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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贵金属交易所主管单位

发布时间: 2021-04-27 12:22:14

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税务局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⑵ 我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

你要开办的业务是不是“天通贵金属交易所”提供一个所谓的贵金属交易平台,你只负责通过QQ、微信、手机等形式开拓客户,跟他们聊天、提供所谓的内部交易信息,让客户到该平台投资交易,然后你提取客户拓展、平台推广的佣金?如果是的话,建议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查“天通贵金属交易所”是否办理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贵金属交易,如果涉及特殊的经营许可项目,还要到主管单位了解是否具备经营资格。目前该类型的经营活动不少属于欺诈,即所谓的交易平台根本不具备进行交易的资格,客户拓展和平台推广实际也成了骗人上当的行为。

外汇、黄金投资归哪个部门主管

很简单,看交易商提供的监管。看是哪个国家的,然后去那个网站查询监管号。
你可以去外汇通网站看经纪商频道,教你查询方法,已经国内流行平台的测评。
包括资金安全,监管,点差等等

⑷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相关法律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⑸ 那位大哥大姐知道全国有多少个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多少个文交所分别是那些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履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人。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该所总交易额为4.44万亿元人民币。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方简称:津贵所(另一种叫“天交所”是不正确的,因为天交所是特指“天津股权交易所”),是国家唯一批准的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OTC)的白银、铂金、钯金、镍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国内知名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
交易所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交易所于2012年2月正式运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铂、钯、白银、镍四个品种。
未来交易所的发展目标是打造一个创新型分散式柜台交易平台;交易所的发展愿景是实现“三个一”:打造一个创新型分散式柜台交易平台;发起设立一支金属资源基金;建成一个贵金属产业园。
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
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批准下,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简称“北商所”)注册成立,是集商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于一体的国资控股现货电子交易平台。
北商所由北京市国资委直接控股60%,具有强大的国资及政府背景。因此,北商所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齐名的五大交易所,是政府性质的大宗商品交易所。
北商所自有成熟的现货市场,是目前国内大多数贵金属交易所都不具备的,即方便投资人进行自由的现货交割与提取,又符合了国家对行业规范的要求。
北商所一次性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五大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同时五大银行向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授信达600亿元,标志着北商所的做市商交易制度,五大银行是坚实的后盾。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总部设于广州市金融商务区——珠江新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成立。
据国家2013年的相关规定,开展黄金交易业务需获得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根,因此现阶段交易中心可挂牌交易的品种主要为白银、铂、钯等贵金属现货品种。
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自2012年11月22日正式启动试运营以来,系统运行顺利,业务态势发展良好,客户数量突破2万户,日均交易量突破10亿元,累计交易量突破1000亿元。
福建省海西商品交易所
海西商品交易所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011)1261号文核准成立,以矿产、贵金属和福建地区需求大宗商品等品种交易为主,辅以贸易、物流、资金托管、信用评定等综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业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交易所计划5年内注资6亿元,年营业额争取1000亿元。海西交易所争取在5年内发展成为规范性、高效性、综合性、国际化的贵金属、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并搭建起稳定、高效、安全的电子交易平台,配套设立自有大型物流仓储中心,以促成整套交易流程的完整化、便捷化和系统化。
“海西”的意思是台湾海峡的西岸,全称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指福建省。“银”是货币的一种,这里的意思是现货白银。
海西银是海西商品交易所自2011年5月31日成立以来推出的一款投资产品。
湖南省南方稀贵金属交易
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于2012年3月15日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成为国内首家稀贵金属交易所。
交易所以“创新发展、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诚信”为经营准则,采取会员制经营模式,由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交易所负责交易的终结算、交收和物流配送。为促进现货流通,交易所推出了集投资、收藏于一体且可交易、回购的顶级白银品牌——臻品银,并在各大银行网点安装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助白银售卖机”。
2013年起,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白银、铟、铋、碲等各种稀贵(有色)金属,为广大投资者和稀贵(有色)金属行业成员提供集交易、融资、购销、仓储、物流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交易所严格实行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确保交易商的资金安全,并协助易交商获得快捷的低成本融资服务。
浙江省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制贵金属交易场所。
交易市场为各类贵金属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贵金属(白银、铂金、钯金)电子交易平台,并为其提供贵金属经营商铺、仓储、物流、质检等相关服务业务。
交易市场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市场可容纳各类贵金属企业一期为150家,二期规划为200家。
交易市场采用创新的分散式柜台挂牌交易模式进行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与国际市场接轨。省金融办对交易市场实行监管,交易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方监管,确保市场依法规范运行和交易资金安全。
江苏省大圆银泰
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圆银泰”或“交易市场”)是由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由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实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制法人。
大圆银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中国境内贵金属及其它金属产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通过优质、高效、畅通的物流服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在线报价、配对,以网上销售、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订货和回购交易。
大圆银泰由中国农业银行对资金实行全方位监管,与中国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深度合作,农业银行免收手续费,光大银行实现真正资金三方存管B2B模式,资金安全有保障。
内蒙古乾丰贵金属交易中心
内蒙古乾丰贵金属交易中心,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实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制法人。位于稀土王国、钢铁之城包头市,是一家大型专业的贵金属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以银行对资金实行第三方监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在线报价、配对,以网上销售、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交易。遵循"合法经营,真诚守信"的原则组织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电子交易。

