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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受益人和遗嘱哪个优先

发布时间: 2021-04-29 04:23:45

1. 信托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什么顺序排列

很“奇怪”的问题。

1、信托这种法律关系,其首要特征为,在信托期间,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所有权、处分权和受益权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有,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各自行为。其中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其对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权”,必须在信托终止时。

2、如果是“自益信托”,也即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实际上就是委托人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财产了?很怪异。目前国内的信托绝大多数,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都是自益信托。

3、如果是“他益信托”,也即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指定“善意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比如遗嘱信托,则如果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且信托合同无专项约定的,受托人应在信托结束时,将信托财产交付与委托人或其法定权利继承人。

4、“他益信托”状态下,基于“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之原则”,除非委托人书面指令或信托合同有专项约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状况或权利状况的变化,并不应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并直至信托终止。

2. 信托机构在遗嘱执行上具有的优势和便利有哪些

一、家族保障。除了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还能让那些为了家族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使家族财产不会落入外人手中。
二、避免纷争。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而遗嘱信托可以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
三、隐藏财富。由于遗嘱信托文件一经签署,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遗嘱信托终止为止。
四、免于偿债。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也就是说,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遗嘱信托后因经营不慎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话,债权人将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五、税务规划。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虽然,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可以预见的是,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
六、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如信托可被撤销(仅指可撤销性信托),受托人可被撤换,或基于其他情势的考虑,信托设立及执行地点可以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富继承和管理风险。
七、财富升值。从理财的角度看,由于遗嘱信托受托人一般都具有专业的理财能力,这样就能弥补财产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从而使家庭财产得以稳健增值。当然,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投资组合都偏保守。

3. 遗嘱和保险和信托作为资产传承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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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安全隔离
订立遗嘱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财富传承手段,但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继承法的区别、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发遗产纠纷。
而一个家族一旦发生遗产纠纷,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在纷争中被消耗侵蚀,甚至家族企业因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对内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业主,现实操作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常无清晰之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业债务追偿风险之下。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
保险+信托资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一方面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信托财产非法所得除外),构筑了企业财富和个人财富间的防火墙,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庭保险信托的架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无法通过遗产法庭来争夺遗产,避免认证遗嘱等法律纠纷的出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2、财富灵活传承
相比保险而言,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期限等条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与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灵活约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约已经确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进行更加个性化的修订,比如:约定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受益人年满18岁”、“受益人结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还可以设定发生突发情况时的信托资产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我们还可以按客户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托资产,完全规避婚姻风险。
3、避税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率高达50%,虽然目前内地还暂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旦开征,如果用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就可能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及赠与税;而如果设立家庭保险信托将财富通过信托收益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的话,因保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庭保险信托资产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就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4、信息严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托设立,保险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人没有义务对信托资产进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

4. 信托委托人在成立信托之前曾另设好遗嘱,遗嘱受益人和信托收益人不同。如此委托人去世,遗嘱受益人还可以

仅依据一般国际法律原则而言:

遗嘱与信托,在没有显见有违法律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前提下,且可被证明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述的,基于对同一份委托人遗产的不同处置方式,遗嘱的效力在先。

而信托的生效实际上有两个法律程序构成,首先是信托合同的生效;其次是基于信托合同委托人向受托人真实交付受托资产,使得信托成立;如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依据信托合同真实交付受托资产,则信托合同自行解除。

也即遗嘱设定的遗嘱受益人应有权先于信托的设立而享有遗产。如果遗嘱受益人根据遗嘱,将取得委托人全部遗产时,因为信托的成立所需要被真实交付的受托资产实际为零,则信托合同应自行解除,实际上没信托受益人啥事儿。除非扣除遗嘱受益人取得的遗产额度后,总遗产仍有余额,且该当余额仍能满足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受益人方可根据实际交付的信托资产额度享受信托收益。

信托一旦设立,即信托合同生效且信托财产既已真实交付与受托人,则信托期间,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的授权全权代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如信托合同有明确载明司法管辖权归属,如特别强调该信托合同在印度签署,则仅应受印度法律管辖;否则在受托人可举证未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应由受托人所在司法区域(如新加坡)实施司法管辖。不过一般正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都会明确载明合同文件的签署地、使用司法范畴与司法管辖权地域的。

5. 与遗嘱相比,遗嘱信托有哪些优势

遗嘱信托主要是能够避免遗嘱的纠纷。因为你做了信托,就意味着资产的所有权过户给了信托公司,你自己其实是不持有遗嘱信托中的资产的,由信托公司帮你代持。这就意味着就算发生纠纷,按照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来分配财产。不会导致家族内乱。

6. 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和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哪个更有效

