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處了金融機構其他企業是否可以銷售黃金,價格和金融機構基本相同或略高
可以銷售黃金的,還有有銀行,金店,或者典當的,價格肯定差價有點大的額
Ⅱ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Ⅲ 黃金交易公司主要業務是什麼
搞黃金交易還是去"杜拜金融網"
「杜拜金融」是Keen Ocean集團的核心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平台,為全球專業金融投資機構和個人提供最專業和最完善的交易服務。作為金融衍生品提供商,杜拜金融與眾多知名金融機構已建立緊密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他們大都擁有全球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的營業許可,例如:英國FSA、迪拜DFSA、澳洲ASIC、加拿大OSC、新加坡MAS等,並接受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嚴格監管。
Keen Ocean是迪拜商品期貨交易所 (DME)的注冊期經紀商。作為成員之一,Keen Ocean受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所有金融交易都必須嚴格遵守迪拜國家法律規章的規定,不得進行任何有可能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業務行為受到迪拜財政政策及財務報告制度的嚴格限制。
杜拜金融領先的金融平台業務已遍及全球,集團總部現設在迪拜,加拿大、菲律賓和香港等設有分部。我們提供優秀的交易平台服務,力求讓客戶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最佳的投資策略。
我們的宗旨是不斷開發,不斷創新,不斷領先,為我們的顧客提供更簡單、更高效、更安全的交易平台,讓嶄新的理念滿足客戶在理財路上的投資需求。
Ⅳ 央行對互聯網黃金業務劃定哪些紅線
「互聯網黃金市場越來越火,但實際上規模相比P2P市場還很小。可能會對客戶群體產生影響,因為黃金還不是特別熱的市場,可能會有一部分客戶群體流失。」肖磊說。
記者隨機采訪了幾個普通投資者,不少均表示接觸過互聯網黃金產品。「買了兩萬,虧了450。」小馬(化名)告訴記者,他就通過互聯網配置了相應黃金產品,目前仍持有。
另一方面,也有投資者坦承,因為對產品屬性了解不多又擔心背後的風險,「嘗鮮」過後就選擇了賣出。「買過,感覺每天都提心吊膽的,一個月後就賣了。」
內容來源新華網
Ⅳ 黃金能在金融機構交易,這對於金交所的目的何在,還有有何利益,對於金交所而言
資金的流通。打個比方,河水要流動才幹凈。資金的流通可以促進金融的發展。金交所靠收手續費盈利。
Ⅵ 去中國人民銀行辦理貴金屬(黃金)交易備案需要什麼證件
銀行的不好做。。
Ⅶ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Ⅷ 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否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Ⅸ 黃金資產管理業務將被規范嗎
繼5月下發《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後,近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再次起草下發《關於徵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徵求意見稿》指出,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產品發起設立機構還應當向央行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號)要求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向公司法人注冊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程序及金融機構應提供的材料比照銀辦發〔2012〕238 號文執行。來源:人民網
Ⅹ 銀行黃金業務開戶有什麼要求
是銀行紙黃金還是貴金屬黃金?目前紙黃金業務比較受限,只能買漲,而貴金屬黃金的話,可以雙向操作,交易時間也比較方便,要開戶的話,只需要去辦一張普通銀行卡,開通網銀,在網上進行評估,簽約,就可以進行操作了。關於怎樣評估通過,簽約注意事項以及後期操作等事宜,如有需要請加用戶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