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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商業銀行加快金融創新,規範金融創新活動,促進銀行業金融創新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採用新方法、開辟新市場、構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准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
第四條 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密不可分,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新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具有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所必需的人員、資金、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種資源。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以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重要標准,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引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銀監會將積極創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對監管規章和政策定期跟蹤評估,及時更新,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
第九條 銀監會積極推動適宜金融創新的市場環境建設,促進形成金融創新活動的公平交易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競爭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准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客戶」。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職業道德標准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及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監督戰略與政策的執行情況。董事會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足夠的資金和合格的專業人才,以有效實施戰略並管理創新過程中帶來的風險。董事會要確保金融創新的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與全行整體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高級管理層要建立能夠有效管理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文件檔案和審計流程管理系統,以及培訓和信息反饋制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形成前台營銷服務職能完善、中台風險控制嚴密、後台保障支持有力的業務運行架構,並可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減少管理層級,逐步改造現有的「部門銀行」,建立適應金融創新的「流程銀行」,實現前、中、後台的相互分離與有效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完善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的內部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需求發起、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風險評估、審批、投產、培訓、銷售、後評價和定期更新等各個階段;應該進行詳細的市場需求分析、目標客戶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准確計量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應做到制度先行,制定與每一類業務相適應的操作規程、內部管理制度和客戶風險提示內容,條件成熟的應制定產品手冊。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金融創新的信息科學技術投入,建立有效的創新業務技術支持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經營計劃和業務流程的持續開展,提升金融創新的技術含量。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實際,建立和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有效整合客戶信息,通過數據分析與挖掘,為客戶提供更多創新產品和服務,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水平,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建立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形成促進金融創新的有效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制定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薪酬制度、培訓計劃和人力資源戰略,不斷吸引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提高金融創新專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組織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培訓活動, 確保員工熟悉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及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與考核制度,保證從事創新業務的員工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
