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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5-23 22:36:35

⑴ 審慎性經營的內容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19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並制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應的審慎經營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審慎經營規則。」

第21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監管角度而言,銀行審慎經營規則包括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這類股則具體表現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銀行無限度地增加風險;但是這些要求不應取代管理部門的決策,而是規定最低審慎標准,確保銀行以穩妥的方式開展業務。

⑵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是不限於:

1.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2.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3.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

4.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

5.損失准備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6.風險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若資產分散程度不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潛在風險,甚至產生巨額損失。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暴露。

7.關聯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

8.資產流動性。流動性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資產的增長籌集資金和履行合同承諾、支付到期債務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的今天,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秉持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將用戶利益和風險管控放在首位,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助力。

⑶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⑷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金融監管的原則有:
分類監管原則,即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分類監管.
公平對待原則,即對不同類的金融機構,監管力度是一樣的,對同類的金融機構內的個別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一樣的,對內資和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一樣的,均要為國民待遇.
公開監管原則,即金融監管要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

⑸ 審慎監管原則有哪些

審慎性監管原則又被稱為"結構性的早期干預和解決"方案。1991年的FDICIA法案包含"迅速糾正行動條款(簡稱PCA)"和"最小成本解決條款(簡稱LCR)"。按照這樣的條款,當一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降低到2%時,如果它的股東還不能及時補充資本金,那麼監管當局就應當清算或者出售這家銀行。其精髓在於盡可能趕在銀行資本金完全損失掉之前採取行動,以便讓銀行股東之外的其它人不受損失,也避免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只會發生在監管者監管不充分、未能及時採取行動和監管者被欺詐的情形中。巴塞爾協議中約定的國際監管准則也與審慎性監管相一致。以前,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完全來自存款保險制度;今天,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任更多來自審慎性監管。

⑹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 區別 聯系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與聯系:

1、目的不同。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防止經濟增長受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的目的在於控制個體金融機構或行業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2、內容不同。宏觀審慎監管側重在對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影響力的監管上,同時關注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而微觀審慎監管側重於對金融機構的個體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監管。

3、對象不同。宏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行為,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則更關注於具體金融機構的合規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等事件。

4、聯系:良好的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可以相互促進,增強彼此的監管效果。由於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手段也會大相庭徑,比如宏觀審慎監管會因為強調整體的穩定性而忽略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微觀審慎監管則相反,首先關注的是個體風險控制。

(6)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原則擴展閱讀:

宏觀審慎監管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准和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後,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審慎監管框架分為宏觀審慎監測框架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兩個部分。前者通過指標體系識別和監測系統風險,後者側重於研發干預系統風險的政策工具。作為二者的基礎,還應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

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包括哪些內容

監管角度而言 銀行審慎經營規則包括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這類股則具體表現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銀行無限度地增加風險 但是這些要求不應取代管理部門的決策,而是規定最低審慎標准,確保銀行以穩妥的方式開展業務。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⑻ 商業銀行設立的審慎性原則是有哪些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1、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資本作為一種風險緩沖劑,具有承擔風險、吸收損失、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意外沖擊的作用,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 監管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狀況,成為銀監會成立後的工作目標之一。據報道:資本充足率達到%的全國主要商業銀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5年年末的53家,資本充足率達標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比重由2003年年初的0.6%,上升到2005年年末的75%;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四個基本要素: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內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個要素:1.內部控制環境;2.風險識別與評估;3.內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與反饋;5.監督評價與糾正。 4、資產質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有問題資產進行嚴密監控,加大回收力度,減少資產損失。 5、損失准備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它是銀行除資本金外避免損失的又一道防線。在有的國家立法或監管當局規定了強制性的呆賬准備金比率,但更多的國家是賦予銀行自己決定呆賬准備金的權力,而監管當局關注的是確定呆賬准備金的方法和過程是否合理,呆賬准備金整體水平是否恰當,呆賬是否及時核銷。 6、風險集中 俗話說,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無數次的銀行倒閉也應驗了這句俗話的真理性:風險過度集中是銀行穩健安全運行的最大危害之一。當銀行風險過度集中於某個借款人、某個行業或某個國家時,一旦後者因為各種原因發生償付困難,銀行的資產損失自然要比風險分散的情況下要大得多。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集中,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集中。銀行監管機構則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風險集中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制定審慎監管限額,特別是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風險集中的審慎限額,促使其在經營過程中適當地分散風險,防止因風險過度集中而遭受損失。 7、關聯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其中,關聯授信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的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信用證、保函、透支、同業拆借、擔保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的進行內部授權管理,確保關聯交易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並將關聯交易限制在監管機構和自身規定的審慎限額內。 雖然各國法律對銀行的風險集中度和關聯交易有著明確與嚴格的規定,他們仍然成為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主要原因。美國國會會計總辦公室對1990年至1991年美國286家銀行倒閉案所作的調查顯示,81家銀行因向內部人貸款而損失慘重,82家銀行共發生過148起違反聯邦法律關於貸款限額的規定,70家銀行有103起對內部人發放優惠貸款。亞洲金融危機中東亞和東南亞銀行倒閉的一個原因就是過度集中的貸款風險和太多的關聯貸款。這些事實說明,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關風險集中的法律規定和監管標准,多未得到有效與充分的實施。 8、資產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銀行滿足未來現金需求的能力。由於銀行對未來現金需求量與銀行未來現金來源渠道的不確定性,使銀行對流動性的測算非常困難,立法或監管當局制定劃一的流動性比率,要麼不能准確測算銀行未來現金實際需求量,要麼增加銀行的營運成本。因此國際上的一個趨勢是允許銀行自己決定流動性比率,而監管當局的責任是保證銀行建立完善的流動性管理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具備多樣化的融資渠道和充足的流動性資產,有效地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保持充足的流動性。流動性管理的關鍵因素是具備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集中的流動性控制、對不同情況下凈融資需求的分析、多樣性的融資渠道和應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