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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交易所市场的竞价方式

发布时间: 2021-05-14 11:09:46

1. 证券交易的竞价方式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两种。收盘时采用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
7.连续竞价时,在当市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连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优先成交。
(2)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较接近当市最近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8.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9.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综上所述,证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证券商给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发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讨价还价,成交。

2. 简述竞价法的三种方式具体内容

竞价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有下面三种形式:

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电脑主机在申报时按集中竞价原则决定发行价格,即以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达到新股发行数量的价位作为发行价格,在该发行价格以上的所有买入申报均按该价格成交,如在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发行余额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处理,投资者在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须交付足够的申购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竞价发行期间暂予冻结,为了防止市场操纵行为,此种定价方式通常都规定每个股票帐户的最高申购额。

机构投资者竞价
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一般是由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购申报价格和申报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预约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申购时,每个法人投资者都有一个申购的上限和下限,申购期间申购资金予以冻结。

券商竞价
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

3.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时间内是采取那种竞价方式:

我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4. 期货交易有哪些竞价方式

1.公开喊价方式

公开喊价方式可分为连续竞价制和一节一价制。

连续竞价制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池内由交易者通过手势和大声喊价,表达各自买进或卖出合约的要求进行公开竞价。和我们在港片里见到交易所的热闹场景是一样的,很有气氛。这种传统的方式在欧美期货市场较为流行。一节一价制是指把每个交易日分为若干节,每节交易中一种合约只有一个价格。这种叫价方式在日本较为普遍。

2.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

在计算机技术普及后,世界各国的交易所纷纷改弦更张,采用计算机来代替原先的公开喊价方式。计算机撮合成交是根据公开喊价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自动化交易方式,它具有准确、连续、速度快、容量大等优点。中国的期货交易所普遍采用了这种成交方式,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成交。但开盘价和收盘价为集合竞价产生,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哪个价位上成交的量最大,则此价位就是开盘价和收盘价。开盘价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收盘价集合竞价在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收市时产生收盘价。

5. 场内交易市场的竞价方式

竞价一般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1、集合竞价指在每日开盘时,交易所电脑主机对开市前(我国是每日上午9:15—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所进行的一次性撮合处理过程。
2、连续竞价是在开市后的正常交易时间不断竞价成交的过程。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但通常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会员制。

6. 期货交易是交易双方在集中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那什么是标准化期货合约

无论是交易合约的涨跌幅、报价单位还是交割的品质都有严格的统一的标准的合约就是标准化合约。如下图所示就是标准的阴极铜期货合约。

7. 根据现行证券交易规则,竞价交易的方式是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但我国目前大量的证券交易具体规则是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内容较为繁杂。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1.开设交易帐户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2.委托买卖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依目前的实践,投资人委托交易的指令可以采取书面报单、当面报单、电话报单和计算机报单多种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证券委托买卖规则实际上受到民事代理法与合同约定的支配;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3.场内竞价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4.清算与过户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根据现行法规,我国目前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