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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什么是家族信托主要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5-20 03:11:01

Ⅰ 家族信托基金是什么,有什么缺点和优点

所谓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资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协助家族财富长期传承和延续。

1、优点:财产独立存在,不受财产所有人债务影响;收益可根据自身意愿进行收取和分配。
2、缺点:该资产一旦被委托打理,则其所有权不再归属于本人;家族信托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其监管方面仍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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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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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民生信托的家族信托主要是做什么

这个秉承“敬业、守信、开拓、创新”的价值理念,为超高净值客户提供包括综合资产管理、二代传承、风险隔离、税务规划、慈善公益等全面家族服务。
在明确客户实际需求的前提下,会遵循有关信托、保险、法律和税务的法律法规,为客户制定灵活、有效、可执行的家族信托方案,以及差异化、优质化、多元化的服务,最大程度实现委托人资产隔离、财富传承或特定目的安排。

Ⅳ 国外家族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是:避税、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
国内的家族信托一般都要求1000万起步,会收取一定的年管理费和银行管理费,部分信托公司在商榷标准型家族信托的开设,免收取管理费,可以说是家族信托的好消息。
家族信托的优点主要有:
优点:
1、A身故或信托到期,分配给受益人B
2、委托人A自行做投资决策
3、一次双录,到期前均不用双录
4、保证优先认购权
5、投资+传承+受益人风险隔离
6、灵活终止、可升级为定制型、几乎免费的家族信托体验版
国外的家族信托,不建议投资,除非你对该国家的信托法非常熟悉,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是具有本土色彩的,所以本土人建议用本土的家族信托结构

Ⅳ 解析什么叫家族信托基金

家族基金(是指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一家族的多个成员的基金,不管以信托形式、离岸公司形式,还是以单一户头或银行账户形式存在,都可以统称为"家族基金"。家族基金的概念在欧美国家比较流行,在中国才刚刚起步。

??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合理分配资产,很多情况下,委托人(如:某个富有家族企业的创立人)对受益人(如:创立人的子女及子女的后代)继承和使用他的财产有具体的要求,此时通过信托协议的方式来管理遗产,则是最合适不过的了。

具体内容可以咨询专业机构,以优脉为例,优脉成立于2014年,是隶属于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品牌。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优脉是中国市场坚持买方定位的财富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股东为全球知名资产管理公司、著名投资人和资深行业专家。

Ⅵ 家族信托的相关法规

根据现行《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

Ⅶ 家族信托基金是什么有何优缺点

优点


按照委托人意愿合理分配资产。很多情况下,委托人(如:某个富有家族企业的创立人)对受益人(如:创立人的子女及子女的后代)继承和使用他的财产有具体的要求,此时通过信托协议的方式来管理遗产,则是最合适不过的了。例如,A富商创立了一个有大量资金的家庭信托基金,但是为了防止子女及子女的后代滥用其财富或不思进取,则可以在信托协议中规定:“子女及其后代只有在获得了大学学位之后且年满二十四周岁之后,才可以每年获得五十万每年的信托遗产”等。事实上,只要不违反法律,A富商可以通过家庭信托以任何他愿意的方式分配其财产。

保护家庭信托资产。由于委托人通常将信托资产置于特定属地(例如列支敦士登),且这些特定属地通常具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客户信息保密原则,因此可以避免家族财产在当地国家被罚没或者强制征收等危险。

获得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法不同,经过合理设计的家庭信托,可以减少一定的遗产税或所得税,最大程度地保留家族财富。


信托基金是在特定法律环境下,保护资产免遭某些特定法律风险的特殊法律手段。家族信托是目前国外比较成熟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但凡国外知名的有钱人分手,或多或少都有他们的身影。简单的说,就是所有权和支配权分开。通过一个大家约定好的条件,由家族信托基金来行使财产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有条件的。长辈担心小孩子乱花钱,交给信托来经营,每个月给一定的零花钱,这是常见的发起家族信托的原因。因为信托持有公司股权,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不会因为离婚、尤其是意外死亡而受到影响。尤其是在遗产税比较重的国家。瑞士有太多这样的机构。但凡知名的私人银行都应该是提供这种服务的。香港就有不少。


