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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家金融機構優先貸款發達地區嗎

發布時間: 2021-05-25 00:16:21

⑴ 海外金融業發達地區,如:歐美、日韓、新馬泰、港澳台等地,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是否由當地央行統一規定

海外金融業發達地區已經完成了利率市場化,也就是說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由交易主體自主決定,中央銀行調控基準利率來間接影響市場利率從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

西方發達國家利率市場化首先是從英國、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開始的,它們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完成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繼而美國自1980年開始,分階段地取消對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以1986年1月取消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上限為標志,美國實現了完全的利率市場化。隨後加拿大等國也先後取消了對利率的各種限制。日本自1984年以來,已逐步放寬了利率限制。目前,日本中央銀行對貸款、大額存款的利率限制已經基本不存在,對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也將在最近兩年內取消。
1.美國的利率市場化
美國的利率管制是從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開始的,並且是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出現的。1933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該銀行法的第Q項條款(俗稱Q條款)規定:禁止會員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限制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1935年存款利率限製法對Q條款進行了修訂,使其存款利率最高限不僅適用於聯邦會員銀行,而且還適用於非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1966年其適用范圍又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其存款利率上限高出商業銀行0.25%)。規定存款利率上限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各金融機構為爭奪存款,競相提高利率而導致吸收存款成本過高,使銀行貸款利率相應提高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危及銀行的安全。這種管制利率的體制一直到60年代中期基本上沒有重大變化。從6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持續的通貨膨脹,使得金融市場利率不斷向上攀升,如60年代中期,國庫券的利率一直低於5%,而到1973-1974年達到7%,此後有一個時期甚至高達16%。市場利率的上升拉大了它和銀行存款利率的差距,而由於Q條款的存在,存款金融機構不能通過改變利率而增加吸收存款,終致「脫媒」現象的出現(美國在1966年、1969年、1973-1974年、1978-1979年曾多次發生大規模的「脫媒」危機),引發貨幣信用危機。為求生存與發展,在存款金融機構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出現了繞過金融管制的金融創新,如大額可轉讓存款單、回購協議等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工具往往具有利率高、流動性強等特點,使得商業銀行和非銀行存款金融機構從貨幣市場上吸引了大量資金。70年代,銀行和非銀行存款金融機構普遍使投資多樣化,努力適應市場利率不斷上升的壓力。這一切都給美國的利率管制帶來新的問題,要求放鬆利率管制的暗流已在涌動。
為應付這種變化,1970年6月,美國總統尼克松批准成立了「關於金融機構和金融管制總統委員會」(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任命亨特(Read O.Hunt)任該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於1971年12月,提出了著名的「亨特委員會報告」,其核心是強調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能帶來資金最大效益的分配,主張放鬆管制,鼓勵金融業自由化。在利率市場化方面,該委員會提出,廢止對10萬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CD等的利率上限,對於未滿10萬美元的上述存款由聯邦儲備委員會視經濟、金融狀況而決定是否規定利率上限,但在10年後也要廢止。1973年8月美國總統在提交給國會的《關於金融制度改革的咨文》中指出,存款利率上限的規定明顯有害於存款人和存款機構。由於存款利率上限大大低於市場利率,因而使那些依賴於存款金融機構的小儲戶享受不到市場高利率的好處,反過來卻要蒙受高通貨膨脹的損失;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來說,由於存款來源減少,對中小企業可提供的資金也就急劇下降。另一方面,存款金融機構為爭取儲戶而不得不利用一些手段來彌補利率上限帶來的劣勢,如提供免費服務和贈送禮品等,這樣勢必提高了存款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在此後的們973年金融機構法》中又提出:在5年半的時期內分階段廢除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在1976年2月,美國眾議院草擬的《1976年金融改革法案》中又重申了這一政策主張:在5年期限內,分階段廢除Q條款。
80年代,們980年銀行法》獲得通過。它被認為是美國半個世紀以來最主要的銀行立法。該法規定,自 1980年3月31日 起,分 6年逐步取消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條款)。為此專門成立一個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步放鬆直至最後取消。1982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做出兩項重大決定:①自 1982年2月14日 起,准許存款機構提供一種既無利率上限,又允許存戶每月簽發 3張支票和進行3次自動轉賬的貨幣市場賬戶。②允許存款機構自 1983年1月15日 起,對個人開立一種可無限制簽發支票的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這種賬戶像可轉讓支付命令一樣,可當作交易媒介,但沒有利率最高限。
取消利率限制也帶來了一些副作用。在美國取消利率限制是加速商業銀行倒閉的催化劑。自70年代末聯邦政府取消利率限制以來,商業銀行自由競爭,長期以來利率居高不下。在高利率的吸引下,許多本來並無信貸業務的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紛紛向有關企業提供貸款,不僅使原來在政府保護下的小金融機構越來越受到來自大金融機構的威脅,而且大的金融機構也受到了來自非金融機構的威脅。另外,一些商業銀行深深捲入了盛行於美國的兼並風潮。許多公司為兼並其他公司不惜大舉借債,一旦被兼並的行業出現經濟衰退,這些債台高築的公司也把發放貸款的銀行一同拖垮。
2.英國的利率市場化
