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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中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 2021-05-21 14:09:17

㈠ 不动产信托的发展

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上海就出现了信托业。但新中国成立后,停滞了很长一段时间,1978年后,信托业得以恢复。其后信托业利得财富得到空前发展。这一时期,国家对信托投资业的定位是“金融业的轻骑兵,是金融百货公司”。由于改革在摸索中进行,信托投资业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信托业经历了五次大的整顿,分别是1982年、1985年、1988年、1994年、1999年。但是综观历次大整顿,除了最近的一次,前几次都没有跳出膨胀、整顿、再膨胀的怪圈。
第五次整顿从1999年广东国投破产开始,到2002年6月中经开倒闭结束,历时3年。全国的信托公司由1999年以前的239家减少到现在的几十家,混乱无序的状态得到有效控制。这次整顿,化解了信托业违规运作积累的巨大金融风险,更重要的是要按照信托的本质还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使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了一个健康发展的空间。
1998年,中国几乎没有信托机构办理不动产信托业务,不过随着中国信托第五次整顿的结束,各大信托机构纷纷调整自己的业务,逐渐开办不动产信托业务。 2002年7月18日,第一个不动产信托计划――5.5亿元的“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在上海一周内售罄。2002年7月29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通过各大银行发售,这是中国信托业重新开业后的第一个房地产资金信托产品,产品规模为2.3亿元人民币。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预计收益人获得的年收益率达4%(每年支付收益,期满归还本金)。而同年9月份,北京国投的CBD信托计划则成为是中国第一个投资于地产开发的信托,到2003年9月,中国50多家信托公司有1/3的业务都与房地产业有关。特别在央行121文发布、产业基金法未获批准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信托一时成了“准产业基金”,受到房地产业界的追捧,同时也为绝大多数信托网公司看好。

㈡ 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历程

1883年美国首先成立了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后,美国投资事业才有了划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美国在战后涌现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过剩资金所致。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后,美国SEC开始对投资公司进行规范。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美国展开了一系列联邦证券交易活动,先后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并于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这些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依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条,投资公司可以分为:面额证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 Companies)、单位信托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经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类。
其中,经理公司在三种投资公司类型中运用最为普通,按投资公司法第5条又可将其分为:封闭型(Close-end Type)投资公司、开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DiversifiedType)投资公司四种。马塞诸塞商业信托是REIT的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最初采用信托形式是为规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公司所得税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但由于后来的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且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茁壮起来。着眼于投资信托的优点,美国国会于1960年通过修订内地税法典,正式开创了REIT,规定凡具备该法案第856条至859条的有关组织、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税优惠。
换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为组织形态,也可以不必负担公司所得税,而仅对股东或投资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所以REIT一般也被认为是具有投资媒介性质管道机能。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须是由非法人信托或社团组织的要件,所以现今美国的REIT组织形态可以是公司组织或信托,但必须是联邦所得税意义下非银行、储蓄贷款机构或保险公司类的公司,通过这些机构,向大众募集资金。基于危险分散原则,主要从事买卖管理不动产实体的投资或抵押担保贷款的信托投资,属于一种长期投资商品,其基本架构由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公司、保管机构和投资人四个实体组成。但按照1986年税收公司改革法的规定,REIT必须雇佣独立的不动产专家来执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务活动。

㈢ 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现状

当人们对高房价已经感觉到无奈的时候,“集体焦虑”就出现了。当这种“集体焦虑”出现之后,一切与房地产沾边的东西都会刺激人们的这种焦虑,房地产信托也自然“被焦虑”,被情绪化地关注。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多次出现一个传言击垮一家企业的案例。信用社会中,“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表面看也许就是一个传言或是无意的误读,但其背后是“集体焦虑”中的非理性。网络时代,当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之时,对于信息的辨别也更重要了。
房地产信托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房地产企业紧张的资金链使得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加大,而绿城事件以及沪京房地产企业兑付问题更是引起了市场的担忧。这也使得很多投资者对房地产信托望而生畏。 尽管房地产信托产品面临众多问题,但并不能一概否定此类产品。相关专业人士给出了建议,从来看,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率还是比较高的,投资者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审慎:首先要看项目本身的好坏,其次要房地产信托计划的风控措施,第三还要看信托公司的资质。房地产信托依然具有投资价值 。
不过专家建议,在购买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除了要考察项目的好坏之外,也要严格把握产品的风控措施,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项目和产品风险。此外在信托公司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那些股东背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
从投资品种来看,股市屡创新低,外围环境负面消息不断,反弹迹象并不明确,风险难以把控。而房地产投资受到严控,且受到限购令影响,投资房地产风险加大。相比较下来,前发行的房地产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大都在10%以上,尽管同样受到调控,但是投资者能详细了解房地产信托项目,作为资产配置的一种,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选择。

