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动产信托案例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国内尚没有信托公司开展过真正的动产信托业务。而一些被信托业内外人士归入动产信托品种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实际上是属于资金信托中的融资租赁信托,并非真正的动产信托。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的动产信托的发展前景应该是不错的。比如,动产设备信托,可以有效地联通设备供应商和使用者,达到为供求双方提供融资、融物的目的。动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具有价值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设备使用者投资动产设备需要支付的投资款巨大,如果能够运用动产设备信托的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则可以大大节省资金投入。而设备的供应商如果运用设备信托,也可以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达到加速资金周转、节省运营资金的目的。应当说,动产信托的潜在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决定了这种信托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从国外的情况看,动产信托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㈡ 四、案例分析题四、案例分析题(共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通过节约物资消耗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生产成本的做法已转向非生产领域,特别是物流领域,索尼集团公司也不例外。
负责这场与承运人展开全球性物流谈判的是索尼集团公司副总裁、索尼物流采购公司总经理三岛先生。他的主要任务是:落实成交条件,扩大物流成本节约范围。至于在全球性谈判中究竟要选用哪一家承运人,三岛先生认为,这不仅要看承运人开出的运价,那是表面现象,而且要看承运人实质性的东西,即全面评估有关承运人过去3年中经营业绩、信誉程度、交货速度、船舶规范和性能,以及如客户服务、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作风、经营风险意识、员工自身素质等因素。
前不久,三岛先生去H国G船务公司商谈集装箱托运事宜,走进G公司大厦就像走进一家四星级宾馆……他第一个想法是,光是这座大厦每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不知要用多少集装箱的运费才能填补。尽管G公司的高规格招待和那么多高层人士热诚陪同令他感动,但为了索尼公司自身利益,三岛先生最终还是没有和G公司签约。
索尼集团公司每年都要举行一次与承运人进行全球性物流洽谈会,通过谈判把计划性集装箱货运量分配给选中的承运服务提供人。在合同中,索尼集团公司作为签约一方给另一方一年的集装箱运量的许诺,但如果在一年中,索尼提供的箱量低于许诺,索尼向承运人赔款;如果箱量超过许诺,索尼不要求承运人提供回扣。两年多来,索尼集团公司把许诺箱量和一旦低于实际托运量就赔款的合同条款应用于对美国的贸易航线中。迄今在对美航线中这个合同条款用得比较普遍,而在其他贸易航线中,托运人通常不愿意向承运人承诺集装箱的年总托运量。在合同中,索尼只要求承运人提供半年至一年的运价本。索尼集团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加强与承运人的合作和联系,建立质量上乘、价位低廉的物流链服务网络。
索尼集团公司还有一个独特之处是,在处理自己的产品远洋运输业务中,往往是与集装箱运输公司直接洽谈运输合同而不是与货运代理洽谈,但是在具体业务中,索尼乐意与货运代理打交道。索尼集团公司与其他日本实业公司不同的是,索尼与日本许多实力雄厚的航运集团,如商船三井、日本邮船、川崎船务等结成联盟。但是索尼集团公司在业务上始终保持独立自主。
索尼集团公司非常重视电子信息管理技术(EICT),使用比较先进的通用电子信息服务(GEIS)软件,与日本和世界各地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建立密切的电子数据交换联系(EDI)。与众不同的是,索尼集团公司认为,企业的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具有优势并不代表这家企业的竞争力强劲,只有当企业具备持久稳定的竞争优势和企业核心综合竞争能力,才能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指出,作为日本著名企业,索尼集团总公司的高层早就认识到,核心竞争力的载体是企业整体,而决不是集团下面某一个“重中之重”的子公司通过“奇迹”能够实现的。因为建立核心竞争力的投资风险和时间跨度远远超过了多少带有地方色彩和自身严重局限的子公司的能力范围,必须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战略高度考虑,充分把握投资方向,理顺经营理念和主动掌握市场需求,集中一切力量把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的建立指挥主动权掌握在集团高层官员的手中。
充分发挥全球物流供应链作用
索尼集团公司之所以能在国际市场上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奥秘是竭尽全力接近客户,“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凡是客户想到的,索尼争取先想到;凡是客户还没有来得及想到的,索尼必须抢先想到。