在凱恩斯的故鄉——英國,利率的政策性作用受到重視。英國在政策取向上選擇了低利率水平,以減輕國債付息的負擔。在利率的管理上,英國沒有具體條款管制利率,各清算銀行實行卡特爾制度——協定利率制,即根據英格蘭銀行的利率來確定商業銀行的存貸款利率,這事實上是用中央銀行的利率限制商業銀行的利率水平,是一種間接的利率管制。英國的利率管理可以稱之為「基準利率指導制」,其主要工具是再貼現率,再貼現率對商業銀行的利率具有極強的約束力。
由於英國採取低利率政策,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存款逃離清算銀行、存款量不斷下降、中央銀行調控能力減弱的問題。為轉變這種情況,英國金融當局不得不連續提高再貼現率。1971年英格蘭銀行公布了《競爭和信貸控製法案》,全面取消了清算銀行的卡特爾制度,商業銀行利率不再與英格蘭銀行貼現率相聯系,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變動利率;允許清算銀行直接參加銀行間存貸市場,使銀行之間可以進行短期資金融通;允許清算銀行進入CD市場等。由此邁開了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場化的步伐。1972年10月,英格蘭銀行取消貼現率,改為「最低貸款利率」,即英格蘭銀行在貨幣市場上作為「最後貸款人」所用的利率。最低貸款利率,每月公布一次,但不作為其他利率變動的依據,然而它對短期利率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並與國庫券每周投標所形成的平均利率相聯系。銀行間協定利率取消後,清算銀行又推出基礎貸款利率作為共同標准,並與英格蘭銀行的最低貸款利率掛鉤。1981年8月,英國又宣布取消公布最低貸款利率的作法。這樣,英國的商業銀行不再根據官方最低利率來調整存貸利率,而主要依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進行自由調整,基礎貸款利率開始與市場利率相聯系,平均每月變動一次。但英格蘭銀行保留必要時干預的權力,即對利率提出建議並規定銀行利率,仍控制著市場利率變動。英國的利率市場化後,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金融工具增多,如推出了可轉讓存款單等。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增強,加強了利率的競爭。三是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加強。高利率,加上世界經濟的不景氣,如石油沖擊等,這一切使得許多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不斷發生。
3.德國的利率市場化
德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32年,由這一年開始,德意志帝國銀行規定存貸款利率的上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情況開始變化。1953年聯邦政府頒布《資本交易法》,取消了債券市場的利率限制,從而開始沖擊銀行存貸款利率的限制;進入60年代後,一方面,由於西方各工業國先後取消了外匯管制,國際資本流動日益頻繁,德國資金為尋求高利率而轉向歐洲貨幣市場;另一方面,由於債券市場無利率限制而高於銀行利率,也使銀行存款流向債券市場。於是,各銀行為防止存款外流,競相設法繞開利率管制,以提供優惠條件來爭取存款,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高利率。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要求取消利率管制、實行利率市場化的呼聲日漸強烈。終於在1962年2月,聯邦政府根據新產生的《信用制度法》調整了利率限制對象,邁出了利率市場化的第一步。1966年7月,對超過100萬馬克、期限在3個半月以上的大宗存款取消利率限制。1976年2月,聯邦政府提出廢除利率限制的議案,經聯邦銀行同意,於同年4月,全面放鬆利率管制,至此結束了利率管制的年代。德國利率市場化後,定期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相聯系,變動比較頻繁,基本反映了市場利率的變化,儲蓄存款利率相對比較穩定。
4.法國的利率市場化
法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41年納粹佔領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恢復國家經濟,法國採取了信貸管制政策,其中,由國家信貸委員會規定銀行貸款的最低限和存款的最高限。60年代後期,法國開始了以利率市場化為主要特徵的金融改革,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以增強銀行吸收資金的能力。1965年4月,取消6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1967年7月,取消25萬法郎以上或者超過2年的存款利率限制;1969年、1976年和1979年又三次對存款利率的限製作了修改。到70年代末,只對6個月以內,或1年以內、50萬法郎以下的定期存款利率規定上限。1984年12月開始,允許銀行發行自由利率的大額存款單(CD),進一步推動了利率的市場化。
5.日本的利率市場化
日本對利率的管制始於1947年。是年日本制定了《臨時利率調整法》,該法案規定政府有權決定全國銀行的存貸款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銀行制定,大藏省負責公布。制定該法案的目的是為了對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的經濟恐慌,防止利率飛漲。此後,為了支持經濟發展,日本政府一直採取人為的低利率政策,利率管制也是為了保證低利率政策的實行。
根據《臨時利率調整法》,日本銀行按照需要,調整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不得違背。同時,還對不同存款方式實行分檔次的指導利率。對短期貸款利率也規定最高限度,金融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債券的銀行自定,但必須上報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同意後方可執行。國債利率由大藏省決定,公司債券利率向國債利率看齊。除證券二級市場的利率外,其餘的利率都是被限制的。
70年代後期,日本開始了利率市場化的改革,突破口是證券利率的市場化。在利率管制時期,證券二級市場的利率也是自由定價的。這就造成證券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資金流向證券市場,使銀行的資金來源減少,同時企業對銀行貸款的需求減少。這兩方面的作用,使得銀行不得不降低貸款利率,致使存貸款利差不斷縮小,致使銀行收益下降,經營困難。於是,1977年日本政府允許國債上市流通,並於第二年採用招標發行國債的方式,推行中長期利率市場化。1978年6月以後,日本銀行逐步取消了對銀行間的資金市場(包括短期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的利率控制,使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約。1979年日本開放了銀行大額可轉讓存單(CD)市場利率,開始了短期利率市場化。此後,日本利率的變化更加頻繁了。1984年5月,日本政府發表了《金融市場化和日元國際化的現狀及展望》,其中對利率市場化做出了安排,計劃到1987年最終取消對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超大額定期存單和浮動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實現市場化;在此之後再逐步取消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這標志著日本的存貸款利率也開始向市場化發展。但是「這個過程並不是完全自由化——它僅僅表示略微有些彈性」。1991年定期存款利率市場化基本完成,1994年10月,日本完全實現利率市場化。

