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月,经股东增资,华宝信托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0亿元(含1500万美元)。
1月,华宝信托与中小企业之“张江聚惠”荣获2010年宝钢集团首届社会责任案例发布会三等奖。
3月7日,华宝信托第一只自主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宝晟”1期成立。
4月1日,华宝信托推出国内首个结构化TOT资金池产品“时节·好雨”1号,为信托产品基金化、长期化的创新之作。
4月,华宝信托研发并推出市场上首款保证收益型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乐享人生,该产品能够吸引更多有保本需求的客户,巩固并扩大公司在薪酬福利信托计划领域的品牌优势。11月,华宝信托凭借该产品中标丰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储蓄计划。
4月,华宝信托信息技术部启动公司2011年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
6月17日,华宝信托在《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五届“诚信托”奖评选中荣获“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并凭借响应政府民生政策的长兴岛配套商品房项目公司投资资金信托荣获价值信托产品奖。
8月1日,华宝信托推出面向高端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华宝财富》双月刊,电子版同步上线。
8月26日,华宝信托在《证券时报》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颁奖典礼”上荣获最重头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
8月,华宝信托制定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1-2015战略发展规划》,明确了公司的战略定位,为公司未来五年发展指明了方向。
l 9月,华宝信托在行业内率先推出具有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创新型信托产品“宝幡”系列伞型资金信托计划。
l 11月5日,华宝信托举办“风雨同舟·相携六年——华宝信托2011私募基金精英座谈会”。
l 11月1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华宝信托成为国内首家获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产品第一单也同时获批。
l 11月18日-20日,华宝信托参加由《理财周刊》社主办的第九届上海理财博览会,并获得承办方颁发的最受欢迎理财产品奖。
l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华宝信托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l 1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度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中,华宝信托荣获中资法人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一等奖。
2010年
2月,长兴岛配套商品房信托项目启动,积极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尝试配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投资。
5月,公益信托取得重大进展,为中国青年创业基金会设立的信托运作平稳,“捡回珍珠”计划稳步推进,得到监管部门、行业及社会的认可。5月,公司全新的司标、英文名称、平面广告等视觉识别系统正式启用。
6月,在《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四届“诚信托”评选中,荣获“2009年度诚信托·卓越公司奖”。
7月,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突破千亿元大关。
8月,由《证券时报》社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公司荣获“中国优秀信托公司”称号,信托投资银行部高级项目经理韩立慧荣获“中国优秀信托经理”称号,“宝盈稳健组合投资资金信托”产品获评为“最佳组合投资信托产品”,“张江聚惠1号/2号担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评为“最佳信托贷款产品”,“华宝信托企业年金计划”被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产品)”。
12月,因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公司对华宝证券持股比例由99.922%降至40.559%,我司对华宝证券由控股转为参股。
12月,与农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农业银行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密切。
12月,业内首创的员工福利投资产品——利得宝集合资金信托的设计开发顺利完成,并通过监管部门创新产品报批。
公司受托管理的宝钢年金在2010年上证指数全年下跌14.31%的市场环境下,仍然取得了6.81%的投资收益率,远高于年金市场平均水平。
贯彻产融结合的精神,先后完成湛江龙腾物流贷款、宝钢金属信托贷款、宁波钢铁信托贷款,筹集资金约人民币12亿元,宝钢集团罗泾项目应收账款3期发行成功,募集资金约25亿。挖掘与宝钢建筑设计工程研究院的业务特点及运作优势,探索房地产金融业务和钢结构EPC业务产融结合模式,打造绿色地产基金概念。
2009年
与工商银行合作发行“精赢”系列证券投资产品,募集信托资金3.54亿元,全年募集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资金41.87亿元。
l 向铁道部、宝钢集团等优质企业提供信托融资业务264亿元,截至到2009年末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462亿元,为历史最高。
l 主动管理高费率信托融资业务取得突破,完成新湖中宝、广汇股份、荣盛发展、上海绿城等多个优质资产抵质押信托融资项目,其中广汇二期的投资者年化收益率达20%。
l 与多家知名中介机构一起,依托国内知名地产集团,积极参与推进我国首批REITs产品创新试点工作。
l 与中国银行合作推出乐逸人生员工福利管理信托计划产品。
l 正式运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10万职工的企业年金计划。
l 在第三届“诚信托”评选中,获得主办方设置的唯一一项级别最高的综合类奖项——“诚信托—TOP大奖”。
l 《利润中心激励方案的构建与实施》荣获“2009年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二等奖。
2008年
l 再次与四大行合作推出“2008年本利丰第十期基金精选产品”。
l 分别与招商银行、东亚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发行了银行理财产品对接上汽金融信贷资产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与东亚银行的合作为国内首单外资银行银信合作信托型理财产品业务。
l 发行“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 、“招元200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l 与交通银行合作推出“得利宝--天蓝”新股随心打产品,获得2007年度“十大银行理财产品”奖项。
l 与深圳发展银行合作推出“聚财宝”腾越计划新股随新打产品。
l 获得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国阿海珐输配电(中国)、雅培(中国)等公司的员工福利项目。
l 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太平洋盛世华宝企业年金计划。
l 获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在上海本地信托公司中,仅两家信托公司获得首批资格。
l 获得第二届“诚信托”中国最佳信托公司评选之“最佳创新奖”和“最佳信托经理”等称号。
l 公司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500,000元,连续二次组织员工共捐款434,320元,另外广大共产党员踊跃交纳“特殊党费”92,600元。
l 举办“华宝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和举行华宝一家亲“公司日”暨十周年庆活动。
2007年
l 与工商银行推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第一支基金优选(FOF)产品,获得2007年度“十大银行理财产品”奖项,并在“首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获得“最佳银行理财产品奖”。
l 与兴业银行合作发行适合低风险偏好投资者的保本策略股票投资型信托产品。
l 与交通银行合作在全国范围发行“得利宝天蓝--新股随心打”人民币理财新品。
l 发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l 成为兴业银行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及澳大利亚必和必拓(BHP Billiton)中国公司企业年金项目的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
l 通过竞标获得一批外资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信托型员工福利计划管理项目。
l 完成福建省龙岩、莆田、漳州三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整体移交项目。
l “中华企业债权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产品”、“华宝-聚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第一号”进入2006年度创新力排名榜前十名。l 分别荣获“第二届优秀信托公司”、“诚信托―2006年中国最佳信托公司”评选之“最优秀信托公司”、“中国最佳信托公司”、“最佳证券信托计划”、“最佳公益信托计划”、“最值得尊敬的信托业领袖”(占兴华)和“最佳信托经理”(蒋高峰、白洋)等称号。
