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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償付能力指標

發布時間: 2021-05-29 02:33:26

① 請教:下列指標的計算公式及含義。1、資本充足率,2、償付能力充足率,3、凈資本負債率,4、核心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稱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產對其風險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 定義為
CAR=資產/風險
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產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產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產風險,那麼
CAR = {T1 + T2}/a ≥ 8%.[1]
後面那個不等號是國家調控者的標准要求。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凈資產負債率也稱為產權比率、債務股權比率,反映由債權人提供的資本與股東提供的資本的相對關系,反映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凈資產負債率高,是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財務結構;凈資產負債率低,則是一種低風險、低回報的財務結構。該指標同時也表明債權人投入的資本受到股東權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說是證券經營機構清算時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程度。國家規定,債權人的索償權要在股東之前。
凈資產負債率,是指企業負債與企業凈資產的比重。這是用以反映總資產結構的指標,凈資產負債過高時則說明企業負債過高。也是衡量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它反映了企業清算時,企業所有者權益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證程度。
資產負債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凈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凈資產總額×100﹪
證券公司凈資產負債率的計算:
凈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年末凈資產×100%

核心資本充足率(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是指核心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參考值>=4%)。
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加權風險資產總額)×100%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貸款損失准備是當存在客觀證據表明貸款發生減值,按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尚未個別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和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所計提的准備。銀行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
貸款損失准備為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是按照風險分類的結果,並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和擔保人的支持力度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斷貸款是否發生減值,合理計提。

資本佔用費(率)一般指的是流動資金佔用率,是指一定時期每百元商品銷售額平均佔用的流動資金額。流動資金平均佔用額與生產的產值和取得的銷售收入之間的比率。通常用產值資金率或銷售收入資金率兩個指標表示,反映生產單位產值或取得單位銷售收入,所平均佔用流動資金的數額。其值越小,說明流動資金利用效果越好,相反,其值越大,說明流動資金利用效果越差。

