半年開始,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因而從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首先在1991年11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管理」;隨後,1993年12月<<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在人財物等方面與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此作了更具體而完備的規定。
資料搜集和實際調查的結果表明,中國實行分業經營的主要緣由,來自於1993年之前混業經營實踐給金融體系帶來的危害。自九十年代證券市場形成發展以來,銀行體系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資金運用問題,即相當一部分銀行通過其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將信貸資金和同業拆借資金挪用,投放到證券市場或房地產市場,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響,增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助長混亂不當行為,影響銀行信譽和形象。但造成危害的關鍵原因並不是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而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進行的信貸資金、同業拆借資金轉移投機。
四 發展全能銀行是我國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
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轉變的步伐需要加快,這是我國商業銀行行為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應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商業銀行在我國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謀求商業銀行自身發展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1 發展全能銀行是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競爭力的要求。與西方主要國家全能
㈥ 簡述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
金融市場國際化是金融業務的發展趨勢之一。金融市場發展超越國界的限制,與世界金融日益融合,逐漸趨向全球一體化。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和加速。主要表現在:
①金融機構跨國化。不僅發達國家在世界金融中心設立了大批的跨國銀行,而且發展中國家也在境外設立了一批離岸金融中心和金融機構。
②金融資產經營國際化。歐洲貨幣市場、歐洲債券市場和全球性股票市場的建立,使人們可在離岸市場上經營世界任何一國的貨幣金融資產。
③貨幣國際化。黃金作為世界貨幣的職能已經蛻化,人們可以通過國際匯兌來轉移各國間的貨幣購買力。不僅美元、德國馬克、英鎊、日元可作為國際結算貨幣,而且還有大批中等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的貨幣也逐漸成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朝著世界貨幣的方向發展。
(6)金融市場促進銀行改善其經營與服務擴展閱讀
從整體來看我對於未來金融市場都是保持樂觀的態度,從未來五年看來金融市場的驅動力十足,製造業升級和相關的改革將持續獲得產業發展和政策的支持,金融去杠桿與金融監管作用下,貨幣流動性基本維持中性偏緊基本格局,隨著去產能、脫虛入實相關措施的見效,風險有望得到有效改善,消費升級、產業升級、互聯網的加速發展區域協同發展等結構性力量在活躍發力,金融內生結構也在發生積極變化。
參考資料鳳凰財經網 金融市場發展
㈦ 如何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
從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功能的發揮情況看,由於直接融資比例偏低,金融市場體系發展滯後,導致金融結構失衡,金融體系的各項具體功能未能有效發揮。在當前的環境下,需要通過發展直接融資體系、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以及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等措施,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體系功能的發揮。
一是放鬆管制,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體系。繼續深化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放鬆管制,弱化行政審批,強化信息披露,建立事後問責和民事賠償制度,夯實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基礎,促進發行人、中介機構和投資主體歸位盡責,逐步實現股票發行制度的完全市場化;加快發展全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通過建立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放鬆掛牌上市企業標准,強化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的自律體系,建立和完善各層次市場之間的有機聯系, 加快全國統一的場外股權交易市場擴容與發展;大力發展債券市場,促進銀行間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互聯互通,探索建立跨市場執法機制,逐步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
二是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穩步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目前我國的金融風險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 金融體系自身對風險管理與風險分散功能的需求迫切。建議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穩步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為金融體系提供有效風險配置與管理的工具。具體而言,建議加快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體系及配套稅收政策,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與交易平台,穩步推出國債期貨等利率衍生品以及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
三是以新基金法的實施為契機,積極培育專業機構投資者隊伍。我國金融結構的改善意味著金融體系中金融市場的比重將逐步增加,金融工具將更加豐富,在此程中需要培育一支強大的、種類豐富的專業機構投資者隊伍,為不同風險偏好與風險承擔能力的家庭提供多樣化的資產管理服務,實現與不同風險特徵、品種多樣的金融工具的對接。目前新基金法已正式實施,建議以此為契機,放鬆各類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立或備案限制,明確稅收政策, 避免重復征稅,通過積極引導和培育,大力發展專業機構投資者。
㈧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㈨ 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與國際金融改革趨勢相悖。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把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業務范圍分別限制在一個更狹窄的范圍內,金融業的風險實際是更加集中和擴大。與西方主要國家的全能銀行相比,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從而影響了其抵禦風險的能力。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結構單一,信貸資產在總資產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證券資產與其他資產所佔比例很小,信貸資產、投資與證券資產、其他資產的比例大約是77: 3:20,而且在信貸資產中80%左右投向了國有企業。這種資產結構存在很大風險,特別是在當前國有企業普遍處於困境的情況下,導致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中的風險劇增、經營效益下降,使國有商業銀行處於高風險運行之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商業銀行許多優質客戶進入資本市場,對商業銀行的負債規模、資產規模與結構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據統計,2002年3月末,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已達1171家,至2001年期末A股流通市值約為12454億元,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1/3左右。以直接融資為特徵的資本市場的發展,憑借其較高的資產收益和便利的融資條件,與商業銀行爭奪金融資源,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極大地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加大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這也必然會影響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益。商業銀行要適應市場的變化,應對資本市場發展對商業銀行造成的沖擊,就必須調整經營戰略,實行混業經營。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事實上也造成了資源的浪費。我國的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分別處於無差異經營和無差異競爭的狀態,包括機構發展和市場定位在內,還沒有形成一種有層次、有分工、有競爭、有合作的良性發展格局,對金融業資源的總量利用造成了極大浪費。
近幾年來,盡管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不斷深化改革,嚴格管理,採取多種措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但經營效益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其原因固然不少,而業務范圍狹小則是一個重要原因。實行混業經營,發展全能銀行是提高經營效益的有效途徑,因為隨著業務范圍的擴大,多樣化的業務具有內在平衡特徵,可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人,分散金融風險。
