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高管應具備什麼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一般不超過50周歲,從業經驗特別豐富、業務能力特別突出的優秀人才,報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3、企業應聘人員,一般應具備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數據、零售等相關類型企業工作經驗,且擔任過資產規模居前、業務規模領先、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此類機構重要崗位領導職務滿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應聘人員,一般應具有正高級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獨立主持多個省部級及以上大型重點項目經歷,為推動學科前沿領域發展或高端技術領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或高端技術領域的領軍人才;
5、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應聘人員,一般應擔任正處級職務滿3年,或擔任副司局級及以上職務;
6、內部應聘人員,一般應在總、分、子公司擔任相當於總公司部門總經理級及以上管理職務滿3年。
(1)過去2月5名金融機構高管擴展閱讀
有關要求和聲明
(一)資格條件中對年齡和任職時間的計算截止於2019年4月12日。
(二)對應聘人員資料嚴格保密,僅用於此次選聘工作,所有資料恕不退還,銀聯不向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三)應聘者應對提交的信息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聘任資格。
(四)銀聯將對擬聘任的候選人進行組織考察或背景調查,候選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五)選聘職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人數不足的,該職位可視情況不進入後續選聘流程。應聘人員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選聘職位可空缺。
2. 誰能幫我把本次華爾街金融危機的前因後果詳細地給兄弟解釋一下!
剛剛過去的一周,一場百年不遇的金融大海嘯席捲整個華爾街。
一家接一家大型金融機構轟然倒下,美國政府史無前例地動用萬億美元生死大救贖,各國央行空前一致出手救市,投資者的心隨著股指劇烈波動而上下起伏。
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場危機?發展中的中國資本市場該從中汲取怎樣的教訓?日前,本報記者獨家采訪了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祁斌。
祁斌表示,美國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激進轉變、美國金融市場過度自由的監管和發展模式以及過於"廉價"的信用,是導致華爾街金融危機的三座"冰山"。他認為,我們應該認真研討華爾街危機給我們帶來的啟示,借鑒其教訓,但也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要看到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模式和發展階段與華爾街的不同。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應該審慎推進金融創新,強化風險控制機制,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海面下的三座冰山"
祁斌認為,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只是"海面上的浮冰",是華爾街金融危機的直接誘因。華爾街金融危機的根源,源自隱藏於水底的三座"冰山",其最早的形成,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的九十年代。
第一,美國投資銀行的經營模式在過去十年間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度投機和過高的杠桿率使得投行走上了一條不歸之路。傳統上以賺取傭金收入為主、對資本金要求很低的投資銀行,在高利潤的誘惑和激烈競爭的壓力下,大量從事次貸市場和復雜產品的投資,投行悄然變成了追逐高風險的對沖基金。例如,高盛公司在近年內,直接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所獲佔到其總收入的80%左右。出於競爭壓力,其他投資銀行也在做類似的轉型。在對大量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投行賺取了大量利潤,例如高盛和摩根斯坦利兩家投行在過去十幾年中每年的平均凈資產回報率高達20%左右,遠遠高出商業銀行12%-13%的回報率。但同時,這些投行也拆借了大量資金,"錢不夠就借",杠桿比率一再提高,從而積累了巨大的風險。雷曼兄弟宣布進入破產保護時,其負債高達6130億美元,負債權益比是6130∶260,美林被收購前負債權益比率也超過20倍。
