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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投资代扣代缴义务

发布时间: 2021-05-01 00:23:21

信托贷款的收入不是免征营业税吗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保险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六、娱乐业 5%-20%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 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 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 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八、租赁业,5%九、销售不动产,5%

㈡ 个人购买信托如何缴税

目前个人购买信托是不交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本身收益暂无征税规定,而是按照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具体表现为信托资产转移时按照“产权转移”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所采取的投资人的个人报税制度中,信托公司是不会代收代缴投资者的税款的。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㈢ 企业如何不代扣代缴投资收益的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红利所得
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发文另行作出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分红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根据持有时间不同,确认不同的纳税义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收入,即实际税率变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即实际税率变成了5%。
2.基金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开头提到的 “余额宝”们都是与相关基金挂钩,用户在其网站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例如“余额宝”就是相当于购买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货币基金产品,所以和购买普通的基金产品类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4.银行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包含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纳税,总局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证,青岛地税指出,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㈣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㈤ 如何利用信托实现避税

在资产保护方面,医生、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利用离岸信托规避可能发生的高额诉讼费。

离岸信托非常适于税收规划、规避资本利得税。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作为外派人员做税务规划的工具,还有一些公司将离岸信托作为员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权计划、保险计划的解决方案。

近些年,离岸信托也被影子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广泛使用。信托在金融产品设计、结构性金融、资本运作、转移风险、表外融资等业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㈥ 信托投资,哪些情形不征个税

从目前信托、资管等行业实践来看,以资金信托为主,诸如不动产等类型的信托还尚少,尤其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等产权的变动会产生重复纳税问题,在税收立法上尚未解决,因此目前有关信托投资的税收立法多是基于基金等资金信托而产生的。

一、信托行业个税政策梳理
目前我国对信托业务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是参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等相关法规。
我国关于信托的有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性文件中,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益的纳税义务人,投资者才是纳税义务人。个人投资者投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公司分配收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将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视为利益导管,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投资者进行课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其他信托产品,但对完善信托税制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㈦ MBS、CDO、ABS、CLO分别是什么意思各是什么用途

1、MBS:抵押支持债券或者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是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最早产生于60年代美国。

用途: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

2、CDO:资产证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标的资产通常是信贷资产或债券。

用途:通常创始银行将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群组,然后作资产包装及分割,转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私募或公开发行方式卖出固定收益证券或受益凭证。

3、ABS

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用途:

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4、CLO:贷款抵押债券,是将大量贷款证券化后拆分卖给不同的投资者的产品。

用途:贷款抵押债券,是将大量贷款证券化后拆分卖给不同的投资者的产品。贷款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并不平均分配给所有CLO持有人,持有人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叫做tranches,不同级别的收益率不同,承担的风险也有所区别。

有为保守投资者设计的级别(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类似文中的债权形式CLO),也有为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设计的级别(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类似文中的股权形式CLO)。

(7)信托投资代扣代缴义务扩展阅读:

债券的基本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㈧ 信托产品利息是否应缴个税

问:个人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缴个税? 答: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税。

㈨ 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企业所得税是信托代扣代缴吗如果不是,有相关政策性文件吗急需,谢谢!

一般不会代扣,目前尚无针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政策,个人缴税全凭自觉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