第四章 客戶利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行業行為准則和銀行員工操守守則,向客戶准確、公平、沒有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與客戶的約定,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為客戶提供專業、客觀和公平的意見,要按相應法律要求,特別重視並忠實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能識別並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利益沖突,公平地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界定和區分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管理,對客戶的資產進行充分保護。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適合創新服務需要的客戶資料檔案,做好客戶對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適合度評估,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建立有效受理客戶投訴以及建議的渠道,及時高效負責地處理客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客戶投訴情況,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定期報告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研究和處理客戶對金融創新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金融創新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和其他傳統業務的風險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恰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業務條線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風險限額,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能與本行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架構,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各類金融創新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獨立的內部和外部審計檢查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計劃開展的金融創新活動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政策調整和市場環境變化,針對金融創新活動的特點,定期對關鍵模型、假設條件和模型參數進行驗證和修正,制定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預案。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負責制定業務應急性計劃和連續性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鼓勵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
(一) 資本充足率達標;
(二) 公司治理結構良好;
(三) 內控制度嚴密;
(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要求;
(五) 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針對金融創新活動,銀監會將簡化審批程序,轉變監管方式,制定各類新業務的審慎監管標准和監管操作規程,強化持續性監管,更加註重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定價機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全程風險控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與銀監會進行事前的專業溝通,就關注的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交流意見,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活動中,以更加開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監管和被監管部門的關系,及時負責任地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事件或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與商業銀行、銀行業協會有義務共同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進公眾對金融創新的了解和對買者自負原則的認識,增強公眾對現代金融知識的理解,不斷提高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規定,銀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採取其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貳』 求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第三版中文pdf 約翰赫爾的
