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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域外诉讼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5-01 03:20:13

A. 银行转让信贷资产给信托,底层资产违约,信托可以起诉吗

起诉谁?
要起诉银行的话,那不可能,既然东西都转给信托了。和银行关系就不大了。
起诉只能起诉底层的资产相关责任人。

B. 中国真的没有家族信托诉讼案例吗

1、离岸信托:
离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信托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义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包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交予受托人,让受托人根据信托的主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保管。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2、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3、离岸信托和家族信托区别:
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持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存在潜在风险。
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鞭长莫及的困境。另外,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他预计,国内信托在未来5年内会超过离岸信托规模。

C. 在线等,谢谢!请问法律英语中“诉讼担当”和“诉讼信托”分别应该如何翻译

诉讼担当:Litigation take-on
诉讼信托:Litigation trust

D. 请问如果设立离岸信托的话,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委托人的配偶不知情—无效?
2013年,一位中国富豪隐瞒妻子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离岸信托,最后妻子发现后离岸信托几乎被判无效,虽然最后受托人选择和去世的中国客户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仍选择将她增加为临时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笔数额的信托财产,以保住整个信托。受托人的律师在征询了中国律师和开曼律师的意见后,认识到当时信托的设立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而法院也建议受托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尽快了解纠纷。
一直以来,对于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而言,中国是个遥远、神秘而未知的国家,也是陌生的司法辖区。因为过去中国客户为数不多,甚至根本没有,更没有复杂的信托结构;但是近年来中国客户不断增加,他们的资产和家庭情况也比以前复杂许多,面临的风险自然也就更多样,可能受到的挑战也更多。而近期,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在婚姻继承方面的法规开始对这些离岸司法辖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最常见的情况,无非是委托人的配偶向受托人挑战委托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的有效性。配偶们多半认为委托人在没有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放入了离岸信托;然而站在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在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无法透过尽职调查得知信托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委托人是否已获得其配偶的同意,进而导致无形中将离岸信托暴露于未知的风险中。
此外,由于英美法系本身的机制,很多受托人或其专业顾问从未考虑过离岸防火墙与中国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受到挑战时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并以此为基础推测未来可能的走向。另外,为数众多的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离岸信托“推销员”完全不知道所谓的离岸防火墙到底能防住什么风险,对于他们而言尽快让客户签约才是最重要的。其实,在委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资产的情况下,离岸信托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定保护的,特别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时。
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并非都是一样的,但整体上来说,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配偶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处分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就等同于一个人处置了并非由自己完全拥有的财产。
显然,此类情况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离岸信托会面对的风险为何,但在实践中,或是因为受托人不想让配偶知晓信托的设立,或因为海外信托公司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风险,其结果是有很多已经设立的信托包含了委托人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设立离岸信托前的几点建议
各个离岸司法辖区都有各自的特点,为在当地设立的离岸信托构筑不同的离岸防火墙,委托人在准备设立离岸信托时,都应该先清楚分析自身面临的风险或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对症下药。
家族成员因为离岸信托及家族资产发生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不论是西方家族还是东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数情况下,若家族关系较为紧密,且树立了良好的家风时,发生家族争产的几率就相对会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员间较为疏离,甚至家庭关系的维持相当薄弱的话,发生家族争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说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员去挑战离岸信托,但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时先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后,委托人将能够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将来挑战成功而发生任何危及到离岸信托及其资产的风险。
若您希望能够避免配偶挑战离岸信托,那么开曼群岛、BVI、中国香港及新加坡将不会是您最好的选择,正如前文所述,因为这几个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在判断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要依据国际司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换句话说,当这几个离岸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国客户的配偶挑战信托案件时,由于中国客户有较大的可能性被认为住所地在中国,法院将会根据中国法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审理,导致被判定无效的几率大为增加;不同于前述几个地区,耿西岛著名的信托诉讼律师曾撰文指出,耿西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则不会使用国际司法冲突原则来考虑委托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断在耿西岛被判定无效的几率会相对低一些。
基于以上分析,高净值用户在设立离岸信托前应该注意,要分析家族内部的相关矛盾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来源,从而将您想规避的风险进行排序;按照相关风险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选择离岸防火墙力度最匹配的地区设立离岸信托;明确您所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何种情况下有可能受到攻击,应如何应对。

E.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诉讼,谁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延期的问题的话:
投资人告信托公司。投资人就是原告,信托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托公司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融资方的话:
信托公司是原告,不还钱的融资方是被告。

不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管理不好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错。告信托公司是应该的。
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我管理不好产品。倒置客户亏损,现在我必须要和融资方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让融资方还钱给我,我好把钱还给客户。毕竟资产处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谁也不愿意项目出问题。所以建议投资人在选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F. 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诉即可。

G. 诉讼信托的特点 什么是诉讼信托

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信托,由受托人的财产权利并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即以的名义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

H. 投资人起诉信托公司强制平仓被法院驳回 谁的错

没有谁对谁错。如果信托公司强制平仓,那只能说明信托公司的管理也到了非平不可的地步。市场环境太糟糕,信托公司不得不平仓,以保护平仓线以下的资金不受到亏损。从法律角度讲,信托公司的行为是尽职尽责。投资人去投诉一件别人做的正确的事情,不被驳回才怪呢!