過高的杠桿比率,使得投行的經營風險不斷上升,而投資銀行在激進參與的同時,卻沒有對風險進行足夠的控制。一方面,由於杠桿率較高,一旦投資出現問題會使其虧損程度遠遠超出資本金;另一方面,高杠桿使得這些投資銀行對流動性要求較高,在市場較為寬松時,尚可通過貨幣市場融資來填補交易的資金缺口,而一旦自身財務狀況惡化,評級公司降低其評級使融資成本上升,便可能造成投資銀行無法通過融資維持流動性,貝爾斯登便是因此遭擠兌而倒下。同樣,評級公司降低雷曼兄弟的評級,也是其徹底崩盤的重要因素。
1998年,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一家對沖基金倒下,就掀起了金融市場的軒然大波,而現在這么多投資銀行實際上在變相從事對沖基金的業務卻缺乏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潛在的風險可想而知。
第二,美國金融市場過度自由化的發展模式走到了極端,衍生品過度泛濫,監管長期缺位,直至出現系統性的崩潰。摩根斯坦利亞洲區前主席曾表示,在全球所有金融市場中,東京和紐約的金融市場可能是兩個極端。東京市場是全世界最沒有創新的證券市場,而紐約市場是全世界最有活力的市場。他說,兩個市場迥然不同的原因可能非常小,那就是,在兩個市場上對證券的定義有所不同。在東京市場,證券被定義成為"Stock or Bond"--也就是,股票或債券。如果一個金融產品不是股票或者債券,上市之前政府的審批可能長達兩年。而紐約是另外一個極端,那就是"Anything Under the Sun"--太陽底下的任何東西,只要你能想到,"上午一包裝,下午就能賣出去"。所以各種金融衍生品和證券化產品在美國非常多,金融機構不停地創造出各種各樣眼花繚亂的復雜產品,通過櫃台交易(OTC),不需要論證,也沒有監管,只要有對手方買,能夠成交就行,當然這些對手方大都也是金融機構。這種模式使得金融產品極大地豐富,但有時候容易走過頭了,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金融衍生品過度泛濫。"一旦系統性風險出現的時候,危機就來得很快。"
第三,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美國信用體系越來越"廉價",不僅透支了未來,也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這從申辦信用卡可見一斑。九十年代初期,中國留學生到美國,大概半年後才能拿到第一張信用卡。但到九十年代末期,一個剛到美國的中國留學生一周之內就會收到幾張信用卡,甚至在機場飛機剛落地就有信用卡公司主動給他辦理。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美國人透支未來的消費習慣愈演愈盛,而透支的利息高達17%左右,信用卡公司為了追逐這個高額利潤,就瘋狂地到處尋找下一個客戶,甚至主動給毫無信用記錄的人郵寄信用卡。同時,17%的利潤,也使得信用卡公司能夠承擔較大比例的壞帳,所以大量信用卡公司也疏於控制信用卡使用環節中的各種風險,出現了問題就輕松地將其作為壞帳撇掉。但如果某一天這17%的高利潤不能延續,風險就來了。
很大程度上,次貸的發生就和"廉價"的信用相關。格林斯潘時期,美聯儲不斷降低利息,大量資金湧入房地產市場,推高房價。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火爆,使得美國眾多銀行對於房地產市場的預期過於樂觀,貸款條件不斷放鬆,以至於沒有任何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很差的居民也可以申請貸款。這些低質量的貸款隨後通過美國發達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斷包裝被銷往全球,然而,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漫長的銷售鏈條,導致投資者看不到貸款質量的高低,與此同時,風險可以得到分散但卻不可能消除,等到美國進入加息周期,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這些風險就會像埋藏的定時炸彈被引爆。
深刻反思華爾街危機的教訓
"此次危機不會是華爾街最後一次金融危機。華爾街不斷地發生這種危機,歷史上已發生過很多次,這次只是又發生了一次而已。"祁斌認為,華爾街的發展歷史中,大大小小的危機出現過上百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金融市場的發展歷史就是一部不斷發生危機、不斷進行修正的過程,只是這次危機是最新的一次,並且在很多人看來,其涉及面之廣和影響之大,是史無前例的。
他表示,我們應該深刻分析華爾街危機的成因和教訓,並給正在發展中的中國資本市場提供有益的借鑒。
首先,是要對美國投資銀行運作模式的缺陷深入分析。近年來,投資銀行紛紛開始由傳統上以服務為主、靠賺取傭金的業務模式轉向以資金交易為主的經營模式,大量涉足衍生品交易、對沖基金這些風險較高的領域,變相成為對沖基金,而在這一過程中風險控制又沒有及時跟上,導致其紛紛陷入困境。
華爾街金融機構過度強調短期回報的激勵機制也是危機產生的誘因之一,金融機構高管的薪酬和激勵機制沒有與機構的風險管理、長期業績相掛鉤,形成了較高的"道德風險",促成管理層短期行為傾向較重,為迎合追求利潤的需要,投資銀行不斷設計復雜的產品以至於其自身都難以對這些產品的風險加以判斷,也就難以進行風險控制了。
此外,此次危機暴露出投資銀行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和運營模式的缺陷。未來,全能銀行是否會成為投行業務的唯一"宿主"?獨立的投行還會不會有存在的空間?如果有,如何修正現有的投行的經營模式,是否需要對投資銀行的資本金設定更加嚴格的要求?是否應該考慮將高風險的投資業務剝離成為獨立子公司?"高盛和大摩申請成為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並不意味著投資銀行業務的結束,可能更多的是投行業務管理模式的轉型,以及對過去一段時期激進風格的修正。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可以互相借鑒對方的管理模式"。但與此同時,並入或轉為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如何切實做到有效監控風險?與商業銀行的文化沖突如何協調?這些問題仍然需要我們深入研究。
