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駐香港三大機構
1、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2、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3、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
中聯辦大樓正式名稱為西港中心,位於西營盤干諾道西160號,中聯辦還分別在上環信德中心、九龍塘約道6號及沙田小瀝源都會廣場分別設有香港島、九龍和新界工作部。中聯辦在內地設有三個辦事處,分別是廣東聯絡部(地點位於廣州)、深圳辦事處及北京辦事處。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機構。
駐港部隊從1993年初開始組建,1996年1月28日組建完畢,1997年7月1日0時進駐香港,取代駐港英軍接管香港防務,駐港軍費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規定了駐港部隊的職責為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以及在特別時期(戰爭狀態、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分支擴展閱讀: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職能:
1、聯系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2、聯系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
3、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系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
4、處理有關涉台事務。
5、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由什麼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分支擴展閱讀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3. 請幫忙回答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多選題
C是錯的,是50年不變,A也是錯的,主權全部用國家享有,所以正確答案是BD
4. 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是。
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分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由()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分支擴展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介紹如下: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應該堅持什麼、完善什麼作出了具體部署。
其中特別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結合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取得的成就、面臨的挑戰。
6.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北京和( )設立了辦事機構。
上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駐滬辦)於2006年9月成立,主要職能是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駐滬辦服務范圍內的省和直轄市(即上海市、山東、江蘇、浙江和安徽四省)的聯系和溝
7. 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由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內陸地區以及262個大小島嶼(離島)組成。香港北接廣東省深圳市,南面是廣東省珠海市萬山群島。香港與西邊的澳門隔海相對,距離為61公里,北距廣州130公里、距上海1200公里。
香港三大部分的面積分別是:香港島約81平方公里;九龍半島約47平方公里;新界及262個離島約共976平方公里。香港管轄總面積2755.03平方公里,其中陸地面積1104.32平方公里,水域面積1650.64平方公里。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分支擴展閱讀
香港地區處於潮濕的亞熱帶環境,涇流豐富,地表水系發達。但水系作用范圍有限,無大河流。除作為香港與深圳界河的深圳河外,主要有城門河、梧桐河、林村河、元朗河和錦田河等,絕大多數河流長度均不超過5英里,流速及流量與季節性降雨量密切相關,年中極不穩定。
旱季難以維持水流或斷流,河床畢露或部分露出,濕季則極易達到滿岸水位,泛濫成災。深圳河發源於梧桐山牛尾嶺,自東北向西南流入深圳灣,出伶仃洋。全長37公里,流域面積312.5㎞²,其中深圳一側為187.5㎞²,香港一側為125㎞²。
8. 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哪三部分
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內陸地區以及262個大小島嶼(離島)組成。具體如下:
1、香港島:中西區、灣仔區、東區、南區;
2、九龍半島:油尖旺區、深水埗區、九龍城區、黃大仙區、觀塘區;
3、新界:北區、大埔區、沙田區、西貢區、荃灣區、屯門區、元朗區、葵青區、離島區。
香港島約81平方公里;九龍半島約47平方公里;新界及262個離島約共976平方公里。香港管轄總面積2755.03平方公里,其中陸地面積1104.32平方公里,水域面積1650.64平方公里。
(8)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分支擴展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三大部分的地理優勢:
香港地理坐標為東經114°15′,北緯22°15′,地處華南沿岸,在中國廣東省珠江口以東,香港北接廣東省深圳市,南面是廣東省珠海市萬山群島。香港與西邊的澳門隔海相對,距離為61公里,北距廣州130公里、距上海1200公里。
香港地形主要為丘陵,最高點為海拔958米的大帽山。香港的平地較少,約有兩成土地屬於低地,主要集中在新界北部,分別為元朗平原和粉嶺低地,都是由河流自然形成的沖積平原;
其次是位於九龍半島及香港島北部,從原來狹窄的平地外擴張的填海土地。雖然習慣一名取自香港島,但香港最大的島嶼卻是面積比香港島大2倍多的大嶼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
9.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些情況
1: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指的是哪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4:簡述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三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四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 五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七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八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九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十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十一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十三 )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5:特別行政區依法處理對外事務權力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一百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第一百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構。
6:中央代表中國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包括哪些內容?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7:「一國兩制「的理論基礎。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理論,說明了「一國兩制的必然性;和平共處原理,證明「一國兩制」的可能性;資本主義還有一定的自我調節能力的理論,說明「一國兩制」的必要性;國家「調停人」作用的理論,證明「一國兩制」的可行性。總之,它既是合理的,又是可行的,因而是科學的。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社會的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又為經濟基礎服務。。一國兩制」不管是作為一種政權形式,還是統一戰線的理論和策略原則,都屬於政治、法律制度范疇的內容,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而社會主義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必然經歷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歷史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社會主義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佔主導地位,而其他的經濟形式,如個體經濟、合營經濟等等,是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而存在,並得到發展。這種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化多樣性的,當然,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還是最基本的。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能機構
人事登記審裁處 - 版權審裁處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香港藝術中心 - 香港金融研究中心 - 交通投訴組 - 投標投訴審裁組織 - 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 - 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 - 優質教育基金 - 香港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