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信托,委托人需要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吗
需要的。如果你想做财产权信托的话,肯定是需要把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不然就不叫信托了
2. 委托人可以把信托财产委托给自己,从而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吗
前躯直而腰部非常结实。雄性外貌显得雄壮,而没有不必要的攻 击性;雌性的外貌或构造显得娇柔但气质上不显得软弱。雌性的后背也许比雄性略长一些。他们的外观都显得具有极大的耐力,但不显粗糙。由于胸很深,所以腿部 要有足够的长度,一条腿很短的狗是非常不受欢迎的。后臀显得非常发达,后膝关节适度倾斜,而且后膝关节存在任何问题或牛肢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整体外观还包括了动作和整体结构,应该显得平衡和谐,体质非常好。
3. 设立信托后,哪些情形出现,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作为创设信托的委托人,如果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重大伤害,比如人身、财产的重大伤害,他应当有权对自己已经创设的信托予以解除,使之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消灭。
第二,经受益人同意:这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如果存在多数受益人,应当经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
第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委托人事先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其有权解除信托的情形。
4. 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影响信托成立吗
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会影响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初始信托财产,若是金钱一般称为信托本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习惯上称为信托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实践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收益,应归入信托财产: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有效管理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经有效管理,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表现为一定形态的财产。第二,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资、互易等,该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然使受托人取得其他财产,如价金、实物等。第三,受托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其他情形主要是: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追加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如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后取得的保险金;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期间,因法律法规的修改、税收减免、汇率变化、利率调整、政府补贴、赠与、奖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而取得的收益。第四,营业信托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的身份,直接从信托财产或其收益中取得的报酬归入信托财产。如,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取得股份后,可以向该公司委派董事和经营管理者,这些人员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这些工资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5. 委托人在信托合同成立后能反悔吗
信托成立指信托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信托生效指信托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信托行为的肯定评价。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成立制度与信托生效制度。 信托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信托生效除应具有某些确定的条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碍信托生效的条件为前提。一般而言,信托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1)有当事人,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4)信托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等内容。 《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本条款首先规定了信托成立的时间界限,但这并不是其内容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还规定了信托成立的基本概念,与信托生效相区别。这种区别在《信托法的第10条、第14条和第44条中,均有所体现。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时,法律、法规要求对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本条没有明确登记手续的办理是否会影响信托的成立。因此,根据第8条第3款,信托合同签订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信托依然成立,待办理登记手续后,信托生效。 再看《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这里明确了信托财产产生的两个要件,即受托人承诺信托和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尽管因受托人的承诺,信托成立,但受托人仍未取得信托财产权,此时,委托人手中准备交付信托的财产尚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特法律属性,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无从谈起。第44条更明确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在我国《信托法》中,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这两种制度的意义在于,焕发信托的生机,鼓励交易。对于缺少成立条件的信托,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使其成立;信托欠缺生效条件的,一般归于无效,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因补充条件而使其生效
6. 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有诉讼影响吗
说的情况太笼统。如果你说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资产会不会因为委托人收到诉讼影响的话。这个一般不会。当然也要看你找的委托人怎么样。在国外,家族信托的财产很难受到影响。如果诉讼涉及到信托财产。是相当于直接面对信托公司。但是信托公司往往实力强大。
7. 信托委托人在成立信托之前曾另设好遗嘱,遗嘱受益人和信托收益人不同。如此委托人去世,遗嘱受益人还可以
仅依据一般国际法律原则而言:
遗嘱与信托,在没有显见有违法律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前提下,且可被证明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述的,基于对同一份委托人遗产的不同处置方式,遗嘱的效力在先。
而信托的生效实际上有两个法律程序构成,首先是信托合同的生效;其次是基于信托合同委托人向受托人真实交付受托资产,使得信托成立;如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依据信托合同真实交付受托资产,则信托合同自行解除。
也即遗嘱设定的遗嘱受益人应有权先于信托的设立而享有遗产。如果遗嘱受益人根据遗嘱,将取得委托人全部遗产时,因为信托的成立所需要被真实交付的受托资产实际为零,则信托合同应自行解除,实际上没信托受益人啥事儿。除非扣除遗嘱受益人取得的遗产额度后,总遗产仍有余额,且该当余额仍能满足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受益人方可根据实际交付的信托资产额度享受信托收益。
信托一旦设立,即信托合同生效且信托财产既已真实交付与受托人,则信托期间,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的授权全权代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如信托合同有明确载明司法管辖权归属,如特别强调该信托合同在印度签署,则仅应受印度法律管辖;否则在受托人可举证未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应由受托人所在司法区域(如新加坡)实施司法管辖。不过一般正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都会明确载明合同文件的签署地、使用司法范畴与司法管辖权地域的。
8. 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因此委托人首先必须是什么其次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但首先要是委托产品合法!其次,要找到好的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希望对你有用!
9. 委托人之一违反义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委托人有无连带责任
首先你说的应该不是委托人而是受托人吧。其他受托人有无连带责任,要看处理财产的受托人处理财产是否是全体受托人的意思,如果是,那么全体受托人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10.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