几年以前,索尼集团公司曾遇到这样一件事情,欧洲市场客户急需当地市场已经断档多时的索尼牌超高速凸轮缓冲器,这种用于电视接收设备的产品当时只在日本本土生产,在欧洲和世界各地的索尼公司均不生产,这种产品以往都是通过集装箱海运发往世界各地。索尼集团公司最高执行官当即决定,急事特办,采用运价比海运高出十几倍的空运物流方式把凸轮缓冲器运到欧洲国际市场和其他急需这种产品的市场。满足市场需要是索尼的最高宗旨,只有实现这个宗旨,索尼才能有生存的明天。如果索尼集团当时不这样做,欧洲和其他地区的零售商货架上一找不到索尼产品,消费者就必然会另外寻找途径,索尼就会逐渐失去这一地区的市场,就等于把竞争的主动权拱手让给对手。“商场如战场”,商家最怕“一棋不着,全盘皆输”的结局。索尼当然不是例外,虽然在缓冲器产品的物流上多赔了一些运费,但用局部的牺牲赢得了全局的胜利,保持和扩大了索尼的市场信誉和占有率,使索尼公司产品名扬天下。
索尼集团公司的物流理念是,必须从战略高度去审视和经营物流,每时每刻都不能忽视物流。满足消费者或客户的需要,满足市场的需要是物流的灵魂,索尼集团麾下的各家公司必须紧紧跟随市场的潮流。
索尼集团公司所需要的物流,涉及到采购、生产和销售几个项目,但往往是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供货商、不同的承运人商谈不同的物流项目,如索尼公司在北美和亚洲的物流谈判就不包括采购项目,在欧洲的物流谈判就包括采购项目。这是因为索尼是跨国经营集团,要做的是全球性的物流,需要的是全球性物流供应链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索尼公司不可能把某一个特定消费市场的所有产品全部生产出来,倘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索尼子公司能够把工厂所在地四周和附近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全部生产出来,把本地的这些市场全部包下来,那是最理想不过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里有一个产品成本问题。为了既要把市场包下来,同时又要保证产品成本不会增加,索尼集团公司鼓励各地区索尼子公司互相协作,尽量从别的地区寻找本地区缺乏而又必需的零部件产品。索尼集团公司每年在物流上的花费,包括零部件和制成品物流费用,大约占其全球经营总收入的7%,而零部件物流的费用又占生产总成本的6%。由于生产总成本占索尼集团总公司全年总收益的80%,那么,其零部件物流成本部分占索尼集团总公司年总收益的4.8%。此外,根据该公司的统计,索尼集团公司的成品物流费用占集团销售、综合和行政管理成本费用总额的10%,而销售、综合和行政管理成本费用总额又占总收入(revenues)的20%。
过去,当被托运的货物无法装满整箱的时候,要么就地等候其他货物来拼箱,要么浪费箱内容积,高成本发运货物。为了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索尼集团公司常常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集装箱货物的“多国拼箱”。比如,索尼公司把半箱货物的集装箱从某一个产地发往新加坡或高雄,在那里把另外一种产品补充装入箱子,变成满箱货物,然后继续运输,直至北美或者欧洲某目的港。这种方法的最大好处,首先是避免了等候时间。因为集装箱运输时间本身就是用金钱买来的;其次是降低了成本,同时也大幅度缩短了通关时间。现在索尼集团已经把新加坡和高雄作为索尼产品“多国拼箱”的集装箱枢纽港。其他方法如满箱货物的“工厂直接装箱”,或者在一个国家内的几家索尼子公司的产品进行这一个国家内的拼箱业务。索尼集团目前把这些物流服务委托给香港东方海外集运公司和马士基海陆船务公司。索尼集团公司在对美国的跨太平洋出口贸易航线上,常常把产品集中到北美内地某一个配送中心站,或者把货物运送到洛杉矶附近的物流中心进行中转或者拼箱,充分发挥索尼集团在北美的亚特兰大、纽约和洛杉矶等地区拥有的仓储力量。索尼集团又利用欧洲荷兰的仓储作为其拼箱中心。凡是准备运往东欧地区的货物先从其他各国进口集中到这个拼箱中心,然后再发送到东欧各地的配送站。而发往莫斯科的货物是先运往芬兰的赫尔辛基,然后再从那里转运到莫斯科和俄罗斯腹地。
三大要求
分布在世界各地特别是一些主要国家的物流分支机构,已经成为索尼物流管理网络中的重要环节。过去,这些物流分支机构主要功能是为在同一个国家的索尼公司提供服务,现在把这些物流分支机构的服务联合起来,发挥全球性索尼物流网络功能。机构没有变化,但是功能更强大了,服务范围更广泛了,进一步降低了索尼公司的物流成本,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益。比如,新加坡或者马来西亚的一家索尼物流分支公司把来自当地的零部件拼装箱,运到位于日本的另一家索尼物流分支公司,后者收到集装箱货后,立即拆箱,把货物分别迅速配送到日本各地的索尼工厂车间。索尼物流分支公司这种经营功能全球化最早始于亚洲,当时只不过是把位于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日本的索尼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紧密联系起来。取得成功后,索尼集团公司立即总结经验,迅速向美国和欧洲地区推广。目前索尼物流分支机构经营全球业务最大的是索尼物流新加坡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东南亚各国到越南和中国的物流服务。
目前,索尼集团公司又在世界各地组织“牛奶传送式(milk run deliveries)”服务,进一步改善索尼公司在全球,特别是亚洲地区索尼产品的运输质量。索尼物流分支公司围着供应方转,代表零部件供应商随时提取索尼工厂所需要的备件订单。过去,零部件供应商自己跑到索尼工厂要货。“牛奶传送式”服务是一种日本人特有的快递服务,高效、快捷、库存量合理,又深得人心,特别受到要求数量不多、产品规格特别的客户的欢迎。这种服务非常灵活,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申请服务。在新加坡,索尼新加坡物流公司正在进一步缩短海运和空运物流的时间。以前,索尼新加坡公司在船舶或者航空货机开航前7天准备货物托运手续,由于采用若干出口优先规划,目前海运已经缩短到4天,空运缩短到1天。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索尼集团总公司对每家索尼物流公司提出了以下三个要求:一是竭尽全力缩短从产品出厂到客户手中的过程和所用的时间,特别是要缩短跨国转运、多式联运和不同类型运输方式之间货物停留时间,必须做到“零停留时间、零距离、零附加费用、零风险”的物流服务;二是大力加强索尼集团公司和物流链服务供应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始终保持电子数字信息交换联系的畅通;三是在东欧地区和中国大陆迅速建立起索尼物流的基础设施,这也是索尼物流公司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㈢ 中外各国财政货币政策混合使用的案例
