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你所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代替,可以詳細看以下附的4個文件(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復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06-09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現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利率水平。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三,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此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復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06-09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現通知如下: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利率水平。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三,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是年利率36%,超過36%部分的利息就屬於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最高院關於金融機構利息擴展閱讀
對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㈣ 最高院關於利息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借貸糾紛案件判決主文不宜判決利息支付到清償之日止
依照審執分離原則,審判員僅需對履行期屆滿之前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作出判決即可,而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無須處理,對此執行員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即可。
若審判員判決到 「實際清償之日止」,則在逾期將會產生三次利息:
一、判決原文確定利息。
判決原文確定的從借款未支付利息之日到債務人的實際清償之日。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
從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三、遲延履行期向白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從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按日萬分之1.75計算。
顯而易見,其中的一般債務利息被重復計算一次。究竟是重復在第一處還是第二處呢?第二處為法定計算方法,故不為重復,
第一為判決內容,理當糾正,故審判員僅需對履行期屆滿之前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作出判決即可,而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無須處理,
對此執行員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即可。否則,將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也為債權人牟取不當高利提供了機會,有悖於立法本意。
(4)最高院關於金融機構利息擴展閱讀;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
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㈤ —最高法規范民間借貸,年利率超出36%部分利息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8月上旬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年利率超過36%部分無效
問:為何將借貸利率修訂為24%和36%這兩個數字?
答:司法解釋的核心問題,就是利率問題。本次規定利率有幾個特點:第一,規定的利率是一個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二,劃了「兩線三區」。首先劃了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通過這兩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為什麼考慮24%的利率?年利率四倍的歷史淵源流長,其實在古代的時候月利率兩分,也就是24%的含義。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就研究過從古到今利率的變化,特別是1990年以來央行頒布的整個利率的線索,我們研究發現,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點幾,中間較多的是5%-8%,最後我們折中就選了6%,又參照傳統四倍的含義,四六二十四,就是這樣來的。因此,24%的利率是長期以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准,實際上也是從古至今在民間利率方面的一條規則。
第二,為什麼要規定36%以上無效?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含義,就是說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你所獲得利息,超過四倍不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是認可的,如果當事人履行了以後,再反悔想要回來,法院是不支持的,1991年的司法解釋是這個含義。我們總結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發現,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說肯定沒有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這個無效的含義是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還可以要求返還,這是對1991年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規定36%以上無效,是基於現實社會的實際情況,經商相關主管部門,同時也參考了國外的一些立法例而劃定的。國外有一些地區也規定,在利率無效的情況下是要返還的。對於24%-36%之間的這一部分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自然債務利息不予保護
問:現實生活中可能有的借款人在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自願支付利息,或者支付的利息超過了24%,但是沒有超過36%的情況下,事後又反悔,能夠向法院主張要求出借人返還已付的利息嗎?
答:現在規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給予法律保護。當然在實踐中間,確實有這樣一個情況,有些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4%,沒有超過36%,因為36%就是無效,24%與36%之間的債務叫做自然債務。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護的。所以起訴到法院不予以保護,但是這個合同如果約定利率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如果償還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過36%以上的是無效,即使自願給付了,也可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返還。
㈥ 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您好!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 19990211
【實施日期】 19990216
【文號】 法釋(1999)8號
【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題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辦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㈦ 最高院對於利息約定過高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為年利率36%,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㈧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㈨ 最高法院關於債務利息如何計算司法解釋
訴訟時計算逾期利息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執行過程中要求對方承擔加倍利息的依據《最高法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