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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務院嚴禁國資委設置金融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5-24 13:06:32

Ⅰ 為什麼金融企業不歸國資委管理

。。。。那其他工商類企業里的資產也不一定都是國有資產啊。。。。而且金融企業里也有國有資產啊!金融企業目前處於多頭監管之中,財政部和中央匯金公司為事實上的國有資本出資人,《企業國有資產法》也未對金融國資做出明確規定,目前關於金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問題一直都在爭論,包括要不要成立金融國資委~

Ⅱ 國資委是國務院下屬部門嗎

不是,國資委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2)國務院嚴禁國資委設置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2018年3月22日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規定部門設置如下:

國務院設置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6個)。

2018年3月22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外交部、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防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審計署。

(其中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二、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國務院直屬機構: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體育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務院參事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四、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 。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行政學院與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六、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遊部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

七、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是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劃分的一個部門。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


參考來源:

網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Ⅲ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有哪些

國資委監管的監管范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包括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國資委的全稱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央企業和國務院直屬企業有什麼區別

1、管理部門不同:國企的管理部門是所在地方政府的國資委,央企的管理部門是國務院下屬的國資委。

2、行政級別不同:國企的行政級別,不如央企的行政級別高,舉例,國企只是一個地級市,央企則是直轄市。

3、福利和待遇不同:央企的福利和待遇,整體而言,比國企要好很多。

4、員工數量不同:央企的規模很大,所以央企員工數量也很多,相比央企,國企的員工數量比較少。

(4)國務院嚴禁國資委設置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36號令的要求,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換句話說,相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行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可以由國家出資企業自行呈報。

在最新出台的36號令基礎上,專門針對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專項辦法研究,以及國有股東合理持股比例的確定工作,將由國資委進一步主導推動完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央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務院直屬機構

Ⅳ 國資委是個什麼單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性質: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資委依據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於2003年設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正部級直屬特設機構。經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對有關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管范圍是部分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企業和其他特殊中央企業)的國有資產。

(5)國務院嚴禁國資委設置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4號),

決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保留監督一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Ⅵ 國資委 單位性質

國資委單位性質是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正部級),根據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如下: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5、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6、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7、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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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及職責如下:

1、辦公廳(黨委辦公廳)

負責委機關文電、會議、機要、督辦、保密、信息、檔案、信訪、信息化、政務公開等工作;聯系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2、政策法規局

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組織起草、審核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承擔委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政府間有關國有企業議題的對話和談判等涉外政策法律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3、規劃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

4、財務監管局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5、產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6、企業改革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7、考核分配局

健全企業國際對標、行業對標體系,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8、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局

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

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

9、綜合局

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以及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

10、監督二局、監督三局

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委內廳局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11、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

研究制定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12、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

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中央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13、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國資委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14、研究局

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

15、國際合作局

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外事事務,配合做好境外突發事件和危機處理工作。

16、人事局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17、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局(行業協會商會工作局)

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研究制定有關規劃、制度和措施;審核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做好外事相關工作;承擔向行業協會商會委派和管理監事工作。

18、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

負責所屬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所聯系協會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

19、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0、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

負責組織開展對國資委黨委任免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國資委直屬單位、具有黨組織隸屬關系的行業協會開展巡視監督;加強對中央企業開展內部巡視的領導和指導。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概況

Ⅶ 國資委下屬企業屬何種性質

國資委下屬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的一種盈利性的經濟組織。與私營企業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唯一的區別就是股東是政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7)國務院嚴禁國資委設置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機構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 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國務院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國資委是不是可以管理所有央企

並不是所有的央企都歸國資委管。
國務院國資委所管理的央企數量是196家,經過重組,至2014年1月,國資委直接管理的央企數量113家。加上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金融央企,一共為125家央企。

廣義的中央企業包括三類:
一是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從經濟作用上分為提供公共產品的,如軍工、電信;提供自然壟斷產品的,如石油;提供競爭性產品的,如一般工業、建築、貿易。
二是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管理的企業,屬於金融行業,如國有五大銀行(建行、農行、中行、交行、工商銀行)及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
三是由國務院其他部門或群眾團體管理的企業,屬於煙草、黃金、鐵路客貨運、港口、機場、廣播、電視、文化、出版等行業。
狹義的中央企業通常指由國務院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企業。相對於其他一些國家來講,中國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范圍是比較窄的。

Ⅸ 國資委監管哪些部門

國資委監管的監管范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包括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國資委的全稱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