l 首家通过重新登记,更名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l 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更名为“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
l 与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l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产规模大幅增张,市场份额领先。
l 完成外资在国内最大的啤酒并购案――雪津啤酒股权信托项目。
l 获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l 做成国内首家外商独资企业(艾利)企业年金计划。
l 在“首届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荣获“最佳知名品牌”、“最佳证券信托计划”和“最佳信托经理”(蒋高峰)三项大奖。
2005年
l 发行公司首个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形成华宝“点金”产品系列。
l 发行宝钢新日铁1800冷轧项目贷款信托计划。
l 获得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和“账户管理人”两项业务资格。
2004年
l 发行首只基金优选套利投资(FOF)资金信托计划。
l 继招商银行法人股投资信托计划后,再次推出皖能电力、长电科技法人股投资信托产品。
l 发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3年
l 完成公司首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并推出“安心宝”系列信托计划,标志公司正式涉足高端个人理财领域。
l 首次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南方希望)。
l 与上海市企业年金中心合作,首次参与社会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l 首家由中资信托公司和外方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开业。
2002年
l 成为2002年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记帐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l 公司参股36.82%的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2001年
l 第一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美元1500万)。
l 获得中国证监会“筹建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2000年
l 完成了宝钢债券的销售工作。
l 首次被上海市税务局评为“A”级纳税单位。
1999年
l 承担梅山债券、东风汽车债券和浦东建设债券承销、分销工作。
l 担任宝钢钢管股份公司和三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1998年
l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增资、更名、迁址,正式成立并开始营业。
Ⅱ 什么是信托公司公司相关业务是什么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是以获取信托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进行信托投资的一类企业法人,其主要功能体现在资产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与广泛性成为了其不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特点。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其实从分类来讲,信托产品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很多种分类方法。金融狗在这里介绍的分类方法主要是按照信托资产的投向来分类。除了按照投向分类之外还有其他不同的分类方法。
比如
①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按照信托资产投向不同可分为:工商企业信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公益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银信理财合作、家族信托。
工商企业类信托
顾名思义,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募集资金用于向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并购资金需求。为委托人获取收益。工商企业信托可采用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证券投资、组合投资、信托贷款等多种投资方式。(一句话:工商企业类信托的钱最后流入企业,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和度过难关)
基础设施类信托
基础设施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通过信托形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经营行为。(一句话:基础设施类信托的钱最后投向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修路、架桥、建公园),有我党的信用背书)
房地产类信托
房地产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通过信托形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房地产项目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表弟,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经营行为。(一句话:房地产信托信托的钱最后投向房地产企业建房、修房、卖房)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也被称为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信托拆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稳健规定的公益目的。(一句话:公益类信托的钱由信托公司打理投向需要关注和关爱的普罗大众)
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的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经营行为(一句话:证投资信托的钱最后投向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市场)
银信理财合作(现在被限制的厉害)
银信理财合作是将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与信托产品对接,具体方式是指银行通过设立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将理财资金交付信托公司或者投资购买信托产品。(一句话:银行卖理财产品的钱最后拿来买信托产品(这也是信托民工们常常和投资人讲的:买银行理财不如买信托,因为你买银行理财的钱有一大部分也是过来买信托的))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结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客户的理财规划及传承为目标。(一句话:把家产过户给信托基金,由信托基金帮你打理,按照你和信托公司一起拟定的信托文件所设定的处置方式分配收益或者传承家产)
Ⅲ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Ⅳ 第三方公司(非在册金融机构)推荐信托集合产品,有没有可能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
目前三方可以说是出于灰色地带,没有说犯法,也没说合法,实际上是打了一个擦边球,信托公司和银监会采取了一个知道但是默许的态度
Ⅳ 用益信托网的主营业务
利用这两大品牌,南昌用益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打造了两大优势业务,分别是信托研究和信托理财。用益信托工作室主要负责信托研究业务;用益信托网主要负责信托理财业务。
在信托理财方面,南昌用益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都签订了合作协议。通过用益信托网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不仅能够享受到更低的折扣优惠,而且可以免费获得用益信托网的专业咨询服务。用益信托网汇聚了各大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进行对比研究。拥有信托行业最资深的研究机构,用益信托网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最专业的建议。作为专业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用益信托网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最公正的建议。
在信托研究方面,南昌用益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多名股东都是资深的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托业的发展有着深入了解。公司旗下的专业研究机构用益信托工作室长期以来专注于信托研究,积累了大量的信托行业数据和研究经验。用益信托工作室提供的咨询服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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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撰写行业及相关内容的研究及分析报告。