一、滞胀时期美国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搭配
(1)尼克松的“新经济政策”。
面对“滞胀”并发症,1970年,尼克松在货币政策上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他从一个 货币主义者突然变成一个凯恩斯主义者,大力推行刺激经济的扩张信用政策。显然,他把重点押在遏止经济衰退和失业上面,而把通货膨胀暂时搁置下来。联邦银行的贴现率逐步下降,从1970年初的8.78%降到1971年底的4.5%;银行对大企业放款的优惠利率也从1969年6月的8.5%降到1971年底的5.25%。货币供应量也逐步增加,从1969年年均增长率3.5%提高到1970年的6%。这些政策为更剧烈的通货膨胀创造了条件,同时会导致过头的经济景气,从而也为新的经济危机创造了条件。
随着上述政策的实行,生产有所增加,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70年第二季度至1971年第二季度增加2.5%。可是,这个增长率太低,失业未能减少,失业率浮动于6%上下,大大超过1970年初的水平。物价继续以高于5%的比率上涨,并有加速的迹象。这已从“衰退”转为“滞胀”。美国统治集团的谋士认为,这种通货膨胀“已变为成本推动的物价随着成本增长而上涨”。于是1971年尼克松颁布了“新经济政策”。这说明,为了对付“滞 胀”,美国政府除采用货币政策外,还采用其他政策如财政政策、收入政策。
“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内工资、物价和租金直接进行管制,从1971年8月中旬起的90天内为冻结期,目的是“制止工资——物价的螺旋上升,减弱通货膨胀的心理预期”。继而从11月中旬起实行管制,要达到的标准是:平均一年的工资增长应当不超过5.5%,物价不超过2.5%。美国在和平时期实行这类管制还是第一次。同叫,尼克松还任命生产费用、工资、物价等三个委员会专司其职。
尼克松的“新政”结局怎样呢?梅耶教授认为:“1971年尼克松推行的工资和物价管制,这些管制也曾暂时地有助于遏止通货膨胀,但却引起许多失误。物价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掩盖而不是削弱了通货膨胀率,因为各企业按管制的价格对产品进行偷工减料。1974年4月物价管制取消后,物价急剧上升,当年消费物价指数就陡升12%。”
就货币政策而言.1970年初实行的扩张政策,尽管扩张程度时有不同,但一直持续到1972年后期。1973年初,货币政策同财政政策才略有紧缩。同年二、三季度又出现了新的经济危机苗头:12月工业生产开始下降,到1974年12月已下降了7.3%。翌年1月,又下降了3.6%,这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来生产下降幅度最大的一个月。美国走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六次经济危机,与此同时,1974年还出现了“双位数”的通货膨胀率。
就在这段时间,美国遭到“石油冲击”。为石油产品支出较昂贵的价格,意味着国内消费者对其他商品与劳务的购买力进一步削弱了,因而引起衰退与通货膨胀进一步恶化。在国际收支上,又爆发了一次美元危机。
(2)福特的微观税收政策。
1974年8月福特继任总统,为了对付严重的“滞胀”局面,他采取了微观税收政策,即通过调整税率级别,或曰税收结构,而不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来影响各生产要素(生产部门和个人)的收入。这种调整方法是提高各种消费税率,降低所得税率,以增加储蓄与投资,企图遏止通货膨胀,又缓和危机与失业。此外,根据1975年国会决议,美联储要按照稳定物价的方针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同年5月起美联储定期公布每年货币总量M1、M2、M3的增长率的上下幅度来安定人心。从此,美联储就一直公布各种货币供应量的计划数字。这些措施,实际上采纳了货币主义关于把货币供应量年增长率长期固定在同预计的经济增长率基本一致的政策主张上。福特政府这种微观财政政策与宏观货币政策相结合的政策重点,仍是把当时的通货膨胀作为头号公敌来对待。然而,它未能削减财政赤字,赤字从1973年47亿美元增至1974年451亿美元,1975年又增至665亿美元。这样,增长的财政赤字就抵消了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并促使经济衰退恶化,正如梅耶所说:“1974--1975年发生了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1975年的失业率达到8.5%。与此同时,通货膨胀率仍然很高,当年的消费物价上涨到7%。滞胀一词已成为美国大众的语言。”
1974年美国最大的银行之——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了,另一家大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也在危机中破产了。1975年底,福特又回过头来把经济衰退作为头号敌人来对待。他向国会提出向衰退做斗争的纲领,规定通过大量削减所得税、公司利润税等措施来刺激需求,促进经济回升,但是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不久福特本人也下台了。
(3)卡特的高利率政策。
1976年卡特就任总统。当时最尖锐的问题是大规模的失业,因此,卡特的施政方针把减少失业放在首要地位。其具体措施是:一是减税以刺激经济上升;二是拨款举办公共服务事业以增加临时工作位置。前—项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预算赤字,使1977年的赤字从450亿美元增加到1978年的618亿美元,从而加剧了美国依然存在的通货膨胀,以至于1978年又出现“双位数”的通货膨胀率;后一项措施则因拨款不多,以致收效不大。
