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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公證處非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5-22 12:08:51

⑴ 為啥公證處是非盈利機構卻還是要收費啊,而且還那麼貴!

明文規定了公證處是非盈利機構,那麼只收個工本費還情有可原,就像婚姻登記所一樣,人家婚姻所肯定比你公證處忙吧,卻只收十幾塊。 公證處公證一個案子卻200起步大的能上萬,還說不是盈利行為?

⑵ 公證處是什麼性質單位

一、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二、公證處屬於當地司法局管理的事業單位。主管單位是司法局。

三、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公證處收費的標准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公證法》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2)公證處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申辦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

⑶ 關於土地局稱根據相關規定,他們不受理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土地抵押登記,那麼雙方拿著文件走公證程序可以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五、規范土地抵押登記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⑷ 公證處到底是個什麼性質

公證處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一、主要性質:

公證處是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二、公證處: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台及國內的民事、經濟公證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三、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公證處是國家的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的,合法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一個證明機構。一般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設立公證機構。

⑸ 開公證處需要一些什麼條件

目前,在我國設立公證機構比較難,一般為政府行為,具體條件和方法如下,供你參考。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司法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8條第1項);
(2)有固定的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8條第2項);
(3)有二名以上公證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8條第3項);
(4)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8條第4項)。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符合經司法部核定的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要求(司法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准,並逐級報省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0條)。
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司法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13條)。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
(2)擬採用的公證機構名稱;
(3)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
(4)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5)開辦資金證明;
(6)辦公場所證明。
政策咨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司法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辦事時限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司法廳審批。
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准設立或者不予批准設立的決定。對准予設立的,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在決定中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批准設立公證機構的決定,應當報司法部備案。省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批准設立的公證機構以及公證機構重要的變更事項,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後二十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⑹ 公證處到底屬於什麼性質單位行政事業還是企業非企業單位

現階段,公證機構存在著行政機關、事業體制、合作制三種性質的組織形式。

⑺ 關於土地抵押登記的疑問,如果土地局不受理非金融機構的抵押登記,雙方拿著協議合同走公證的程序可以嗎

可以將你們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具體事宜請咨詢該宗土地所在地公證處。

⑻ 公證處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公證組織的性質應為事業單位 。

在我國,對公證組織應屬性質大體有3種主張:

  1. 因公證處在政府編制序列,屬於行政機關;

  2. 公證制度屬司法制度組成部分,公證處是證明機關;

  3. 公證人向社會提供智力性的法律服務,公證處屬中介組織。

拓展資料:

我國公證制度的特徵 一般認為,公證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證辦理的直接原則等特點。在與其他證明活動(如私證、認證、簽證、保證)或相關制度(如民事訴訟、行政行為)比較的基礎上,我國公證制度的特徵主要表現為下列兩方面:

  1. 公證是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公證證明不同於私證、認證、簽證、保證等一般的證明,有其特殊性;

  2. 公證是一種非訴訟司法活動。我國的司法制度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

《公證法》第4條規定,全國設立中國公證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規定: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⑼ 公證處不能有哪些行為

1、跨區域公證行為
公證法
第三章公證執業區域
第十三條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第十六條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2、不應該公證的行為
公證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3、出現司法部的五不準行為

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司發通[2017]83號

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

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4、沒有核實核查,現場勘察、詢問、鑒定等等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總之,不符合公證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公證處和公證員不能做的。

⑽ 公證處是一樣什麼樣的機構

公證處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規范運行作了法律條文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