Ⅵ 信托产品,保险与信托是否能合作的顾虑,下一步怎么走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亿元的A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银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银行自行选择,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和A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由B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银行、B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与银行B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购买银行A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则相当于过桥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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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信托公司与企业的合作方式
看了你的情况,我觉得现在要入股是不可能的,你无资金也无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无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所以你现在最合适的方式就是用合作经营方式,你与企业签定合作协议,规定:用你的企业策划来经营公司,年利润按比例给你分红,这个红利可作为你入股资金,如果企业经营效果好,约定2年内追加公司注册资金给你入股权,也就是说从你的业绩中提成为你入股。这样就可实现你的愿望,入股后如果其他股东也信任你,再修改章程,选举你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需要说明了的几个事情:
1、你个人与企业合作,合作协议最好经过公证,这样更可靠;
2、合作期间,要规定你享受高级员工工资,这个工资与年终分红无关;
3、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合作,必须有你的独立操作规定:就同承包一样,你全权负责一个团队操作,以半年为一个考核期,上交利润多少为考核目标;半年如果有特别情况完不成任务的可年度考核中弥补,以年度考核来决定是否继续留用你,这样你的余地就大,不能半年来决定;
4、最后要特别提醒: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防止经营好了把你排挤。你可以把违约条款规定为赔偿金多少万(相当公司的注册金),这是公司最大的负债责任,到时可通过诉讼获得公司100%股权。
Ⅷ 私募和创投所需的领导人品质有什么不同
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国内发展较晚,但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主流模式,表明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对于其他模式的比较优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制模式和公司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试图发现和阐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比较优势,并澄清了一些常见的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模糊认识。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一、定义;二、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分类;三、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发展;四、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五、总结。
一、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对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通过所投资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上市、被收购兼并或者回购股份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的投资方式。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向少数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或者富有的家庭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也有个别的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募集资金的,例如在纽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团。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治理结构,以及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关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运行效率和投资者权益的税收待遇、行政监管、商业习惯等各类要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对其运行效率和投资效率有深刻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其基金组织模式不断优化的过程。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规律和习惯的基金组织模式能改善和提高投资效率,刺激和促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活动的发展,资金和资本也总是倾向于流入那些组织模式更优、效率更高的基金。
二、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外资准入和外汇核准制度,还存在一类以中外合作制基金为代表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
1.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2. 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3. 信托制基金
信托制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设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在信托制基金中,投资人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不参与基金管理;信托公司为基金的法定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的各项权利及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干预。信托公司通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并不能取代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
4. 中外合作制基金
中外合作制基金是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1]共同设立,并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审批、科技部同意,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外合作制基金一般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由必备投资者和非必备投资者组成。必备投资者应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并符合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等资质要求,一般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非必备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基金管理,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必备投资者和非必备投资者之间通过创投企业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创投企业合同类似于合伙协议,双方通常通过创投企业合同建立类似于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在本文“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一节中有关有限合伙制基金治理结构的阐述一般也适用于中外合作制基金。
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设立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所定义的以中外合作制基金为代表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无需按传统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有关部门[2]意见后直接核准设立,因此本文直接将其归入有限合伙制基金。
三、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发展
