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從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的借款是否屬於長期借款
不屬於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項借款.
而從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的借款我感覺應該屬於其他應付款.
會計分錄為:
1.借入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XX單位
2.付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現金)
B. 非銀行金融機構能從事委託貸款嗎,比如個人能否委託從事明間借貸業務的公司發放貸款,並簽訂委託合同嗎。
民間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范圍一般為 抵押 質押 擔保 和信用貸款..
C.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3)非金融機構借貸委貸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D. 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約定利息借款給個人,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我剛從我的經濟法寫上抄下來給你,希望能幫到你
E. 非金融機構是否可以辦理貸款業務
非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借出資金,但國家規定不允許打出「貸款」、「借貸」等字樣
F.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能否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因為擔保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不能是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G.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法通則
H. 非銀行金融機構能從事委託貸款嗎
所謂個人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記者了解到,個人委託貸款作為個人的重要理財方式之一,可以為委託人提供新的理財機會,為借款人提供更多可選擇的融資渠道,為銀行帶來中間業務收入,不失為一個「多贏」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