I. 如何评议业主委员会诉讼“全国第一案”

郁华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温州市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累计逾5000万元人民币,该案被新闻媒体称为业主委员会诉讼全国第一案。

案件事实:1996年7月25日,被告受让土地,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商品房开发。被告在楼书和广告中称:创国内一流的别墅花园,区内设购物超市、医疗保健站、900平方米幼儿园、银行、物业管理楼、酒店及三个标准网球场、一个游泳池,绿化面积达2.7万平方米,拥有4500平方米俱乐部(内设台球、保龄球、乒乓球、KTV、咖啡座)等生活设施,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设有电视监控、红外报警等。1997年1月、1999年1月和2001年12月,被告分别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先后与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部分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部分合同约定由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机构不存在),部分合同约定由商品房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也有部分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人住后,发现开发商的承诺没有完全兑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为了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诺将花园内拥有的4500平方米的俱乐部、3个网球场和1个游泳池移交给原告管理使用,并判令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4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诺,完成俱乐部内台球、保龄球、壁球、乒乓球、KTV、咖啡座等健身娱乐设施,并判令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赔偿原告的损失312万元;3.判令被告因没有依照规定移交1368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和132平方米的经营用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1.6万元;4.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诺,完成小区内超市、医疗、保健、银行等生活设施,并判令因至今没有履行赔偿原告损失312万元;5.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诺,完成小区的部分电视监控、红外线报警系统、卫星电视及自备发电机等设施,并判令被告因迟延履行造成原告的损失312万元;6.判决被告因没有按承诺完成小区的38.6%绿化率赔偿因绿地减少4.1亩的经济损失1435万元;7.判决被告赔偿因擅自占用小区东首区内道路800平方米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420万元;8.判令被告因无法完成小区东侧和北侧的封闭性围墙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040万元。

争议焦点

1.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3.被告在广告中承诺的事项是否履行、是否违约,违约赔偿如何计算。

审理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物业管理、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不能行使业主的合同权利代表业主提起诉讼。因此,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之规定,约定仲裁条款的部分业主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部分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且部分合同不属于法院管辖,对被告在广告中承诺的事项是否履行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温州市某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温州市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如未兑现,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相应的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相关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其职责范围是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业主大会的职责没有包括针对业主的合同权利涉及共有权问题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诉讼主体的身份作为原告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虽然本案中业主大会授权银都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但这种授权超出了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不能产生业主享有的合同权利转换的效果,因此不能导致民事诉讼主体的转移。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属于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有一些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问题,但这些问题也都属于合同权利衍生的权益问题,业主委员会主张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业主委员会在一审起诉时主张的8项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拥有的共有权,虽然无法以单个业主名义实际取得份额,但可以从法律上区分各自应当享有的权益份额,该项共有权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主张和行使。业主委员会认为该类共有权只能由其主张和行使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典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利、利益或者某种资格被侵害,或者认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状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主张,这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原告。原告应当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依法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或者是依法享有代位诉讼权利的主体。如果某个主体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那么,这个主体就不可能与特定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个主体依法不能成为由这特定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中的原告。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而本文中,原告业主委员会诉讼的案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引用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的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业主享有的权利。显然,原告业主委员会和被告开发商之间从来就没有形成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全体业主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吗?合同相对性原则告诉我们,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责任。所谓“无契约即无责任”,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形成,没有参与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然不必承担合同义务,也不能享受合同权利。显然,业主委员会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事实上,商品房合同生效时,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可能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不可能充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可能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自居,进而充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

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全体业主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吗?所谓业主委员会代表诉讼,是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本身的概念是模糊的。从法律上来说,通常情况下,在诉讼中,原告自己不亲历诉讼行为的话,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并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充当当事人的角色。

其次,有可能出现的是诉讼信托情况,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涉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可能与原告无关。如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里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能提起的诉讼,就属于诉讼信托。诉讼信托情况,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出现。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能出现诉讼信托的权利人。业主委员会显然不可能成为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诉讼信托人。

第三,诉讼代表人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自己本身就是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不是当事人的人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也不可能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代表人。

综上所述,已经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业主委员会依法不能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至于有相当部分的业主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选择了仲裁,对有明确仲裁条款的业主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这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原告诉讼的案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使得原来本应该非常复杂的、关于被告是否完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的诉讼,转瞬间变得非常简单,这部分内容法院不再审查。当然,被告方面也已经提交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这在此就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