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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5-09 08:26:59

信托是什么——七种视角下的追问

“信托火了”,这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常常听到的话。且不说信托产品的销售广告已是铺天盖地,让普通公众也对这个行业产生了好奇。当信托业资产规模超越保险,坐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不管人们过去对这个行业有什么看法,都再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了。实际上,在数年之前,信托还是少有人知的事物。不少金融专业的毕业生求职时都不知道有这个去向,倒是很多学法律的人曾经在法制史教材上看到过中世纪的英国发展出了这么一种重要、独特又让人摸不清头脑的制度。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也不过是寂寂无名的一部小法,而且单门独户,仿佛与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托,实属正常。对信托充满困惑甚至怀疑,也是不足为奇。不过,当信托业有了如此规模,在资金融通和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方面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是时候该重新问一问:信托到底是什么?一、投资者的视角目前,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信托是一种投资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还要以此支付各种生活开销,那么只能放在家里或者存到银行。但如果坐拥大笔可流动资金,就不仅需要保管了。银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资也存在诸多问题,人们希望用富余资金去投资,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回报。人们可能会自己兴办或者参股企业。但是有魄力、精力和能力去办企业的人总是少数,合适的投资机会也不好找。这时候,人们可能想找个专业的投资机构去帮他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考虑信托投资了。信托公司是可以用投资者托付的资金进行投资的专业机构。从最直观的角度看某一个信托项目,信托公司汇集了不同投资人的资金然后投给某一个融资企业。说信托是“合法的非法集资”是很形象的,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信托公司是经过严格审批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它具有全面的投资能力,可以发放贷款,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当然也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购买债券,等等。由于信托投资非常灵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我国对信托业设定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并且非常注重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归口监督机构。目前,我国信托业经过较快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拥有了素质较高的涉及投资、财务、法律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了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信托公司一般是先找项目,后募集资金,每笔资金对应着一个特定的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调报告事先了解项目情况、交易方资质、潜在风险及抵押担保措施等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资。项目实施后,信托公司会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分配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对每笔项目都是单独管理和核算的,一个项目出了问题,其他项目不受牵连,信托公司本身的债务也不能用投资者的钱埋单。为了保证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银监会出台了专门规定,通过要求信托公司设立监管帐户、聘请外部律师、对部分项目进行事前审查等手段,防范信托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在信托投资中,如果项目出现亏损,投资者自负,不过如果信托公司存在失职而导致亏损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二、融资方的视角现在,信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托融资的优点是更为灵活,缺点是融资成本一般更高些。其实这也无所谓缺点,因为既然无法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信托融资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优点了。目前信托融资整体的高成本并不说明信托一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诸多现实原因导致资金稀缺性被放大了。实际上,有些资金来源充足、风格稳健的信托公司甚至会以低于银行整体贷款融资成本的条件为一些还款有保障的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由于信托公司只收取相对固定的信托报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取决于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国家干预的问题,因此信托融资成本的高低是投资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博弈的结果。当然不可否认,目前人们对信托投资的风险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存在刚性兑付,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加之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方对于资金有迫切需求且对未来风险未必有充分判断,这些因素很可能间接推高了信托融资成本。随着信托业的成熟,信托公司也可以实现更低的融资成本,或者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拿到好的投资项目。信托可以提供期限更长,方式更多样,资金规模更大,交易结构更灵活的融资服务。有些项目中,为了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或者对融资方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这对于融资方来说也算是一种缺点。但这也是信托公司掌控项目风险的必然选择,是为投资者负责的表现。三、信托业的视角对于信托业来说,信托是一种业务,是营业执照上的一项经营资质。信托公司就是凭借信托牌照,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而获取收益的金融机构。如果说信托业是暴利的,应该说信托投资者是“暴利”的。信托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百分之一、二是正常的。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会索取更高的报酬,但相对于投资者的收益来说,肯定是“小头”。信托的盈利模式跟银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营方式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信托公司更像是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一个媒婆,起到匹配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作用。信托报酬是一种管理费或者说服务费。当然优秀的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为降低经营风险起到积极作用,这时信托就不仅仅是个媒婆了。银行赚的是差价,人们把钱存到银行,表面是保管,在法律和财务上则是借贷关系。