② 企業常用的財務指標KPI有哪些

1. 關於企業的整體規模或價值的指標包括
- 總資產
- 凈資產
-股價
-市值=每股股價 X 股份數
2. 盈利能力指標
- 毛利率=(銷售-成本)/銷售*100%
- 成本率=成本/銷售
- 利潤率=凈利潤/銷售*100%
- 營銷費用率/管理費用率/研發費用率= 費用/銷售*100%
毛利率或成本率是大部分生產企業判斷生產效率的指標,根據企業的成本構成可以進一步細化分析成本中「料、工、費」的比率,並通過相應控制達到控製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的目的。
對於很多銷售主導型的公司,比如快銷、奢侈品、手機等,會特別關注營銷費用佔比,如廣告、促銷的不同營銷費用與實現銷售的分析等。
而技術型公司或科技企業中很關心研發費用佔比,這個涉及到企業的未來發展的潛力,也可進一步細化為專利數量等具體指標。
3. 償付能力指標
- 資產負債率 =總負債/總資產
- 凈資產負債率=總負債/凈資產
- 利息收入比 = 凈利潤/利息支出
企業承受負債的能力,也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給企業融資時所優先考慮的指標。
對於不少銀行或金融機構,客戶的資產負債率等都有所謂「紅線」,一旦超過「紅線」就不但決不能再貸款,而且還要想法把原來的貸款收回來來減少風險。所以對於企業而言,不缺錢的時候銀行定在屁股後面要借錢給你,真正缺錢的時候,你反而從銀行借不到錢。世態炎涼,跟紅頂白,大抵如此。
作為企業而言,由於這些資產負債率是「時點型」指標(即季末或年底的出具報表的時點),因此為了規避上述的「紅線」,企業總會有一些小手段來在報表時點上「暫時」降低資產負債率。其實銀行為了使報表的賬面好看也會做同樣的事來臨時提高自己的現金儲備,這就是為什麼原來在季末或年末可能12月31號到1月1號一天的日收存款益率可能會是平常的幾倍甚至幾十倍。「Cook the book & play with the figure」,銀行本身也是上市公司,一樣要對他的股東負責。
4. 流動性指標
- Current Ratio = Current assets/Current Liability
- Quick Ratio= (Cash+Bank+A/R)/Current Liability
- Cash Ratio = (Cash+Bank)/Current Liability
根據不同的資產的變現能力來體現不同程度的謹慎性原則。畢竟存貨可能「清倉大甩賣」,應收賬款也可能成為「壞賬」,這些資產的變現能力都有可能受影響。
5. 流動凈資產 (Net Working Capital) = 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
大多企業用來衡量現金流狀況的最主要資產負債表項目。(此三項和業務直接相關,而且是資產負債表中的主要變化及風險所在)
6. 周轉率/周轉天數
應收賬款周轉率
AR Turnover= Sales/Average AR
DSO = 365/AR Turnover
存貨周轉率
Inventory Turnover= Cost/Average Inventory
DSI = 365/Inventory Turnover
應付賬款周轉率
AP Turnover= Cost/Average AP
DPP = 365/AP Turnover
應收賬款周轉率反映的企業在銷售之後收錢的速度,說到底,反應的是企業與下游銷售商、代理商之間的博弈能力。
存貨周轉率反應的是生產出來的產品被銷售掉的速度,主要反映了企業產品在市場上的受歡迎程度,不過也受許多其他的非市場因素影響,比如企業的管理思維——按需下單(Pull)還是大量備貨(Push)——對存貨周轉率有很大影響。
應付周轉率與應收周轉率類似,反應的是企業與上游供應商之間的博弈能力。供應商強勢,應付周轉率高,應付周轉天數少;反之亦然。
7. 現金周期 Cash Cycle= 應收賬款DSO+存貨DSI-應付賬款DPP
這個就是在6的基礎上計算來估計企業從生產到最後收款所需要的流程,這個流程越短,說明企業運營所佔用的資金越少,或者是資金使用的效率更高。
在極端情況下,現金周期可能出現負數。比如使用零庫存管理概念的Dell, 應收DSO和存貨DSI都非常的短,而應付DPP卻很長,這樣Cash Cycle就是負數;我估計如小米、蘋果也是類似的情況。用別人(供應商)的錢去賺錢,總歸是最好的。

③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應大於多少不能倒閉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應大於50萬,不能倒閉,隨著《存款保險條例》的出台,銀行不僅可以破產,而且破產後個人存款最高賠付限額為50萬,通俗一點的來說就是存款只保50萬。

每個銀行都要為自己的存款買保險,交到名叫「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中,保費是由銀行出。如果個人存款較多,擔心存款50萬限額不夠,大家可以多存幾個銀行來降低風險。

所以無論是銀行還是保險公司,可以破產是很正常的,我們要正視這個問題,能破產深藍君覺得不是關鍵,關鍵是保險公司從成立到破產是否有科學的監管,通過有效的監管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我們投保人的風險。

(3)金融機構償付能力指標擴展閱讀

1、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能存款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不能從事創業風險投資、不能購買st股票

整個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嚴格的規定,僅從安全性這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投資的安全性,比其他各類投資機構要安全很多,可能是僅次於國家社保基金的了。

2、償付能力監管:

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與2016年1月正式實施,這套標准不僅與國際接軌,而且關鍵指標更是超越了歐洲和美國現行的標准。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償付能力充足率》,償付能力大於100%屬於最低要求。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償付能力並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開業的保險公司可以達到1000%以上,而且償付能力是一個動態的值,所以只看一個季度的可能參考意義不大。