严重的通货膨胀不仅引起生产混乱,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使本来已恶化的国际收支状况更为恶化。在内外交窘的情况下,卡特政府不得已把政策重点转到反通货膨胀方面来,除了采用紧缩信用政策外,还对物价与工资的增长实行自愿性的限制,并采取降低减税额度,削弱预算中的民用开支等措施。1978年5—10月,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从6.5%逐步提高到9.5%,继而提高到10%的破记录水平。但是,这些措施未能遏止住通货膨胀的势头。卡特一不做,二不休,于1979年任命保罗·沃尔克为美联储委员会主席。在沃尔克主持下,开始了美国历史上最严峻的信用紧缩时期。
这个时期是以1979年10月6日在一次不寻常的所谓“特别星期六夜晚”的会议上,美联储委员会做出的一项新政策为特征的。尽管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已进入衰退,美联储仍采取了高度紧缩政策:把贴现率提高为两位数的12%,同时对银行的某些可控制负债规定了8%的法定准备率。更重要的措施是:宣布准许联邦资金利率有更大的波动,即在5% (过去限制在 1.25%)的幅度内波动,即使这个5%的限额也不完全具有约束力,以便它能更好的抑制货币存量。这个时期曾被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解释为迅速转向货币主义。尽管对这一看法还存在争议,但从一些极其重要方面看,无疑是货币主义的:首先,表现为美联储此时已把指导控制通货膨胀摆在维护高就业的前面;其次,美联储比过去更加注重实现货币增长率指标,因而允许利率更大幅度的波动。
沃尔克认为,美联储用来抽紧银根的政策工具中以贴现率政策效力最大。根据这一认识,美联储银行的贴现率一提再提,商业银行的优惠贷款利率竟高达20%。利率的提高虽然限制了投机,但也影响了工商业正常的资金周转,抑制了投资,终于引发了1979年4月开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七次经济危机。人们认为这次危机是美联储推行过度紧缩政策的结果,因而称之为“沃尔克衰退”。据报道,当人们向沃尔克提问货币和财政紧缩是否会导致衰退时,他回答:“是的,而且越快越好。”
这次经济危机还出现了一种反常现象。1979年美国工业生产从3月的最高点下降,陷入经济衰退,一年时间中虽然逐渐回升,但1980年再度下降,最后于1980年8月走出危机。一般说来,一次经济危机过去后,工业生产必然回升,而在这次危机中,工业生产刚开始出现上升迹象,又突然下降,过一段时间后再上升,形成一次两度下降的危机(Double Dip Recession),即两个谷底的危机。严峻的紧缩政策并未当即把通货膨胀压下去。金融市场并不相信美联储能够抑制通货膨胀,从1979年12月到1980年2月的3个月之内,消费价格指数以年率17%的速度上升。信贷市场山于担心通货膨胀率上升,从而利率会直线上升而近于瘫痪。市场参与者将怎样决定新发行证券的利率呢?他们无法决定。其结果是,大部分的长期证券市场和抵押市场一度停止营业,甚至短期证券市场(如商业票据市场)也无法正常运行。一些主要银行在出售大额存单上也遇到困难。当时通货膨胀率按年度计算,1979年为13.2%,1980年为18%。卡特政府终于在“滞胀”的阴云中下台了。
(4)20世纪80年代里根的宽财政紧货币政策。
里根上台,他面临的国内经济问题依然是持续多年的老问题——“滞胀”。他采用高利率的货币政策,井辅之以1980年底减税、削弱政府开支的一套财政政箫,名之为供给学派经济学。里根宣称其“美国经济复兴计划”是一个与传统的凯思斯学派理论彻底决裂的计划。这个计划的指导思想有三点比较新鲜:一是由不断增加税收与扩大政府支出转变为同时大规模削减联邦税收与支出;二是由长期赤字预算转到逐步要求财政预算平衡;三是由过分强调财政政策作用转向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并重,且实行严峻的紧缩信用政策。
在里根上台两年后的1982年11月,美国经济开始复苏,通货膨胀率也同时下降到3.4%,1983年GNP的实际增长率稳定在3%上下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也稳定在3%~4%的幅度,失业率8年来呈逐步缓降的趋势,参见下表。因此,可以说,美国于1982年末突破“滞胀”并发症之后,经济呈稳定的中低速发展趋势,这一趋势与同期的英国、日本、德国相比,基本上是吻合的;但是,隐伏在经济发展的背后,美国存在财政与贸易两大赤字的隐忧却同日本、德国的情况不同。
㈣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㈤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
巴西一家公司到美国去采购成套设备。巴西谈判小组成员因为上街购物耽误了时间。当他们到达谈判地点时,比预定时间晚了45分钟。美方代表对此极为不满,花了很长时间来指责巴西代表不遵守时间,没有信用,如果老这样下去的话,以后很多工作很难合作,浪费时间就是浪费资源、浪费金钱。对此巴西代表感到理亏,只好不停地向美方代表道歉。谈判开始以后似乎还对巴西代表来迟一事耿耿于怀,一时间弄得巴西代表手足无措,说话处处被动。无心与美方代表讨价还价,对美方提出的许多要求也没有静下心来认真考虑,匆匆忙忙就签订了合同。
等到合同签订以后,巴西代表平静下来,头脑不再发热时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上了美方的当,但已经晚了。
案例分析:
这个是一个挑剔式开局策略的运用,在一开始的时候对对手的某项错误或礼仪失误严加指责,使其感到内疚,从而达到营造低调气氛,迫使对方让步的目的。本案例中美国谈判代表成功地使用挑剔式开局策略,迫使巴西谈判代表自觉理亏在来不及认真思考的情况而匆忙签下对美方有利的合同。
但是我与此同时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也是一个关于国际的商务谈判,其中就没有很好的运用我们上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应该在谈判之前了解对方的文化,并且应该想好一旦迟到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是好,如何地应对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另一个事例,同样是面对这种迟到的情况,日本的谈判代表是如何做的:
日本有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㈥ 金钱信托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个案(一)
