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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日期

發布時間: 2021-05-24 04:10:27

❶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1)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日期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❷ 吊銷,撤銷,取消,注銷 四個詞意有什麼區別呢

吊銷:收回並注銷(發出去的證件)
撤銷:取消,也作撤消
取消:使原有的制度,規章,資格,權力等失去效力
注銷:取消登記過的事項

❸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不是人大頒布的,合法嗎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制定的條例。經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❹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的介紹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制定的條例。經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❺ 什麼情況下土地轉讓過戶可以不繳納增值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徵增值稅。
《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財稅字[1999]293號)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
10、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1、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2、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房地產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13、第29屆奧運會取得收入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的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14、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時,免徵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15、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徵。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內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16、產權未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17、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情形的,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在下列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並報省局備案: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5號)
18、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扣除項目規定。對單位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80%至95%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5號)
19、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徵。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即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1%至1.5%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20、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21、災後重建安居房建設轉讓免徵土地增值稅。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22、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3、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24、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的收入免稅。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亞運會組織委員會、大運會執行局和大冬會組織委員會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應繳納的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4號)
2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❻ 2000年企業房產契稅減免政策

房產稅優惠政策

一、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5條

2、困難減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條例第6條

3、事業單位免稅。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的事業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稅3年。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4、企業免稅房產。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

5、人防工程免稅。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

6、危房免稅。經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7、微利虧損企業免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8、停產、撤銷企業免稅。企業停產、撤銷後,對其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暫不徵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9、臨時性房屋免稅。基建工地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0、大修房產免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1、未開征地區免稅。在未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2、集貿市場減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由各省、區、市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3號)

13、鐵道部企業房產免稅。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8號)

14、勞改勞教企業免稅。對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費的勞改勞教單位,免徵房產稅。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改勞教單位,在規定免稅期滿後,實行下列稅收優惠: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和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凡生產經營用房產,照章征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數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全部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87]財稅地字第2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87]財稅地字第29號)

15、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9]44號)

16、血站免稅。對批准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17、高校後勤實體房產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房產稅。

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25號)

18、醫衛生機構房產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徵房產稅3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78號)

20、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21、住房租賃免稅。從2000年1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銷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22、個人出租住房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23、回收土地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

24、儲備糧油房產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3號)

25、農村郵政企業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 (國稅函[2001]379號)

26、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免稅。從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147號)

27、儲備糖、肉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所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163號)

28、大連證券破產清算免稅。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88號)

29、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30、儲備棉用房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

31、轉制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科研開發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37號)

32、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33、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繼續免徵房產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從2003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

34、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免徵房產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35、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6、部分鐵路運輸企業免徵。繼續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

37、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免稅。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

38、房屋大修期間免稅。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

39、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暫免徵稅。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

40、房屋大修期間免稅手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徵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一個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大修完工後,應按規定調整房產計稅價值;納稅人需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調整的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161號)

41、供熱企業暫免徵收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於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佔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0號)

註:此文件已經國稅發[2008]8號宣布失效或廢止

42、鐵路運輸企業免稅。自2006年3月8日起,享受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

43、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免稅。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恢復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90號)

44、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房免稅。自2006年1月 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第105號)

45、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房產免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46、地方商品儲備免徵房產稅。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

47、加油站罩棚不征房產稅。加油站罩棚不屬於房產,不徵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

48、供熱企業繼續免徵房產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49、文化單位轉制企業免徵。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5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發展。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2、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旅遊賓館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旅遊賓館,可向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關於促進旅遊賓館業發展的意見》鎮政辦發[2009]63號)

二、稅項扣除

房產余值計征。對於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的,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作為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具體減除幅度,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6]90號)

❼ 公益性亊業用地怎麼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3號、國稅地[1989]44號)

10.石油、天然氣生產用地免稅。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的下列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石油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採油(氣)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道用地;

(5)通訊、輸變電線路用地。

11.工礦區用地免稅。對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與各種採油(氣)井相配套的場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採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等用地。

12.煤炭企業用地免稅。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9號)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葯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6)報廢礦井佔地,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13.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號)

14.機場用地免稅。民航機場的機場飛行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32號)

15.港口用地免稅。對港口碼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3號)

16.鹽場用地減免。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徵收或定期減免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1號)

17.免稅單位用地免稅。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8.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9.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20.特定項目用地減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免徵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

(2)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

(3)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4)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

(5)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前納稅有困難的;

(7)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納稅有困難的;

(8)城鎮集貿市場用地。

21.海洋石油企業用地免稅。海洋石油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油發[1990]3號)

(1)導管架、平台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輸油氣管線用地;通訊天線用地;

(3)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22.礦山企業用地免稅。對礦山企業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葯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岩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佔用,在未利用前,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2號)

23.出售公有住房免稅。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房改之日起,3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綜[1992]106號)

24.軍工企業用地免稅。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25.科研軍品免稅。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無法分割的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軍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26.災害減免。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稅[1995]54號)

27.鐵路企業用地免稅。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7]8號)

28.血站用地免稅。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9]264號)

29.高校後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3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3年。(財稅[2000]42號)

3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3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白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97號)

33.回收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0號)

34.農村郵政用地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用地,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函[2001]379號)

35.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單位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因施工、生產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28號)

3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地土使用稅。(財稅[2003]141號)

37.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繼續免徵土地使用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49號)

38.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12號)

❽ 印花稅對金融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上述借款合同可享受免徵印花稅的優惠,除此之外,對於同行拆借合同,也是可以免徵印花稅的。

❾ 房地產增值稅如何繳納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速算扣除系數。增值稅的徵收方式:第一步,核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第二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