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是金融機構嗎
住房公積金是社保里的「一金」,社保繳納可以是單位繳納也可以是個人繳納。
⑵ 我是農行的一名老員工,從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到現在只有4萬多元,而我的朋友也是基金機構的,
農行員工,你必須知道的內募
親愛的農行員工,你是一線櫃員么?你是最基層的員工么?你們每天辛苦地工作,累得筋疲力盡,還挨著客戶的ma,身上背負著那麼多的任務,你們每個月的工資是多少錢?我是一名農行的老員工, 由於長期在機關人事勞資崗位工作,雖然我的工資很高,待遇很好,可是我卻目睹了農行的很多匪夷所思的內募,不吐不快。
一、農行各層高管令人目眩的高工資
基層員工一般都是每年2萬元以內,如果個人績效工資比較高的可以另當別論。基層支行行長工資在3至30萬不等,高底取決於所在支行的員工平均工資,發達地區高於落後地區。二級分行科員工資一般是每年6萬,部門經理8-9萬。二級分行行長15萬到30萬之間。省分行機關普通科員每年8萬至15萬,省行部門經理、總經理為20萬至25萬,省行副行長、行長工資為30萬至50萬之間。總行員工15萬至18萬,處長為20-25萬,部門總經理60萬至100萬,總行行長工資,保密,目前還沒有準確資料。所以,如果誰有門路,能調到高層機關工作是首選,越往高層越有實惠。請每天在基層行賣命的員工們自己看一下,農行三級管理、一級經營的模式下,基層員工與上層領導的差距有多大!親愛的員工們,大家不知道上層的工資情況,這是高層有意製造的「信息不對稱」。可是大家可以把自己的工資和以上情況對比一下。
二、農行工資分配方式
近年來,農行工資分配方式一直在改革,而且越改革越原始,越改革越荒唐,越缺乏科學性和公平性,項董說,上市以後工資總額大幅提高,其實提高的只是上層領導,而最基層的工資水平仍然是1200元。為什麼會這樣?因為農行的工資分配帶有極大的隨意性,上級行想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總行把工資總額確定完,自己分配得盆滿缽滿,然後把一定額度的工資分給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留下一大部分給機關人員分配,盆滿缽滿,然後把一定額度的工資分給二級分行,二級分行留下一大部分給機關人員分配,盆滿缽滿;最後剩下的少得可憐的一部分工資,讓基層行的勞苦大眾分配,還得按產品計價,發一張卡2塊錢,搞一萬元存款給10塊錢,賣基金保險給多少多少錢。大家誰也沒問一問,上級層層機關賣了多少產品、營銷了多少客戶呢。基層行工資少得可憐,工資分配還給弄得矛盾重重。上級行是聰明的,把矛盾下移到基層行,基層行就只顧相互之爭而無暇顧及上級行了。
三、有關決策人員的利益
知道基層員工身上為什麼背負著那麼多的基金、保險任務么?
大家已經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一個現象:給基層員工下任務去賣基金,這是一個多麼荒唐的舉措!基金,誰都知道這是一個有風險的投資,每個客戶不會傻到讓自己的本金賠掉才開心。你賣給客戶基金的時候,你敢保證它會上漲么?如果基金損失,你將如何對客戶解釋?象這種高風險的產品,只能是客戶主動上門,你才能去賣,而且要充分揭示風險,可是你一旦下達任務,銀行必然要主動營銷,這是對客戶的不負責任,是對銀行信譽的極大損害!
總行為什麼要這么做呢?
員工首先應該知道總、省行的個金部、公司部的老總們都在做什麼吧!
告訴你們吧,他們在忙著收著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的大筆大筆的$,坐著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提供的旅遊飛機周遊世界!因為這些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只要把老總們維護好了,全國的農行就都會為他賣基金、賣保險、為他們賣命!我們用整個農行成就了他們的市場,我們的老總就是這樣出賣我們的員工的!
員工們,用你們聰明的頭腦想一想,為什麼每一個基金上市,總行的老總就會開一個視頻會議,幾十億幾百億地下達任務,今天「必保任務」,明天「正治任務」,最終成就了誰的利益呢?答案就是:農行的老總吃裡爬外,與外部公司里應外合,成全了基金保險公司,成全了老總的私人利益,卻坑害了本行員工!