⑵ 緊急求助歷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總額佔GDP比重數據

一、財政收入佔GDP比重的公式財政收入佔GDP比重的公式是: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財政收入增長的邊際傾向/財政收入增長的彈性系數其中:1、財政收入增長的邊際傾向=增長的財政收入/增長的GDP2、財政收入增長的彈性系數=財政收入增長率/GDP的增長率 =(增長的財政收入/財政收入)/(增長的GDP/GDP) 二、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是綜合分析財政與經濟發展關系的重要內容和指標,也是反映一個經濟運行質量和經濟結構優劣的重要參數。 通常財政收入佔GDP比重越高,表明該地區經濟運行質量越好,經濟結構越優。一般而言,伴隨經濟的發展,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呈逐步提高的趨勢。分析評價財政收入佔GDP比重,對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三、財政收入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財政收入表現為政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個財政年度)所取得的貨幣收入。 財政收入是衡量一國政府財力的重要指標,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范圍和數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財政收入的充裕狀況。四、GDP是國內生產總值,是一個國家(國界范圍內)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 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總體經濟狀況重要指標。

⑶ 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基本特徵

⑴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貸款人為特定的國際金融機構,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圍的限制。例如世界銀行貸款的借款人僅限於基金成員國政府、政府機構、由其 政府機構提供擔保的公私企業,國際開發協會貸款的借款人僅限於貧困發展中國家的開發項目當事人,亞洲銀行貸款的借款人限於其成員國的開發本地區項目的投資 人,泛美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人限於其成員國的當事人,並且須為「在合理條件下無法從私人來源獲得融資」的當事人等等。
⑵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各成員國繳納的股金、捐款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從資本市場的籌資,其資金放貸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勵成員國從事開發項目、援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貧困國家經濟發展的內容,不完全等同於僅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貸款。
⑶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條件通常較為優惠,其利息率普遍低於商業銀行貸款,其優惠性貸款的利息率可低於3%甚至為無息;其附加費通常也包括承諾和手續費。盡管國際金融機構貸款不完全等同於政府間的「軟貸款」,但其貸款條件的整體優惠性往往並不亞於政府貸款。
⑷國際金融機構貸款通常為中長期貸款,其期限較長,其貸款期一般為10年至30年(最長可達50年),寬限期多為5年左右。
⑸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大多為開發性貸款,主要用於經濟復興或開發性項目,非項目性貸款通常為配套性使用,這與商業銀行貸款也有很大的不同。
⑹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對貸款用途往往設有嚴格的限制,不僅貸款協議要求借款人嚴格遵守貸款目的和貸款用途條款,而且貸款方通常也對借款人的資金運用將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