『叄』 求《金融衍生工具發展及監管》論文
提供幾個相關聯論文供你參考:
論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及其監管:http://www.lw90.com/paper/jingjilunwen/jinrongzhengquan/20060615/51720/index.html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http://qiqi8.cn/article/1/8/2007/2007072554258.html
瑞富破產警示中國開發金融衍生產品業務要謹慎:http://qiqi8.cn/article/42/193/194/2006/200610039757.html
金融衍生工具對財務會計理論的沖擊及對策:http://qiqi8.cn/article/54/208/209/2007/2007051548497.html
從中航油巨虧事件再看金融衍生產品:http://qiqi8.cn/article/42/193/201/2007/2007051447944.html
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審計:
http://www.studa.net/Audits/060722/10104687.html
新加坡:衍生產品市場和金融監管的發展及借鑒:
http://business.sohu.com/20051128/n240818110.shtml
OTC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及其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http://www.66wen.com/02jjx/jingjixue/jinrong/06514/15759_2.html
參考《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與監管》
美國金融衍生工具監管體制及各項改革提議:
http://wwjj.xiashanet.com/2004-12-9/news2004129133713.htm
芻議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監管
http://www.shandongkuaiji.com/Article/kjlw/glkj/200704/29443.html
論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及監管
http://a.lwen8.com/LunWen/Html/5903.shtml
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監管法制構建中的三個關鍵問題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594
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及其規范監管的探討
http://www.cfrn.com.cn/paper/download.php?filename=20030909474.pdf&PHPSESSID=
希望以上相關論文對你能起到一些作用。
『肆』 求 The journal of finance 中一篇文章的翻譯,金融方向。
風險與銀行喬瓦尼DELL'ARICCIA和羅伯特馬爾克斯企業結構。摘要我們確定為銀行的公司結構的重要決定因素時,擴大到新的市場風險不同的來源。子公司為基礎的企業結構,得益於更大的打擊,因為聯屬一級保護有限責任的經濟風險,但更暴露的資本比家分行,徵用的風險。因此,分公司為基礎的結構是首選的附屬為基礎的結構時,徵收風險相對較高的經濟風險,反之亦然。大越野滑雪風險相關性和更准確的風險定價,投資者減少這兩座建築物之間的差異。此外,銀行的公司結構影響其承擔風險和合作夥伴的大小。近年來,銀行並購和跨境進入發達經濟體加強了與國際銀行建立了一些中等收入的發展中國家大量存在。這些市場中的條目已採取了多種形式,從國內機構具有廣泛的分行網路,以離體代表在服務於特定細分辦事處的設立,旨在收購不等。這些運動都反映了廣泛的因素,包括監管,母國和東道國,金融自由化,在目標市場競爭條件的時機和風險管理方面的考慮范圍。由於進入模式影響了總行的關於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程度,很可能受到資金和政治影響的目的factors.1本文是分析風險如何影響了銀行的組織結構海外業務。我們的主要焦點是對銀行的決定,或者設立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在本地注冊branches.2賦予了自己的資本和附屬機構在保護水平有限責任的獨立實體的分支機構。換句話說,他們是外商獨資。Dell'Ariccia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CEPR的。馬奎茲是波士頓大學。本文所表達的意見是作者本人,並不一定代表IMF.Wewould要感謝那些Giacinta Cestone,皮埃爾莫寧,阿爾貝托Pozzolo,並在波士頓學院,波士頓大學,西北大學法學院,參加研討會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舊金山和聖路易斯,以及在有關銀行業地理變化(安科納),歐洲央行在歐洲中心會議(馬德里)在金融一體化和穩定,第十五的Tor Vergata會議(羅馬會議)為有用的意見。所有的錯誤都是我們的。一見,例如,宋(2004年)和Lastra(2003年)。 2我們的模型適用於系統在監管允許進入兩種形式。見Cerutti,Dell'Ariccia,和Martinez -佩里亞(2007年)一對分支機構的監管限制的討論。