陈姓夫妻在大陆拼经济赚钱,准备了五千万元给小孩当教育、生活费,放在身边怕亲戚借用或投资失利,交给小孩又怕子女乱花及被骗,建议可将此五千万元存在银行信托,投资固定收益的商品让资产呈稳定增值,每个月只设置给子女三万元生活费,这样一来将资产做有效的运用外又能发挥照顾子女的目的。
个案(二)
庄姓夫妻离异,双方协议妻子拥有子女监护权,庄先生虽准备了三千万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挥霍或者将资金移作他用,此时,建议庄先生可以将三千万元交付银行信托,指定期间受益人及满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个月可以提领的生活费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后能不能再领生活费?孩子每学期的学杂费、生活费是多少等等?
个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寿险时,怕夫妻双方万一身故时,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险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难保保险金不会被监护人挪用,如此保险就可以与信托结合成保险金信托,建议可以设置子女每个月可以提领的生活费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将分配期限延长泽被孙辈,子女成年时或信托期满再将剩余的金额移转子女或孙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国人家族富不过三代的迷思。
个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拼事业错失姻缘,现在经人介绍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俩虽恩爱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并不是很满意媳妇的身份,总觉得不是台湾人让俩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过信托的协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领取大笔遗产后弃家人于不顾,二来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后外籍新娘该有的权益。
建议信托规划方式:周先生生前信托一大笔金钱,结合遗嘱信托,以月俸方式给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则不用担心周太太突然拥有一大笔保险理财金,会抛下年幼子女回到故乡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财产主要为不动产,不想处分为现金分配,可透过信托分割使用权与所有权,让名下财产做更有效率的运用。
可是购买保险纵使有上述种种的保障功能,有没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单结合信托来做一些稳健的投资理财呢?举A先生的案例说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单贷款
客户现况 :
A先生当前有保单, 保价金约500万美金
客户需求 :
(1) 如何依客户之意愿将资金转移给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后)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资产管理为客户创造永续之生活费用。
规划方向 :
步骤1.客户承做保险金信托,信托标的为“保单+金钱”。
步骤2.于信托存续中,利用信托公司持有保单,搭配现金部位投资固定收益商品,创造每年固定收益来支付信托相关成本。
步骤3.于信托契约中明订未来信托资产之分配,将身故后资产转移问题交由信托全权处理,较富弹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规划说明
A先生:方案(二) 稳健:承做保单贷款
客户现况 :
A先生当前有保单,保价金约500万美金
客户需求 :
(1) 如何依客户之意愿将资金转移给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后)。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资产管理为客户创造永续的生活费用。
规划方向 :
步骤1.客户承做保险金信托,信托标的为“保单+金钱”
步骤2.于信托存续中,利用信托公司持有保单并向银行贷出款项,搭配现金部位交付全权委托投资做l e 固定收益投资,创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贷款成本暨银行与信托相关费用。
步骤3. 于信托契约中明订未来信托资产的分配,将身故后资产转移问题交由信托全权处理,较富弹性及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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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
;(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
(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变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不同,一般的经营租赁只涉及两方当事人,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
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
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
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
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