银行是通过向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和提供“保管服务”换取了资金的使用权,然后把钱当作自己的钱,以远高于存款利息的贷款利率贷给需要钱的融资者。在通胀率高于存款利率时,银行连保管义务也无法尽到,因为“保管物”实际上是不断缩水的。信托业的融资成本常常高于银行贷款,因为信托项目风险一般更高些。在卖方市场下,银行完全可以选择更优质的交易对手和项目,更何况存款利率很低时,不太高的贷款利息就可以让银行大发其财了。信托公司并不是没有能力去跟银行抢这些优质的项目,因为他完全可以以低于贷款利率的融资成本提供资金,只要投资者愿意接受高于存款利息但是低于贷款利率的回报。等投资者回归理性,只要银行利率保持这种管制模式,相信今后这种低收益率的信托项目也不会鲜见。如果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通过合法渠道拿自己的钱投资显然比让别人用自己的钱赚钱好得多了。不过总体看,信托业注定是要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中通过中后期管理和运用各种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项目风险。社会中注定有大量资金愿意承受高风险,以获取高收益,这是资本要追求更高利润的本性所决定的。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上有所作为,是信托业的立足之本,否则它跟银行的实际功能便没有差别了。信托业的使命和特性决定了,它必须要有强大的项目发掘、甄别能力和风控能力,否则就当不了好媒婆。而且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尽到勤勉管理义务,否则就会导致资金风险承受力和项目实际风险不相匹配,进而放大市场风险,扰乱金融秩序。也正因此,信托营业必须是一种特许经营,至少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予以规定,而且每一个新的营业机构都必须由工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特别审批或者认定。有了信托法,就可以依法开展民事信托,但是作为一项经营资质的商事信托必须有相应国家机关的特别许可。否则,即便有无数合理的理由,也属于无证驾驶、非法营业。四、金融业的视角对于现代金融业来说,信托是金融分支之一,它能够满足资金的投资、增值需要。龙生九子,各有不同。金融诸分支各成一路,是因为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或者能以不同的方式满足资金融通的功能。银行实现的是资金存储、结算、流通的功能,它以货币在大范围内的流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为基础,是货币流通的基本途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动。它以资金安全、保值为重,否则结算功能会受到损害,所以银行资金的融出活动不能够经受太高的风险,并且要受到规模限制;商业保险满足的是人们对商业活动安定性的需要。古罗马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自发创造的互保机制是它的渊薮,不过现代保险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时期。而当现代社会肢解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内部保障机制,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需要在大社会内寻找一种可靠的保障,否则便无法建立对未来生活的基本预期,人寿和健康保险就必然要发展起来了。凭借大数定律,越大范围内的互保越可靠,保险公司规模越大自身盈利也越多。而保险公司沉淀下来的巨额资本再投入社会中,便在为自身获利的同时,融通了资金;西方证券观念的诞生远早于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现,外延也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不过对于中国而言,证券行业是以帮助实力较强的企业实现上市、提高透明度、发行证券以及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为核心职能的行业。自营业务虽是证券公司创收的重要渠道,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不是证券行业特有的功能。或许中国证券行业的价值并不在于直接融通资金,而在于为股票投资者了解他们的投资标的提供了可能,从而间接鼓励了投资,同时高效、集约化的代理投资者完成交易操作,降低了股票交易的社会成本。以营业信托为代表的资管行业也有它特殊的功能。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对于资产持有人来说,银行满足的是资金在当下的安全需要,保险满足的是资产未来的安全需要,信托业满足的则是人们希望资产增值的需要,是要把生活过的更好的需要。所以,信托业注定只有在社会繁荣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发展,而且必定会发达起来,因为促使他产生的社会需要本身是足够强大的。人们把钱存到银行,是为了保管,用钱购买保险,是为了安定感,但把钱设立信托,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信托业的存在自然会吸引大量资金转移过来,人们有时候说信托是银行贷款不足的替代品,可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信托凭借其资产增值能力把大量潜在银行存款客户吸引了过来,减少了银行可贷资金规模。逐利冲动所引发的投资需求必须要被满足,否则,可能会有资金回流到银行,但是恐怕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资金会毅然流入非法的途径,因为渠道合法与否对于资金而言,也不过是一种风险考量因素而已,更何况更高的风险也意味着更高的回报。这已经被各地如此普遍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所证明了。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信托也有自身的经营特性。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融出,必然要承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而保险则是直接受让自然人和经营实体的各类风险,银行和保险都是在经营风险。但是信托制度决定了,只要经营规范,风险不会向信托公司本身传递。所以很难说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他的立足之本还是投资能力和对项目的风险掌控能力。也正因此,必须要加重他的法律风险,通过严密的法律规定迫使他尽到一个专业的资产管理者的职责,各国信托业法的核心诉求也在于此。五、历史的视角从历史角度看信托,首先应该区分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信托行为是自古有之的,古罗马就存在遗嘱信托,但那是个覆灭了的文明,所以人们把现代信托追溯到英国十二三世纪盛行的以规避国家没收和税负为目的的土地信托。实际上,中国过去按土地征税的朝代里,小户农民为了规避国家的高额税负,也经常与可以规避重税的士绅大户订立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虚转至其名下,缴纳固定的“保护费”以规避重负,这该算是标准的信托行为。及至清代,中国土地的租佃制度极为发达,实际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内部分割,地主和佃农对于土地的权利分割很接近于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分割。当下中国,有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自有住房转到别人名下,也算是信托行为。可见,为了规避某种负担或转移财产而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过这些并不是现代信托制度所要保护和鼓励的活动,法律怎么可能会创造一种工具,让人们专门用它来规避法律并以此获利呢?!从历史角度研究信托,应当是研究信托制度发展至今的基本过程。信托何以成为一种制度,并发展成一个重要的金融行业?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研究现代商事信托,不得不回到中世纪的英国,还必须得提及英国法的两种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十一二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宋代的高度文明社会,但彼时的英格兰却还是一片荒蛮、落后的景象,成规模的城市经济几未形成,不同的地方适用的法律大相径庭,而且非常原始,巫术审判随处可见。