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因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贰』 离岸信托与中国家族信托有什么区别
离岸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离岸信托: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二、用途不同
离岸信托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挥霍行为。
3、遗嘱和不动产规划。
4、慈善事业。
5、为未来退休提供保障。
6、信托投资公司。
7、设计公司架构。
8、财产保护。
9、继承和遗产税规划。
家族信托的用途:避税、企业管理。
(2)海外信托不调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一、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
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三、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四、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六、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岸信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家族性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
『叁』 什么是信托结构办理信托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信托存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的主要筹资渠道,是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信托存款与一般银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较长、数额较大、利率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随意提取本金等特点。
根据不同的目的,信托存款有委托贷款保证金、委托投资保证金、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等品种。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4、个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的利率由两部分组成:
1、约定的保本保值利率。
这部分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托部门照章支付;
2、分红。
这是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各单位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于会计年度决算后支付。
信托存款两项利息的总和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利益。
『肆』 信托的委托人知不知道委托资产的去向
肯定知道!信托计划中会写明具体资金的运用
『伍』 本人刚进入信托行业, 对于一个不了解信托的人,如何解释能即简单明了又具有专业性。 求解,谢了 恭喜发财
信托,最早产生于英国,在20世纪初传入我国。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信托制度的功能经历了一个有趣的演变过程。当信托最初在中世纪的英国出现的时候,主要是被用做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目的是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法制原则的确立,信托逐渐成为一种专业财产管理的方式,同时信托仍然在财产转移方面发挥较大功能。
信托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种情况是财产所有人希望特定的财产能增值,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但因自己或没有时间精力或缺乏理财能力,从而将财产交付信托,借受托人的管理活动,以达成自己的心愿。另一种情况是,财产所有人希望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享用,如他的子女或亲朋好友,但考虑到某些因素,如第三人未成年,缺乏理财经验等,又不想立即直接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这个时候,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财产交付信托,通过受托人的信托管理,使第三人享受到与直接转移相同甚至更为优厚的好处,如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有效管理而大幅增值。信托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那么当前信托公司推出什么样的信托业务哪?
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既有了法律的保证,也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在这种大背景下,信托业务得以空前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8月底,全国经过重新注册登记的40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在短短的一年间,以每月近十个的速度推出一百二十多个信托产品,涵盖了产业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多个领域。下面我将对当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业务品种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使投资者对这类新型的投资品种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多一种投资渠道的选择。
那就先从最基本的来给我们介绍,先给我们介绍当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大体都有哪些类型?
从去年7月18日至今,累计已有38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约一百二十多个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约150亿元,即使是今年二季度“非典”疫情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发行也没有多少影响,信托业反而呈现加速发展势头。已推出的信托品种,根据资金运用方式划分,贷款类70个,投资类51个(其中证券类24个,实业类26个,外汇类1个),购买特许收费权4个,租赁类2个,其他2个。以信托资金投向划分上述产品,房产50个,资本市场24个,市政建设31个,农业(养殖)4个,能源(电、天然气)4个,环保2个,外汇、水泥、软件、金属材料(铜)、生物科技、化工、纺织、设备(印刷)租赁各1个,方向不明的5个。
每种投资理财方式都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信托期限结构是怎样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此规定可以理解为管理层希望信托公司发挥中长期融资的功能。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看,信托计划的融资期多以1年、2年和3年为主。如果说想参与到信托投资当中,单笔合同投资起点是多少?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限制。单笔合同投资起点为5万元的产品占了大多数,其余的产品投资起点从10万到50万不等。由于每个信托产品的合同份数上限为200份,一些所需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不得不提高单笔合同投资的门槛。上海国投的“海港新城信托计划” 单个合同的最低金额为个人50万,机构500万;重庆国投的“景龙国际公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和中泰信托的“上海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的单笔合同最低金额都是40万。
现在我们的投资者们都是越来越理性,风险低,收益高的理财方式才会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那么信托产品的预计收益率是如何来确定?又是如何来吸引投资者的?:
从整体上看,信托产品的预计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的其它投资品种。预计收益率的高低与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信托公司的风格密切相关。高于平均预计收益水平的信托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房地产项目(除中信信托的“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低于平均预计收益率外,其它房地产信托计划的预计收益率均高于平均水平)。重庆国投、金信信托、伊信国际、苏州信托、外贸信托和新疆国投及我公司的全部产品都高于平均预计收益率;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信托计划的预计收益率大多低于平均水平。
刚才也提到了风险,如何控制风险来确保收益,就成了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具体是怎样来控制风险的
H信托产品在保障收益和控制风险上更多地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除中原信托的“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等个别产品以财政担保外,大部分产品都采用第三方担保、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化的风险控制方式。中煤信托的“北京市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泰信托的“上海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的“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是以第三方进行担保;上海国投海的“海港新城信托计划”以建行进行银行担保;平安信托的“联合汽贷集合资金信托”则以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障收益和控制风险。
信托公司一直都是以“专家代人理财”为口号,那么专家是如何收费的那?