⑷ 歐美國家農村金融體系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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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國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農村金融組織是從需求的角度來構建的。該模式由「4+1」即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系統、政府農貸機構、政策性農村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組成。其主要特點是:
1.按照農業需要的合理分工設計惠農金融服務體系。該體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組成:(1)商業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的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2)農村信用合作系統。它主要包括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社銀行、聯邦土地銀行,由農業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農貸機構,包括農民家計局、商業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三個機構。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家計局主要是對不能從商業銀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農民提供適合農業生產周期的借款,這是一種「無追索權貸款」。(4)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小企業管理局,專門向不能從其他正常渠道獲得充足資金的小企業提供融資幫助。
2.政府為信用社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美國以法律形式規定對信用社的優惠政策:免徵各種稅賦;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險;信用社不繳存款准備金;信用社可以參照市場利率自主決定存貸款利率。
3.多層次的保險提供了比較完備的農作物保險業務。美國農業保險運行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局),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的制定,風險的控制,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等;第二層次為有經營農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它們與風險管理局簽訂協議,並承諾執行風險管理局的各項規定;第三層次為農作物保險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損人,美國農作物保險主要通過代理人銷售,他們負責具體業務的實施。
(三)「4+1」國家控制型的法國模式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的發展過程中,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等農業信貸機構及法國的農業保險(即「4+1」模式)都為農業發展做出了貢獻,其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農村金融體系屬於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國農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組成的農村金融體系。該體系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並運行的,同時還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屬於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採取「上官下民」的組織體系來構建。法國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是一個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質的金融組織,由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區(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和中央農業信貸銀行三個層次組成。該體系是在民間信用合作組織基礎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來的。這種體制的優點是便於管理,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與國家政策結合得很緊,甚至可以說是為政府政策服務的。其缺點是各級信貸互助銀行獨立性較小,受政府幹預大,經營效益較差,國家財政補貼較大。
3.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必要的干預並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國農民為保障自己的經濟安全,發起並設立了地方互助保險公司以應對火災、冰雹、牲畜死亡等農業生產經營風險。政府則負責對商業保險所無法承保的巨災風險(如農業自然災害)進行必要的干預。1980年以後,法國在大學和有關部門逐漸出現了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的機構,政府投入巨資資助研究。
(四)「5+1」分類對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農村發展的金融機構比較齊全,包括國家農業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全國金融公司及農業保險機構(即「5+1」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將不同情況的農戶進行分類並安排相應的機構提供對口的金融服務。墨西哥根據農戶的不同情況,分別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如現代化大農場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具有一定的生產潛力的中等農場或農產的資金主要靠國家農業銀行提供優惠貸款;那些生產落後、不能獲得正常銀行貸款的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主要靠政府通過專門的基金會提供的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
2.農業保險中政策保險與商業保險共存,國家提供一定的政策優惠。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的最初資本金由財政部提供。國家財政還提供該公司費用的25%以示支持,並對整個農業保險給予政策性免稅。墨西哥還有其他4家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部分農業保險業務,該農險業務向國有農業保險公司分保,並可經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從政府獲得30%的保費補貼。農業保險的推廣實行自願原則。但是,對一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採取強制措施。
