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信托资金的使用限制很小,横跨了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
『贰』 信托中债权投资与贷款运用有什么不同贷款不也是债权吗
不一样。投资于债权是对权益的投资,是一种财产权信托。而贷款则是借贷关系,是资金信托。此外,债权投资是你买别人的债权,本来不欠你钱的人欠你钱了。法律关系和监管规则都不相同。供参考。
『叁』 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包括固有业务监管、信托业务运行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肆』 不是严查资金进入理财领域吗
银监会要求理财资金不得“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之后,上海银监局正在严格摸查。但是由于如何界定“违规”并无具体细则和监管案例,各家银行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收紧。部分银行人士反映,受到上海市相关监管的影响,其上海分行执行更加严格的收紧政策;但也有国有大行近期在总行层面审批了针对土地开发的“夹层融资”。
一位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局内并没有向辖内银行下达文件或窗口指导,要求银行叫停理财资金通过“夹层融资”模式对接土地市场。但是,很多银行认为风向有变,开始提前收紧相关业务。
前述人士称,尤其是在银监会召开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之后,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这引起了很多银行的重视,有的选择继续观望,有的采取措施,进行收紧。
所谓“夹层融资”模式大多应用于表外理财资金对接土地市场,其中理财资金可以认购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再通过信托等通道认购标的公司的股权,或为标的公司提供债权融资。一般,该标的公司的借款用途或为归还母公司债务,而母公司就是需要融资的房地产企业了。
“判定理财资金是否违规进入土地市场存在一定难度。”一位地方监管人士表示,理财资金属于表外资金,很难对其提出禁止性规定,认定这类资金如何操作属于违规也比较困难。他说,从上海市频出“地王”以来,上海市银监局就严查违规资金进入土地市场的路径,但对于银行理财资金的违规判定,一直非常谨慎。
但是,各家银行的确在不同程度地收紧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供给。一位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说,目前,上海分行除了住宅开发贷,暂停了其他一切为房企“输血”的业务。“用传统贷款提供住宅开发贷即可,不会用理财资金。”
据他介绍,这一规定仅仅限于上海分行,并非应用于总行层面。“上海的监管部门明确表示,限制银行资金用于土地款,所以银行不敢做。”
『伍』 信托资金用途和信托目的有什么区别
信托目的就是为融资企业融资,信托资金用途就是具体把融到的资金运用到那些方面
『陆』 债权融资的法律问题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逐一阐述了涉及的五大具体法律问题:
一是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虽然这里的债务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二是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
三是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远离破产。
四是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
五是打散债权的证券化。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柒』 债权融资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逐一阐述了涉及的五大具体法律问题:
一是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虽然这里的债权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二是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
三是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远离破产”。
四是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
五是打散债权的证券化。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捌』 为什么要对非标资产进行监管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8)信托债权融资用途监管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玖』 债权融资的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可以是一个主体吗
可以的。银行柜台发行销售,并且银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