诺曼征服后,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英王便率领大臣们到各地巡回收税、裁断纠纷,于是发展出了相对于传统地方法律更合理性、更加统一的法律,人们称之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在司法案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要求后面的案例严格按照之前的判决来进行审判,难免会陷入苛求形式、过于僵化的弊端。其中一项便是,完全按照地契来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中世纪的英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继承制度,比如土地所有人死后,土地将归国王所有。人们为了规避这些恶法便在生前把土地转移到一个可信的人名下,但土地利益仍由自己的子嗣享有,或者纯粹出于宗教信仰将土地赠给教会。这种被称作信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王的利益,于是到16世纪,国王颁布了一部《用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总结为:虽然人们为了规避法律而将土地信托给了其他人,但是实际上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自土地所有人死亡之时便根据法律归国王所有了,即便进行了虚假的转让或者非法赠与,土地的名义所有人也不过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国王的利益而持有土地罢了。这个法律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打击当时的土地信托行为,保护国王自己的利益。不过却无心插柳的确认了一条重要的信托法原则:一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他人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石。显然面对实际的利益,国王的制度是无法简单奏效的。人们又想出各种不同的办法来规避。不过,信托法律关系本身的合法性被永久确立了下来。在以后的时间里,信托行为大量存在,包括以规避为目的的信托行为,也包括为了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合理信托行为。与信托行为如影随形的一个问题是:信托关系往往发生在相互信任的至亲好友之间,可难免会有一些见利忘义的人要吞没信托财产,不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义务,另外,有时候受托人由于过错没能履行好受托职责。可是,受托人根据普通法的规则持有地契,便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绝保护委托人即实际所有人的利益。于是,人们诉诸国王的大法官。这位大法官并不巡回审案,他端坐在王宫中,专门处理那些因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条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所造成的利益不均。他因此被称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根据他的审判所发展起来的法律被称为“衡平法”。显然,信托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就是急需他保护的人,为了确认实际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惩罚那些见利忘义或者太过疏忽大意的受托人,大法官不断地确立了以受托人尽职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法。此时,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得到全方位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真正形成,受托人义务也有了明确规则可以依循,信托法的雏形也就有了。在后世的发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回审判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不断融合,甚至改变了以案例为主要载体的存在形式,被编辑成文。现在,英国信托法已经有大量的成文法可查了。人们说英国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它是起源于衡平法的一种权利,如今早已经纳入成文法的体系了。信托法确认了一个人可以代另一个人持有财产的观念,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个常识,可对中世纪的英国人来说,却是对所有权观念的重大挑战。根据这种法律观念,人们又发展出了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甚至当民族国家兴起,英国人用信托理念来解释民族国家和王室作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所以,信托的概念对于英国的意义非比寻常。在随后的发展中,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灵活、实用和独特价值,在普通的民事信托的基础上,人们发展出了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商事信托。英国海外殖民所运用的大量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信托制度汇集起来的。商事信托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典型代表便是各种证券化业务。信托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最广泛、灵活的运用,这也是因为信托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公益信托在NGO不发达的国家是难以发展的,垂死之人能够将财产托付给商业机构,那肯定得以信托机构本身经久不衰的声誉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框架下,难以接受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的请求权和受益人的受益权并存的现实,所以迟迟不肯继受信托制度。不过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和价值,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现在也结合实际情况采纳或者借鉴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给大陆法系最重要的馈赠之一,这是世所公认的。善于学习的日本则将资金信托发展到极致,在二战后的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监管不配套,也出现过信托公司泛滥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目前世界重要的国家大都有信托制度。在亚洲,日本、新加坡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无一例外。信托行为本身确实是起源于纯粹的信任,人们以可靠的友情、亲情来对抗恶法。但是信托制度在衡平法上不断发展的过程,恰恰是为了约束那些恶意或者因过失违反了管理义务的受托人。及至商事信托发展起来,出现以资金信托为主的信托业,信托显然已经变成了投资需求促动下的商业行为,逐利冲动才是它的本源。营业信托也需要信任,但这份信任是靠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的严格规定以及信托机构本身的声誉所铺垫起来的。六、法律制度的视角在法律上,信托被定义为新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合伙、公司等一样,都是财产运用的法律机制。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信托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跟公司、合伙企业相并立。所以说,在法律视角下,信托的意义远不限于金融,信托财产也不限于资金。只是资金信托发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信托自然成为一种资金融通机制。直观看,信托更像是委托投资,但是基于信托法的规定,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不相牵连,与受托人的财产也不混同,这就降低了信托投资的风险。风险隔离是信托成其为信托的根本要素。信托投资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用途是委托人知晓的,但是具体的运用和管理则不一定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下来,这需要受托人发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签订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有权了解后续的管理情况,但不能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任意干涉,也不能随意撤销信托。