(五)「6+1」領頭銀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農村金融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鮮明的多層次性,各金融機構之間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這一金融體系構成了「6+1」領頭銀行型模式,即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協會、地區農村銀行、土地發展銀行、國家農業農村開發銀行、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用「領頭銀行」計劃的制度安排確保金融對農村地區的支持。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印度推行「領頭銀行」計劃,就是在一個地區,必須有一家領頭銀行負責該地區的發展開發工作,該銀行必須向國家規定的優先發展的行業(如農業)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確保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銀行國有化法案》、《地區農村銀行法案》等有關法律中,都對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網點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將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於支持農業發展。印度儲備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萬個農戶就有1家農村金融機構為之服務。
3.用中央銀行的特殊職能確保農村地區的信貸投放。印度儲備銀行確定了「優先發展行業貸款」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將全部貸款的40%投向包括農業、中小企業、出口等國家優先發展行業,其中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如果達不到規定比例,差額部分的資金以低於市場利率的資金價格存放到國家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由該銀行對地區農村銀行進行再融資,也可購買印度農業農村發展銀行的債券。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解決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
4.印度的農業保險充分發揮了保險在分散農業經營中風險的重要作用。印度的農業保險實行自願保險與有條件的強制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即進行生產性貸款的那些農戶必須參加相關農業保險,其他的保險如牲畜保險,實行自願原則,由農戶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是否參加。另外,印度最近開始開辦經濟作物保險,更多種類的農作物被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
二、國外農業發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經驗及啟示
(一)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因地制宜地設計了不同的金融支農發展模式。農業最發達的美國針對地廣人稀資源豐富國力富強的國情,從需求的角度設計「4+1」模式的金融服務體系,滿足農村市場的需要;日本根據人多地少資源匱乏經濟發達的國情,發揮團隊作用,以合作金融為依託設計「2+1」模式的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墨西哥農村經濟存在二元結構,地區發展不平衡,由於公共信貸資金不足,將農戶進行分類並安排相應的機構(「5+1」模式)提供對口金融服務;印度根據人多地少經濟落後的國情,採用「6+1」領頭銀行模式扶持農業發展。
中國大陸具有東亞小農社會的典型特徵,工業化開展較遲,勞動力轉移速度較慢,農村存在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商品經濟發育不足,農戶規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現狀。在歐美,「村」的形式已經不存在了,中國絕大部分人口還住在村裡。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來幾代人的時間里,這種局面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因此,我們不能照搬歐美模式,而應更多地借鑒日、印等東亞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農村金融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布了《土地銀行法》,著手建立農業信貸體系,試圖通過建立農村金融制度來促進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幫助農民提高收入。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日本也頒布了《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規定得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必須將全部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無論是美、日、法等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還是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都用立法手段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業發展應承擔的責任。
(三)政府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扶持農村金融機構
由於農業生產的弱質性,農業生產吸引資金的能力較弱,農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採取持續的正向的激勵措施就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如美國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利率補貼等措施;日本政府向農協組合增撥財政資金;法國政府實行的優先支持、貼息政策;墨西哥實行的低息、無息貸款政策;印度對農村金融機構採取了利率補貼計劃,規定了商業銀行農村信貸的差別利率。這些措施的實行,既是對農業的支持,也是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的激勵。
(四)農村金融機構提供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農村金融是國家引導農業發展、農民致富、農村繁榮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農村擺脫貧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給予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扶持它的發展。而農村金融機構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後,又將優惠的信貸支持政策服務於農村領域。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為支持農產品價格提供無追索權的貸款和補貼補償等;日本的農協系統不以盈利為目的、貸款不要擔保等;墨西哥對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實行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區農村銀行法案》明文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所忽視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過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來降低農業經營風險