④ 償付能力在保險監管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是什麼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機制也幾度變更。1950年1月,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1959年,保險業再度被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保險監管。1998年11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一)監管法規不斷健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等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一是法律層面。1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並分別於2002年、2009年兩次進行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基本規范和保險監管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別對海
上保險和保險犯罪進行了規定。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曾於1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加入WTO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出台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出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年出台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經營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專門規范。三是部門規章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50部,大體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范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針對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一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償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起步。隨著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監管框架,並於2009年設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年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的監管改革趨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健全。保監會目前設置16個職能部門和2個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保監會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0年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試點設立區域保監分局。三是監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等的溝通合作,推動社團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等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消費者等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了專業監管、部門辦作、行業規范、社會監督的大監管格局。
(三)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制度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效力。推動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一庫」,基礎架構,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設立保險信息平台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規程和手冊,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開展綜合性、系統性和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公開。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行業網站等平台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國金融業創建了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堅實屏障。
一、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總體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規律。要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制度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配置保險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嚴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和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徵,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及總目標,推進保險監管制度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徵,堅持在加強監管中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還不理性、經營主體還不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特徵,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正在轉型升級和成為全球主要保險市場的特徵,兼顧審慎性與經濟性,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准。
三是順應時代趨勢。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鮮明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動向,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革趨勢。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一的趨勢,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完善監管規則中,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情和自身利益訴求,匯集各家之長,積極推進我國保險監管改革,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爭取更大話語權。
(三)主體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3-4-3」保險監管主體框,即三個監管目標、四項監管原則、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服務相對復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者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情、選擇、求償、公平交易、監督等權利的保護,促進合理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升保險市場運行效率。我國保險業服務廣度、深度還十分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推動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與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直接相關。要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信譽等各類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處置等各環節的全流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強化保險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風險管控,加強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發展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推動市場主體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和農業保障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一是維護公平與促進效率相統一。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堅持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保險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堅持更好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統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協調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協調,推進監管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注重整體風險防範,改進機構監管,加強保險集團和法人機構監管。
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統一。在注重防範單一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注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重視金融風險的跨境與跨行業傳遞,重視逆周期監管,防範順周期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四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統一。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定標准明確、程序規范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運用原則監管,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也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約束,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專業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形式規范」向「治理實效」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資產安全、高管瀆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要借鑒吸收國際上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原則,加快建設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市場約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發揮好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制度的聯動與觸發機制,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三、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現在我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重大的歷史考驗,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很重,必須在一些重點領域和環節不斷取得突破。
(一)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範化解保險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約束的這一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一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的全面與首要責任及履職要求,加強董事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的履職評價與問責機制,增強董事的盡責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控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牆制度,規范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辦法。建立保險集團風險控制標准。強化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健全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加強對司高管層高管層的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監管。
(二)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對保險業務全流程監管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標本兼治,制定科學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強市場監測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涵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法,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改進保險產品監管c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標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改進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准,建立科學的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糾正等全過程監管機制。三是強化保險中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准人退出制度,強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穩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制度,探索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准,健全數據獲取、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規制度,促進互聯網保險規范運行。五是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符合我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一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狀況,按照共同而有差別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價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生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制度。二是強化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等手段,形成對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國內外金融市場和各種社會資本,增強保險業資本實力。
(四)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法規制度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的特徵。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度,必須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做好「一法兩條例」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准人退出、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網路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定工作。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方式,擬定保險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方案。三是推動相關領域保險立法工作。加強保險宣傳和溝通協調,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架構。完善信息化建設標准體系,搭建一體化的保險信息監管應用平台。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一規范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採集研究中心,構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系統。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託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發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業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強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提升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體應用、維護維修、日常保障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功能作用,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升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等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質量與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促進監管的統籌協調、溝通會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監管的統一規范、協作有力。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監管。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保監會官方網站網址是什麼

保監會官方網站網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頁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3、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4、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5、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6、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7、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8、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9、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10、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11、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12、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13、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5、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逐步減少並依法規范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向派出機構適當轉移監管和服務職能,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沉,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職能機構:

1、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

擬訂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2、發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重組、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重要會議文件和文稿的起草。

3、財務會計部。

擬訂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財務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4、財產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人身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6、再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7、保險中介監管部。

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8、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9、國際部。

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

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10、法規部。

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11、統計信息部。

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12、派出機構管理部。

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

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3、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

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14、監察局(紀委)。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15、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

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頁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⑥ 銀保監會的內部機構設置和其職能分別是什麼