第二,美國九十年代以來的貨幣政策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思。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美國金融市場曾出現過數次較大的危機,美聯儲多次採取注資、降息等方式,這在當時可能是不得已的選擇,但是這也許是對未來的一種過度透支,暫時把問題掩蓋下去,最後問題暴露的時候,變得不可收拾。當然,眾所周知,這其中的平衡是很難把握的。
第三,如何對金融創新實施有效監管值得我們反思。此次危機表明,在證券化產品風險充分暴露前就進行大規模推廣存在一定問題,也不符合審慎監管的原則。全球化和金融混業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如何強化監管部門對創新產品的主觀判斷和裁量的權利,同時又能保證這種裁量的科學性及防範可能的道德風險?如何建立一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金融市場的有效金融監管體系?這些都需要我們進一步思考。
第四,國際金融市場聯系日趨緊密,如何防範或有效阻斷金融風險的傳遞需要深入研究。此次危機表明,在國際金融市場日趨一體化的情況下,金融風險在各個不同的子市場及全球市場的傳播更為迅速、更為廣泛,如何對大規模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有較為有效的預警措施?如何有效阻斷金融風險的傳遞?如何建立起不同國家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這些都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辯證看待華爾街危機
華爾街發生的危機,在我國也激起了廣泛的討論,這對於我們更加科學地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但發達市場發生的風暴也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疑惑,虛擬經濟的利與弊、金融創新的風險與回報、資本市場發展模式的選擇等,都成為討論的焦點。
要進一步探討美國次貸危機可以給我們提供什麼經驗和教訓,還要求我們深刻認識華爾街和中國資本市場的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和發展模式的不同。祁斌表示,這場危機給我們提供了一次觀察和反思金融市場發展模式和方向的機會。他認為,"需要仔細比較中美兩國金融市場的異同點,才能准確解讀次貸危機。不認真研究和汲取華爾街危機的教訓是不負責任的,誤讀華爾街的危機也是十分危險的。"
在發展階段上,美國市場經過了兩百多年的發展,在一些領域中,如一些傳統的投行業務,已經達到一定的飽和期,發展速度也明顯放慢了。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盡管此次危機對其金融體系有很大的打擊,但美國市場仍然是一個相對發達的市場。美國市場的金融產品高度復雜,甚至近年來高度泛濫。而我國的資本市場仍處於新興加轉軌的初級階段,國民經濟對於資本市場提供的服務還有巨大的需求,同時,我國經濟的轉型和自主創新經濟體系的構建也需要資本市場提供有效的支持。從金融產品的角度來看,我們也處在發展的早期。兩者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們不能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危機而停止我們發展的步伐。我們應該在認真研究和汲取美國市場的教訓的同時,堅定不移地推動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走穩健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之路。不能因為美國市場犯了錯誤,我們也停下來,那將使我們錯失良機。世界金融市場的競爭是非常激烈和殘酷的,對此,我們一定要有非常清醒的認識。
從發展模式來看,美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模式基本上是一個自下而上、自我演進的模式。其間有過一次重大調整是在1929年前後。兩百多年前美國資本市場萌芽時,完全是放任自流的狀態,政府不介入,在前100年裡甚至對上市公司沒有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134年裡都沒有證券監管機構。到1929年股市崩潰,政府不介入不行了,才進行修正,成立了監管機構,制定了證券交易和監管的法律法規,試圖尋找到政府與市場的平衡點。隨後,這個過程也一直在不斷地反復和搖擺中。近年的一個例子是,1998年,美國的長期資本公司造成美國市場崩潰後,很多人士都呼籲對對沖基金(hedge fund)實施監管,但是到現在美國監管機構還沒有這樣做。總體來說,美國反對政府幹預的力量非常強。相信這次危機以後,要求加強對hedge fund監管的聲音又會高起來。而我們則是自上而下的發展模式,從市場發展早期開始,一直是政府和市場力量來共同推動市場的發展。應該說,沒有絕對的自由也沒有絕對的管制,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尋找兩者的平衡點。