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還是發展中國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這個「廣就是農業保險,也就是說,各國都無一例外地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這些國家的農業保險為農業發展的自然、經濟、社會三大風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國政府扶持農業的重要政策,並且通過法律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保障。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當的農村金融功能定位導致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不為農戶發放貸款。長期以來,農業發展銀行只局限對糧、棉、油等收購企業發放收購貸款,而無權對農戶發放貸款,將本來具有政策性扶持的農戶貸款由企業性質的農村信用社承擔,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曾變成了純粹的「收購銀行」。現階段,農業發展銀行雖然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貸款,但受其信貸資金來源的限制,支農作用不明顯。
「短板」之二:商業性銀行——農業銀行名不副實。現在的農業銀行在轉軌過程中過分追求商業性目標,特別是在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效益最大化似乎變得天經地義,也更加有理由偏離「三農」方向。
「短板」之三:支農主力軍——農村信用社的支農貸款比例缺乏剛性約束。農村信用社雖然承擔著為「三農」服務的政策性職能,但這種職能只停留在彈性的倡導上,還沒有上升到剛性的約束。作為金融企業,逐利性更是一種內在的商業需要,當彈性的政策性金融職能與剛性的逐利性內在需求發生沖突時,信用社會毫無疑問地舍彈性職能而取剛性需要,最終導致信貸資金流向非農領域。
「短板」之四:「劣幣驅逐良幣」——非正規金融組織對正規金融機構具有擠出效應。在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劣幣)由於具有投向自由、借貸期限靈活、貸款手續簡便等特點,更容易為農產所接受。在正規金融組織(良幣)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它已經成為農戶借款的主體,也已經開始填補由正規金融留下的信貸市場空間。據農業部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在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民間借貸佔65.9%,其他佔1.24%。這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農體系的網點收縮導致部分鄉村出現金融服務「盲區」
根據產權安排和收益沖銷理論(埃格特森,1990),金融機構將網點大幅減少,收縮了放貸許可權,已逐漸淡出農戶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領域。如湖南省永州市農行營業網點在全市188個鄉鎮中設有機構的只佔34.6%;農村信用社也實行撤並,對1300多個農村信用代辦站進行撤銷,部分鄉村出現了金融服務盲區。在撤並的網點中,基本上屬於偏遠的農村和山區的機構,當地居民因無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結算服務而極為不滿。如安徽省石台縣橫渡鎮蘭關村曾是鄉政府所在地,由於撤鄉並鎮,信用社也跟著撤銷,當地居民辦理存、貸、匯業務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鄉鎮,用卡業務則要到縣城辦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經濟負擔和融資困難,為此先後發生兩次村民群體上訪事件。此類現象,並非個案,許多欠發達地區均有類似情況。而印度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的做法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失衡的農村信貸資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給總量不足,導致農村信貸資源的嚴重「貧血」
從欠發達地區的現狀看,國有商業銀行逐漸演化成為上級行的「吸儲器」,加之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只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現了農村資金的「抽血機」效應——本地資金異地化。據統計,遍布城鄉的郵政儲蓄機構,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屬農村存款。本來就「貧血」的農村,在郵政儲蓄「抽血機」的效應下變得更是猶如雪上加霜。這與印度「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的規定相去甚遠。
(四)缺失的農業保險支農功能難以滿足農業分散風險的需要
我國農村保險業目前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國外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農業生產的風險很難分散。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由於多年來對農業基本建設投入一直不足,農業基礎設施陳舊老化,各種突發性的自然災害往往給農業生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界定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減少供給型金融抑制
借鑒美國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對口支持型、印度的領頭銀行計劃等經驗,我國應合理界定金融機構的支農定位:一是農發行定位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農業結構調整、扶持重點地區和行業等方面發揮作用,真正成為新農村建設中重要的基礎性力量。二是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農業地區的投入,如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縣級以下網點新增存款用於支持「三農」的比例。三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使農村信用社真正發揮地處農村、與農民聯系緊密的優勢,在防範風險條件下,簡化貸款手續,加強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四是完善郵政儲蓄制度,建立資金迴流機制。五是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積極培育和發展如村鎮銀行等小額貸款組織。六是推進農業保險進程。
(二)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干預
要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就必須將微觀、直接的干預上升為宏觀、間接的管理,使金融機構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以免損害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地位。
(三)開放農村金融市場,放開對民間金融的過度管制
農村經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規模小、時間短、頻率高的特點,正規金融機構很難滿足這類資金的需要。而民間金融具有設立方便、資金使用靈活、服務於民間等特點,應該成為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
(四)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採取持續的正向激勵支農政策
從國際經驗看,各國農村金融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議我國政府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一,繼續向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提供支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為農業發展提供廣泛的資金支持。第二,為偏遠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適當剝離一部分不良貸款,減輕財務負擔。第三,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利息補貼等,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貸款。第四,拓展農貸風險補償渠道,建立農業投入的補償基金。

