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學答案
21世紀中國應對入世的承諾,以銀行上市,引入外資戰略合資者的方式對銀行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卻引來了國內各界人士對「國有銀行是否賤賣」的爭論。從網上很多數據看,國有銀行每股價格相對於股市上其他股票確實低了很多。我認為問題並不在此,我們需要換一種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所謂賤賣,不是股票上市時股價便宜了,而是作為國有企業,本來是全民所有制的產物,但現在卻被少數人以極低價格收購 。為什麼要賤賣呢,說白了,還是因為是全民所有的東西,也就是說原所有者不是一個人,而是10億個人,一人只有一點,所以賣少了大家都不心疼,賣多了購買者卻會心疼 國有銀行上市並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現在巴不得多賣點錢呢,把股市搞牛了才上市就是這個目的。 關鍵是未來的法人股、職工股的分配才是是否賤賣的關鍵
首先我們不要總盯住別人的腰包,別人在我們這拿回了多少的錢。而是要看我們得到了什麼,我們佔了多少比例。以中國的三大商業銀行為例,外國資金投資中行、建行、工行的股份只有5%――10%對於這些小股東來說他們的收益在這幾年會有很大的回報,可是我們呢?雖然向上面所說到的到2005年為止,中行的股權轉讓獲得了10%的凈資產溢價;建行的股權轉讓獲得了17%的溢價;工行的股權轉讓也獲得了15%的溢價。這個溢價比雖然不高,但我們要想一想,這十幾個點的收益是在別人投資候我們占據著大股東的情況下的收益,如果凈核算下來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
再有,一位參與國有銀行引資談判的外方高層說,最終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是談判雙方協商的結果,只要雙方都認可這個價格,並且不存在強買強賣的情形,就不能說這是在賤賣國有銀行。並且外資參股之後,這些銀行的國有股權仍然占很大比例,更應該關注的是這些國有股權將來的價格。即使當前向外資轉讓股權的溢價水平不高,這些銀行上市後,如果IPO價格以及市場交易價格大大高於戰略投資者的參股價格,在境外戰略投資者受益的同時,佔大頭的國有股權的持有者——財政部(國家)—將是最大的受益者。
還有我國的政策是,單一銀行的外資佔比不能超過25%,單個外資投資者不超過20%,並且對投資者不是誰都可以的,要符合五個標准:投資所佔股份比例不低於5%;股權持有期在三年以上;派駐董事;入股中資同質銀行不超過兩家;技術和網路支持。
就像我們改革開放的初期,我們對外商的投資給予了很大的優惠政策,那麼現在呢?我們還需要招商引資嗎?當然不需要。我們國家的政治穩定經濟繁榮並且有大量的剩餘勞動力造成我們的工資水平低,各方面在國際上都很有競爭力。我們的銀行也如此,股份賣的便宜與否,受益的多少,我認為不是國家的目的,而我們的金融企業向國際化又邁出了一大步,這才是主要的。
持銀行被賤賣的觀點的人主要依據是1.境外戰略投資者從匯金公司平價購入中行和建
行的股權,外資沒有花費任何溢價,佔了很大的便宜。2.向境外戰略投資者出售股權時,沒有對中資銀行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3.中國銀行業的股權交易正演變為賣方市場的局面。
對這種認為國有銀行被廉價地賤賣乃至威脅金融安全的觀點,幾乎所有的當事者都做出了回應,中國銀行董事長肖鋼說:"引進戰略投資者和公開發行上市(IPO)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兩個環節,雖都涉及定價,但機制、對象、策略有很大不同,兩種情況很難直接比較。從定價機制看,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定價是一對一談判,IPO定價則是公開向國際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推銷;從定價對象看,戰略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性質不同、作用不同。戰略投資者願意與引資企業長期業務合作,共擔風險,往往要承諾較長的股票鎖定期,承諾競爭迴避。公眾投資者更多考慮股票投資收益,可能長期持股,也可能短期投機。因此,戰略投資者在IPO前入資的認股價格一般要低於IPO價格;從定價策略看,引入國際知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有助於提高引資企業無形資產,提升引資企業形象和市場價值。因此,在引資定價過程中,按國際通行慣例,通常都要考慮無形資產的價值。"又說:"如果不改革,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嚴重不足、不良資產增加、財務信息不真實,連生存都難以為繼,這才是真正威脅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的最大隱患。"交通銀行董事長蔣超良在報社記者時說:"交行和匯豐的合作,不是零和游戲,而是雙贏戰略,不能從匯豐賺錢就得出我們虧本的結論。每股1.86元的入股價格,相當於交行2003年末每股凈資產的1.76倍,此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市凈率最高的是恆生銀行入股興業銀行的1.8倍,最低的是花旗銀行入股浦發銀行的1.54倍,我們的定價水平是比較高的。而且,匯豐入股使我行資本充足率及時達標,溢價部分使我行每股凈資產上升了0.17元,相應提高了我行IPO的定價基礎,匯豐概念對我行IPO的成功和股價後市穩定都起到重大作用。另外,剛才我也提到了,股價上升受益的不僅是匯豐,國有股的增值更大。應該說,我們和匯豐的合作成效顯著。通過合作,交行既引進了資金,更引進了管理、技術、人才和品牌,經營管理水平顯著提升,與匯豐的合作是符合交通銀行長遠利益的。" 建設銀行董事長郭樹清回答得更乾脆:"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怎麼估計也不會過高。不把金融體系整治好,國家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就可能中斷,甚至可能遭遇危機。戰略投資者的進入,可以加快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改變'官商'文化,改變傳統的經營模式,可以使我們少走彎路。我們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中國現有的銀行既不是金山也不是廢墟。如果不真正從機制上脫胎換骨,那麼國內許多銀行所具有的價值不僅不能夠為正值,反之可能為負值。一個負價值的企業或行業,股票是發不出去的,更談不上賣得貴了還是賤了。"
銀行"賤賣論"之爭從一個側面凸顯了國有銀行改革攻堅之復雜、之艱難,也從另一個側面提示人們,金融改革等不得也急不得,對於種種可能出現的失誤甚至是風險,應以殫精竭慮之心充分評估,應以如履薄冰之心小心操作。但是,它卻不能引導出這樣的結論:即困難已大到難以克服,市場化改革的路走錯了。一句話,國有銀行改革既需要大智慧、大魄力,也需要大胸懷、大視野。
『貳』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⑴ 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⑵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⑶ 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⑷ 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 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叄』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肆』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伍』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哪些信息
該了解投資者的信息一般分為兩部分:
(1)資金來源合法程度確認。根據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任何金融機構只能接受合格投資者由合法收入而來的資金作為投資資本。因此,在資金來源合法程度的確認上,會通過了解投資者本人、親屬、重要關聯人是否為重點關注人群(如政府官員、國有機構/企業高官或非法機構/國家/成員等等)來執行。
(2)投資者投資資格確認。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針對「專業投資人」的規定,金融機構會通過了解投資者投資經歷、資產情況、職業收入能力和風險測評結果來執行。
『陸』 新規定對銀行財務管理有何影響
《通知》規定,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柒』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7)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捌』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