这是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同之处。通过设立公司投资,也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但是投资者不一定具有经营公司的能力和时间,而且公司设立、清算都很麻烦,信托投资则要简单的多。信托是风险隔离的委托,是简化了各种设立、清算程序且营业范围不受局限的企业。它是介于委托投资和直接经营企业之间的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它在信托法律的支撑下,通过信托合同,建立起一个具备高度灵活性的准法人主体。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与股东的股权很接近,信托机构可以代表信托财产行使签署合同、参与表决、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能。信托机构负责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计算和支付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和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然后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制度在委托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之间的巨大空白地带获得了无限的可能性,可以随时、随事、随地、随人的需要而调整,它是一个交由人发挥创造力的机制。他像一块无限宽广的地基,需要人发挥智慧和才能去建设高楼大厦,其他国家的信托实践已经树立起了可资借鉴的榜样。以逐利为出发点的商事信托的社会功能已然远远超越了商业逐利,在家族财产传承、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切楼宇建筑的地基则是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只有当法律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特殊地位、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措施,信托业才能够良性持续发展。七、社会的视角从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视角,信托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但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信托是立基于信托法律,以运用资产管理能力满足资产增值需求为本位的一种资金融通机制。信托法律制度是它的前提,投资需求是它的驱动力,融通资金是它的必然结果。信托机构的产生是为了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获利,但是信托机构必须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立身之本,否则就真的沦落到合法的非法集资的地步,可以随便被取代。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必然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业,它把社会闲余资本引入实业,鼓励了投资,带动了就业,增加了税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信托的繁荣是可以让整个社会受益的。信托实现了不同风险需求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直接对接,减少了资金流通的中间环节,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财富;信托业通过发挥专业能力,挖掘好的项目并适当介入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让好的项目得以发展,通过主动管理增加社会财富;信托业的存在,有利于资本的充分运用和灵活组合,它可以方便的汇聚巨额资金投入同一项目,使重大项目可以得到社会资金的支持并分散投资风险;信托业的出现意味着大批资产管理人员集约化的介入到大笔资产的管理之中,还意味着没有能力进行投资但手握资本的社会阶层可以在专注本职工作的同时,获取资产增值。八、与文化论者商榷文化确实是个无底大筐,但空泛的往里装不能增进任何认识。人们赞叹英美诸国信托制度的广泛应用,却又模仿不来,便将中国社会的信任缺失当了罪魁祸首。其实,信托经营者首先要懂得的是,国外对信托业的信任乃至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信任,都是以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为基础的。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环环相扣、每个人的过错甚至过失行为都可能损害他人根本利益的现代社会,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就不会有信任可言,这跟文化不甚相关,与人的逐利冲动和防卫本能有关。信托制度在英国生根发芽,又在更多的国家开花结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急于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爱仰望别人的高楼大厦,而不知道楼下有坚实的土壤,甚至心急到连力学原理也置之不顾。如此建造的大楼注定是不稳当的“楼脆脆”而已。茫然无措的穿过迷雾去找一个所谓“信托文化”来兜底,虽无可厚非,但实在经不起历史事实和理性常识的推敲。人性注定是多变的,如果受托人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信托机构不过是个没有专业水准的“通道”,连他的失职行为也是无法界定、无需赔偿的,人们何以相信他呢?提倡信任文化没错,但是信任文化的第一要义是:信托机构要把自己打造成值得托付的受托人,而不是其他。当本身就有特殊利益冲动的人要求别人信任自己的时候,往往说明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更何况,在法律不完善,制度得不到公正、恰当执行的社会,信任文化不过是一场奢谈。结语信托到底是什么?可以从多个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全面,更不能令所有人都满意。定义的困难不在于对象本身的复杂,而在于人们根本不了解定义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对象本身还是不断变化的,就难上加难了。关于信托定义的争论像是一个罗生门,不同的是,每一种回答都是出于真诚的。理解信托,或许也不止于七种视角,而且每一种视角的检视都期待更深更远的洞见。不止是中国,对于那些信托业发达的国家,信托的概念也注定是一个无限开放的问题,因为信托的优势和魅力就在于信托制度的灵活多变、富于弹性,能够根据社会需要而改变自己的表现形式。人们不是常常引用斯科特那句“信托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来正打歪着的证明时下诸般“创新”的精明么?既然概念是一种归纳,那么任何概念都注定容纳不了无穷尽的形态。信托的定义,注定是一个没有最终答案的问题。刻下,对于中国而言,或许我们无需空泛的去赞美信托,也不必急于去解开她所有的面纱,倒是先把信托最基本的原理和机制搞明白,使她获得社会和决策者的基本认可,让她能够在坚实的土壤上开花结果,而不被当做一个随手可以除去的异类,才是信托业的命脉所系。信托业的根基恐怕不在于复杂高深的业务模式,而在于信托之外的广阔天地。七十二般变化练得再熟练,若不懂得培植社会基础,也只能在花果山里抖抖威风,一出山门便无人敬服了,更何况,入不了佛祖的法眼,随时都会被压在五指山下。中国信托业虽火红一片,可越是得意时,越该有一份清醒头脑和危机意识。花皆有盛放期,常开不败、结实落仔的才能生衍不息;树皆有葱茏时,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才可屹立不倒。新鲜事物,注定毁誉皆有,路途漫漫,难免风浪坎坷。不过如果一个事物有它根本的功能和难以替代的价值,就必然会发展起来,任何一种合理、强大的社会需要都必然会有相应的机制来予以满足,这是不可阻挡的规律。信托业的长远前景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栉风沐雨才有芳华绝代,历尽风浪方得日现云开,中国信托业刚刚起航!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柏钦涛,现供职于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⑵ 新时代信托在信托行业所处位置是怎样的

