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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5-12 05:34:03

A.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B.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是防止金融证券人员内幕交易,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炒股,获取非正当利益。

C. 哪些行为在证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行为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⑤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③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④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D. 证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所主要职能: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扩展阅读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目前,大陆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我国有四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台湾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

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

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E. 证券市场按其职能可分为

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根据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交所的会员管理制度、证交所的从业人员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为此,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部门的规则 。可见 ,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管交易活动、监管会员、监管上市公司等方面,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所切实履行职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禁止从事的业务 。即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业务:
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新闻出版业;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等。

二、监管证券交易活动

(一)确立证券交易的原则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2修订本)的规定,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 间接交易原则。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派出场上经纪人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书面、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理其买卖证券。投资者本人不能直接参与证券的交易。
(2) 集中竞价交易原则。即若干证券买方和若干证券卖方,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定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这是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交易规则,区别于场外的当面交易。
(3) 清算差额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清算出各证券公司应收和应付价款,针对二者相抵后的差额在各证券公司的帐户上划拨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4) 行情公开原则。为了保障集中竞价交易的公平,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证券交易行情,按日制作行情表并当日进行公布。

(二)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1) 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2)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3)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4)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5)交易纠纷的解决;(6)交易保证金的交存;(7)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 ;(8)休市与关闭;(9)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10)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与管理 ;(11)对违反证交所业务规则的行为的处理;(12)其它事项。

(三) 公布即时行情与成交情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以适当方式公布。证券行情表记载的内容包括:
(1)上市证券名称;(2)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3)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4)成交量、值的分计与合计情况;(5)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6)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 监管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平等的获得交易行情和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保证平等的交易机会。为此,

F. 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场所分类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在我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不得从事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柜台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许多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在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柜台上进行的。这种交易活动呈现分散性,其买卖方式与集中交易市场采取的委托买卖有很大不同。通常,在柜台上交易的证券,其买卖价格由开设柜台的金融机构报出,投资者根据金融机构柜台所报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进行柜台交易,即证券出售者将证券直接卖给柜台,证券购入者直接从柜台买人证券。所以,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加者。由于这种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就不会出现投资者买方内部或卖方内部直接的出价、要价竞争,而是由金融机构柜台根据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调整报价。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从我国情况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l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由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一市场有了较快发展。在现阶段,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
另外,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该转让系统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规范的股份转让平台。

G. 企业、证券公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企业,即上市公司,提供产品,即股票

交易所负责将各个股票汇总到一起,即股票交易平台

证券公司,股民与交易所之间的桥梁~~股民股票的买卖信息通过证券公司传递给交易所,交易所完成交易!!

H. 证券交易模拟试题

红色为重点,蓝色次之,棕色一般掌握(考前冲刺可不看)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知识点101(P1-3):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相互关系在基础复习中已有)。
□证券交易的三特征: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不包括期限性)。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是因为它可能带来一定得收益。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1988年我国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B股在上交所上市。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2005年4月启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开始实施。
□证券交易遵循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
2、公平原则。□(公平与公正的区别)指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可能不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
3、公正原则。指公正地对待交易的参与各方。(注意同公平原则的区别,公正原则一般会后公正两字,公平原则一般有公平或平等的字眼)
知识点102(P3-6):证券交易的种类及方式。
□按照证券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包括(具体内容包含在基础学习中):
1、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称为上市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3、基金交易。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其他有回购交易和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现款买现货。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3、回购交易。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4、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我国过去禁止信用交易,但现在可以合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知识点103(P7-12):证券交易参与人。
1、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一是直接自行买卖。如柜台市场。二是经纪商代理。□(可出成多选题)我国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B股;
□(可出多选题)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批准额度内交易除B股以外的其他品种。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1)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3年无违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3)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其它显而易见)。
□(必考题)证券公司七大业务:
(1)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
(2)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前三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后四大业务一项的为1亿元;后四大业务2项以上的为5亿元。为实缴资本。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向上)。
3、证券交易所。□作用在于:一是,为证券提供交易条件;二是,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迅捷的交易与服务。□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
□又称“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①提供场所和设施;②制定业务规则;③接受安排证券上市;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⑤对会员进行监管;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⑧公布市场信息。(除第七项外,答案一目了然)。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①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②新闻出版业;③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④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我国证交所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柜台交易又称点头市场,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转让价格一般由证券公司报

I.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9)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扩展阅读

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