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公司法人涉嫌非法集資詐騙達2億元潛逃。基層業務員將如何判處
基層業務員估計不用負責的。多數這類公司基層業務員都不知情的!
Ⅱ 那種金融理財公司,被判定為非法集資,要追回贓款的,那是不是原來的領導和老闆那時的收入也要退出來
是的。非法集資觸犯刑法。除退回集資款,上交非法所得,還要接受罰款和刑事處罰。
Ⅲ 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門店業務經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目前法人被抓了
要看在這個犯罪中具體分工及是否知情綜合判斷
Ⅳ 我懷疑公司非法集資,怎麼辦
先收集證據,在報警,讓公安去判斷,定性。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 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 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Ⅳ 雛菊金融資本公司非法集資,集資金額巨大!!!
雛菊金融公司是否非法涉嫌集資的問題我不曉得,不過如果他真是非法犯罪集資的話,你可以就此進行報警的。
Ⅵ 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Ⅶ 金融公司老闆非法集資擔任講師的員工會判刑嗎
也算是協同犯罪吧,情節應該不算嚴重!
Ⅷ 是金融詐騙還是非法集資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的區別主要在於: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佔有集資款,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目的往往是為了生產經營,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採用詐騙方法,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一般不採用詐騙方法,只是非法集資行為中行[更多]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有何區別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更多]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本身就含有欺詐的手段,即騙得虛報注冊,騙取公司登記,但就其構成而言,與詐騙罪不同。這主要體現在下列4 個方面: (1)犯罪客體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 屬於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一類犯罪,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更多]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而後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且不包括單位。 2、主觀方面的內容不同。前罪的主觀內容是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後罪則是具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目的。 3、行為方式不同。前[更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Ⅸ 我的男朋友被一家金融非法集資公司聘請去當總經理,現在公司的老總捲款逃跑了,可是我男朋友被通緝了,接
這個要看你老公是否參與非法集資,一般來說這個應該是老闆的責任,說清楚應該沒多大事了。肯定不會查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