截至目前,除国民信托外,67家信托公司2014年报已经披露完毕。根据有关年报数据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行业数据,本报与中诚信托研究发展部共同合作,从信托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信托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自营业务发展情况三个维度对信托公司2014年度的运营状况进行了分析,以期全面考察行业发展变化以及重点信托公司的发展动向。
第一部分

总体经营指标
一、受托管理信托资产情况
截至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055.88亿元),较2013年末的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28.14%;资产规模的增幅明显回落,较2013年末46.05%的同比增长率回落了17.91个百分点。从单体机构管理规模看,信托资产总额排名前五名的信托公司分别是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建信信托、兴业信托和外贸信托。中信信托在信托资产规模方面遥遥领先。68家信托公司中,仅中信信托和中融信托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元。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信托公司比去年增加6家,达25家,而信托资产分布也较为集中,前10家公司信托财产规模总额5.66万亿元,占全行业的40.46%。
信托资产总额排名前十的公司
从资产增长情况来看,2014年有23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总额超过了当年的行业平均值。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万向信托、建信信托、上海信托、西藏信托、华宝信托。特别是建信信托规模由2013年的3258.1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6658.35亿元,体现出银行系信托公司在规模扩张上的明显优势;上海信托则由2013年的1922.9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3863.69亿元,体现出较强的发展后劲,预计在浦发银行整合完成后仍有较大的运作空间。
2014年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万向信托、建信信托、上海信托、西藏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外贸信托、江苏信托、大业信托、民生信托。
二、固有资产规模情况
本报告选取了固有净资产规模指标进行衡量。截至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净资产总额3196.22亿元,行业平均值为47.9亿元,2014年全行业净资产规模较2013年同比增长26.81%,固有实力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得到很大提升。2014年末固有净资产排名前5位的公司是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和重庆信托,排名情况基本与2013年相同。2014年兴业信托净资产实现大幅度增长,增幅达121.46%,首次跻身前10位,主要源于公司在年度内完成了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排名前10名的公司净资产规模总额1173.94亿元,占全行业的32.25%,较上年末下滑了4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于去年20余家信托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固有资产的集中度水平。
2014年固有净资产规模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重庆信托、兴业信托、中融信托、江苏信托、上海信托、建信信托。
三、营业收入情况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平均实现营业总收入14.15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16%。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排名前5位的公司是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和重庆信托。其中平安信托在2014年营业总收入达到56亿元,较2013年的43亿元增幅达到30.3%,行业排名也由2013年的第3名升至2014年的第1名,此外,中信信托、中融信托的营业收入均处于50亿元以上,较大幅度领先于其他公司。在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除中诚信托、中融信托和中信信托外的其他几家信托公司均实现了超过行业均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体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中增长幅度最高的是重庆信托,同比增长66.09%。2014年信托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重庆信托、中诚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华信信托、华能信托。
四、净利润情况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505.3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13%。2014年行业净利润平均值为7.6亿元,较2013年的6.5亿元增加1.1亿元,无论是绝对指标还是相对指标都表现出信托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2014年净利润排名前5位的信托公司是中信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和平安信托,其中净利润规模达到20亿元以上的公司由2013年的仅有两家(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增加到2014年的6家(前述5家以及中诚信托),特别是重庆信托的净利润水平由2013年的12.85亿元大幅增加至2014年的24.32亿元,增幅达到89.30%,迅速跻身行业前5位。2014年信托净利润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中信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华信信托、上海信托、兴业信托、华能信托。
五、资本利润率(ROE)情况
资本利润率是一项反映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企业资本回报、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准。信托公司在2014年继续显示出了整体良好的资本运用与盈利能力。与2013年相同,信托公司2014年平均资本利润率仍处于近几年来的高位水平。根据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信息,68家公司的平均资本利润率在2014年达到18.44%,比2013年的同期平均值20.42%有小幅下降。在信托公司资本利润率总体排名中,中铁信托与四川信托仍分别以50.21%和45.56%的资本收益率位列第一、二名。此外,西藏信托、方正东亚信托、杭州工商信托分别以37.07%、32.89%和32.17%的资本收益率位列第三、四、五名。
六、人均利润情况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的人均利润平均值为399.27万元,较2013年行业人均利润平均值375.84万元,同比增长6.23%。值得注意的是,已披露年报的67家公司中,仅有31家实现了人均利润正增长。人均利润指标排名前5位的是重庆信托、江苏信托、华信信托、中诚信托和西藏信托。其中,重庆信托人均利润达到2615.1万元,远远高于其他信托公司。公司人均利润指标和总体净利润等盈利指标排名存在较大差异,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信托公司业务经营模式的差异性。总体来讲,随着信托公司不断强化专业管理能力建设,扩大人员队伍,未来行业人均利润指标将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2014年,人均利润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为:重庆信托、江苏信托、华信信托、中诚信托、西藏信托、华润信托、中海信托、国联信托、上海信托、天津信托。
七、成本收入比情况
信托公司作为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是支持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业务及管理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无法获取准确薪酬费用支出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成本收入比指标来衡量信托公司成本控制能力、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按照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总收入来进行计算。2014年成本收入比较低的前5家公司分别是华信信托、中诚信托、国联信托、江苏信托、华润信托。该比率越低,说明信托公司收入的成本支出越低,信托公司获取收入的能力相对越强。2014年,中诚信托、华润信托、天津信托的成本收入较2013年有大幅度下降,反映出这几家公司在成本控制或获取收入方面能力有所提升。2014年,成本收入比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为:华信信托、中诚信托、国联信托、江苏信托、华润信托、天津信托、粤财信托、中铁信托、外贸信托、重庆信托。
第二部分
信托业务发展情况
一、信托资金来源分析
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规模达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6.73%;单一资金信托规模达8.75万亿元,同比增长13.21%;管理财产信托规模0.94万亿元,同比增长36.28%。从各来源占比看,集合资金信托占比30.7%,比2013年提高了5.8%;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下降了7.04%,达62.58%;管理财产信托占比上升了1.23%,达6.72%。
1。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从2014年末的存续规模看,中融信托、平安信托、外贸信托、上海信托、中信信托等5家排在行业前5位,其中前3家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从集合资金信托在公司管理信托财产中的比重情况看,行业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杭工商信托、东莞信托、方正东亚信托和重庆信托,且各家的占比都超过了50%,其中杭工商信托更是高达93.92%。
由于信托产品兼有较高稳定收益的特征,是高净值客户资产重要配置部分,2014年全行业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为7.52%,较2013年的7.04%略有上升,投资者获益情况良好。平均而言,集合信托收益率是这3类资金来源中最高的。列集合信托规模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平安信托的已清算项目实际收益率较高,为15.11%。
2014年居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前5位的公司为华能信托、中融信托、平安信托、上海信托和中海信托,且前述各家公司年内新增规模均超过千亿元。第6名至第10名为外贸信托、四川信托、兴业信托、中信信托、五矿信托。
2。单一资金信托业务