国内私人银行因为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无法开展相关业务的中介工作。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需要注意国内法律环境和欧美的巨大差别。在遗产税、债务追索、个人破产制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等等法律环境相差很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国内信托是否依然具备国外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对于俗称土豪的高净值人群来说,跨国资产流动是一个个人理财必需,信托产品的定位也和传统信托产品的功能有所差别,找专业人士咨询的时候也必须对症下药。


下面补充说一下家族信托基金的缺点:


1,费用方面,主要是两部分:费用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和你的要求来定。不过话说家族信托基金是可以自己创建自己管理的,如果你有精力有时间有能力的话。

2,家族信托从性质上来说有可撤回或者不可撤回。如果你选的是不可撤回的那种,日后,如果受益人与你撤离关系比如离婚,她那部分还是能拿到手,你只有怒瞪那爱笑的眼睛...

3,家族信托按收益分配方式分. 第一种是,成立之时 FT 受益人就开始受益。第二种是,创建人死后按遗嘱分配。 如果你选第二种的话,那你尽量做到在遗嘱分配上合理全面,全面是指,不能只想到你喜欢的人,你作奸犯科又吸毒的儿子你也不能忘。不能忘就不说了,但是你毕竟心里不爽,于是你明显留给那个坏儿子的钱少于其它孩子。你离世后,坏儿子可以要求法院做probate process ,遗嘱验证在澳洲一般是6个月至2年,在此期间受益人是领不到任何遗产的 。 而且,如果你没有在分配时留下合理的原因或解释的话,你的坏儿子真的可能如愿以偿要到更多,就算没有要到更多,至少也让好儿子跟着不爽了一盘。

Ⅷ 一分钟看懂什么是家族信托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家族信托在美国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在中国香港也十分流行。在中国大陆家族信托还属于新鲜事物,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那些大陆的顶级富豪也由原来的创富阶段过渡到了现在的守富阶段,加上近年来中国一直在研究遗产税的实施,我相信家族信托很快就会步入大众的视线。家族信托主要以资产的隔离保护和传承为主要目的,在美国它基本算是富豪家族的标配了。家族信托有避税、财富传承,财产隔离和稳定企业的功能。

避税。主要是遗产税。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将财富转移给受益人。在法律上纳入了信托的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所以也就自然不在遗产的范畴,遗产税也不必缴纳。

财富传承。老话说富贵传家,不过三代。在国外,那些顶级富豪通过家族信托可以保证家族资产传承百年。著名的开创了标准石油公司的洛克菲勒就是运用了家族信托使自己庞大的家族资产从1934年延续至今。

财产隔离。资产一旦委托给信托机构后,信托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就会筑起一道隔离墙,使委托人在面对公司破产,离婚等情况的时候免于被清算和拆分。

稳定企业发展。因为信托有隔离的功能,明智的企业家会将自己企业的股权装入信托资产中,防止因离婚等其他变故而造成股权的分离,上市公司还会造成股票价格动荡危及公司利益。

Ⅸ "李嘉诚的家族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遗产信托。

遗产信托由于采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能够很好地起到防争端、防侵占、防挥霍、防风险的四防功能,加上可以很好地规避遗产税,受到了国外特别是富裕阶层的欢迎,成为首选遗产继承方式。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有很多人通过设立遗产信托成功实现了家族企业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至于,国内何时才能实行遗产信托,取决于:一是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如完善受托主体(目前,在国内只有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对于基金、个人都无缘参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产信托的发展)、解决二次征税、明确资金信托业务定位等问题;二是信托业务产品和经营范围以及投资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国内信托公司产品多以信托贷款、银信理财为主,而鲜有投资资本市场产品,投资能力的偏低限制了自身的发展,也使得人们普遍对信托公司缺乏信心;三是合理适时地推出遗产税,近30年的改革开放,使得国内第一代富裕阶层已进入财产传承时期,适时的推出遗产税不但能完善社会公平体制,同时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提倡自主创业社会风气,带动以遗产信托为代表的信托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