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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走訪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3-21 23:43:57

『壹』 我的也是逾期5個月了,5萬多打電話來說叫我三天還錢,不還就要到我家裡走訪調查,還說要報案抓人,求解

1、如果你一次沒有歸還貸款,你的貸款銀行通過電話或簡訊的方式通知並提醒你需要按時還款同時會產生罰息。
2、如果你多次沒有歸還貸款達到一定的次數,今後將無法獲得任何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個人徵信系統中也會出現不良記錄。一旦出現信用污點即便是後來將貸款補上,信用污點也會跟隨著借款人長達五年之久。
註:只要你發生過一次貸款逾期情況,就會自動出現在貸款銀行的徵信系統中。此時你還不及時還款的話,一般在下個月就會出現在央行的徵信系統中。

『貳』 什麼原因導致銀行網點走訪力度減弱

導致銀行網點走訪力度減弱,
是因為大客戶過度集中。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叄』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肆』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 應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伍』 我國反洗錢面臨的形勢

不法分子把通過不正當得來的錢,通過銀行等手段變為合法的來源叫洗錢
反洗錢(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後,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並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目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錢法》的法律框架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規章,進一步完善了金融業反洗錢制度,並建立了反恐融資法規制度。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設
為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 年發布了兩個反洗錢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了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一是《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重點對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做出規定,這是中國針對反恐融資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章。二是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核心制度。這兩個部門規章與2006 年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兩個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上述配套規章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基本制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制度建設
反洗錢基礎制度建設是有效實施反洗錢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反洗錢制度建設步伐,進一步夯實了反洗錢制度基礎。
(一)反洗錢監管制度基本確立
為規范反洗錢監管行為,有效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先後起草並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兩個規定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時應遵循的程序、可採取的步驟和相關管理措施,明確了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思路。
1.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分現場檢查准備、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處理三個階段,《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具體且細致的規范性要求,在這個意義上,該辦法實際起到了現場檢查程序手冊的作用,執法人員可以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也有利於全國各地統一執法。
為保障被檢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嚴格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的同時,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權利。如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2.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次具體確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內容和程序,豐富了反洗錢監管的手段,是我國在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反洗錢監管模式過程中取得的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有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按季度報告有關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為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反洗錢調查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起草並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銀發〔2007〕158 號文發布)。這一規范性文件在《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反洗錢調查的程序,規范了各種調查措施的具體操作,統一了與反洗錢調查有關的法律格式文書,對指導和規范反洗錢調查的實踐操作具有重要意義。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該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原則分別調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一級分支行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跨省調查。
第二,該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調查分為三個階段——調查准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和調查結束階段,並詳細規定了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審批程序、具體措施和相關要求。
第三,針對「臨時凍結」措施的特殊性,該實施細則單列一章對「臨時凍結」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的具體操作。
第四,該實施細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在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可以視情況採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兩種方式,從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錢調查的工作效率。
(三)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在新規章密集出台的情況下,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針對法律規章實施後在操作層面出現的新問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復函》及《關於對可疑交易報告相關問題的復函》等30 余份指引,用於指導反洗錢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作,為金融機構釋疑解惑。

『陸』 收到95533的詐騙簡訊被騙了怎麼辦

直接了當的說,你就自認倒霉吧,因為我只要收到此類的電話簡訊,如果不需要會直接刪除,如果需要會打電話過去核實,騙子可以改變他的電話號碼顯示,但他卻沒辦法接到我打的95533,你說是嗎?另外打電話核實時最好不要用簡訊電話回復,而是打開撥號鍵盤重新輸入號碼撥打

『柒』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方式有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考核評級、質詢、約見談話、走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推行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機構為重點、以風險為導向、以洗錢防範為目標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框架,綜合採取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考核評級、質詢、約見談話、走訪等多種監督管理手段,指導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

擴展資料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明確須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支行走訪金融機構時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出示什麼證件

執法證。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進行反洗錢業務的檢查、調查、走訪,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走訪,應該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應該出示執法證。沒有出示合法證件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調查或走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玖』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使用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上述第(二)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於變化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

(三)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可以按季度通過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報送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

(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

(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反洗錢信息報送內容。

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於每半年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日前半年執行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規定的情況以及被境外監管部門檢查和處罰的情況通過其總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內金融機構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機構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集到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後,應按照本辦法附1至附7所規定的報表格式逐級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匯總後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分支機構應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附8),要求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一)電話詢問;

(二)書面詢問;

(三)走訪金融機構;

(四)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確認和核實的內容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電話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附9)。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質詢通知書》(附10),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送達被詢問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自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被詢問的問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走訪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現場監管走訪通知書》(附11),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金融機構走訪調查的目的和需核實的事項。

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人員少於2人或者是未出示執法證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走訪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查記錄》(附12)並經金融機構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時,應填制《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附13),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對方談話內容、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

談話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記錄》(附14)並經被約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以及設定的非現場監管分析指標,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

第四章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附15),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

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按季度和年度撰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告,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情況及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結果,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給予行政處罰、移送等相關處理情況,以及做出上述處理的依據;

(四)非現場監管實施基本情況、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進非現場監管的建議。

第五章信息歸檔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建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包括:

(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及其他資料信息;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形成的各種報表、報告資料或分析材料,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往來函件、電話記錄、走訪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分析報告、相關領導的批示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的意見、監督信息及舉報材料;

(四)媒體報道的金融機構有關反洗錢信息。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進行分類歸檔,按《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保存、保管和查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