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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通道私募投资顾问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5-12 16:17:35

㈠ 私募走信托通道发产品是管理人还是投顾

基金公司肯定是管理人,如果投到一级、一级半、二级市场,投顾可以任意选择。

信托公司发行得单一信托计划,只作为放款得通道,因为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如:信托、银行、券商)放款并投向管理人所指定的标的。

㈡ 信托/资管/私募的通道业务是如何定性且如何收费的

通道业务定性很容易,就看管理人是什么性质。如果管理人是信托公司,那么信托就是通道。同理。如果管理人是资管公司,那么通道就是资管通道。如果管理人是私募公司,那么私募就是通道。收费不同的通道收费不一样。信托的费用比资管的高。私募没啥费用。只要你有管理人资格并且备案就行。

㈢ 私募基金投资门槛升高 合格投资者需满足哪些要求

1、投资者门槛增高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要投资私募独立发行的产品,投资人必须达到以上门槛,私募也要对投资人进行合格投资者的筛查。部分私募人士认为,这一要求与当前的集合信托计划相比严格很多。
目前集合信托计划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或有”要求,要么投资人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要么投资人能够证明,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在其认购时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由于提供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比较麻烦,目前信托普遍选取前一个条件——投资额达到100万元。
2、私募投资运作的监管加强
在投资运作上,《办法》要求,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将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务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等,总共有九项行为被禁止。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是内部产品利益输送,例如:利用其它产品为某一只产品“抬轿”,而被抬的产品内的资金,可能是私募自己的钱,或者是与公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然后分成。以上规定把这些违规行为明确列入禁止之列。
在法律责任上,上述违规行为《办法》都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三万以下的罚款,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的行为,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在2013年2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单列。上述研究人士认为,这也说明监管层对内幕交易更加重视,并有了更明确的监管机制。
3、各方评价
海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在中国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提供很麻烦。投资人可能因此而不愿意投资私募产品,私募也可能没有能力对财产和收入进行证明,导致私募的独立发行受阻。北京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券商作为通道的费率已经降了很多,短期内可能还是选择借助信托和券商通道发行产品。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此严格的投资人门槛,能有效防范风险。如果合格投资者的风险辨识能力更强,挑选的产品也更符合其投资渠道,因此,此举实际上是保护投资者。
私募基金研究人士认为,从《办法》来看,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之重视,不仅仅体现在对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有要求,而且,在资金募集方面,也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这一条保证了前面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证监会此举有意杜绝目前大量存在的团购买信托、凑钱买私募的情况。”一位券商的私募研究员说。
私募人士表示,此举能有效防范风险,但或许会因此短期内仍然选择留在信托通道,而不会发独立产品。此外,《办法》对违规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规定了更严格和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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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现在对于私募股权信托融资有什么条件和限制吗

你说的私 募股权信托融资 其实正儿八经的叫法是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或者叫做 信托私募股权投资
条件:正规的信托公司, 投资方向是 有成长性的企业。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或者企业以后上市,来完成自己的华丽退出。

限制:必须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非公开方式与投资者订立信托合同,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权益投资的方式进入合适的公司(多为非上市公司)。

㈤ 私募基金为什么走信托通道的根本原因

受监管政策收紧的影响,一些资质强的私募机构也不得不通过万能的信托通道,间接开展融资业务。你证监会不让我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写明预期收益,你商业银行也不接受私募产品作为委托人,那好,我就去找信托公司,我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了解。

㈥ 谁能解释一下下图中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他们之间是什么角色有什么利益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的关系。一般信托公司都不具备私募基金公司的市场投研能力,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双方一般就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说的简单点,一般就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或优先级,投顾进行投资建议并获得投顾费用(有的可能还会有业绩分成),信托公司自主进行投资实际操作。

㈦ 请问私募里的投资顾问一般做些什么

找客户 入金做投资 私募起步门槛比较高 一般都是100万起

㈧ 请问一般通过信托通道的私募基金和契约式基金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加了一层通道可以由银行、财富管理平台等代销。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者是对应的,我国以契约型为主,公司型基金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较多

㈨ 私募基金做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是不是要交一部分保证金之类的给信托公司啊

一般都是给私募公司投顾费啊。。。如果是你自己发产品,信托通道的话,信托也不会管这个,只收通道费。。。
发产品怕亏损的话也不会交保证金。。。会让你放到产品里,当“安全垫”

㈩ 信托公司能否从事代理销售私募基金的业务,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信托公司确实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通道发行基金项目,但是这里并不是作为代销,而是把这个基金项目加了个信托的通道,信托公司销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托项目。

如果是其他信托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项目的话,很有可能是销售人员私自行为。

投顾和基金管理人必须分开。投顾类的产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发行的契约型基金。

(10)信托通道私募投资顾问要求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