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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2007年信托新两规

发布时间: 2021-05-08 09:34:33

信托的行业整顿

第一次清理整顿:1982年,国务院针对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决定清理信托业,开始严格限定信托公司的成立权限,并将计划外的信托业务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次清理整顿: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顿: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第四次清理整顿: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第五次清理整顿: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现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出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第六次清理整顿:从2007年起,实施“信托新政”,压缩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以外的其它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❷ 信托业常提的"一法两规"是指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❸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❹ 长安信托的公司介绍

2011年12月5日,公司公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及公司名称等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1]502号)批准,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888亿元,总股本为7.5888亿股,原股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投资服务中心、西安电视台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由于上述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签署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称预核准后,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将变更后相应事项列示如下:
中文全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ngan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成程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5888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后,原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
2007年信托新两规颁布实施以来,公司持续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经营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公司先后参与承销了中国兵器、中国网通、联想等企业债,并已取得副主承销商资格。截至2010年底,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801亿元。公司向全国性信托公司转型的步伐加快,经营网络延伸至东部、西南和西北等十余个城市,基本覆盖国内大部分经济金融较发达的地区;公司综合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在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公司自主管理和业务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为业务转型和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随着信托业新“两规”的颁布实施,公司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领域。
公司致力于成为卓越的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成立20多年来已为省内外数百家企业和机构以及数万余名自然人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信托金融服务。公司信托业务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产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产业投资、信贷资产转让、不良资产处置、教育投资、公益事业等诸多领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拥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有一支在金融、投资、资本运作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突出能力的专业团队,可以为委托人和投资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托金融和理财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相匹配的信托产品。

❺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❻ 信托 一法两规 是指什么

信托行业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

❼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❽ 信托法修改过几次,分别是哪几年,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信托法2001年颁布之后,尚没有修改过。

❾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简介

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重新登记申请,公司获准单独保留。2008年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同时更名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1亿元。
2011年12月5日,公司公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及公司名称等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1]502号)批准,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888亿元,总股本为7.5888亿股,原股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投资服务中心、西安电视台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由于上述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签署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称预核准后,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将变更后相应事项列示如下:
中文全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ng'an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成程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58,880,000.00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后,原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
2007年信托新两规颁布实施以来,公司持续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经营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公司先后参与承销了中国兵器、中国网通、联想等企业债,并已取得副主承销商资格。截至2010年底,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801亿元。公司向全国性信托公司转型的步伐加快,经营网络延伸至东部、西南和西北等十余个城市,基本覆盖国内大部分经济金融较发达的地区;公司综合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在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公司自主管理和业务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为业务转型和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随着信托业新“两规”的颁布实施,公司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领域。
公司致力于成为卓越的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成立20多年来已为省内外数百家企业和机构以及数万余名自然人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信托金融服务。公司信托业务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产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产业投资、信贷资产转让、不良资产处置、教育投资、公益事业等诸多领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拥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有一支在金融、投资、资本运作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突出能力的专业团队,可以为委托人和投资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托金融和理财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相匹配的信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