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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成立海外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5-02 09:11:30

『壹』 中国居民可做海外信托

这个确实是可以的,中国居民也可以做海外信托,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这个跟国籍没有关系的,所以如果愿意的话,肯定是可以的

『贰』 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的区别,解析比对海外

没什么太大区别,这只是一个相对地点来说的分类。比如你在中国,你在国内设立就是本土信托,你在美国设立就是海外信托,你在离岸地设立就是离岸信托。不过国内外的架构确实会有点不同,但大致是一样的。

『叁』 请问如果设立离岸信托的话,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委托人的配偶不知情—无效?
2013年,一位中国富豪隐瞒妻子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离岸信托,最后妻子发现后离岸信托几乎被判无效,虽然最后受托人选择和去世的中国客户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仍选择将她增加为临时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笔数额的信托财产,以保住整个信托。受托人的律师在征询了中国律师和开曼律师的意见后,认识到当时信托的设立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而法院也建议受托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尽快了解纠纷。
一直以来,对于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而言,中国是个遥远、神秘而未知的国家,也是陌生的司法辖区。因为过去中国客户为数不多,甚至根本没有,更没有复杂的信托结构;但是近年来中国客户不断增加,他们的资产和家庭情况也比以前复杂许多,面临的风险自然也就更多样,可能受到的挑战也更多。而近期,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在婚姻继承方面的法规开始对这些离岸司法辖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最常见的情况,无非是委托人的配偶向受托人挑战委托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的有效性。配偶们多半认为委托人在没有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放入了离岸信托;然而站在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在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无法透过尽职调查得知信托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委托人是否已获得其配偶的同意,进而导致无形中将离岸信托暴露于未知的风险中。
此外,由于英美法系本身的机制,很多受托人或其专业顾问从未考虑过离岸防火墙与中国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受到挑战时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并以此为基础推测未来可能的走向。另外,为数众多的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离岸信托“推销员”完全不知道所谓的离岸防火墙到底能防住什么风险,对于他们而言尽快让客户签约才是最重要的。其实,在委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资产的情况下,离岸信托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定保护的,特别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时。
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并非都是一样的,但整体上来说,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配偶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处分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就等同于一个人处置了并非由自己完全拥有的财产。
显然,此类情况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离岸信托会面对的风险为何,但在实践中,或是因为受托人不想让配偶知晓信托的设立,或因为海外信托公司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风险,其结果是有很多已经设立的信托包含了委托人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设立离岸信托前的几点建议
各个离岸司法辖区都有各自的特点,为在当地设立的离岸信托构筑不同的离岸防火墙,委托人在准备设立离岸信托时,都应该先清楚分析自身面临的风险或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对症下药。
家族成员因为离岸信托及家族资产发生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不论是西方家族还是东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数情况下,若家族关系较为紧密,且树立了良好的家风时,发生家族争产的几率就相对会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员间较为疏离,甚至家庭关系的维持相当薄弱的话,发生家族争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说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员去挑战离岸信托,但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时先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后,委托人将能够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将来挑战成功而发生任何危及到离岸信托及其资产的风险。
若您希望能够避免配偶挑战离岸信托,那么开曼群岛、BVI、中国香港及新加坡将不会是您最好的选择,正如前文所述,因为这几个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在判断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要依据国际司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换句话说,当这几个离岸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国客户的配偶挑战信托案件时,由于中国客户有较大的可能性被认为住所地在中国,法院将会根据中国法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审理,导致被判定无效的几率大为增加;不同于前述几个地区,耿西岛著名的信托诉讼律师曾撰文指出,耿西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则不会使用国际司法冲突原则来考虑委托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断在耿西岛被判定无效的几率会相对低一些。
基于以上分析,高净值用户在设立离岸信托前应该注意,要分析家族内部的相关矛盾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来源,从而将您想规避的风险进行排序;按照相关风险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选择离岸防火墙力度最匹配的地区设立离岸信托;明确您所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何种情况下有可能受到攻击,应如何应对。

『肆』 在海外设立信托有什么好处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委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信托活动中存在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民事信托主要是以个人财产的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营业性信托主要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主要是以发展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伍』 境外信托和国内信托是一回事吗