由于国内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不完善,可供选择的组织模式有限,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政府资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为主,较早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用单一的公司制。如1999年8月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成立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外资基金则采取募资和上市退出“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
1. 中外合作制模式的发展
2001年8月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后又于2003年1月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制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外资基金没有因此而改变当时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而登陆国内。
由于2006年8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等红筹政策导致外资基金两头在外及红筹上市之路受阻,外资创投管理机构开始寻求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并在国内上市退出,采用中外合作制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形式设立了一批人民币基金,主要落户于苏州工业园区。
2. 信托制模式的发展
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发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第2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股权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为设立信托制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信托公司争相推出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如中信信托于2007年4月率先推出了“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湖南信托随后推出了“创业投资一号”,由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顾问。
根据用益信托网统计,从2007年7月开始,股权投资产品成为各类信托产品中增长最快的品种,2007年8月最高时在全部信托产品中占比达28%。但由于证监会不支持信托持股的公司上市,信托制基金只得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行上市前将所持的股份转让。例如,2007年12月中国太保上市前夕,华宝信托、北京国际信托和上海国际信托三家信托公司按照监管层的要求将各自股权信托计划持有的中国太保股份转让或者转由自有资金持有。信托制基金的发展空间因此而受到极大的限制,未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在没有类似政策瓶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信托制阳光私募产品则长期占据主流位置。
3. 有限合伙制模式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模式是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典型模式和美国、英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主流模式。但国内的《合伙企业法》长期以来只规定了普通合伙,没有规定有限合伙。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一章,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国内引入美英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原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伟鹤等人创立了国内第一个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深圳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展不如预期。原因是新《合伙企业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还不熟悉,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申请。另外,当时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限制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并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导致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的企业无法上市。2009年3月,南海成长一期基金将所投的两个项目分别通过转让和回购方式曲线退出,另有一些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改弦更张,变更为公司制。
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和2009年由外资创投管理机构设立并完成募集的18只人民币基金中只有8只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占比仅为44.44%,其余10只中有6只采用公司制的形式,还有4只采用了中外合作非法人制形式。在这一期间出现了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孰优的争论,国家发改委和深圳创投公会的一些权威人士认为有限合伙制不适合国内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呼吁发展公司制。
2008年11月,天津市率先出台政策改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工商登记注册环境,吸引到红杉等一大批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天津注册落户。2009年12月底,证监会发布了新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打破了此前合伙企业不能开设证券账户的限制,打开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空间。2010年3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简化了外资合伙企业的核准设立程序,改变了传统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外商投资审批后方可设立的做法,改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直接核准设立。凯雷、黑石等相继成立了自己的合伙制人民币基金。根据清科的统计数据,2010年上半年由外资创投管理机构设立并完成募集的8只人民币基金全部采用了有限合伙形式,表明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外资创投管理机构在国内募集和管理人民币基金的主流模式。
根据我们从实务层面的观察,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有限合伙制熟悉和了解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本土创投机构开始选择有限合伙制,保守、稳健的政府引导基金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盛行相呼应的是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改变了信托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枝独秀的局面。
四、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
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国内发展较晚,但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主流模式,表明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对于其他模式的比较优势。以下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制模式和公司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进行比较,试图发现和阐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比较优势。
1. 出资制度
出资制度包括投资人出资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出资方式反映不同类型资本间的价值关系,出资的期限和程序影响风险投资资金的流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1)出资方式
公司制、信托制和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资人均应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这一出资方式的差异,明确地承认和体现了风险投资家的人力和智力资本的价值,契合了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人力资本与货币资金相结合的特点。
(2)出资的期限和程序
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的出资承诺即可成立(《合伙企业法》第14条)。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时,合伙人可以只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当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确定合适的投资机会和所需资金数量时,投资人再根据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的要求实际出资。