绝大多数产品都采取了与绩效挂钩的收费模式,如中煤信托北京市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规定:“(1)若当年的信托财产可分配收益率不超过4.6%,财当年不收取信托报酬;(2)若当年的信托财产可分配收益率超过4.6%但末超过5.7%,则当年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资金*(可分配收益率-4.6%);(3)若当年的信托财产可分配收益率超过5.7%,则当年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资金*[1.1%+(可分配收益率-5.7%)*0.5]。这种收费模式与目前基金业采取的固定管理费率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是当前信托产品的一大卖点。
以上是对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业务总体的概览,为了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将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不同,通过相应的典型案例,尽可能涵盖主要的资金投向,对当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品种进行进一步介绍。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贷款的形式给指定的借款人融资,为受益人谋利的行为。信托贷款是目前信托公司推出主流业务,截止2003年上半年运用资金总规模约为99亿元,占到总资金规模的70%左右;信托资金主要投向房产、基础设施;期限大多为1-3年;受央行贷款利率的限制,收益率在3%-5%之间浮动;主要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质押的方式控制风险保障收益。
举个例子说一下好吗?
以我公司业推出的青岛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计划为例:近几年,由于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福利分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行业持续升温,行业的利润率非常丰厚,但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的产业,普通的投资者很难分享,而房地产商又由于央行政策的种种限制,较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青岛地处山东半岛东南,三面环水,背倚道教名山崂山,是享誉海内外沿海旅游开放城市,作为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分会场,更是为当地的房地产业提供巨大的想象空间。鲁信未央花园位于青岛石老人旅游渡假区,北依浮山森林公园,南临雕塑公园。用地面积111422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76660平方米,容积率0.688,绿化率41.5%。分两期开发建设。第一期规划建筑面积地上59800平方米,全部是5-7层的公寓;地下11000平方米,为半地下式停车场。第一期工程计划2004年底前全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第二期规划建筑面积16660平方米,为极品别墅。两期合计,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79502万元。我公司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对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鲁信未央花园项目提供了信托贷款.
资金的期限和规模,
贷款资金运用
信托收益的来源及分配、投资者的预计年收益率和信托报酬
『陆』 请问如果设立离岸信托的话,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委托人的配偶不知情—无效?
