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说信托有财产保护功能呢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论信托相关当事人发生何种债务纠纷,其债务追偿或破产清算都不会涉及到该信托财产。当然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本身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非债务资产。
举个简单例子,委托人目前有2000万资产,无负债,他现在拿出1000万资产(不局限于现金)做了一个自益信托(委托人即受益人),期限10年。而后5年后,委托人对外负债2000万,资产1500万,进行破产清算,虽然仍有500万的债务缺口,但法院无权对之前设立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里推荐投哪网刚刚上线的中江信托 、国民信托、光大信托。
2. 为什么说信托具有财产保护的功能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论信托相关当事人发生何种债务纠纷,其债务追偿或破产清算都不会涉及到该信托财产。当然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本身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非债务资产。
举个简单例子,委托人目前有2000万资产,无负债,他现在拿出1000万资产(不局限于现金)做了一个自益信托(委托人即受益人),期限10年。而后5年后,委托人对外负债2000万,资产1500万,进行破产清算,虽然仍有500万的债务缺口,但法院无权对之前设立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3. 什么是政信类信托
政信类信托是为了保障收益的有效实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会以自身能力为基础提供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
具体指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共同合作,通过单一或集合的形式发行信托产品来接受或募集资金,并将资金运用到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各类政府项目之中以获取收益。
(3)保护信托扩展阅读:
从2003年开始,一批信托公司以政信类业务作为突破口摸索出了中国信托公司新的业务经营模式,形成以投融资为手段的理财方式,后来逐步派生出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和工商企业类信托等多类型的信托业务。
在政信类信托业务中对目标地方政府及其下属企业的展业评估上,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分析模型和风控措施,并一直是众多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业务类型和收入来源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华西新闻——长安信托: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是当前优质投资标的
4. 监护信托和子女保障信托的异同点分别是什么
子女保障信托是指由信托委托人(即父母、长辈或子女本人)和信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一般为金钱)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约管理运用。透过信托机构专业管理及信托规划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给付信托财产予受益人(子女),作为其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以确保其未来生活。
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其最大特点是,信托机构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有两种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相应的监护信托也有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5. 信托受法律保护吗
您好,2001年4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后,信托产品没有发生过一起不能兑付的案例。刚性兑付。
6. 什么是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指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个人出现破产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情况出现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的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6)保护信托扩展阅读:
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
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7. 家族信托对财产如何管理和保护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成熟,在欧洲,家族信托投资范围很广,并分散投资。主要是针对委托人对信托回报率的预期要求而设置不同比例的投资方向。家族信托并不以财产的倍增为目的,而更看重财产的保值与增值。所以,在分散投资过程中,信托管理人会对相对收益稳健的投资标的加大投资权重。国内家族信托还在探索阶段,招商银行去年发行了第一笔家族信托,起步资金5000万。
8. 大陆居民购买离岸信托受法律保护么
什么是离岸信托
离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信托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义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包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交予受托人,让受托人根据信托的主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保管。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离岸信托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挥霍行为。
3、遗嘱和不动产规划。
4、慈善事业。
5、为未来退休提供保障。
6、信托投资公司。
7、设计公司架构。
8、财产保护。
9、继承和遗产税规划
综上所述:离岸信托就是为了为委托人获得更多的保护而设计的。当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在做这个离岸信托的时候,律师一定要请最好的。
9. 信托的隔离保护制度是什么
信托的隔离保护制度是指特定财产通过设立信托就与任何人的自有财产相互隔离,即使在涉及诉讼等情况下也可免于被强制执行.
10.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有何缺点
当事人对于资产的有效控制时间较为长久。然而,如果论及此种信托的缺点,举其大者如下:
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必须负担连续到来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成为是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
2.此种信托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出现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
换言之,不论是避税或是洗钱,都是将资产置于一信托中,并设法让资产经由一完全不同的信托回到委托人手里。因为透过此种信托,在外观上委托人或行为人对于信托并无控制权,而受托人是位于不承认美国法或引渡条约的外国,也因此,此种信托常被作为掩饰或误导的媒介。
信托的种类依设计者的心念可以千变万化,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也可谓是提供了另一种饶富创意的资产规划模式。当然,就其它国家实施此种信托的经验以观,亦可说是毁誉参半。
以美国为例,其多半透过各种执业伦理与责任的规范,对于协助信托成立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等)加以规范;此外,1986年的洗钱防制法也扩张了洗钱的定义,而将广泛的财务交易行为包含在内,以杜绝法律之逸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