从2014年末已披露年报的67家公司存续的单一资金信托规模看,中信信托、建信信托、兴业信托、华宝信托、交银信托排在行业前5位,其中前3家规模均在5000亿元左右,较为明显的特征是银行系信托公司体现出较强的业务优势。其中,单一信托规模列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外贸信托、北方信托和华能信托的已清算项目实际收益率较高,都超过7%。从单一资金信托在公司管理信托财产中的比重情况看,行业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西藏信托、渤海信托、交银信托、吉林信托和北方信托。
2014年新增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列前5位的公司为兴业信托、云南信托、交银信托、江苏信托和西藏信托,特别是兴业信托和云南信托两家公司年内新增规模均达到2500亿元以上;第6名至第10名分别为中信信托、上海信托、新时代信托、华能信托、四川信托。
3。财产权信托业务
从2014年末67家公司存续的财产权信托规模看,中信信托、中融信托、中诚信托、英大信托、中铁信托排在行业前5位,其中中信信托规模达到2300亿元左右,保持绝对领先优势。财产权信托规模位居前10名的信托公司中,金谷信托的已清算项目实际收益率较高,为10.17%。从财产权信托在公司管理信托财产中的比重情况看,行业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金谷信托、中信信托、中粮信托、英大信托和中建投信托。
2014年新增财产权信托规模居前5位的公司是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国元信托、中诚信托和华润信托,特别是中信信托新增规模达到1400亿元,保持明显领先优势;第6名至第10名分别为中铁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中粮信托。
二、信托产品投向分析
从信托财产的运用领域看,信托公司凭借“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灵活经营体制,能够根据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信托财产的配置领域。2014年信托产品(按资金信托)主要投向工商企业、基础产业、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五大领域。
1。基础产业信托业务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规模为2.77万亿元,规模位居前10名的公司都超过800亿元,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两倍。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中信信托、交银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英大信托,其中中信信托基础产业信托规模为3323.2亿元,远高于其他信托公司。在基础产业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上海信托和中航信托增长率都超过了50%,处于领先水平。从基础产业信托占比来看,排在行业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爱建信托、紫金信托、湖南信托、万向信托和交银信托,各家占比都超过了40%。
基础产业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2。证券市场信托业务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规模为1.85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规模为271.95亿元;规模前10位的公司都超过780亿元。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建信信托、中海信托、外贸信托、华宝信托、华润信托,其中建信信托证券市场信托规模最高,为1329亿元。在证券市场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中海信托、华宝信托和兴业信托的增长率都超过了150%,体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从证券市场信托占比来看,中海信托、陕国投信托、华润信托、外贸信托和华宝信托的占比较高。
证券市场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3。房地产信托业务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规模为1.3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规模为192.6亿元;规模位居前10位的公司都超过了350亿元。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平安信托、华润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山东信托,其中平安信托房地产信托规模最高,为918.5亿元。在房地产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新华信托和上海信托增长率较高,分别为144%和95%。从房地产信托占比来看,杭工商信托、浙商金汇信托、陆家嘴信托、重庆信托和中建投信托的占比较高。
房地产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4。实业信托业务(工商企业信托)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实业的信托规模为3.13万亿元,行业占比居于首位;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规模为460.7亿元,规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都超过950亿元。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中融信托、兴业信托、渤海信托、天津信托、新时代信托,各家规模均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中融信托的实业信托规模最高,为2292亿元。在实业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天津信托增长率最高,达到163%。从实业信托占比来看,地方系信托公司比如天津信托、吉林信托、中泰信托、新时代信托和安信信托的占比较高。
实业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三、管理信托模式分析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是体现当前信托公司专业管理能力的重点业务。2014年68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5.8万亿元,与2013年的规模基本持平。其中排在行业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中信信托、华能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上海信托,其中前3家主动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均在3000亿元以上。
从主动管理信托资产占比来看,华能信托和东莞信托信托资产全部为主动管理型,此外,昆仑信托、平安信托、中泰信托、江苏信托、华宸信托、杭工商信托和长安信托主动管理信托资产占比都在90%以上。
从主动管理信托规模增速来看,民生信托、杭工商信托、华能信托、英大信托、华宝信托和建信信托增长率都超过了100%。
四、信托报酬率和信托收入分析
1。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
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和资管行业的激烈竞争,信托公司信托报酬率逐年降低,2014年信托行业平均年化综合信托报酬率为0.51%,较2013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信托报酬率呈递减趋势。一般而言,主动管理信托规模在信托资产中占比较高的公司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也较高。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杭工商信托、华信信托、爱建信托和东莞信托都在1.8%以上,达行业平均水平0.74%的两倍以上。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排名前十的公司
2。信托业务收入
信托业务收入主要体现为信托公司从信托业务中收取的各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放缓的大趋势下,信托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速也随之放缓。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排名前10位的公司来看,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和平安信托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其余公司的两倍。增长率方面,居规模前10位的公司中,安信信托、重庆信托和平安信托增长较快,分别达110.86%、100.15%和45.87%。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来看,新华信托、西藏信托、中江信托、安信信托和北京信托占比较高,信托主业地位较为突出。
第三部分
固有业务发展情况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主要涵盖金融产品投资、贷款、金融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各家机构的经营运作模式和业务侧重点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文简略选择自营业务收入、固有资产不良率两项指标来反映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运作的效率。
一、固有业务收入
总体来看,68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利息收入次之,行业固有业务收入呈稳定增长态势,这有利于信托公司优化自身资产配置和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从2014年固有业务收入绝对规模看,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华润信托、重庆信托、中诚信托、平安信托和华信信托,特别是华润信托固有业务收入规模达到22亿元左右,主要是所持国信证券带来的良好投资回报。在自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华能信托、上海信托、中融信托和兴业信托增速都超过150%,分别为262.98%、181.25%、171.21%和156.28%。
固有业务收入排名前十的公司
二、固有资产不良率
固有资产不良率主要反映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目前信托行业固有资产不良资产规模和不良率总体相对较低,行业平均不良资产规模约为6040万元,行业固有资产不良率平均为3%。固有不良资产规模较大的十家信托公司占行业总体不良资产的81.03%。2014年,固有不良资产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为,新华信托、长安信托、中信信托、五矿信托、中泰信托、外贸信托、山东信托、华宸信托、昆仑信托、华润信托。
第四部分创新转型成果
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充分发挥“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灵活经营体制,对于信托业转型有着重要意义。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明确提出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目标和路径。可以认为,2014年是信托行业全面布局转型发展的“元年”。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围绕99号文中监管层鼓励的转型方向,信托公司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开展了哪些特色业务?
在每年的信托年报中,转型创新也都是各家信托公司主要着墨之处。从2014年报看,涉及创新议题的信托公司共42家,有25家未涉及该部分内容。