⑹ 炒黄金是什么机构监管的

炒黄金,不同的平台,监管机构也不一样。世界上有很多家国际现货黄金监管机构,其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有:美国NFA、英国FSA、澳大利亚ASIC和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等。一般大型、正规的交易商在全球很多地方都设有分支结构并接受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所以投资者可以尝试在重要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询自己的交易商是否注册并接受监管,并了解他们过去的监管信息。

⑺ 天通金交易合法吗黄金之星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吗

两年以前还未得到正式批复,天津贵金属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而今得到批复后,其代理发展速度可谓值得学习。但就天津贵金属市场本身的价值和科学性,以及其市场拓展的方式,诸多方面值得进行理性地深思。
天津贵金属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致命之痛:
一、 作为做市商多余的单无法及时转移其只能自行接下,这将可能随时面临致命的崩盘风险。
一个合理的市场必须是撮合成交,只有这样,盈利和亏损才能落实到主体。在撮合成交市场,如果从一个会员单位同时同一价格递交一百手多单和一百五十手空单,那么需要支付一百五十手的交易手续费,那么作为会员单位,可以把这一百手多空进行内部对冲消化,只向撮合成交市场递交五十手空单,因此只需支付五十手的手续费,这是做市商制度的合理之处—降低经营者交易手续费,因为多余的单向上级撮合成交市场递交存在时间延迟,这也是做市商收取点差的原因;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做市商制度是撮合成交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此,天津贵金属要发展做市商模式,会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交易时间,天津贵金属无法与国内任何一个市场接轨,二是国内白银价格与国际价格的差异;如此,天津贵金属似乎只能和国际交易商合作,但是截止目前,我国政府未批准任何一家外资交易商进入大陆开设办事机构。当然,有人会提出另外一种做市商模式,就是单全由庄家吃掉,我不知道有哪个庄家能吃下中国的黄金市场,即便是天津市政府,如果遭遇一波大级别的单边行情多数人交易成功,未必能抗得住全中国的盈利,依旧不排除崩盘的局面,到时,谁来给投资者交代?投资者赔了倒好,集体赚了谁给?这种情况,在既往的非法外盘中,例子还少吗?
二、 白银根本无法提现货。
天津贵金属白银能够提现货,多次咨询后这个消息得到确认,但是当真要去提的时候,必将遇到麻烦,根源在于,天津贵金属白银报价跟随国际价格,而国内白银价格与国际白银价格每公斤相差200多元,如果天津可以提货,那么面临的情况可以用实际例子演示为:客户在天津以3700元每公斤提走现货,天津贵金属以3900以上的价格从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转给客户,天津贵金属可能这么做吗?白银厂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能卖到3900以上,又会以3700的价格卖给天津贵金属吗?除非天津贵金属白银每公斤的提货费用是200元以上,何况目前我国白银市场是供应远远不能满足于需求。
三、 手续费并没体现出做市商的优势。
通过对做市商模式的分析可以知道,一个合理的做市商的市场应属于撮合成交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合理性在于收费费方面的优势。但是天津贵金属,点差0.5元,手续费收万分之七,按黄金价格200元每克计算,交易手续费为点差(0.5乘以1000)再加上[(200乘以1000乘以万分之七)乘以2]等于780元,而上海黄金交易所按万分之18计算,交易手续费为:[(200乘以1000乘以万分之18)乘以2]等于720;很多人只看到万分之7,没注意0.5的点差才是大头,并且点差拥有很多不确定性,导致成交的时间有可能延迟,即出现滑点和不能成交的状况,这在众多的外盘交易中普遍存在且经常出现。