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是我國商業銀行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應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條件下實現自身的發展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發展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基本條件業已成熟。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和分離銀行制度對於保證商業銀行的規范運作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這種分業只是階段性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從總體上看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的基本條件是:首先,商業銀行具有良好的行為規范,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目標,但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兼顧安全性和流動性,商業銀行要將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作為經營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次,具有健全的市場機制,不僅有完善的市場主體和市場體系,市場信號能夠靈敏及時地反映市場供求情況,而且擁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再次,具有完善的法律環境,擁有健全的法制體系,從法律上來規范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第四,具有強有力的宏觀金融調控能力和有效的金融監管。
從目前我國情況來看,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而且在繼續深化,在建立現代金融體制、現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進展。例如,商業銀行加強了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貸款審貸分離和貸款抵押擔保制度,以及信貸資產質量管理責任制等,經營行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已進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證券市場也逐步進入規范發展階段;我國對宏觀經濟和金融調控能力和金融監管能力也在不斷提高。從實施混業經營的基本條件看,盡管我國仍存在著一定差距,但在許多方面已經接近基本條件的要求。因此,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有著較大的可能性。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同時,《商業銀行法》第三條中規定了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為此,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以下業務: (1)開展基金業務,如基金託管業務、基金資產投資管理業務,適當時候可以設立金融產業基金,並讓基金上市發行;(2)開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如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為券商資金往來提供清算、代理股票發行市場中申購款的收繳與結算等;(3)開展項目融資業務,如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資金安排;(4)開展企業並購業務,如幫助企業診斷和評級,幫助制定兼並戰略,幫助設計企業產權結構等;(5)開展代客戶理財業務,如為個人理財和為公司理財提供咨詢服務;(6)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等;(7)代理保險業務。通過上述法律允許業務的拓展,可以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現在已有不少商業銀行開辦了部分上述業務,但力度還不夠,效率還不高,要進一步把工作做實做細,尤為重要的是,商業銀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切實改善現有經營模式。
近些年來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逐漸放鬆商業銀行參與證券和保險業務經營的限制,這種狀況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海外銀行業務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如果我國商業銀行不能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將難以在國際金融市場立足,同時在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情況下,如果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市場,必然對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構成嚴重的挑戰。有鑒於此,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考慮著手按全能銀行方向推進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並據此完善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由於形勢緊迫,我國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一些規定有必要根據當前國際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當前應當選擇一些有條件的商業銀行為試點進行探索,以點帶面,實行混業經營,逐步推進全能銀行。從我國商業銀行整體情況看選擇中國銀行較為適宜,這是因為:第一,中國銀行是我國海外業務量最大的商業銀行,由於受業務范圍的限制,使其在與當地銀行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第二,中國銀行發展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最大,同時中國銀行比較多地參與國際市場,已經具有一定的國際投資銀行的經驗;第三,中國銀行及其所屬機構運作規范,比較容易進行監管。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種類繁多,門類復雜。金融機構種類繁多,有利於形成競爭,但也過多地加大了競爭成本,尤其是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其無差異競爭成本更大,我國金融業的普遍不景氣狀況也就難以改變。而整合現有金融機構,實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既可以改善這種局面,也可以實現混業經營。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設立分支機構,並實行混業經營,發展全能銀行,與此同時,則減少境內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內重組金融機構,實行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相互並購或相互參股,並以一業為主,他業為輔,他業則以獨立子公司形式存在,並分別設立賬戶,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建立系統內垂直管理體系,從而防止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而此時的銀行,成為金融集團公司,也就是綜合性的「金融超市」。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如通過並購或相互參股,吸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甚至外資金融機構,則成為中國工商銀行集團公司,下轄相互獨立的四個子公司:商業銀行公司、投資銀行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既把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業合一,又能在集團公司之下相互獨立核算,甚至單獨上市,從而成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中國加入WTO後,大量涌進的外資銀行將都是全能銀行,是「混合編隊」,中資金融機構以「單兵作戰」形式是無法應對的,實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組現有金融機構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是分業監管,監管部門有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分業監管的初衷是良好的,但隨著混業經營成為國際金融改革趨勢,統一監管也將成為一種必然。因為面對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和即將成為全能型的中資金融機構,不能不進行統一監管。為此,應制定統一的金融安全標准和監管標准。
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正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政府已提出將9家金融監管機構合並,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負責對每個金融機構和各類金融市場進行監管。日本政府則打破銀行、證券活動的限制,並成立獨立的金融監管廳,統一監管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大藏省則只負責監管法規的制定。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比較理想的模式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金融機構。在現階段,則應加強人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統一標准,聯手行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同時,要完善各項監管手段,制定金融風險國內、國際預警指標體系,實現非現場檢查的電子化、規范化、程序化,運用電子技術進行適時監管,及時跟蹤監測,分析各類金融機構的變化,提高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預見性、針對性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管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