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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不当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1-05-10 00:19:42

信托行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信托行为的介绍:
1、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托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的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Ⅱ 委托理财之民事信托纠纷中,受托资金被第三方人骗走,受托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托法》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Ⅲ 信托公司在信托成立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在管理和分配的过程当中,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信托责任也是一种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委托人和转移资产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信托责任是一种对社会成员有约束作用的内在制度。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现在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信托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由严格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支撑。

Ⅳ 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后果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结果
USES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人在世时将土地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在委托人去世以后,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的利益继续持有该土地或者在合适的时机将土地所有权转交给委托人指定的人,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封建法律对于土地继承和赠与的限制。在道义上,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的义务,自己不得享有土地的实际利益。
那么英国历史上是否确实出现过受托人违背其忠实义务的情况?我们认为,个别的受托人违背其忠实义务的情况应当说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这种情况却不曾大规模和普遍地出现与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
(1)英国人几乎都是忠实的教徒,虔诚的宗教信仰决定了他们不能作出违背道德义务的行为;
(2)土地用益制度阶段是信托制度的发育阶段,信托财产都是土地,不是金钱,其物理属性决定了其难于像金钱那样被挪用,所以也导致了受托人违背忠实义务的客观限制;
(3)英国的法律体系特有的衡平法不是依据普通法的法律规范而是依据良心和道德进行裁决,导致任何违背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行为,虽然不会招致普通法的制裁,但是可能会招致衡平法的制裁。
从14世纪末开始到15世纪,衡平法院开始根据受托人应当依据自己的良心行事的理论,强制受托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伦理上的义务,越来越多的受益人在衡平法院获得了救济。到了15世纪中叶,衡平法院按照惯例使USES制度具有了强制性,从而终于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转化为了法律义务。因此,正是衡平法的发展,才赋予了忠实义务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Ⅳ 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法律规定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信托法上确定的受托人的义务有:
按照信托行为的要求执行信托的义务;忠实于受益人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与不得将信托财产变为其固有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来执行信托的义务;对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建立信托帐簿的义务;亲自执行信托的义务(不能让他人代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国《信托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第22 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第27条“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第28 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为信托文件规定的;可以看出,受托人主观过错是比较明显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是受托人转代理。依我国信托法,受托人以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只有在信托文件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代理。但在委托代理情况下,即使受托人就委托人的选任和督尽到注意义务、善良和诚实行事,他仍将因为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无过错责任。

Ⅵ 信托产品虚假的是属欺诈行为还是属违约行为信托公司负什么法律责任!银监会管吗可请你们邦打官买吗

具体要看你这个问题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目前就信托公司的一些产品来说,嗯,这个道德风险是没有的。不会出现说有故意欺诈的这个行为。然后你说这个违约的话,违约往往是来自于这个融资方这块的,跟信托公司这边相关的没有什么太大关系。如果是信托公司尽调产品的时候出现了一些问题,那这个是由信托公司来负责的。

Ⅶ 民事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Ⅷ 哪些原因会导致信托终止以及终止后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1. 融资方按时且足额还款,信托终止。

    后果:委托人本息将正常进行分配。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

    后果:根据受益人决定终止的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融资方、担保方单方面违反相关交易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为避免信托财产的损失宣布终止。

    后果:融资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

  4. 信托受益权转让,新的受益人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替换了原来的受益人。

    后果:原来的受益人正常进行分配。

  5. 融资方提前还款,信托终止。

    后果:对受益人提前进行分配。

  6. 融资方无力还款,信托进入延长期。

    后果:受益人应有的本息不能得到保证。

  7.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后果:受益人应有的本息不能得到保证。

  8. 受托人未尽职尽责导致信托被迫终止。

    后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损失负责。

以上是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能出现终止的解释,如需要了解单一资金信托的内容,请私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