㈣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

1.房地产信托产品尚不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我国第一个比较接近国际标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为2002年7月28日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10天内2.3亿元额度全部售出,反应空前热烈。然而,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集中在市政建设项目、危改小区项目等基础建设项目上,纯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很少。
2004年全国约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亿元,而平均募集资金仅为1.47亿元。金融体系不完善,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尚待建立,使得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REITs存在显著差异,运营模式较单一,规模较小,利率缺少弹性,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差。
国内目前有57家信托基金,其中约20家投资于房地产,或采取借贷形式,或直接参与投资开发。但这些都不是通常所说的符合国际定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派息比例、免税政策上都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都只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一种最初级的阶段。
2.我国房地产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投资领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银行信贷逐年上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1997年以来,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的比重高达55%以上。房地产开发资金的三大来源分别为房屋销售“定金和预收款”、开发企业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分别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3%、30%和18%。但实际上,考虑到房地产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屋销售收入,按首付30%计算,自筹资金中有70%来自购房者的银行按揭贷款;此外,“定金和预收款”中也有3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
3.REITs在国内已具备较为巨大的市场需求。央行采取的限制各商业银行发放用于购买房地产的贷款数量等系列举措,旨在降低日益增加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然而就房地产投资的资金渠道来讲,如果仅单纯地“节流”而不注意“开源”的话,则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无论是从维护经济稳定的宏观政策角度出发,还是从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来源的微观企业角度出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已具备较为巨大的市场需求环境。
4.我国急需完善REITs相关立法。目前国内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基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例。但是这些严格来讲都只是基础,还没有一个真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出现,对基金的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加以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致使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大多处于较为散乱的发展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经营守则。目前最主要的工作是加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立法,促使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基金和专业房地产基金转变为比较标准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㈤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㈥ 信托在中国有多久的历史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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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中国房地产信贷的发展历程

指个人购买房屋时办理贷款的比重,2004年购买房屋时50%的客户办理贷款,2005年是15%,2006年是10%,说明贷款卖房的个人少,等等。
用途:分析房产市场\贷款市场等用.

㈧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

2000年北京的房地产经纪可以说是鱼龙混杂,那个阶段很多现名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一般都是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等,可他们都在从事着中介业务,一般都是居间租赁(也就是代客户看房成交之后收取佣金)和卖信息两种方式。那个时期下的广告渠道一般都是报纸和网络。之所以中介行业在北京的口碑很差,甚至很多人认为中介就是在骗!都是那个时期缔造的。他们一般采用业务和文秘分工的方式。业务员只负责带求租者看房,文秘就是专职接电话。利用广告上的报价比较低的方式吸引求租者打电话进来,当时北京城区民宅租赁的市场均价为:一居室1500左右每月、两居室在1800-2000左右每月、三居室在2200-2500左右。但是到了广告上就是一居室700,两居室1000、三居室1500.这样的数字了。可想而知每天的电话量会有多少。文秘一般根本不熟悉北京也不知道哪个地方有什么小区,所以那个时期对接电话的文秘培训是十分严格的。原则就是你可以哪里都不认识,但是你什么都要说的出来的原则。 求租者打进电话以后,肯定会问你在XXX小区的XXX房子租了么?文秘必须要这么回答,这个房子还在,我们是中介公司的。我们有两种方式,一个是给您提供房主的出租信息。租赁信息的收费是一居室我们一次性收您300、两居室500、三居室700。包您看到满意为止。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免费带您看房,成交之后收您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我们的中介费。如果客户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就是将求租者约到公司交钱。更有甚者几个求租者争抢一套出租房源。交完钱后文秘会把“房主”的电话给求租者。每天也会给求租者几个电话让其自己联系房主去看房,但是谁都可以想到,哪里有那么便宜的房子啊,所以一般会采取找人当托儿的手段,一般的托儿就是业务员。求租者给“房主”打来电话,就以种种借口托辞。到最后跟求租者说我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求租者只能再打电话到公司找房源,基本几次之后也就什么都明白了。如果求租者找到公司要求退钱,那一般就采取武力解决。 如果求租这选择了第二中方式,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居间服务。那回答就会是这样了:求租者问,那套xxx小区房子还有么?文秘回答:这个房子还在,求租者哪里能放弃这个便宜呢?肯定会说你们的中介费用没有问题,我现在是不是可以看看房子呢?文秘会用种种的说法说服客户接手市场价,常用的说法有:1、哦,您说的我们广告上的那套房子是筒子楼里的,不是真正的一居室。2、这套房子价格的确低,但是我建议您不要去租,因为这个房子里面死过人,建议给您找别的房子。。。等等说辞。求租者听到这种说法由于求租心切肯定不死心,所以肯定会问,其他房子多少钱啊?文秘的回答当然是市场价格了:一居室1500左右每月、两居室在1800-2000左右每月、三居室在2200-2500左右……