保险指定的受益人

7. 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书写时有哪些注意

一、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遗嘱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须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包括遗嘱“真正”与“有效性”,以及民法对遗嘱的各项限制,特别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遗嘱信托才能生效。
所谓遗嘱,泛指生前处理死后的相关事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家产处分、死后仪式进行、子女收养、认领等等,但遗嘱信托则是特指财产处分的范围,而且,前提是该分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第1189条的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以目前实务上大部分预立遗嘱的方式,仍以自书遗嘱为主要方式。
自书遗嘱必须要有自行书写遗嘱全文,记载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也需要再另行签名,而代笔遗嘱也有严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遗嘱不生效力,进一步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
除了遗嘱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对遗嘱也有许多限制,例如,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认,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二、书写遗嘱信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应确保设立信托的遗嘱本身合法有效,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都不得违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信托期限、受托人的报酬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等内容。
3、遗嘱信托中可以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遗嘱内容。
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遗嘱信托必需事先指定担任遗嘱执行人或是遗产管理人,律师、信托业等公正可信赖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与禁治产人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8. 不可撤销信托和遗嘱信托有什么区别

不可撤销信托是一个专业术语,它的意思是信托证书中未附撤销条款因而财产委托人无信托撤销权的信托。此类信托只有在信托意图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的申请和法院判决而消灭,不发生信托解除问题。用白话说就是这个信托设立了就别想取消了,对于财产隔离有着重大意义。更细一点来说,从法律意义上看,一旦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再是委托人所有的了,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通过这种设计,可以保证这部分财产不受委托人之后的风险所影响。但是这种功能在国内实际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绝大多数信托都是自益信托(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把信托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仍然认为这是委托人财产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如果委托人与第三者发生财务纠纷,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从而实现取消信托隔离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销信托外加他益信托设计在我国是实现信托财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至于你说的遗嘱信托我没听说过,不过顾名思义应当与家族信托差异不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在国内开展家族信托当中,委托人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这种信托往往都是不可撤销信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 遗嘱,保险,信托,究竟哪个财富传承更强

传承
现代家族财富传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实现家族财富安全,健康的传承,必须运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保险以及直接赠与等,这些方式跟家族信托相比都有自己的优劣势,下面我们进行详细对比。
遗嘱
优点:
遗嘱,主要是传承的资产类别比较多样化,高净值客户手里的股权、房产、古董字画等通过遗嘱来传承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担心它的效果,还可以去做一纸公证。
三个工具可传承财产范围
缺点:
其一、遗嘱传承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它只能实现一次性传承,客户百年之后只能传给在世的人,如果客户手里的资产庞大且子女众多,其实并不清楚手里的哪一块资产给到哪个人是合适的。
其二、中国通过遗嘱继承会有很多手续上的问题,流程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拿着遗嘱去做过户登记是不可能的,必须把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个公证,然后才能去做过户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还要走诉讼的程序。
保险
优点:
很多客户愿意去购买大额保单来实现传承,那么保险传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够确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后能够理赔的金额,比如购买保额为2000万的终身寿险,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后明确拿到这2000万,实际上倒推过来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做了一个年化百分之几的收益承诺。
缺点:
其一、真正能够实现传承的保险种类是非常少的,我们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险可以,包括万能险、企业年金之类的保险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动性也是一个问题,不能定制,客户也不可能将所有资产投向保险;
其三、保险本身也是一次性传承,只能传承给已经出生的人,没有办法惠及第三代。
举个例子:
有一个客户,是个单亲母亲,资产量较大,女儿只有4岁,因此买了超大量的保单,被保人即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过大额保单来规避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认为保险金传承属于一次性传承,大额资金给到子女后反而造成了不确定性,没有循序渐进的效果。
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女儿还没有成年,而该女士又发生风险,保险金兑付给女儿的话,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钱是要给法定监护人的,这么一大笔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托的形式来规避这个风险,该女士投保后保全变更为以自己为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女士百年之后由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这笔钱,同时将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约定为其女儿,成年之后进行分配,这样做之后,让保险能够更加保险。
这些功能不多赘述
家族信托
从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上看,家族信托计划是这三种传承方式中最为灵活的产品,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托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一旦子孙出生之后,他就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托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托计划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灵活的制定,比如有一个3000万的信托计划,子女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时领取生活费,鼓励子女考上好的学校可以多领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来子女有违法犯罪等可以剥夺其收益权,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从传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托的持续性较强。
第一:在客户生前,遗嘱是不发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托和保险是生前有效的。遗嘱和保险没有很好的持续性,只有家族信托能够在客户亡故若干年后,依然可以执行客户的财富传承意愿。
第二:家族信托更适应企业传承需求。在企业传承过程中,焦点问题一般集中在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安排,家族信托可以股权交易机构或者确立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实现,以及避免传承中的纠纷。
第三:家族信托能够较好地应对复杂家族因素。在应对家族隐性成员问题时,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将财富传承分配给非正式的家族成员,家族信托则可以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将财富传承给家族隐性成员。
总结
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是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作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传承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10. 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先于委托人死亡财产怎么办

信托如果仍在存续期,信托财产仍受受托人管理,因受益人死亡所形成的受益权转让,原则上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生前遗嘱的,按其遗嘱要求转让信托受益权,财产权在信托计划没有终止前是不会产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