⑶ 想了解一下国外的信托行业现状,有什么书籍或者文献推荐吗

近年来,信托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信托行业信托资产总额持续攀升。前瞻网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房地产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信托行业资产总额达到了7.47万亿元,相比上年提高55.27%。伴随着信托行业快速发展,信托行业兑付危机频频爆发。

2012年以来,信托行业信托产品兑付风险的暴露日渐频繁,尤其是在房地产信托领域,信托兑付危机频频出现,数家大型信托公司接连曝出信托产品兑付危机,涉及金额都非常大,反映出信托产品市场风险积聚比较严重,部分风格激进、业务集中、兑付时间集中的公司面临着较大风险。

信托业频频爆发的兑付危机折射出了信托业发生的深层次困境。从我国信托行业业务结构变化情况来看,融资类业务占比近年来虽然有所下滑,但是依然占据主要部分,截至2012年末,信托行业融资类业务占比依然高达48.87%。

由于我国信托行业业务结构以借贷融资为主,所以信托公司在经济周期波动和转换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借贷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兑付(偿付)风险日益突出。

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缺乏流动性,缺少风险定价、风险转移、风险缓释机制,所以一旦经济下行,信托行业融资类业务将面临很大的兑付风险。而且,由于信托行业面临着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所以融资类业务的兑付风险全部转入了信托公司内部,一旦出现兑付问题,信托公司就要想办法进行兜底处理完成兑付。

在不健康的业务结构和“刚性兑付”的双重压力下,信托行业发展显得“异常脆弱”,一旦经济下行,很多信托公司将面临着巨大的兑付压力,事实上,很多兑付风险依然没有暴露,而且在不断集聚。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来看,截至2013年3月末,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达到5243亿元,同比增长20.7%,不良贷款率0.99%,比年初上升0.02个百分点。这已是自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不良贷款余额连续六个季度反弹,未来一段时期不良贷款规模可能还会继续攀升。商业银行尚且如此,作为风险承受程度更高的信托行业,面临的兑付危机可想而知。

信托行业步入了调整期,行业发展亟需转型。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信托公司发展空间依旧广阔,尽管要经历转型期带来的痛苦,以及承受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但是转型也是信托行业寻求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

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信托行业需要寻求经营战略的重新定位,未来可选的经营战略转型方向包括:专业私人财富管理信托公司、专业的金融信托服务机构、以投资管理为主的专业信托公司、综合性的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

信托公司都应该选择自身的转型道路,尽管转型道路选择可以不同,但是无论如何,信托公司都应当在专业投资(资产)管理能力和高净值客户的服务能力方面寻求提高和突破,从而实现信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4-2018年中国房地产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对于国内外信托行业发展分析的很详尽,也有相关运营模式的解读,您可以去看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⑷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如何

中国信托业从1979年恢复至今,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信托行业的法律基础,2007年银监会颁布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⑸ 信托业的行业现状

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记发牌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经过了资产重组,卸掉了历史的债务包袱,充实了资本金,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诚信为前提条件的信托业必将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 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 “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
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某些“新观点”顺应信托业发展趋势。
最近,信托业界对围绕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传出的一系列新的观点(下简称“新观点”),反应较为强烈。新观点提出了涉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资本金、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异地信托等八项措施,核心是固有业务压缩、信托业务规范、关联交易清理。
某些“新观点”顺应信托业发展趋势
关于固有业务,新观点要求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定位下,信托公司应取消现有业务范围中的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并将投资业务范围界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原则上取消实业投资,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具体操作上,信托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分立、业务剥离、公司转制等方式逐步压缩固有业务,限期达到上述要求,同时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资金拆入、发行债券、资产回购等任何形式的负债业务。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降低对外担保比例,限定不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对于信托业务,新观点要求对信托业务范围进行梳理,大致分为信托业务和兼营业务。信托业务按信托产品进行描述,如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等;兼营业务包括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代保管等投行业务和中介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和卖出回购业务。
而对于关联交易,则进行限制——取消善意关联,禁止逆向关联。关于善意关联,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的有价证券;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信托与固有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没有交易背景、没有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款项划拨、垫付甚至混用。
关于逆向关联,即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关联方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受益权分割。
关于信托份额限制,新观点还对取消200份限制,允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资本金浮动管理,以及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取消资金信托合同200份和异地信托业务的限制,顺应了金融领域对外全面开放后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
“新观点”令信托公司找不着北
多年来一直对信托业十分关注,不断提及自己事业发展的第一桶金得益于信托的上海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张远景怀着对信托业的良好期盼,对上述新观点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信托的本质是设计,信托业务具有多样性,对信托业务的过多限制,是否有利于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取消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经营等业务,信托公司的金融性将大打折扣,而以保证资产流动性为目的,对实业投资的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自有资金投资实业未尝不可,投资实业并非资产不流动,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同样可以保证资产流动性。信托业务一定要具有多样性、流通性,其多样性表现在,除传统资金信托外,亦有企业年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教育信托、公益信托、离岸信托、产业投资信托、投资理财等,而信托产品流通性表现为,流通是风险的最好防范,增强流通才能降低风险,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因此如何设计信托产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托产品证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证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远景说,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区分确定,有广义、狭义之分,谁能说信托公司现有的兼营业务就不是信托业务?对受益权转让设限,妨碍了信托业务发展,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就关联交易而言,不是不可以关联交易,而是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应明确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两个合法依据:一是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规定。
张远景认为,美国的信托投资人多为自然人,中国更多的自然人成为信托投资人是趋势,信托公司应做的是风险提示和按照约定经营。信托工具多为富人运用,他们应该具备较多的风险意识。刻意的限制自然人人数,不是防范风险的办法,而应在信托公司发展和风险防范上找平衡点。
他感慨,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一直在探讨发展之路并不断博弈,结果是五次整顿和随之而来的一连串严厉监管。如今的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是在十分狭小的空间里如何生存?生存的基础是什么?他比喻,如今的信托公司处境就好比池塘里的鱼,有水但不够深,缺氧。既然放了水养鱼,就要够鱼存活的水量,保持氧分,倘若既要养鱼又不给足够的水量和氧分,鱼在水塘中必然会上窜下跳。
谈到信托公司的出路时,张远景说,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信托业务领域亦将得到扩大和延伸,对信托公司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信托公司改制或与商业银行合并成为信托银行,是值得思考的,这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金融信托发达地区都相继走过的道路。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缺乏信用基础,现金流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的状况,并能实施有效的商业银行治理模式,彻底改变信托公司现状。 2015年8月3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2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显示,截止到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5.87万亿元,比2015年一季度末的14.41万亿元环比增长10.13%,比2014年二季度末增长27.16%。这也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连续7个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同比增长率逐季下滑后,首度迎来回暖态势,信托业迈入“15万亿元时代”。