公司制基金成立时股东必须实际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出资可以在2至5年内分期缴付(《公司法》第23条、27条)。另外,股东每次出资均需验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出资后应进行验资、向登记机关办理出资备案手续并换发营业执照。超过5年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有关出资规定予以处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13条、15条)。
在信托制模式下,委托人需要在信托计划成立前的推介阶段(募资阶段)全额出资认购信托单位,出资一般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并须托管于银行。
通过比较可见,信托制基金的出资模式僵化,需一次缴足全部出资。公司制和中外合作制可以分期出资,但仍有出资期限和出资程序的限制,不够灵活和简便。有限合伙制承诺出资、按需出资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适应性最好。
当然,承诺出资制也孕育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人信用不佳,或者因经济或金融危机而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出现不兑现出资承诺的情况,从而引发基金及拟投资企业的系列连锁反应,并导致基金和风险投资家的声誉受损。
2. 管理结构
一般认为,基金治理结构的内容包括:基金的管理结构,即如何配置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权力与责任;基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即基金收益如何在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分配及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信息披露机制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治理结构是影响基金组织效率和投资效率的核心要素。本节先讨论管理结构,以下各节再分别讨论分配和激励制度、信息披露和监督约束机制等。
(1)公司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由于国内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优先股,所有的股份都是普通股,因此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最终的决策者。股东之间按出资份额或比例来分配管理权,其基础是同股同权,保护主要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体现出“谁出钱多,谁声音就大”的特点。
公司的管理结构体现为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经理(层)的层级结构,经理(层)与公司主要体现为雇佣关系。尽管公司的管理结构已对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所分离,但出资比例较高的投资人仍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机制来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在公司制模式下,经理(层)受到的制度性约束较多,其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不足。但一些公司制基金通过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来管理,并通过管理顾问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职能被分离出去,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其投资决策可以不受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建立在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合伙协议的开放性,为有限合伙制模式进行自我完善和调整,建立更加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特质并适应其发展趋势的治理结构创造了制度空间。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无权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获得全部管理权,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清晰,保障了基金管理的专业性。
(3)信托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在信托制基金中,委托人将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管理,是被动的投资者。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是专业的管理者。信托制基金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这一关系完美地体现了基金管理的本质,生动地诠释了理想的基金管理结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事实上,在欧洲国家中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大量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仍是以证券化的信托方式存在的。
在国内的信托体制下,信托制基金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公司是基金的法定管理人,但多数信托制基金实际委托第三方创投管理机构管理,第三方创投管理机构是实际管理人,因此国内的信托制基金事实上是一种双重管理的结构。这种双重管理结构,以及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信托制基金作为一类金融产品所受到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托制基金的管理效率。
3. 分配和激励制度
(1)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制度是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收益;风险投资家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收入,较少或者不参与基金的收益分配。这一分配制度体现了资本稀缺年代以货币等硬资本为核心的价值观,难以准确反映和合理体现资本富余和知识经济年代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和管理技能等智力资本所创造的特殊价值,因此也难以激励风险投资家的绩效。为克服这一缺陷,一些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在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管理的情况下,通过在管理顾问协议中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分配和激励条款实现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
另外,商业公司有按年度考核业绩和分配利润的传统,公司的股东有追求短期回报的倾向,公司法甚至规定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与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高风险和长期性的特点不相符,不利于公司设定中长期的投资目标和坚持中长期的投资策略。
以及,公司具有资合性和永续经营的倾向,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和巩固公司财务基础的需要,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才能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方可不再提取(《公司法》第167条)。这一规定制约了公司制基金的分红能力和实施业绩激励的能力。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业绩激励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合伙协议具有开放性,不受出资比例的束缚,便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自主、理性设计既能合理体现投资人的货币资本价值,又能合理体现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投资人和管理人各得其所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按照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惯例,普通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就能支配100%的资本,并享有20%的基金收益,这不仅形成了资本放大的杠杆效应,也构成了对风险投资家强大的内在激励,公司制基金即使通过股权激励也很难达到如此直接和高额的回报。美英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激励机制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是刺激风险投资发展的利器。
另外,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没有短期分红的压力,便于风险投资家为基金的长远利益而投资;以及,有限合伙制基金不需要留存利润,其投资收益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随时向投资人分配。