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
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
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
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
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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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以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的信托业有何启示或借鉴
日本引入信托制度之初,也面临信任基础构筑以及投资者保护难题,为此日本对于贷款信托等部分金钱信托采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补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托机构从信托收益中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同时还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此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监管约束,也可达到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不过日本并不是所有信托产品都适用于上述规定,除了特定金钱信托产品,其他信托产品是不适用于本金保障的规定。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身偏好选择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信托产品制定投资策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刚性兑付作为一个信托公司经营策略,容易导致忽视自身责任承担以及相关监管举措缺位的问题,因而一旦风险问题暴露集中化,信托公司能够使用的应对之策就非常少,损耗投资者信心。就解决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问题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差异化产品设计,发行保本和非保本信托产品,适应不同投资偏好,而监管部门对于保本信托产品则可以安排更加严格风险监管制度,保障投资者本金安全;而对于非保本信托产品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受托人职责,安排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补偿机制,以此实现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信托文化和理念,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充分认识信托产品投资本质。
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不过,与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状况不同,自40、50年代开始,日本信托业开始执行长期金融功能,这就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同时日本贷款信托法也对贷款信托资金的投向有着明确的规定,起初要求投向钢铁、矿产等重要国民经济部门,而日本经济结构的变化,贷款信托资金则被要求投向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日本上世纪五十年代还进一步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加之门槛不高,获得大量委托人的青睐,也间接起到了普及信托文化的作用,为发掘更大的信托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步减少,目前贷款信托基本绝迹,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业务融资化与国家经济增长阶段有很大关系,经济增长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强烈,信托业务融资化特征相对显著,这本身是信托制度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表现。但是,我国信托业务融资化主要在于很多业务都是通道业务,而且很多信托资金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房地产、过剩产能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应该更多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去支持新兴战略产业,以此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信托融资化问题还在于信托与银行的经营模式近似,同质化严重,虽然信托公司基本选择风险更高的项目运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托产品同质化严重。目前,我国依然处于相对增长较快的阶段,融资需求依然较为强烈,因为信托业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发挥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同时,我国还需要加强信托文化的普及,进一步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从而有利于提高信托业收入来源以及未来融资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冲击。