⑹ 为什么说信托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

受托管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依托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等功能,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定金融业务。信托公司是国内惟一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年金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人业务,已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另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也具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此外,公益信托、遗嘱信托、土地信托等潜在市场都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开发。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集合资金贷款类信托业务,一般仅停留在简单的融资层面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没有优势可言。因此,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开发集合资金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通过股权投资以及合作开发投资等形式运用信托资金,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信托公司特有的直接投资的专属优势。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环保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开展专项资金信托,拓展业务空间。
资产管理在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分析,信托公司从事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既能够为委托人量体裁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又能够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满足委托人的多种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对象非常广泛,信托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对象灵活设计,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可以开发出大量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使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银行与证券业的网点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这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最理想的渠道。另外,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而且,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信托业必须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信托公司应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信托业务,以立足国内为基础,适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信托业都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地解决信托业的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推广信托文化、培育成熟的信托投资者之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对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
任何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推出,都需要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作为实施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监管,并研究制定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引,以供信托公司参照执行。信托公司自身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以“一法两规”为依据,真正落实信托业务分账管理;防止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运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等业务操作守则和制度要求,特别是要对信托经理人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有一个明确的职责表述,并要求其定期完成对信托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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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金融危机
随着中国的金融体系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任何来自外部的风吹草动都将对中国的金融体系产生大的影响,而中国自身的金融体系现状也无法回避金融危机的风险
过去十年间,对于全球经济危害最大的事件既不是战争也不是自然灾害,而是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机。在这十年间规模较大的金融危机有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和巴西金融危机、2000年的土耳其金融危机和2001年的阿根廷金融危机。
十年来的几次金融危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它们大多发生在新兴市场国家。这些新兴市场国家在自身宏观经济条件尚未成熟的时候比较早地进入了全球金融体系,完成资本项目下的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尽管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普遍认为允许资本在各个国家间无限制地自由流入和流出对于债务国和世界经济有益,但大量的资本项目自由化带来了投机性外汇交易和银行危机。有的新兴市场国家在经济基本面出现问题的背景下,一旦本国货币被国际炒家狙击,往往首先汇率失守,本国货币大幅贬值,然后银行业遭遇危机,大量中小银行倒闭,危机扩散到整个社会,导致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出现倒退,多年成果毁于一旦,在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甚至引发了社会动荡和政治危机。
中国政府在1996年年底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时,曾经承诺2000年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正是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不可自由兑换,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逃过一劫,而东南亚国家遭受金融危机蹂躏的惨状也令中国政府深为戒备。因此,从1998年开始,加强金融监管、清理整顿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中国金融行业的主题。其中比较大的动作包括救助四大国有银行、整个信托业的推倒重来、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农村“三会一部”的清理撤销等等。
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将逐步实现可自由兑换。这个时候,在未来若干年中国会不会发生金融危机、发生了金融危机如何应对的问题已经不容回避。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和学者已经深刻认识到金融危机将成为中国经济下一步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和挑战。2001年,著名的华人经济学家钱颖一和黄海洲在递交到最高层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未来十年内中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差不多是100%!
除了中国身边的亚洲金融危机引起了国内的广泛关注以外,对于过去十年间新兴市场国家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俄罗斯金融危机再到阿根廷金融危机,并没有引起国内各界太多的关注。学术界到政府官员对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关注,主要是分析为什么创造“东亚奇迹”的东南亚国家会发生金融危机,以及中国能否避免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传染。亚洲金融危机一结束,国内的金融问题以及金融改革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金融危机进行深入研究,如何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机不再引人关注。在很多人看来,只要中国加快金融改革,金融危机距离中国很遥远。其实,随着中国的金融体系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任何来自外部的风吹草动都将对中国的金融体系产生大的影响,而中国自身的金融体系现状也无法回避金融危机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研究金融危机与国际资本流动的关系,了解其他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危机的防范与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于中国在未来应对金融危机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