二、“房屋银行”空手套白狼到了2002左右出现了一个新的说法叫房屋银行,很多那会的房主听到这个词的时候会觉得是个不错事情,在加上业务人员的忽悠,会觉得这个事情很靠谱。业务人员会在每天的房源上面寻找一些价格合适的房子去“代理”。这个代理行内称作压房,压房也分为名压和暗压两种方式。先说明压,明压顾名思义就是明着跟房主说,我要代理你的房子,这里会涉及到一个免租期的问题,因为中介公司去帮房主租房子也是需要运转时间的啊,这个是合乎情理的。一般会这样,给房主打电话,说自己是中介公司的,有客户要看房,这里的客户会由中介公司的令一名员工假扮,见到房主后,看房主的情况,如果价格合适而且房主又可以同意代理这种方式,那就跟房主谈一下最底价格之后要出免租期,承诺房主,如果我们租不出去,我们会给您交房租,跟房主签订合同。但是中介公司给房主的付款方式是月付,但是真正的租户的付款方式却是季付以上。这样中间的差价第一次付房租的时候就出来了。如果房主不同意代理这种方式,而且价格什么的都合适,那假扮租房者的业务人员就起到作用了,他会毅然定下这套房子,跟房主说自己最近要出差,大概一个礼拜左右就能回来,但是为了表示诚意先给房主300-500元的房屋定金,但是要求房主交付定金的同时要把房子的钥匙交给自己。其实出差的借口就是在要的免租期,而要来钥匙就是准备随时带真正的租房者来看房。即是暗压房。但是一定要建立在房主住的比较远的情况下,其实说明白就是中介公司要把这套房子转租出去,从中获利。在民宅市场里价格合理,房子配置不错的房子是很好出租的,一般好的房子一个星期足以被租完。所以他们这样做是基本没有什么风险的。但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只要是挣钱的事情,很快就会有很多人去模仿操作,到了2002年下半年的时候,房屋银行慢慢的已经成为了一种恶性竞争了,都去这么压房,哪里有房屋配置好,价格又合理的房子出租呢?要是有早就被中介公司压到自己公司去了。所以后来就是只要是房子就压,大家可能要问了。中介公司不怕赔钱么?回答是怕,当然怕。所以到了那个阶段就出现了很多的恶性事件。一般采取明压方式的房子如果在免租期内没有租出去的情况下,业务人员也有两种方式解决。第一种就是直接把钥匙反锁在屋里,等房主要钱的时候跟房主说,那个业务员已经辞职了,公司不管这些事情,如果房主没完没了,那就武力解决。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主动出击,在免租期快没有的情况下直接打电话给房主约房主出来谈,一般有经验的业务员会直接跟业主说,大哥(或者大姐)因为您房子的事情我已经被公司开除了,房租的事情公司也不肯给钱,我没办法才来找您。我也刚来北京打工,没钱赔您。您要不解气打我一顿得了。房主如果不同意直接翻脸。。。如果勉强将业主房子租出去但是没有挣到多少钱怎么办呢?那只有从租户下手了,房子快到期时找种种借口不退租户押金。反正不挣钱是不成的。所以说那时的中介公司是不会赔钱的。而在那个年代中介公司不但要招聘文秘,业务员,还要招聘纠纷处理人员。(其实就是打手)在那几年,租户被打,房主被打的事情非常平常,而一般人怕找麻烦也就忍了,这样也不会挨打。典型的公司就是中大。

