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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违反信托责任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5-21 22:47:55

信托案例分析

已经可以使用个人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做传承安排了。
或者使用保险金信托3.0版本。

Ⅱ 求一篇法律案例分析 包括案情、 分析案情、法律责任、案例启示 谢谢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Ⅲ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该合同有效;
二、该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还是承认合同的,至少认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认产品质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托别人传达的方法传递信息的话,传达错误、未传达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人负责,因此没有捎到口信应该由被告负责。
三、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一、因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资,属于非法向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投资不动产的行为,所以受到查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思考法院将双方的关系识别为信托关系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私法的源源结构应当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三个层次,司法解释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部分。一、司法解释在国际私法适用中的突出地位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司法解释,主要由于以下原因:(一)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逐步不适应;(二)有限的法律规则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存在法律规则的空缺;(三)法院不得借口无法可依而拒绝司法;(四)司法解释在国际私法突出地位。

Ⅳ 求解一道关于信托的英文案例分析题!!

我试试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对国际信托法规的理解,会影响答案的准确性。
故事是说: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钱人,是一个叫做汉诺威公司的老板;汉诺威公司总资产200万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个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丽莎白、女儿艾丽卡,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
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包括国债、定期存款和现金资产管理信托。
年初,高登本人心脏病住院,因而艾丽卡接替他管理信托事务。艾丽卡认为在当前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坚持既有投资策略会减损信托收益,故此决定将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际股票市场。
艾丽卡向当地银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于她父亲的信誉,她从银行取得了5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整个信托基金在艾丽卡的主导下,买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证券。不幸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不仅还不了50万美元的贷款,还欠了银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请讨论汉诺威公司,艾丽卡和当地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现在开始讨论:首先国际信托案例的分析必须基于当地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全球信托原理大同,监管法规各异,没有一定之规;我在讨论的过程中,很多都是对着国内的信托概念而来的,肯定有偏差,这个请注意。而且感觉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关于信托的设立:显然高登就是委托人,汉诺威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了整个高登家族。问题是:
(1)高登委托给汉诺威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产相分离吗?还是直接作为资本金注入了汉诺威公司,或者汉诺威公司干脆就是为了这个家族信托,而用信托资金设立的?
国内法规环境下,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离,只有有客观证据证明受托人未能尽职管理而引致信托财产受损时,才能要求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否则受益人只能接受信托财产(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预期收益)减损的事实。但在国外未必如此。
不过从字面来看,高登只是汉诺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没有强调他是“owner”。也许还有其他股东存在。
2、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设立后,汉诺威公司为受托人;高登作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担的是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的角色;负责具体信托事务管理,并拟定了保守的投资策略。
这里,委托人(高登)和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信托合同等约定;而信托执行经理高登与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关系,则是由汉诺威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约定的,相应的高登行为结果及其法律责任应该由汉诺威公司承担。
3、信托执行经理职权的转授。因为高登病了,所以艾丽卡接手。如果艾丽卡本人也是汉诺威公司的员工,且该职权转授行为取得了汉诺威公司的内部授权,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行政手续,则相应的艾丽卡成为汉诺威公司新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行为结果与法律责任也应由汉诺威公司承担。否则,高登信托执行经理职权转授就有问题了。真有问题的话,那艾丽卡的行为结果和法律责任就应该由高登和艾丽卡个人共同承担。
4、汉诺威公司或者信托的负债。没有上下文的对照,这个部分比较不好理解的是,艾丽卡找当地银行借来的50万的承债主体是谁?
如果是信托本身,那就要看当地的法规了;国内似乎是不允许信托直接负债的,信托资金的规模的扩大,只能通过增发信托受益权份额。如果是汉诺威公司,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财产是合同混用的,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艾丽卡个人,好吧,这样损失由她个人承担,理论上汉诺威公司和信托都不必负责任。但艾丽卡显然是为了实行自己的投资策略,为了信托财产的增值,才使用的这个财务杠杆。有些乱了。
5、初步结论:
(1)汉诺威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艾丽卡作为汉诺威公司指定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投资策略应该取得汉诺威公司的事先授权。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应当负一定责任。除非由诸如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证据。
(2)艾丽卡首先作为信托执行经理,应该接受汉诺威公司内部的相应处理。
(3)当地银行作为债权人,但似乎是以高登个人信用担保的,应当对高登及艾丽卡的个人资产有追偿权;如果那个个人资产是信托财产的,可以对受益人的账户进行监控,待信托终止时予以清收。
(4)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拥有的信托收益(含本金与预期收益)收到贬损。在信托终止后,由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协商如何分担。与汉诺威公司与银行无关。
(5)如果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则信托终止是否意味着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参考。

Ⅵ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Ⅶ 5个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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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盼储储time
案例分析1――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一10一1一6号。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Ⅷ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Ⅸ 委托人之一违反义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委托人有无连带责任

首先你说的应该不是委托人而是受托人吧。其他受托人有无连带责任,要看处理财产的受托人处理财产是否是全体受托人的意思,如果是,那么全体受托人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Ⅹ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范畴,为增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减少社会危险因素,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抗辩事由,即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应以受害人知其为谁为必要条件)可以免责。本题中,小男孩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因素,他对自己的“勇敢行为”是负不了责任的(尽管其很自信),故不构成“第三人过错免责”。当然甲与乙作为受害人本身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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