2013年,一位中国富豪隐瞒妻子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离岸信托,最后妻子发现后离岸信托几乎被判无效,虽然最后受托人选择和去世的中国客户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仍选择将她增加为临时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笔数额的信托财产,以保住整个信托。受托人的律师在征询了中国律师和开曼律师的意见后,认识到当时信托的设立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而法院也建议受托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尽快了解纠纷。
一直以来,对于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而言,中国是个遥远、神秘而未知的国家,也是陌生的司法辖区。因为过去中国客户为数不多,甚至根本没有,更没有复杂的信托结构;但是近年来中国客户不断增加,他们的资产和家庭情况也比以前复杂许多,面临的风险自然也就更多样,可能受到的挑战也更多。而近期,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在婚姻继承方面的法规开始对这些离岸司法辖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最常见的情况,无非是委托人的配偶向受托人挑战委托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的有效性。配偶们多半认为委托人在没有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放入了离岸信托;然而站在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在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无法透过尽职调查得知信托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委托人是否已获得其配偶的同意,进而导致无形中将离岸信托暴露于未知的风险中。
此外,由于英美法系本身的机制,很多受托人或其专业顾问从未考虑过离岸防火墙与中国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受到挑战时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并以此为基础推测未来可能的走向。另外,为数众多的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离岸信托“推销员”完全不知道所谓的离岸防火墙到底能防住什么风险,对于他们而言尽快让客户签约才是最重要的。其实,在委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资产的情况下,离岸信托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定保护的,特别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时。
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并非都是一样的,但整体上来说,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配偶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处分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就等同于一个人处置了并非由自己完全拥有的财产。
显然,此类情况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离岸信托会面对的风险为何,但在实践中,或是因为受托人不想让配偶知晓信托的设立,或因为海外信托公司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风险,其结果是有很多已经设立的信托包含了委托人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设立离岸信托前的几点建议
各个离岸司法辖区都有各自的特点,为在当地设立的离岸信托构筑不同的离岸防火墙,委托人在准备设立离岸信托时,都应该先清楚分析自身面临的风险或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对症下药。
家族成员因为离岸信托及家族资产发生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不论是西方家族还是东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数情况下,若家族关系较为紧密,且树立了良好的家风时,发生家族争产的几率就相对会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员间较为疏离,甚至家庭关系的维持相当薄弱的话,发生家族争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说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员去挑战离岸信托,但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时先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后,委托人将能够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将来挑战成功而发生任何危及到离岸信托及其资产的风险。
若您希望能够避免配偶挑战离岸信托,那么开曼群岛、BVI、中国香港及新加坡将不会是您最好的选择,正如前文所述,因为这几个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在判断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要依据国际司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换句话说,当这几个离岸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国客户的配偶挑战信托案件时,由于中国客户有较大的可能性被认为住所地在中国,法院将会根据中国法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审理,导致被判定无效的几率大为增加;不同于前述几个地区,耿西岛著名的信托诉讼律师曾撰文指出,耿西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则不会使用国际司法冲突原则来考虑委托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断在耿西岛被判定无效的几率会相对低一些。
基于以上分析,高净值用户在设立离岸信托前应该注意,要分析家族内部的相关矛盾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来源,从而将您想规避的风险进行排序;按照相关风险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选择离岸防火墙力度最匹配的地区设立离岸信托;明确您所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何种情况下有可能受到攻击,应如何应对。
『柒』 境外信托和国内信托是一回事吗
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虽然都是家族信托,但是区别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树立而成,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境外信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中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并没有收益权。譬如说,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时,若要进行信托存续,信托财产就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信托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限制,国内信托难以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而海外信托,《英美法系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三权分立,信托人拥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收益权。而在《信托法》中第15/16/17条中,委托人、受托人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了信托财产设立过担保或者自身产生的债务,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资产转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托便可轻松做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如吴亚军、潘石屹等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极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
2、信托公司
对于设立信托公司,,因为两地的经济政治发展环境都不太一样,而海外和国内的做法也不太一样。
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后才树立起来,且国内信托长期以来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国内的信托公司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位。
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海外的信托公司都已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的运营经验以及高度诚信的管理体系。
3、遗产税
海外信托和国内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国内的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业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
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实施初步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就减少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未能够做到资产隔绝的效果,当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财产时则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亲人诉诸法庭的后果。
在海外信托,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税功能。海外的信托法律保护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也就是说,当受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切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是不计入应交税的遗产总额的,从而避免了家庭之间的多种纠纷。
最后,对于委托人来说,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财富保存、财富传承才是最好的信托产品,而海外信托则能够赋予更多正确的理财观念、技术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护给你,让你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应跟上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正确投资脚步。
『捌』 在唯达理财上看到说外企不能购买信托我想请问一下,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不是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
但以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产品,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因此,作为外资企业,其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是否含有从事“金融投资”这一项权利,要看具体的该外资企业设立及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其注册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性质、主营范畴、注册地特殊政策等,各不相同。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
信托公司此种义务的要求源于对委托人“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审核要求和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化的审核要求。
『玖』 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是否有审查资金来源的义务
受托人一般指信托公司,他们不会去审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没有这方面义务。
『拾』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