⑸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⑹ 農行會在QQ上辦理貸款業務嗎。她說是農行客服 國家直屬金融機構

假的,銀行工作人員不會用qq來和你辦理金融業務的請勿相信,這是騙子行騙伎倆,銀行辦理金融業務都是當面辦理的或者通過農業銀行手機銀行自助辦理的。

⑺ 你好,近幾年來在網路上出現這么多的網路貸款,國家金融機構為什麼不去管理和控制呢

網路貸款本身並沒有什麼過錯,你說的應該是那種放高利貸的吧!或者是那種套路貸等等,這東西公安機關一直在打擊的,只不過很多都特別隱蔽,或者是比較小,才被人忽略,這方面確實國家需要加大力度的去整治,減少受害者

⑻ 金融貸款是什麼意思

金融信貸也稱金融貸款,指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從金融機構得到的對最終產品需求的貸款。

金融貸款現狀

今年將有選擇地增加對西部地區重點行業項目的信貸支持, 開發新的信貸品種, 擴大服務領域, 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未來一個時期, 國家開發銀行將把支持西部大開發作為信貸工作的重點。在國家開發銀行成立5年多的時間里, 對中西部地區的貸款佔全年貸款的60%以上。

2000年1月, 國家開發銀行設立了蘭州分行, 其業務覆蓋甘肅、青海、寧夏等地區, 這是國家開發銀行實施中西部發展的戰略決策, 支持甘肅、青海、寧夏地區是兩個省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

今後, 開發銀行將在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特色經濟發展、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等方面, 加大對兩省一個區的貸款支持力度。技術教育, 並提供智力支持。

2000年2月17日, 國家開發銀行成都分行與四川省政府達成一攬子協議, 向四川省提供530億元貸款, 支持交通、通信網路、水利工程、高科技、城市建設等方面, 包括首批 3 8億元貸款已全面實施。

(8)國家金融機構優先貸款發達地區嗎擴展閱讀:

金融貸款的優勢

1、貸款期限長,利率低,適用於擴展國內投資期限長、取得經濟收益較慢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以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最為優惠;世界銀行貸款雖然收利息,期限亦較短,但與一般國際商業信貸條件相比仍屬優惠,適合需要長期發展的電力、水利、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

對於投資於基礎建設和其他需要長期發展的建設項目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如果能成功申請到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不但能保證工程的如期進行,還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和企業的效益。

2、有利於整體計劃的擬訂、發展與執行。

國際金融組織對貸款計劃的申請視其在借款國發展的優先性而決定核准與否,通常先派遣專家對借款國經濟情況及貸款計劃進行調查了解,並先協助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擬訂整體計劃,待可行性研究與經濟價值評估滿意後,方可核准貸放。

計劃制定期間還視情況派員實地考察,考核進度情況,故有助於接受貸款國家整體計劃的擬訂、發展與執行。房地產企業應該根據本國、本地區整體計劃來制定自身的開發計劃,這樣才能順利地通過計劃評估並取得貸款。

3、提高了私人企業在國際商業中的地位,有助於國際私人資金的流入。

國際金融公司核貸或投資私人企業的標准頗為嚴格,故接受貸款企業在國際商業中的地位亦大為提高,且受貸企業投資成功後,國際金融公司轉讓股權於其他外來投資者,可引導國外私人資金的流入。

成功申請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可以成為國內房地產企業進入國際大舞台的通行證,為將來在國際金融市場融資打下良好的基礎。

4、貸款采購可獲得高品質的器材與設備。

國際金融組織利用國際招標采購器材與設備,由於國際競爭的原因,采購的物資品質較高,價格亦較低廉。國內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國際招標采購的機會,大幅度地進行裝備的更新,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保持或提高企業的領先地位。

⑼ 金融貸款行業現在發展如何

金融貸款行業現在發展良莠不齊。

⑽ 國家這么有錢建設一些項目例如高速公路高鐵之類的話為什麼還需要金融機構貸款

孩子,國家再有錢也架不住花錢的地方多啊,軍費有多高你自己可以到網上查,很多開支都比軍費還高,包括高鐵建設。而且後期高鐵的運營還會虧損很多錢。具體的,你可以上網查查新干線的運營情況,看看它建成多少年之後才盈利的,跟高鐵一比,新干線就算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