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2、特点不同
债券的特点低风险,低收益,费用较低。由于债券投资管理不如股票投资管理复杂,因此债券基金的管理费也相对较低。
信托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3、作用不同
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从债券的投资方来说,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货币类机构投资人持有债券比重,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入市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法丰富投资人结构。
㈡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回购
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曾是信托及银行为了绕开监管进行贷款的经典模式之一。
从此类模式的实质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设立合同当时的目的都是为了贷款进行融资,既然到期融资款无法偿还,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这一点对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
信托公司设计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长时间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购入收益权获取基础资产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绕开监管规定的同时实现信托资金借贷的出表和运作方便,并最大程度的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及时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骤都包括了购买 融资方所有的对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以及融资方在约定时间内溢价回购“收益权”的行为。从合同外观上看,交易双方之间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资本方作为购买方应当及时按约定支付“收益权”对价,在购买后成为债权人享有主张获取基础资产产生利益的权利,而融资方在获得购买款后负有及时转让收益权,配合投资人定期获取基础资产利益,并按照约定在到期日时赎回收益权的义务。
㈢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本来就是一家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机构。如果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就不是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了。
所谓“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指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信托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买回的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向信托财产融资,属于为信托财产借入资金。
在我国信托目前主要是金钱信托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负债管理行为限制在“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有合理性的。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3)信托产品可以做债券正回购吗扩展阅读: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㈣ 债券正回购的开通条件
1、目前用于回购的证券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公司债券(3A级,金额5亿元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证券金融家应当保证登记结算机构在回购交易至回购日期间留存的标准券数量等于代表人所担保的债券数量。购买抵押贷款,否则按卖空债券的规定处罚。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证券出借人必须在首次交易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受委托证券管理机构的证券结算账户。回购期间不得使用抵押债券。
4、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够的债券作为抵押品,已成为一些机构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个人不得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4)信托产品可以做债券正回购吗扩展阅读:
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
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
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
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
㈤ 融资融券帐户里可以做国债正回购逆回购吗
你好,开通股票账户后,国债逆回购直接可以购买,不需要另行开通。操作上跟买卖股票一样,输入对应的代码就是了。逆回购用自己的钱应该是可以的,融资做不可以(不是标的证券)。
㈥ 通常债券基金经理使用正回购是为了做什么
正回购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较央行票据,正回购将减少运作成本,同时锁定资金效果较强,减少流动性。从回购交易的起源看,回购交易一开始就与中央银行操作密切相关。1918年美联储为推进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而创设了回购交易,只不过当时以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而已。因而由央行作为正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我们所说的央行进行正回购操作。由央行作为逆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即为央行进行逆回购操作。按照国际惯例,央行通常在市场成员中选取一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即公开市场的一级交易商来作为对手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正、逆回购交易。一般而言,央行为使其正回购操作成功,在进行数量招标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往往会略高于市场回购利率,这样就比较容易达成交易,起到顺利回收资金的目的。而央行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常常会低于市场回购利率。
㈦ 信托产品与债券主要有哪方面区别
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资人的负债;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简言之,债券投资原则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托投资更重要的是“风险自担”,不得承诺本息不受损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二者的载体不同。债券目前的主要载体是标准化、无纸化的“电子”证券;而信托产品则必须以书面信托合同为基本载体; 第三是相关的发行渠道不同。债券主要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募集,原则上没有最低投资金额和份数的限制;而信托产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一般的信托产品(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第四是流动性不同。债券基于其标准化、无纸化的特性,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即时的转让,亦可在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而信托产品的载体是纸质的信托合同,其转让是比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有一系列书面工作要做,流动性较差,一般商业银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质押。
㈧ 可以做债券质押式回购,正回购的债券是什么债券啊,有什么分类么,如何购买。
首先,债券正回购方是融资方,是需要付利息的融资行为。
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沪、深交易所每日都会调整和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
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的客户须已开立A股证券账户,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签署债券回购协议,开通“质押回购”权限,并提供债券入库质押券(上海至少需入库转换1000张以上标准券、深圳至少需入库转换10张以上标准券)方可。投资者正回购收益包括债券差价收益、债券持有期利息收益及融资后买入其他投资品种的收益,如新股申购中签后的溢价。
根据交易所有关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的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