三、房屋银行瞬间消失在那几年中介公司的老板们挣钱都挣疯了,毕竟很多都是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前面我们说过,中介公司给业主的付款方式是月付,给客户的方式最少是季付。这里就给中介公司老板找到了挣钱的机会,很多的公司一夜消失。卷走所有的差价和房款,业主收不到钱肯定要去找中介,发现中介公司不见了,直接就会自己的房子里面找租户,一般这种情况倒霉的就是租户了。前文说过挣钱的事情很多人都会去模仿,所以后来很多的公司房子代理的价格很高,但是以底价格年付的手段租给租户,这样从中牟取暴利。其实典型的实例就是坚石地产也就是,潘石屹的弟弟,潘石坚。还有很多公司也如法炮制过,但是在这里我就不一一举例了。

四。房地产经纪公司招聘陷阱。那些年有一部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是靠招聘起家的,现在据我所知还有那时靠这个起家的公司现在依然活跃在房地产经纪的领域里,但是他们已经金盆洗手,不靠招聘挣钱了。这个可能大家就不明白了。招聘怎么还能挣钱?我回答大家,能挣钱,能得很!2002年以后真的是北京房地产的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时期。很多房地产公司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每天报纸网络上刊登广告招聘,承诺高薪,借机收取什么服装费、培训费、填表费、等等的费用,钱挣到了人去楼空。在这个“领域”里被骗的求职者真的数不胜数,很多人都有过这种经历。而且慢慢的发展到了其他的行业,计算机公司,文化公司等等。

五、房地产经纪规范的进程。2007年国家出台了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应先备案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备案工作由中介协会具体承办。备案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此外,各指定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内余额、发生额和资金往来情况通报中介协会。
60万的保证金将再次提高房产中介从业的门槛。目前实行资金监管,若要从事房产中介行业,从事买卖房屋业务要交纳100万保证金,从事租赁业务要交纳60万保证金,再加上100万的注册资金,等于必须要有260万元的资金,相对于几年前10万元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开展业务来说,门槛大大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已经有了保障。
经过这几年市场的洗礼房地产经纪走入了良性发展,品牌云集,很多小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生存不下去了纷纷倒闭。就在这激烈饿市场竞争环境中又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做民宅的中介公司为了有客户,满大街贴小广告,做高端了房地产公司购买业主资料,致使业主电话泛滥,业主们苦不堪言,城管工作人员们更是痛苦万分!个大做高端的中介公司为争抢客户打打出手,砸店、打架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各各社区门口都有中介公司的人员每天轮流“站岗”其实他们在那里不是免费的维护治安,而是为了去找客户、为了摆摊、为了发传单,弄的小区的保安人员也是深恶痛绝。还有很多的中介公司挖人走私单,也就是别的公司的员工的单子拉到自己公司签合同,给业务员高提成,据我所知有的公司居然提成高达80%这种行为是让各大公司都深恶痛绝的,也是房地产经纪人法规所禁止的。
六、房地产发展历程反思
为什么每一个好的行业竞争到最后就是发展到恶性竞争呢?为什么非要竞争到这种程度市场才精彩呢?
让我们把目光投向国外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在人们心中的信任程度跟医生和律师是其名的,也是最受人们信任的行业之一,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满大街都是,曾经在那几年就让人们认为是骗子!
在国外,房地产经纪人是必须经过严格考试,才可以从事的,在中国,除了一个简单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以外什么都没有,而且在北京所有房地产经纪人的队伍中有经纪人证书的也就占到1%都不到,而且是个人都能干,只要会说话就成。
试问,这种档次的经纪人谁敢信任呢?满大街发传单,贴小广告,小区门口等客户,这就是他们上客户的渠道,这种档次的经纪人能给我们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带来口碑还是带来唾骂呢?劝诫各大公司的经理人、老板们、不要光不挣钱,再这样毁坏房地产经纪人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