1076財政部其中R為母銀行的法律義務僅限於本地銀行的資本投資雜志。相比之下,分支機構只是母公司銀行辦事處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枝分支機構的負債是指對母銀行實際索賠。因此,決定進入無論是作為附屬公司或分公司先後為母銀行的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專注於兩個不同的,雖然相關,風險源。首先,銀行受信貸或在東道國市場經濟風險。這種風險可能會出現一些由於在宏觀經濟條件變化的結果,作為對經濟活動和利率的沖擊影響到借款人的信用,可能導致他們拖欠貸款,使該子公司的收入的不確定性。第二,東道國政府在政策,不得從事損害銀行的財產權利和沒收部分或全部銀行的收入和資本。這種行動可能帶來的直接徵收,但也可能擴大到其他政策。例如,銀行可能被迫持有政府債券,或轉對國有企業或機構的青睞。該銀行的收入也可以通過任意徵收稅收或遣返利潤資本管制。一個突出的例子是在2002年迫使外國計價的資產和負債的阿根廷當局轉換成當地貨幣非市場決定的匯率rate.3我們所說的政治風險,這樣的行動。我們感興趣的是如何將政治與經濟風險的相對重要性會影響銀行的進入在一個特定的市場形式。圖1地塊的外國子公司的比例組織在一個樣品作為東道國分支機構針對經濟風險測量相對的政治risk.4在圖中使用兩個指數由國際國別風險指南(ICRG)中。經濟風險評級(ICRGE)評估,例如國家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本地生產總值實質增長,全年通脹率,預算平衡,經常帳差額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或作為一個變數的函數的弱點。政治風險評級(ICRGP)提供了一個國家的政治風險的基礎上,如政府的穩定性,合同的可行性,徵用,利潤匯回本國,拖延支付,內部和外部沖突,腐敗等因素etc.5圖顯示負相關評估之間的經濟與政治風險的相對重要性以及作為分行舉辦的外國子公司的比例。這些風險是不完全相關的,它們的絕對水平將影響銀行的決定進入市場。它們的相對水平,但是,影響項目將採取的形式。當政治風險相對較低的經濟風險,我們看到一些分行,銀行傾向於擴大了3美元計價的被強行轉換於奧內托一前對美元貶值率比索國外貸款,而銀行存款兌換為1.4比索對美元的市場利率。此外,「pesified」存款和貸款分別受到行政罰款的最低和最高利率,分別為(見德拉托雷,Yeyati和Schmukler(2003年),詳細信息)。 4來源:Bankscope,銀行家年鑒和ICRG。 5這兩個指數的詳細描述可以在這里找到:http://www.prsgroup.com/ICRG Methodology.aspx
風險與銀行1077 0.4 0.6 0.8土耳其墨西哥秘魯立陶宛保加利亞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烏拉圭智利玻利維亞Agentina 0 .2為分行舉辦-10 -5 0 5 10 15政治經濟風險相對於國外子公司的風險企業結構比例巴西拉脫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匈牙利斯洛伐克共和國波蘭圖1。圖圖的外國子公司的部分像之間的政治風險差(如ICRGP衡量)和有代表性的國家的部分經濟風險(如ICRGE.2衡量)函數分支組織。來源:Cerutti,Dell'Ariccia,和Martinez -佩里亞(2007年)和國際國家風險指南(ICRG)設立分支機構。相反,當政治風險相對較大的關注,銀行普遍選擇組織作為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的銀行分行,從而避開有限責任保護的附屬structure.6我們提出的模型解釋了這一模式,並分析所提供的影響對銀行的組織形式的風險。此外,我們表明,銀行的公司結構有其入境的決定,他們進入規模的影響,以及其風險管理做法。在我們的模型,銀行即活躍在多個市場可以組織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作為其子公司業務。這些分支機構被暴露在風險的兩個討論過,即政治和經濟風險源。我們假設子公司有限責任保護水平,而在下屬的分支機構,按綜合有限責任(父)銀行一級適用。銀行也受最低資本要求,在子公司的情況需要滿足水平,而在下屬的分支結構,可以在綜合基礎滿意。我們確定一個重要的折衷方案就銀行如何選擇他們之間較強的有限責任由附屬結構提供保護和對財產權利證明該分行structure.We侵權行為提供更大的保障,公司架構,當6政治風險實證圖1提供的證據是基於截面數據。因此,它不會說話是否隨著時間的推移,銀行應對變化中的風險結構或監管環境的變化對他們的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問題。
財政部ř雜志是普遍存在的不確定性的來源,一科為基礎的結構是可取,因為它使銀行資本與家長,從而屏蔽由外國政府徵用了。然而,當信貸風險是更為普遍和更大的後果,一間附屬公司為基礎的結構,因為它提供了有限責任盾牌從損失可能會波及到其在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以更大的保護銀行。我們也分析因素,如經濟風險,分支機構的規模,程度跨市場相關,其中銀行存款和其他債權人的價格風險,銀行乫冒險刺激影響分支和附屬基礎相對收益為基礎的結構。我們表明,附屬公司有可能承擔更多的風險,並與經驗證據相一致,應該比平均分行大。例如,在歐洲聯盟在2006年,外國子公司的平均總assets.7在四個方面關於外國分行的平均時間,這在大市場的重要的可用性和信貸分配存在的一個重要特徵的影響外資銀行。同樣,隨著銀行作為企業承擔風險的結構功能這些結果,有相關的銀行風險管理和制度設計問題的影響。我們發現,當所有銀行負債正確定價,也沒有稅收的扭曲,企業的結構體現在銀行的負債結構和組織結構的雙重兩個具有相同的預期利潤。換句話說,一對莫迪利亞尼-米勒(1958)版本無關的結果適用於乫銀行的組織結構。然而,我們的主要結果時繼續持有,因為在實踐中有可能作為一種信息摩擦和隱式(或顯式)的政府擔保,並非所有銀行負債是正確的邊際價格的結果。本文的主要貢獻是確定作為銀行乫的企業結構的重要決定因素的風險不同的來源。我們發現,一個銀行乫的擴張進入新的markets.via形式或通過附屬公司的各類風險影響了branch.is,本銀行將被暴露。銀行可以採取措施,以減少風險的影響,並盡量減少損失的影響,維護他們的企業資本結構的選擇。公司結構從而成為對風險最相關類型的功能,設計其與銀行的組織形式,以減少徵用並更好地與他們面臨的經濟風險,介紹了處理效率。我們的研究結果有助於政策討論最近有關銀行乫盡管其use.8與我們模型的預測相一致緩解歐盟乫為有限使用S乬乭銀行進入單一護照,子公司的設立外資企業的主要形式鑒於政治風險是不可能在歐盟的關注。例如,2006年外國子公司占超過60個新成員國在銀行總資產的%,約6.5%相比,外國分支機構控制。該附屬公司的形式更為顯著優勢,是因為歐盟法律允許銀行可以輕松變換7數據排除在位於英國的銀行。來源:歐洲中央銀行(2007年)。 8見,例如,通過帕多阿而做出的講話(2004年),是歐洲中央銀行前boardmember。風險與銀行1079公司結構為分行,以便集中功能,實現在當前金融風暴的背景下scale.9經濟體中,跨國銀行的組織結構為如何跨越國界的危機已經蔓延影響為解決現有的戰略。例如,一些西歐銀行,這在過去十年中建立了一個強大的存在在東歐,發現自己明顯暴露在國際泳聯