四、總行的顧慮
看清上述的問題了,為什麼我們員工這么能忍耐?答案很簡單:因為我們要吃飯!上級行抓到了這個把柄,員工們就不敢怎麼樣,誰敢說話,誰就被收拾!是不是這樣我們就忍氣吞聲了呢?不!上級也有害怕的時候,知道他們怕什麼嗎?他們需要維吻!什麼叫維吻?就是壓治訴求。一是防止集。體。上。防,二是杜絕媒。體。事。件,三是害怕集體停。業。最低層的員工們,如果你們認為哪一點有不公平的地方得不到解決,其實我們是有辦法的,因為我們有集。體。的。力量!我在這里不贊成員工們採取極端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我對此表示理解。具體辦法你們笨想也能知道。
員工們,過多的話就不說了,多說無益。
農行上市後到底是誰受益?
國家嗎?農行上市只能帶來更多的負擔,比如不良資產剝離,財政部與匯金公司注資等等。
股民嗎?農行上市給他們帶來的只是災難,自從上市就沒怎麼漲過,股價一直在低位徘徊。
員工嗎?農行上市前曾給他們帶來很多幻想?結果呢,工資並沒有上漲,反而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重!本來就屬於員工的工資被拿出一大塊美其名曰「跟單計價」,讓員工象什麼什麼一樣去搶去爭,造成因利益分配反目成仇的屢屢皆是,搞得上下級之間、同事之間的感情再也沒有前幾年那麼和諧,那麼溫馨。
唯一受益的只有一種人,那就是高管。他們的工資上市前後漲了一倍都不止,費用根本花不完(因為跟單計價的錢有一半都是費用,跟單的錢越多,費用也就越多),他們嘗到了甜頭頭,於是便更加多分任務了,因為這樣,他們費用更多,還有上級行的「班子獎」。
總而言之,作為農行的員工,真是可憐,可悲!
⑶ 我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還沒有還清可以住房公積金貸款嗎要怎麼操作啊
完全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就是商業房貸也可以做到,前提是你房貸記錄沒超2次,可能有些地區會有差異,對本地市民會有優惠,你可以咨詢下中介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也很簡單,自己做可以到銀行房貸專櫃申請,提供公積金帳號證明和資料就行了,銀行會審批的,等1個月左右就可以批下來了,期間需要哪些資料可以咨詢銀行人員,他們會細心解答的;你要是找中介或專業人員代理就不用說了,交手續費交給他們就行了。
⑷ 公司給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 員工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謝謝
沈陽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統一造冊,先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單位賬戶,再到中心指定銀行開設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以後按月在指定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遇到人員變動和補繳,及時在繳存銀行辦理變更和補繳手續,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攬存住房公積金。戶口是外市的沒關系,只需要所在企業的職工檔案
⑸ 我在之前的公司幹了兩年,辭職後現在已經新入職,都是金融機構,之前公司的住房公積金有一萬多,現在這里
如果你還在一個城市上班,新的公司給你交公積金還是你自己的公積金賬戶,還是一樣樣你之前的那個裡面交錢,你的余額是加上你之前的和現在又繳納的,可以等到你不在這個城市上班了,在銷戶提取全部的公積金,銷戶了你現在的那個公司就沒法給你交了。還得從新開戶,在你賬戶里的公積金不管到了什麼時候還是你的,都能提取出來的。
⑹ 住房公基金是什麼意思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編輯本段]二、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特點:
(1)普遍性,城鎮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用性,《條例》明確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5)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編輯本段]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編輯本段]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編輯本段]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編輯本段]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 當年繳存 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 0.72 1.98
調整後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1).從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59%調整為4.77%;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5.04%調整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7年9月14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按照調整後利率執行。2007年9月15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八.住房公積金還款方式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
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
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⑺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是不是公積金制度
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是指圍繞住房融資由政府發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機構體系,旨在調控住房貸款規模和結構,提高住房貸款流動性,實現政府在住房市場上的公共性職能。從國際經驗看,我國應該建立專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並以此為主體解決普通消費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變目前以商業銀行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這種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雛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礎上,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相應改制,成立國家住房銀行,採取強制儲蓄與自願儲蓄相結合的方式籌集信貸資金,實行資金封閉運行,並給予住房儲蓄銀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行。
一、改制的必要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主導的住房市場比較穩定
保障基本住房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內容之一,解決住房問題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國住房金融支持仍存在根本性的問題未解決:沒有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沒有完全體現;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資十分困難,中等以下收入的居民中只有不足5%的家庭有可能獲得住房商業貸款。由於住房產品具有特殊社會性,完全由市場機制來完成住房產品的供求協調與金融支持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已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除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我國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發放的低息或無息貸款。對於廣大中低收入人群來說,如果缺乏政策性住房制度及相應的金融支持,就無法盡快實現政府「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政策目標,難以滿足弱勢人群的住房需求,對社會穩定和發展將帶來不利影響。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健全有效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住房產業關繫到國計民生和宏觀經濟穩定。市場機制是無法自行緩解住房市場上的供求矛盾與金融扭曲的,政府有必要通過政策性金融手段來建立可持續的宏觀調控機制。
2、由於住宅產品的特殊性,各國政府往往都根據住宅產品的結構特徵,在相應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中,分別採取政策性金融支持與商業性金融支持的不同方式。市場機制解決的是高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問題,政府參與的政策性金融機制解決的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問題。