(3)信托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信托制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由信托文件事先约定(《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0条),信托双方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分配和激励条款。在由第三方为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下,双方通常在投资顾问协议中约定与有限合伙制类似的分配和激励条款。
4.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建立管理人约束机制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基础和重要方面。
(1)信托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律对信托制基金有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信托公司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及信托资金运用的重大变动说明等。
(2)公司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以及公司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公司法》第166条),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公司向股东披露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投资损益的义务。一般商业公司对股东的信息披露限于简式财务报告或者是资产负债表式的披露,难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3)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应定期披露投资组合和合伙人账户的损益情况,在至少每年一次的合伙人会议上向投资人报告基金具体的投资项目、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基金的当期回报,可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5. 监督和约束机制
(1)二八定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人通过1%的出资和基金管理行为(劳务),可以享有基金投资收益20%的分成,这一放大的杠杆效应产生的激励作用可以对管理人产生强大的内在约束——“这个有神秘色彩的‘二八定律’将管理人控制者与所有者的地位精妙地统一,消除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张力,减少了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有限合伙制最有吸引力的制度”(肖宇,《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研究——以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中心》)。
(2)监督、监管和信托义务
公司通过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到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8条)来约束管理人。在这一约束机制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责,不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信托制基金通过受托人法定的信托义务,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的监管来实现对管理人的约束。所谓信托义务,是指受托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信托法》第25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信托义务,是一种起点较低的消极约束机制,相较于二八定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合二为一的积极约束机制,成本较高而效率较低。
(3)声誉机制
经济学研究认为,声誉机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重要的约束和保障机制。所谓声誉机制是指管理人过往的经验和业绩、诚信等体现为声誉的无形资产,可以给管理人带来未来长期的超额收益,并由此对管理人的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只有那些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优良的投资记录和信誉卓著的风险投资家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才能顺利地募集资金和开展投资业务,而那些没有卓著信誉的管理人将在市场上寸步难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管理人注意累积和维护自己的声誉,诚信对待投资人。声誉机制也是一种积极的约束机制,且约束的成本较低。应该说,声誉机制对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行业都是适用的,在信托制基金中也有体现,但在公司制基金中由于管理人的地位不独立,因此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不明显。
(4)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本是结构化信托产品中的一对概念。所谓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劣后受益权则是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拥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受益人在信托利益中优先受偿后才能得到偿付。一些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采用了这种结构化设计,通过使信托管理人和担任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受益人[3]劣后受益,来约束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尽力维护普通投资人的利益。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成一般要等到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本金并优先取得收益分配后才可以提取,即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益权,普通合伙人劣后受益,处于分红链的末端。但在公司制基金内部,由于股东和管理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雇佣关系,管理人的劳动报酬收入往往优于股东的收益,处于公司收益分配的前端。
Ⅸ 信托条款中的差额补足和回购哪个效力更强
1 引言
由于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效益比较低下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抛荒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和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土地信托顺势而生,同时,土地信托也激活了农地流转。因此,土地流转信托作为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经之路。
自从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以来,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如雨后春笋,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本文在此基础上,来分析和探讨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模式和面临的风险问题,这对于今后我国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进一步开展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借鉴意义。
2 土地流转信托的基本原理
所谓的土地信托,就是在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利用信托共有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开,农民享有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而信托公司则享有经营权,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就目前国内市场上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发行的两单产品来看,土地流转信托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信托。
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信托法》中禁止和限制流通的信托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集体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可以将信托模式列入到"其他方式"中,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模式流转符合有关规定。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符合土地公有制以及禁止土地所有权流转的规定。
3 土地流转信托的现有模式分析
