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个信托期间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委托人
财产是委托人交由受托人管理的,不因受托人产生的风险当然是自负了,否则谁来搞信托
当然这个是理论知识
现实中国内存在着信托资产出现风险,一般都是信托公司先自己垫付的
2. 平安信托存款被套取谁该承担最大责任
存款时选择存取款一体机进行存款。
存款时需要注意:
1.必须选择存取款一体机;
2.钱不能有皱褶;
3.不能有假钱,假钱是存不进去的。
存款的方式:
1.银行柜台存款;
2.ATM机存款等。
注意:如果存款金额较大,可以到柜台办理,填写信息时一定要确认清楚,防止存错账户。
3. 信托产品的风险由谁承担
准确的说
《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但是,在目前的国内环境下,由于信托业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投资者和信托公司都并不成熟,很多责任难以界定,因此,中国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要承担“刚性兑付”,也就是只要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要求信托公司先行垫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银监会副主席蔡锷生今年在“两会”上说过在投资者还不成熟的情况,“刚性兑付”不能结束,或许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个人认为,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就是一个风险极低、收益较高的高质量理财产品,比银行理财产品可靠的多。是大资金保值增值应该最优先考虑的配置品种。
4. 信托的委托人把自己的钱委托给受托人后,这些钱的所有权属于谁
说起信托,很多南粉们会比较陌生。其实,它和银行、证券、保险常常被喻为金融领域的四大支柱。作为理财界的“高富帅”产品,信托总是带着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么是信托呢?个人投资者是如何参与其中的?
传说在遥远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并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财产继承人,这种“遗嘱托孤”的行为被称为“原始信托”。
再说说我们常常看的《三国演义》,其中讲述了刘备白帝城托孤的故事。这种只凭彼此的一个约定,就可以把一个国家交给你的契约精神,其实就是一种简易的信托。
因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信托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托的两大功能01
财产管理功能
详细来说,信托就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的行为。
听起来有点绕口难懂,但一句话总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也是信托的基本功能——财产管理功能。
而且,这里要注意的是委托财产既可以是我们熟知的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
于是,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信托业务可以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02
资金融通功能
后来随着信托制度的成熟,信托也从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们常说的信托投资就指的是信托的资金融通功能,即资金信托。在我国,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并在银监会的监督下开发信托业务和产品,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最终为投资者带来收益。
5. 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什么负责
这个一直是由投资人来承担的。投资人签合同的时候都有风险提示函的。这个函也是必须签的。对于信托来说。如果产品出问题。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肯定有责任。不可能无过失。因为信托出问题往往是投后管理没管理好出的问题。如果管理人尽职尽责。有那么多风控措施。能够很好的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市场变动太剧烈的情况除外)。
6. 信托业务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呢为什么说信托产品的风险绝大部分是由信托业务人来承担急,谢了!
你的这个“信托业务人”是啥意思?从哪儿来的概念?
1、无论是依照国内现有信托相关法规,还是追述到海牙国际法院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中,信托这个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三个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国内目前被大多数人视为一种理财产品的集合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一个人,就是所谓的自益信托。
2、按照目前国内的涉及一般投资者的信托业务来看,且如果你问题中所谓的信托产品就是目前大家最常提及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话,则信托产品依法定为投资类产品,信托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故此总的而言应当比照股票、基金等风险投资类产品,设定买者自负的原则,也即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为信托产品风险的首要承担者。信托产品在法律上存在本金折损的可能。
3、一般大家都会认为应该由信托公司(受托人)承担所谓“信托产品”的风险,这其实是错误的。严格的说法是:
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信托产品的风险。在确认其信托本益未能按时足额获得清偿时,可以向法定有权机构主张对受托人尽职管理义务的追究。比如是否有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挪用信托资金引致损失等等。但这不能改变委托人/受益人是信托产品承担者这一事实。
7. 金融信托的法律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8. 信托的问题。
你要搞理才的:话不要瞎投,投得十大保险公司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