財政部ř達倫,達格哈馬舍爾,奧爾森和特龍,2003年,管理競爭和跨國銀行,971號工作文件的CESifo雜志。德拉托雷,奧古斯托,愛德華多征Yeyati和Sergio Schmukler,2003年,生活和硬釘住死:的興起和阿根廷的貨幣發行局制度,Economia 3,43-107 Dell'Ariccia,喬萬尼,羅伯特馬爾克斯,2006年秋季,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信貸市場一體化,金融經濟學雜志79,401-430。鑽石,道格拉斯和拉詹,2000年,銀行的資本,財務55,2431年至2465年雜志的理論。 Eisenbeis,羅伯特和喬治考夫曼,2005年,銀行危機的解決和外資獨資銀行,亞特蘭大聯邦儲備銀行,經濟評論90,1-18。歐洲中央銀行,2007年,歐盟銀行業結構。可在www.ecb.int/pub/pdf/ other/eubankingstructures2007en.pdf。弗蘭納里,馬克,喬爾休斯頓,Subramanyam卡塔拉曼,1993年,多個投資項目融資,財務管理22,161-172。 Focarelli,達里奧,艾伯特Pozzolo,2005年,海外擴張的銀行在哪裡?一個實證分析,業務78,2435年至2465年雜志。 Freixas,澤維爾,Gyongyi Loranth和艾倫莫里森,2007年,規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中介16,479-514雜志。戈德堡,勞倫斯,和安東尼桑德斯,1980年,美國銀行海外擴張的原因:在英國,貨幣,信貸和銀行13日365-374雜志案件。哈爾,托馬斯,托馬斯倫德,2005年,分行或附屬公司?銀行資本監管ofmultinational,工作紙,哥本哈根大學。霍姆斯特羅姆,本特,和Jean Tirole,1997年,金融中介,可貸資金,實際部門,經濟學季刊112,663-691雜志。休斯敦,喬爾,克里斯托弗詹姆斯和大衛馬庫斯,1997年,資本市場的摩擦和銀行內部資本市場作用,金融經濟學46,135-164雜志。卡恩,查爾斯和安德魯溫頓,2004年,道德風險與金融機構的附屬結構優化,財政部59,2531年至2575年雜志。凱恩,愛德華,法律上的州際銀行1996年:為什麼現在才?作者:貨幣,信貸和銀行28日141-161。金Daesik和聖多馬羅,1988年,在銀行業和資本監管的金融雜志43,1219年至1233年,風險。科恩,Michael和聖多馬羅,1980年,銀行資本和投資組合的風險,財政部35歲,1235年至1244年雜志調控。 Lastra,羅莎,跨境銀行破產2003年:在在拉丁美洲,國際經濟法6,79-110雜志不同司法管轄區經營的銀行案件的法律問題。 Loranth,Gyongyi和艾倫莫里森,2007年,存款保險,資本法規,以及跨國銀行的金融危機蔓延,業務,財務和會計34,917-949雜志。馬丁內斯-佩里亞,瑪麗亞索萊達,和Sergio Schmukler,2001年,不要存銀行不良行為的懲罰?市場紀律,存款保險,銀行危機,金融56,1029至1051年雜志。莫迪里阿尼,Franco和默頓米勒,1958年,資本,企業融資成本和投資理論,美國經濟評論48,261-297。帕多阿而做出的,托馬索,2004年,如何處理新出現的泛歐洲的金融機構?電力系統及其對監管趨同,荷蘭財政部,海牙,11月3日部會議。 Peura,Samu,和Jussi Keppo,2006年,資本結構調整優化與昂貴的商業雜志79,2163年至2201年,銀行的資本。善,玄漢,任`é斯圖爾茲,1998年,是國內資本市場的效率?經濟學季刊113,531-552。宋,Inwon,2004年,外資銀行的監督和挑戰,新興市場監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工作文件04/82。
『伍』 求《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第三版pdf
『陸』 有關能源價格風險管理資料和論文
http://www.dic123.com/pd_73bdae2c-4caa-48b3-a9ad-e37c520a93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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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價格風險與能源風險管理(一)中國能源論文((Yi)ZhongGuoNengYuanLunWen)
【關鍵詞】:煤炭 價格 能源風險 管理
【keywords】:MeiTan JiaGe NengYuanFengXian GuanLi
【作者】:嚴國榮 【來源】: 知識詞典
【期刊名稱】:中國能源(ZhongGuoNengYuan)
【國際標准刊號】:1003-2355 【國內統一刊號】:11-2587
【作者單位】:中聯煤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柒』 請問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中文第七版的pdf能發給我一份嗎 謝謝
Mara.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pdf
說明:
Mara.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第五版) 中文譯本
傑夫.馬杜拉的金融學專著
已發,請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