3、建立完善的現代政策性金融體系,要求補上住宅政策性金融這一環節。市場經濟發展經驗證明,在住房產業中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需要有政策性金融機制。顯然,在五個部分中,我們最缺少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制度、機構、工具的創新已迫在眉睫。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由於設計的缺陷無法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實踐當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並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一個「金融機構」的角色定位比較模糊。
2、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以職工工資為基礎的,這就使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現象投影到了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的分配上。更為嚴重的是,現行制度只規定了繳存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上限,沒有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導致城市低收入職工公積金的繳存額偏低。公積金繳存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在執行中體現出的「嫌貧愛富」,擴大了收入差距,並且印證了一種馬太效應—————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提取也高,享受的優惠貸款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提取也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
3、覆蓋面仍然有限,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低。據統計,在全國尚有40%計430萬左右的職工未參加住房公積金,而且這部分職工收入相對偏低,住房條件又急需改善,但他們卻無法享用政策性住房金融融資,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空白。這違背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建立的初衷和願望。作為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融資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其優勢在於貸款利率低,年限長,理應受廣大城鎮職工居民的歡迎。但在實際運作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性強,貸款額度低,制度限制多,運作方式復雜、繁瑣,歸集余額中沉澱資金存款佔46.46%,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所佔的比例不足住房金融融資總規模的1/8。
4、公積金籌集渠道狹窄和增值渠道單一,資金積累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我國住房公積金從建立至今,其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其他的籌資渠道作補充,也沒有形成公積金貸款的證券化機制;同時,增值渠道的單一性(只能購買國債)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加上現有的利率體系的弊端等也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進一步發揮。據中國社科院代東凱測算,截至2006年底,累計繳存了10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只夠應付21%繳存人的個人住房貸款需求,另外79%的繳存人只能處於奉獻的位置,根本無法索取回報。
5、住房公積金缺乏內控和監督機制,違規現象屢禁不止。近年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挪用、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案件,從一些縣、市爆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動輒貪污挪用上億元資金的情況看,這筆資金的流失已不在少數,反映出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由於監督機制不健全,體制不順,多頭管理等,使違規使用、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較輕甚至不作處罰,使這些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四)商業銀行難以發揮作用
由於銀行的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競爭關系,因而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推介不夠,這是造成公積金個貸率低的直接原因。據了解,房地產開發商在獲得銀行商業貸款時與銀行達成某種「協議」,銀行要求其在辦理購房貸款時,必須推介銀行自營性貸款,而銀行自營性貸款利率比公積金利率要高。銀行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發放貸款僅收取手續費,還不到商業銀行貸款收入的1/20。而且住房公積金的手續繁瑣,因此,開發商往往與銀行約定使用商業貸款而不是公積金貸款,這使得公積金貸款的利用率不高。實踐表明,目前我國政策性與經營性住房金融業混合運作有諸多弊端。前者的運作方式往往會拖垮後者,以政府行為取代市場行為;後者的趨利性又往往會侵蝕前者,使前者的社會性項目變形走樣。
二、國外的經驗借鑒
(一)普遍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
由於住房關繫到每個社會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與個人福利,因此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有本國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對於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國是較早的踐行者,其由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互動形成的機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成效的住房金融體系。一是建立了新的監管格局。如成立OTS取代了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的大部分監管職能,最終形成了OTS、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美聯儲、貨幣監理署等交叉監管的體制。二是住房金融二級市場得到高度發展。美國政府先後成立兩個帶有明顯政策性特徵的住房金融機構,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負責對政策性住房貸款進行擔保、資金支持、購買抵押貸款以增加流動性。在這一階段,兩大機構開始大量推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使得住房金融結構獲得了革命性的變化,大大拓寬了住房金融二級市場的邊界,使得商業性的抵押銀行、共同基金等非金融保險機構都全面參與到住房金融業務中,住房產業和住房金融都進入了空前繁榮。除了美國,戰後各國都根據自身需要設立了政策性金融機構來實施政府住房政策。代表性機構例如日本住房金融公庫、法國土地信貸銀行、韓國住房銀行、泰國政府住房銀行、印度住房和城市開發公司、巴西國家住房銀行、加拿大抵押貸款和住房公司等。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廣泛
1、政府財政資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對政府資金依賴較強,政府提供其全部或大部分資本金,還向其提供一定的運營資金。政府以此來管理或影響其住房金融活動,使其有能力從事住房政策性金融業務。
2、發行債券籌資。發行長期住房債券是一種主要籌資手段,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融資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
3、吸收儲蓄資金。吸收儲蓄對於住房金融機構而言更為重要,它不僅將閑散小額資金集中起來用於住房信貸,更重要的是在於將其他消費資金轉換為住房建設資金。但為了避免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摩擦,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直接吸收普通儲蓄。較為常見的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儲蓄銀行)吸收儲蓄,然後再轉借給政策性金融機構使用。
4、開展強制性儲蓄。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採取強制性儲蓄方式解決住房信貸資金來源問題,保障住房信貸資金規模。