此次危機爆發以後,美國將不可避免地從過度的自由化向中間點回歸。而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簡化行政審批,加強監管,推動市場化改革一直是大方向和主旋律。過去三十年,中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革,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評論,"在人類歷史上,還從未有過如此多的人,在如此短暫的時間里,生活水平獲得了如此巨大的提高",正是由於經濟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才使得中國經濟成為了全世界最為亮麗的一道風景線。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律也是如此,但是這一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也必須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我們把握節奏,不斷找尋政府與市場力量的合理的平衡點,以更加有效地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此次美國的危機提供了一個過猶不及、自由化泛濫、整個社會也為此支付了高昂成本的經典案例,對我們很有警示和幫助作用。
同時,此次危機也再次證明,虛擬經濟的發展如果脫離了實體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會產生災難性的結果。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的出現本意,是將這些貸款在證券化市場上進行分拆、打包、定價和交易,為廣大投資者所持有,進而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但是由於金融衍生工具過於復雜,銷售鏈條過長,同時出於對高額利潤的盲目追求和競爭的壓力,所有參與這些過程的金融機構都忽視了必要的風險控制。加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純粹為了追求高利潤而參加到復雜金融衍生品的創設、交易和投機中,使這些業務變成了純粹的金錢游戲,使得很多復雜產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交易與其分散金融市場風險的初衷差之千里,遠遠脫離了實體經濟發展的需求,金融危機的最終降臨成為必然。
但是,盡管虛擬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不斷有"劍走偏鋒"的情況出現,我們不能由此否定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作用。歷史反復證明,資本市場在推動各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依然還是當今全球競爭的戰略制高點。
"真正的華爾街是什麼?華爾街實際上不光是指它'物理'上的含義和它作為一個金融市場的代表,它其實還是指美國金融服務業的一批專業人才,這批人大概有30萬,如果說每天傍晚,所有的這些人群都退去的時候,華爾街只是一座空城。"他表示,由於華爾街發生大規模的動盪,大量訓練有素的金融專業人才失去工作,一部分華爾街的金融人才特別是我國留學生可能為我國金融機構所用,使我國資本市場在金融人才的國際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
祁斌表示,在全球化時代的今天,國際競爭日趨白熱化,我國資本市場要屹立於世界之林,最根本的還是要不斷提升自身競爭力。為此,我們要繼續強化基礎性制度建設,加快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步伐,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3.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4.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4)過去2月5名金融機構高管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5. 保監局高管任職規定
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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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6)過去2月5名金融機構高管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7.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幾年輪崗一年回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答案】A【答案解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業務和高級管理人員。機構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業務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及開辦新的產品和服務,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是指對金融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