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交易所可以直接进行招投标吗
您好,
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
产权交易所的职能一般包括:(1)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2)组织产权交易活动;(3)审查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4)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不仅仅包括股权交易,还包括国有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不同产权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业务设置。
希望解决了您的疑问。
2. 产权交易 动态报价 与网络竞价有什么区别
动态报价是指竞价项目竞价开始的同时进行挂牌公告,竞价期即挂牌期,意向方在竞价期内对项目有兴趣可随时报名参加竞价。动态报价的期限可以设置比较长,几天甚至几个月。
网络竞价简单来说就是拍卖的网络延伸,需要先对标的物挂牌公示,在挂牌期征集到意向方,然后才开始组织网络竞价。竞价时间比较短,一般1小时到几小时都有。
3.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吗协议转让是不是也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
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
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
所以,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要转让国有股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
(3)产权交易所会不会内部竞价扩展阅读:
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
(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
(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1、产权交易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经营活动。
2、产权交易属于产权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产权交易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第二个层次是在保持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财产经营权的转让。
4. 请问产权交易所是干什么的,在里面工作前景如何
常州产权交易所主要是做常州市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交易,还有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交易和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采购招投标业务。是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经贸委下属的事业单位,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里面工作福利待遇不错的。即使将来事业单位改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不受影响,将来还有希望成为政府机构部门的公务员。如果你在国企和私企工作,这个跳槽就上升了。恭喜你了。
5. 如何理解产权交易竞价方式的创新运用
朋友 我觉得遇到我你很幸运 因为我就是做金融产权交易的,对这方面相对来说很了解的
6. 国有企业内部股权转让需要到产权 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
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
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
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
所以,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要转让国有股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
7. 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成交价格能否再进行调整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产权交易的公开竞价后的价格按规定是不可再进行调整的。
公开竞价的目的就要是促进“规范流转”。国企改革产权必须流转,但流转必须规范。规范的措施也是四个字:“进场交易”,就是放在阳光下去交易,发现买主,发现价格,实现价格最大化。成交价格一旦确定不仅涉及成交双方,而且涉及所有竞标方,如果是国有资产,还涉及到所有社会所有者的利益,具有法律效应,理论上是不可逆的。
虽然成交价格不能调整,但是某些地方政府以转让后退款退税等方式支持赞助本地企业,客观上对公开竞价后的价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更和修改。这是各种规章制度不能避免的事情,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8. 什么是产权交易的网络竞价
东也找,西也找
9.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只有一家报名竞价怎么办
可以再次挂牌竞拍,连续三次流拍就可以定向洽谈,确定购买方和购买价格。这是当前处理国有资产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出让的规矩。
10. 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来源于:济南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来源于:长春律师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来源于:沈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