5、從其他機構借入。這些機構主要為中央銀行、儲蓄銀行、契約儲蓄機構(養老金、人壽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機構。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針對性強
住房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⑴重點支持購房者,提高自有住房率。發達國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對建房予以支持,而重點支持購房者。
⑵對低收入者給予傾斜的優惠政策。
⑶間接貸款較為典型。不直接對個人貸款,而是貸給州或地方的住房機構,作為這些機構對低收入住房戶發放補貼貸款的再貸款。
⑷僅提供部分資金,以國家資金推動民間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改制為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構想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能是資金歸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對的業務,改制後由政策性住房銀行來運作更為專業化和更富有效率。同時,公積金本身的長期性、閑置性和強制儲蓄的特性,使得政策性住房銀行能夠更有效地管理資金。
(一)明確定位
讓住房公積金成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以現有公積金為基礎,以政府注資、政府的信譽為擔保,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標服務。政策性住房金融是由政府支持的非贏利機構,其目的是為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與發展戰略,協調社會住房生產與消費,支持國家的住房改革制度,重點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融資。
(二)構建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具體構想
1、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主體的住房金融組織體系。
(1)在機構設置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中心改制為政策性的國家住房銀行。目前,全國已形成了星羅棋布的公積金中心,僅北京市就有81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我們可以依託這些組織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依託從中央到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最高層次是全國性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層機構是在各大經濟區域省(市)設立地方性機構,基層機構是各縣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待建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應充分發揮其他金融機構在住房開發中的作用,允許合作住房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個人參與住房金融活動,從而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主體,其他金融機構協同參與,國家、單位和個人相互配合的住房金融體系。
⑻ 住房公積金是什麼意思,能給我個詳細的解釋嗎
[編輯本段]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編輯本段]二、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特點:
(1)普遍性,城鎮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用性,《條例》明確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5)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編輯本段]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編輯本段]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編輯本段]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編輯本段]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 當年繳存 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 0.72 1.98
調整後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1).從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59%調整為4.77%;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5.04%調整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7年9月14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按照調整後利率執行。2007年9月15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八.住房公積金還款方式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
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
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⑼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和交納規則是什麼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點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 當年繳存 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 0.72 1.98
調整後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調整前
調整後
委託貸款期限
利率(%)
委託貸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32
4.77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41
4.86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文件有關規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發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開始,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對於不同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依據相應的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二)2007年5月19日(含)後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關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核算主體及採用自由還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個貸字[2004]95號)規定,借款人採用自由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最低還款額不變;對於採用等額均還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三)對於已經簽訂借款合同,且放款日為2007年5月19日(含)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借款人簽訂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單後,才可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各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2007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77號,就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
一、從2007年7月21日起,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0.72%調整為0.81%,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2.07%調整為2.34%。
二、從2007年7月21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09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4.41%調整為4.50%,五年期以上從4.86%調整為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