面对资管市场开放挑战的日本经验:专业化及规模化
我国信托公司曾经是我国唯一能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体进行资产配置的金融机构,然而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放松以及资产管理市场逐步的开放,这种优势已经荡然无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都可以跨市场进行资产配置,信托业制度红利严重削弱,信托公司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竞争挑战更大。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上市股权质押、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市场已经被分割。
日本信托业也面临着信托市场逐步开放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步伐,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了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通过聘请或者邀请该领域专家,来提高公司整体专业运营能力。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综合化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信托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公司发展根本还在于专业化经营,因而我国信托业仍需要加强业务专业性,培育和招聘更多专业人才,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信托公司仍需要加强渠道建设,细化客户管理,通过客户管理系统,细化客户管理策略,分析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和投资偏好,为客户指定个性化产品推荐和财富管理方案。信托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强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诸如评级体系、预警体系等,提高风险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风险文化和报告体系。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向社会和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理念、发展愿景等,增强经营透明性,强化客户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同时,信托业也需要通过横向兼并收购和纵向兼并收购,实现综合化、规模化经营,提升综合经营实力。
信托业发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经验:制度供给与精心培育
我国政府在引进和促进信托业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面对如何培育和发展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之后才有了明确的思路,不过从当前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制度供给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随着资管市场的加速开放,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解决行业发展方向以及分业监管下的制度协调问题。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对于培育信托业非常重视。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较大先进性。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推动信托业的商品化和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2004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这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保证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新进入竞争者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战后以及信托市场开放关键时期也给予了日本信托业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战以后由于战争造成的灾难,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大量流失,信托公司经营也曾一度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日本政府通过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成功地打破这了一僵局,日本信托业从此进入了兼营阶段。1953年日本又对信托业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并提出了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银行发挥长期金融职能,以信托业务为主,而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相继不再经营信托业务,这样,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托银行手中。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