銀保監會的機構設置
2018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進行職責整合,組建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銀保監會成立後,很多報考銀保監會的考生可能對新的機構設置不太了解,對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辦事處的具體關系產生疑問,接下來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供各位考生參考。
由銀保監會的"三定"(定職能、定內設機構和定編制)方案來看,將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內設部門進行合並、撤銷和增設,最終銀保監會形成"26+1"的部門設置安排,即26個監管職能部門和1個機關黨委,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機關事業編制925名(與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編制總和相比,縮編了100多人)。
我們經常聽到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辦事處等名字,那麼他們之間究竟是什麼關系呢?銀保監會屬於中央機關,各地銀保監局屬於各地市分局,辦事處隸屬於總部機關,屬於總部序列人員,只是辦公的地方在地市。
由於合並之後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組織架構上進行了調整,部門進行縮減和重新劃分,所以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會更加明確和具有專業性。因此,在晉升上,縱向晉升相對更加直接。監管幹部一般3年一升,從科員到副主任科員再到主任科員,晉升與學歷、工齡關系不大,主要由職務決定。
通過對銀保監會機構設置的了解,除了直接報考中央機關,還可以通過先報考各地銀保監局,此後再慢慢嘗試著通過內部晉升到辦事處等中央機構。希望各位考生都能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⑦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法規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 第 1 號
現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二章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
第五條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第七條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資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資產表。
第九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負債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負債表。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准,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門規定的影響。 第三章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保費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為999%。
(二)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
其中,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各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毛保費規模率=(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900%。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五)兩年綜合成本率=兩年費用率+兩年賠付率
其中,兩年費用率=(本年和上年的營業費用(減攤回分保費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續費(含傭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費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100%
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經營期不足兩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經營期為限計算本指標。
以上公式中,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對相應准備金提取規定的口徑計算,其他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103%。
(六)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100%
資金運用凈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投資減值准備。其中,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潤表;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是指公司從事買入返售證券業務,融出資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指公司從事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融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投資減值准備是根據《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的要求提取,同時未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資減值准備。
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上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2,相應數據取自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目的「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3%。
(七)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
其中速動資產指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的凈認可價值,認可負債指認可負債表中的「認可負債合計」的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大於95%。若速動資產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八)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九)應收保費率=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的應收保費指認可資產表中「應收保費」的賬面價值中賬齡不長於1年的那部分應收保費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十)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十一)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第四章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二條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長期險保費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壽保險、健康險、年金等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其中包括進入投資連結產品投資賬戶的那部分保費收入。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0%~8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者上年的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取999%。
(二)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100%
短期險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險種組合變化率=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險種類別數×100%
其中,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類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之和-某類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之和|)。
目前的險種類別數為8: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個人年金、團體年金、長期健康險、個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險、團體短期意外和健康險。若公司實際經營的險種類別數小於8,則以實際數計算。
在本指標中,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收入不包括進入投資賬戶中的那部分保費。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五)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六)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七)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65%。
(八)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
其中,資金運用凈收益與財產保險公司的同名監管指標的計算項目相同,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凈收益。
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准備金×相應的評估利率)。
上述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責任准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准備金。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25%~900%。
(九)盈餘緩解率=(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支出)÷(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攤回分保費用和分保費用支出來自公司利潤表對應項目,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分別來自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25%~25%。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取999%。
(十)資產組合變化率=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現金和投資資產的項目種類數×100%
其中,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資產項目的本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價值-某資產項目的上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上年價值|)。
按照現行認可資產表,納入本指標計算的資產項目種類數為10: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保單質押貸款、買入返售證券、現金、其他投資資產。沒有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以9作為指標計算的分母。
獨立賬戶中的資產不參與本指標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上年)價值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中的本年(上年)「凈認可價值」金額加上非認可的融資資產風險扣減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十一)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析計算。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第五章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中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在產品介紹和商業性廣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十六條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第十七條在本規定施行前按本規定計算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於100%的保險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除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外,中國保監會還可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監管指標旨在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做出預警。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范圍(若指標值為999%,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原因決定是否確認為超過正常范圍),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指標超正常范圍的原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改進方案;
(二)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檢查以評估其實際償付能力的狀況和趨勢;
(三)根據評估結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項目和科目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略)
附件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略)
附件三:認可資產表(略)
附件四:認可負債表(略)
附件五: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略)
附件六: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