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 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2. 哪三大因素影响信托产品收益
2006年,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差异非常明显。业内专家认为,影响收益率水平的因素是——投资方向、买入时机、投资水平。
产品的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收益率。证券类产品主要包括打新股和交易股票两类。新股申购类产品年化收益率大都在10%~20%之间,而证券二级市场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大都超过了40%。
买入的时机也很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收益率。去年1月买入和去年12月买入的股票收益大不一样,去年牛市若能把握好,收益率超过100%并不是难事。
投资水平也有决定作用。深国投信托业务部有关人员认为,该公司产品取得较高收益率的主要原因在于有高素质的投资顾问。能够成为深国投投资顾问的公司,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查,如历史业绩、股票模拟考查等。
3.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1、本质不同
集合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2、性质不同
单一信托性质: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私密性:单一信托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托性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4. 集合信托和单子信托的区别他们那个风险更大
风险大不大,要看底层资产。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集合信托的投资人时候大于2个的。单一信托就一个投资人或者机构。
5. 集合信托计划的特点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按台湾学者的定义为“多数委托人基于同一信托条款,个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交付信托基金”)。
6. 什么是集合式信托
先理解一下“集合资金信托”吧。
集合资金信托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参见《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详见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10&ClassID=14&SpecialID=
再来理解“集合式信托”吧
集合式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7. 请问高手,信托集合产品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吗,就是会对要上市的企业有影响吗
OK高手来了。嘿嘿。。。
是可以的,这种在信托行业叫股权收益集合信托。是只受资方用受限股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原始股或者非流通股作为质押资产来向信托公司申请融资,信托公司在严格审核风险之后会暂时持有该股份,一直到合同到期日,该公司在以合同价格或者上市时的流通价格来回购。这样信托公司从中赢利,不知道我说的你懂了没,不懂没关系在问我就可以。
还有你问的那个说对上市企业有没有影响,答案是有的。个人认为是有利得影响,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的运作时需要大批量的流通资金的,所以通过信托融资,可以很好的解决上市公司的流通资金问题,而且回购方便,对自己行使企业股权也没有影响,还有就是在信托合同期间,信托公司持有股权时,一般不行使股东权利,除非有特定的大事件需要紧急裁决是在形式股东权利。所以信托公司的暂时持股,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产生影响。反而解决了上市之前的资金需要。
不知道我说的清楚不?如果清楚,请把分给我,谢谢。
8.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
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9. 集合信托的不可不看之细节
兑付风险逐步暴露,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需要注意的除了细节、细节,还是细节。
汪鹏提醒投资者,需要注意信托公司过往的兑付记录,是否与融资方有较多的诉讼案。诉讼案在整体项目中的占比越高说明项目纠纷的比例就越大,公司的风控有较大缺陷;而且要了解信托公司内部团队的稳定性。
王燕娱则列举了筛选产品五步法。
第一步,看融资企业的实力、资产运营情况,这是还款主体,因此最重要;
第二步,看还款来源是否明确,并有充足的现金流可以覆盖信托本息;
第三步看产品的风控细节,万一项目出现危机,这些抵质押及担保等措施能够保障信托到期兑付;
第四、第五步才是看信托公司和信托收益,如果一味挑选资本实力强的信托公司和高收益产品,将会错过很多优质产品,以及面临更大风险。
“投资者购买信托类产品,在研究产品要素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风控措施,即项目的安全性。其次再去考虑项目的收益率、流动性等情况,尽量挑选大公司的信托产品。在项目主体上,尽量选择资质较好,财务情况良好,项目抵押充分的信托产品。 ”海银财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