3.1 美国模式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受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承担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资金的"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额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同时也降低了个体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流动,具有较强的变现性。
3.2 日本模式
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3]。1986年,《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托的发展。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治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他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替代性,即通过土地信托方式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稳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在信托期内如租赁信托可获取稳定的信托红利;高效性与多样性,即吸取民间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治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
3.3 国内模式
3.3.1 国内土地流转信托业务总结
1、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宿州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 。
2013年11月7日,北京信托在江苏无锡推出土地流转信托"北京信托.无锡阳山镇桃园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这是国内成立的第二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
随后,又有一些新的土地流转信托计划陆续成立。2013年12月20日,中信信托在山东省青州市成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计划,项目一期流转何官镇南小王村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1850亩土地。2014年1月23日,中信信托在贵州省开阳县成立土地流转信托计划,首期合作开展1000亩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2014年2月24日,中信信托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成立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标志着马鞍山市首单2.66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计划项目即将落地。2014年3月7日,中信信托与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龙感湖土地信托化改革试验区战略合作协议。龙感湖土地信托化改革试验区拟划定面积100平方公里,此次的土地流转信托面积达6万亩,信托时间为10年。2014年4月1日,中信信托与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就济源地区规划面积约20000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探索农业发展新路径,农业产业升级新理念。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中信信托已在安徽、山东、贵州、河南等地推出了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现正在与广东惠州、吉林、云南、贵州等地接洽合作事项,今后还将继续在河北、内蒙古、新疆、吉林和四川等省份进行推广。
在北京信托第一单土地流转项目后仅一周有余,北京信托在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又成立了"北京信托·金色田野土地信托1-5号五只土地信托",受托土地规模达9928.46亩。2014年2月27日,北京信托在密云县穆家峪镇签约成立"北京信托·金色田野2014008号土地信托(密云水漳村)" 项目,受托管理土地规模约1700亩。
中建投信托作为第三家正式开展土地流转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近日(2014年7月28日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建投信托与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浙江森禾种业签署三方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建投信托首单土地流转信托--"中建投·镇江新区·森禾一期土地流转财产权信托"正式落地。此次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涉及175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具体交易结构是: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成合作社股份,再由合作社将集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丁岗镇政府成立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将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中建投信托,中建投信托作为受托人将上述农地经营权出租给镇江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用于花卉种植。
兴业信托是第四家正式开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与河南省新乡市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兴业信托此项土地流转信托项目落地在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镇。兴业信托一手托两家,一方面代表农户利益,一方面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发展。该项目合作方大豫大美现代农业公司是一家集高效农业种植、生态观光度假旅游、家庭示范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开发公司。此次流转流转总规模为1000亩,首期流转300亩土地用于开发特色果园,并已完成土地流转和租赁等工作。消费者可通过"果树认养"和"农场认养"获得休闲农业的消费权。兴业信托与大豫大美将根据企业发展,采取多种金融服务方式合作,打造安全、绿色的农业产业链。
另外,据《财经》媒体不完全统计,除上述四家信托公司之外,目前安信信托、中融信托、中粮信托、国元信托、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等诸多信托公司,均已开始针对土地信托进行研究准备和实地调研,并将会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
2、新型城镇化建设
作为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延伸,中信信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5]。2014年5月13日,中信信托与四川宜宾市政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作,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长期建设。2014年6月5日,中信信托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手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这是中信信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又一重大探索。根据协议,双方将密切合作,整合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全面推进成都市武侯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双方将重点引进现代化金融服务、打造总部经济、发展能源与机电贸易、推动信息技术研发、促进文化旅游投资等。中信信托致力于成为"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多种金融功能的集成者",将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整合各方资源优势,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全方位支持地方建设。
本文分别以中信信托成立的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和北京信托成立的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北京信托.无锡阳山镇桃园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作为案例,来进行后续的模式分析和风险研究。
3.3.2 中信信托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产品模式分析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宿州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此项目期限为12年,信托收益权采用结构化设计,涉及流转的土地面积达5400亩。流转后的土地拟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由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帝元)作为服务商提供服务。
参与到信托计划的农民收益分为三部分:常规收益以每年每亩1000斤国标三等小麦价钱计算(不低于1000元);浮动收益为信托公司与合作方对土地整理、运作后,土地增值净收益的70%;农民作为产业工人的打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