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财政部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规定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出规定,现摘要如下: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B.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产权交易所吗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C. 国企整体重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吗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法。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社会保险情况。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D. 国营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
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3、市属企业中凡累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由市国资办审批。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企业中凡累计损失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分别由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初审,报国资委研究同意后下达审批意见。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1、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2、离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3、伤(病、残)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遗属、精简返乡人员生活补助费。
五、进场交易
1、批准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2、成立交易项目评议小组。
3、申请挂牌。由产权转让方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公开挂牌,并提供相应资料。
4、挂牌。按照改制企业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并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为15天。
5、资格审查。对参与投标竞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收缴竞价保证金。
6、挂牌竞标。挂牌期间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方的实行竞价交易,挂牌15天后无两个及两个以上购买方的进行协议转让。
7、评议、确定中标人。由评议小组根据评议规则,经评议后确定中标人。
8、鉴证。产权交易所对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产(股)权交易鉴证书》。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1、按照武政办[2003]66号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或买受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2、购买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认购资金。
七、其他补偿资金弥补
对国有资产(包括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授权运营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国资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联系函。
1、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借款转增资本金、土地出让金返投手续。
2、房产部门办理改制企业使用售房资金、公房置换手续。
八、资产处置审批
1、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批。
2、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批,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国资部门备案。
3、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其中大型企业改制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后下达审批意见。
九、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十一、企业注册登记后须办理的其他手续
1、向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对职工以经济补偿金置换股份的,企业要与职工签订认股协议书;
2、职工劳动合同变更,社保手续的续接,自谋职业的职工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
3、房产证变更;
4、土地使用权证变更;
5、契税缴纳后拨付补贴;
6、税务变更;
7、银行开户行企业名称变更;
8、水、电、气使用权变更;
9、债权、债务关系变更;
10、其他应变更事项。
十二、改革办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1、联合办公的主要任务是:政策咨询、调查研究、反馈信息、受理申请和相关事项的审批、组织方案论证、督导办理结果。
2、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办。
3、参加联合办公的人员分别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办等部门抽调。
4、抽调人员必须是熟悉企业情况和相关政策,并能够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和决定讨论事项的处级以上干部。
区改革办办公制度由各区政府决定。
十三、有关审查事项时限
部门
受理事项
办事时限(工作日)
国资部门
办理评估立项手续
2
办理评估初审(含土地、房产等部门联合审查)手续
7
办理评估确认手续
2
办理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手续
3
办理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批复手续
5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2
财政部门
办理流动资产等损失核销手续
3
办理财政借款转增资本金、土地出让金返投手续
5
办理契税减免审批手续
5
办理缴纳契税后改制补贴费拨付手续
5
劳动部门
办理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审批及各类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审核手续
5
办理社保关系续接、转移等手续
10
规划土地局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0
房产局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0
办理使用售房资金、公房置换手续
5
工商部门
办理工商变更、新设登记手续
7
E. 国有企业改制必然伴随国有产权转让吗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F.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经过什么过程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流程
一、直接监管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室上报改革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
项目立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立项申请
2. 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革企业的基本情况;
(2) 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3) 改革的方式;
(4) 收益目标分析。
3. 改革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5) 国有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一、 根据委领导批示,企业改革科对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提出部门意见,并报主管主任审核。
二、 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三、 主任办公会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四、 根据审批权限,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立项。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立项批复。
五、 统计评价科根据立项批复,组织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或国有资产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按管理权限,由区国资委直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 产权管理科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产权界定结果确认和对该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或备案。
八、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改革进展,所监管企业完善企业改革方案,向国资委上报企业改革申请及改革方案。方案审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申请;
2. 改革方案主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参与改革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或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3. 改革方案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清产核资报告;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改革后新企业的章程草案;
(4) 与改革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6) 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
(7) 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九、 企业改革科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十、 国资委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 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该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十二、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根据审批权限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批。其中,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改革批复。
十三、 所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改革批复,到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区国资委。
十四、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五、 企业改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等企业改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六、 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 所监管企业将企业改革全部文件报企业改革科备案。
十八、 企业改革科将企业改革结果报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G. 请问什么类型的企业必须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主要是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服务的。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
《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国资纪发[2004]2号)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