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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东莞市房屋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04-27 19: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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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程序

房地产权登记,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持以下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缮证,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所发给《房地产权证》。

一、单位房屋产权登记

单位房屋产权登记,由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市建设局)、房屋测绘报告(有专业技术单位)、整体规划平面图和单体工程平面图。

二、私有房屋产权登记

由产权人(或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填写《广东省东莞市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属以下情况者,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五层以下(不含五层)的房屋,提交《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规划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划所)、《建筑许可证》或《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镇城建办)、《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镇城建办)、建筑图纸。五层以上的。则上述证件为市职能部门出具。

(二)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包括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下同)。《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镇城建办)、《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镇城建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规划所)、《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镇规划所)、改扩建批文和建筑图纸。

(三)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市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市交易所)、《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购房发票(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或办证证明(地方税务局)和契税完税证明(市财政局)。

(四)购买的私房,先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下(五)、(六)、(七)、(八)同),然后提交新土地证、原房地产权证、市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办证证明(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明(市财政局)。

(五)交换的房地产,提交双方原房地产权证件、交换协议书(需办理公证)、交换超值部分的办证证明(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明(市财政局)。

(六)受赠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权证、赠与公证证明书、办证证明(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明(市财政局)。

(七)继承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遗产继承公证证明书。

(八)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证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房地产协议书、平面示意图。

(九)落实房屋政策退还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退还产权通知书和协议书。

(十)被征用拆迁补偿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和有权征用拆迁补偿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

(十一)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协议书和公证证明书。

(十二)遗失产权证的房地产,提交有关房地产产权、产籍来源的书面说明、有关证件材料、房地产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具结,并登报声明作废。

(十三)经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纠纷的房地产,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中确定谁所有就登记归谁所有。

(十四)夫妻财产变更的房地产。1、属婚后财产,原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为其中一人,现申请加上配偶为共有人的,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市财政免征契税证原件,结婚证复印件;原房地产权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申请变更为其中一人(产权人)的,其中一人完全放弃共有权的,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公证证明书、市财政免征契税证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2、属婚前财产的,夫妻双方其中一人持证变更为二人持证的,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公证证明书、市财政局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局办证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十五)夫妻离婚分割的房地产,应提交以下证件(婚后财产、婚前财产都适用):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书或仲裁调解机构的调解书或民政部门认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财产分割的公证证明书;原房地产权证、离婚证复印件、市财政局或财政分局的免征契税证明书。

(十六)、私房拆除的(包括拆除重建、政府征用拆除),提交原土地证、规划部门的书面证明(证明该房屋因何拆除?什么时候已拆除)或拆迁补偿协议书。

三、企业改制、更名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一)、企业改制(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后的房屋,提交改制批文、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的查询函、市财政局或财政分局的免征契税证明书。

(二)、企业更名后的房屋,提交企业股东会议决议书(所有股东签名、按手指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的查询函、市财政局或财政分局的免征契税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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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联系电话:233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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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须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向管理中心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符合规定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以上四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市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理封存。
(四)工作、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证明、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等。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购买商品住房贷款合同。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以上(含15%)的,提交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本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此项提取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如租住私人住房,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等。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办理上述各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身份证及相应证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其中2、3、4、7、8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立等可取。
二、.提取程序
1.先到市建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将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并盖章;
3.提交相关证件,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4.持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市建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