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虽然都是家族信托,但是区别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树立而成,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境外信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中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并没有收益权。譬如说,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时,若要进行信托存续,信托财产就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信托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限制,国内信托难以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而海外信托,《英美法系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三权分立,信托人拥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收益权。而在《信托法》中第15/16/17条中,委托人、受托人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了信托财产设立过担保或者自身产生的债务,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资产转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托便可轻松做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如吴亚军、潘石屹等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极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
2、信托公司
对于设立信托公司,,因为两地的经济政治发展环境都不太一样,而海外和国内的做法也不太一样。
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后才树立起来,且国内信托长期以来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国内的信托公司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位。
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海外的信托公司都已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的运营经验以及高度诚信的管理体系。
3、遗产税
海外信托和国内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国内的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业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
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实施初步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就减少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未能够做到资产隔绝的效果,当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财产时则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亲人诉诸法庭的后果。
在海外信托,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税功能。海外的信托法律保护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也就是说,当受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切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是不计入应交税的遗产总额的,从而避免了家庭之间的多种纠纷。
最后,对于委托人来说,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财富保存、财富传承才是最好的信托产品,而海外信托则能够赋予更多正确的理财观念、技术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护给你,让你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应跟上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正确投资脚步。

『陆』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因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柒』 中国人可以买国外保/险和信托吗外国人设立美国信托有哪些税务上的好处

可以。如果委托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当委托人将海外资产注入信托的时候,是没有赠予税的。如果拿到美国绿卡再行规划信托,那么注入信托的资产可能就要缴纳赠予税。此外非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投/资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获得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的减免。因此想移民美国,税务规划应尽早进行,在合规的情况下降低被税的风险~~侨外出国~~

『捌』 如何在 群岛 设立离岸家族信托

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为十年以上,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推出的家业恒昌系列家族信托期限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为20年。但考虑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且委托资产以货币型为主,为了抢占市场资源,从业机构当前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资金门槛普惠化、信托期限短期化的特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低门槛、规模化的标准化产品。中融信托推出“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起点为1000万元,期限为十年,具有门槛更低、期限更短的特点。长安信托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迷你”家族信托产品,主打低门槛、半定制化特征,门槛设定为300万元。半定制化指的是七成内容确定,三成内容可选。低门槛的标准化及半标准化产品的定位是作为定制化产品的起点,作为培育市场的基础,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险金信托。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以800万的保费,撬动上千万的保险金。


浦发银行:

客户营销:①分行筛选、营销有设立境内家族信托需求的私人银行客户。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户基本需求信息后填写《境内家族信托客户需求简表》,机构邮件报送总行。

项目可行性判断:①总、分行确定项目工作小组成员。②分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保密协议》,总分行相关人员签字。③分行开展内部尽调,并签署《意向客户初审表》,密封交付总行。分行可由客户签署《客户基础信息确认表》,作为尽调基础材料之一。④总行私行部审核分行初审表,并依据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结论及可行性判断,确定项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据总行指示,与客户及信托公司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作意向书》。

拟定信托方案:总行牵头与信托公司对接,由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个性化家族信托方案;分行协助总行协调客户与信托公司就信托方案的沟通,最终方案由客户与信托公司确定。

合同起草签署:信托公司起草信托合同等,客户与其协商确定并签署;总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财务顾问合同等。

信托财产交付:客户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财产,信托成立。

信托财产支付管理: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有计划地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养老费等.

客户维护与管理:信托存续期间,分行配合信托公司进行客户维护和管理。

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将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以其名义投资管理;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提供财务顾问建议等.

信息披露监督:信托公司定期向客户提供管理报告;客户可委托监察人监督信托公司

信托清算终止:信托终止,信托公司完成清算,剩余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


举个例子:


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保荐人:建银国际

公司香港律师:罗夏信律师事务所

控股股东:家族信托上市后持有45.0%股份

信托的财产授予人:创业人的配偶(圣基茨与尼维斯国民)

信托受益人:创业人,其配偶及他们的孩子

受托人:瑞士信贷信托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1.原始架构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陈万天(陈总)总控股的境内企业。陈太(陈总的配偶)在上市前获得了海外身份,设立了一系列海外公司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浙江富银白银有限公司。上市前架构如下图所示:


『玖』 成立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拾』 如何设立香港信托公司

香港信托业由四类主要的信托结构组成,包括公司信托、私人信托、养老金计划和慈善信托。
公司信托:
公司信托供应商提供核心的受托人服务及关键的配套服务,包括设立及管理信托和担当托管人。这些服务供应商对香港的基金管理业产生重要作用。
公司受托人向批发及零售投资产品提供专业服务,而该产品一般利用单位信托结构成立,向投资者提供了他们平时无法在公开市场买卖的资产或股票,及同时带来风险分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