四、二十四小时交易的噱头。
关于二十四小时交易,不仅是天津贵金属鼓吹的优势,也是以前非常外盘吸引客户的噱头,二十四小时交易真的有那么好吗?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其一、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连续二十四小时交易的市场,即便美国这样金融发达的国家,金融市场历史如此久远,都依旧有固定的开盘和收盘时间;
其二、在每天的这二十四小时里,02:30至07:30,10:30至12:30,15:30至20:30这一共12个小时里,黄金价格几乎全处于震荡之中,因此说二十四小时交易不过是个噱头。
其三、从人的生理角度出发,一天给你一百个小时让你去交易,受得了吗?
任何事物要强调一个合理性,过则成灾,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全面涵盖黄金价格波动的主要时段,夫复何求?
五、 交易机制极不完善。
前年有天津贵金属工作人员找我洽谈,说天津贵金属业务马上开放,于是让其发来一份交易规则,一看顿时一笑,告诉他至少一年以后再来谈。一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就几页纸,交割一笔带过,拿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比较,什么是经验的积累,什么是管理的沉淀,什么是市场的成熟,其中的差距,不禁令人感叹。当时该工作人员还告诉我,一定要告知公司决策层,否则耽误重大事情到领导那告我渎职,一年多过去,事情已经不言自明,不知道是他无知还是想欺负我无知。
六、疯狂的市场拓展模式和代理发展方式。
天津贵金属有一方面值得学习,那就是他的市场拓展方式,主要又有两个亮点:其一是市场运作的前瞻性,在只有一点迹象没有任何确定的时候就开始发展代理,而今刚刚开始批准试运行就已经铺天盖地,实在不知道哪里来如此大的动力,这种市场拓展有似疯狂;其二是发展代理的方式—死缠烂打的电话营销,令人佩服,在如今电话营销已经普遍遇到寒冷的情况下,还能够做得如此有声有色,充分应用电话营销成本低廉办事快速的特征,他们总能通过各种话术尽可能约见公司高层,虽然说现在大家对电话营销保持拒绝,但是死缠烂打战术总能反复加强你对他的印象,最终被迫去了解详情。他们已经失去对人的基本尊重,不过他们把电话营销带入一个新的时期,佩服。
七、 从经济功能看市场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每个金融市场的存在都有其对应的经济功能,证券市场有融资的功能,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有为产金企业和用金企业转移风险的功能,而过于纯粹的金融衍生品,将淡化这些经济功能,而使市场变成彻头彻尾的赌场。
虽然还有很多人鼓吹金融衍生品的优势,但是我个人认为金融衍生品还是应该以围绕一定的经济功能为核心。股指期货的交易机制,他同样承担着稳定证券市场的责任。
目前天津贵金属的疯狂发展,已经有违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宗旨,失去了试点的本质含义。天津贵金属市场诸多的不成熟和客观存在的不可克服的隐患,应当引起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天津贵金属的合作公司也应该保持相当高的警惕,作为从业人员,同样需要在全面深入了解之后再再确定是否参与,不要被拉代理的高提成的利益所迷失。
怀着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的衷心,以及对投资人的可能面临风险的担心,以及对从业者可能误入歧途的揪心,完成此稿。
才疏学浅,位卑言轻,或许有失真之处,但用心切切,供为参考,或许不为大过。

⑻ 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⑼ 贵金属产业委员会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华职业教育社吗

中华职业教育社贵金属产业委员会

⑽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