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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泰州船舶交易所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5-04 09:21:21

㈠ 船舶经纪人的船舶交易业务流程

卖方程序: 卖方报盘;研究买方还盘;对比各家出价;确认还盘;安排看船;谈判;合同;付款;交接。
买方程序:买方询盘;还盘;等待对方确认;看船;研究评估;谈判;合同;付款;接船。
经纪人程序:发布信息;与买方沟通;与卖方沟通;签订经纪人协议;看船服务;交船服务;收取中介费。

㈡ 船舶产权过户程序怎样

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持已盖章的《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㈢ 船舶交易的步骤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㈣ 申请船舶代理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分别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进行登记。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现我中心提供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的咨询和代理服务,专业高效的服务为您企业顺利取得国际船舶代理资格。 1. 申请书;(代理提供) 2、可行性分析报告(代理提供)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关于该人员在国际船舶代理相关企业从业三年以上)2名人员的简历及劳动合同(一定要劳动部门的正式劳动合同); 6、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7.指定委托书(代理提供) 8.企业的情况说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 1、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2、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办理周期:1.5个月左右 无船承运人项目简介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材料及流程 针对国家交通部在无船承运人方面的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应规定,现我中心提供办理申请无船承运人的资讯和代理服务,至今我中心已为几十家境内外公司成功申请NVOCC。 办理无船承运人所需材料: 针对目前国家交通部在无船承运人NVOCC方面的一系例规定,我公司现提供办理申请无船承运人NVOCC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有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4、提单格式样本;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10、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11、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12、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办理无船承运人一般流程: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 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理期限: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 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代交通部受理,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交通部审批

㈤ 装有货物的船舶到港后的流程是什么啊

1) 为制作进口舱单做准备,船公司在船到前发到货通知书给收货人确认进口资料。
2) 制作进口舱单,在船到前委托其船务代理向海关申报整船进口资料;
3) 船到后,货主到船务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通知船代放货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
4) 货主将D/O以及其他相关的报关资料交给其指定的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5) 海关审核放行后,将加盖放行章的D/O交还给报关公司;报关公司将其转交给拖车公司;
6) 拖车公司凭D/O到船公司结清所有费用后领取正式的提柜文件,凭正式的提柜文件和D/O到码头堆场提取货柜;拖车公司尽可能按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堆存费用。提柜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以免还空箱时造成不便。
7) 拖车公司将货柜运至货主的工厂卸货后,将空柜返还码头堆场或船公司指定的堆场。

㈥ 船舶交易必须经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发票才能进行所有权登记吗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
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
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
(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
(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
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如船舶已设定抵押权);
(五)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对涉嫌伪造或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第十三条
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定期汇总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进行交易时,应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方提出的异议,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船舶出让方应当如实提供船舶的维修、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出让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出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船舶交易服务;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尽职审核,导致存在问题的船舶进场交易;
(三)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㈦ 我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船名登记、船呼号。哪位好心人能帮我理顺一下流程啊谢谢了

如果说是新船、先办船舶识别号,然后拿着识别号去办理船名核准,然后再去办船舶呼号。这些都是在船舶建成前就可以办的了。
交船后,提供相应的文件,包括船级社的文件,办理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同时申请垃圾啊,油污啊。杂七杂八的证书。

㈧ 船代代理船舶(进港卸货)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需要制作哪些单证等整个工作流程)

船舶抵港前1 确定代理委托关系
2 估算备用金、发送并确认
3 索要船舶规范资料,船舶吃水及ETA等
4 索要货物资料(是否是危险品)、联系货主报关,提单格式,提货及货主的联系方式等事项
5 向VTS中心申报、分送联办确定海关编号
6 申报靠泊和引水
7 申报卫检检疫申请/取得回执(重点)落实好船舶的除鼠证书有效日期,签发港
8 制作海关书面舱单
9 传送海关电子舱单(进口24小时内)
10 联系靠泊计划(总调/作业区)
11 备妥联检表格、船舶单证
12 落实好船东船舶委托事项(备用金,加水,更换船员,申请吨税,更换船舶证书等)
13 货物危险品申报及递送
14 速谴协议、搬捣费的落实
15 货物绑扎、垫舱、平舱等事项的落实
16 落实港方的作业时间及作业效率等
17 输入“远威系统”船舶资料
船舶抵港后/靠泊前
1 发送抵港电、动态电
2 联系靠泊计划,上引水时间
3 告之船方进港计划及注意事项
4 追查备用金是否到帐
5 办理登轮证
6 与卫检联系确认好检疫方式(外勤)
7 跟踪出口货发货情况(进口货商检情况)
靠泊后/离港前
1 每日向计划调度抱装/卸进度
2 办理船东船方委托事项
3 船员更换、家属住船、船东代表等
4 向港方递交分担通知单/舱单
5 船舶下一港的落实
6 准备开航单证/联检表格
7 船上证书(海员证,吨税等)的归还情况
8 事实记录等文件的签订
9 完货后公估等商检的安排
10 制作B/L和出口舱单
船舶开航后
1 向委托方发离港电
2 到理货公司拿理货报告、大副收据、舱图等单证
3 根据大副收据传送海关电子舱单
4 传送N/R S/F B/L M/R S/PLAN 等副本
5 应货主要求做提单或者电放(出口货)
6 清洁提单保函的确认
7 纸面出口舱单送往海关出口科
8 收集审核港口使费账单并支付
9 做航次结算单/邮寄委托方
10 做个航次报告给船东
11 整理归纳船舶档案袋
上面是详细的流程,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些意外发生的情况,那就要在现场灵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