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㈡ 民生信托的家族信托主要是做什么
这个秉承“敬业、守信、开拓、创新”的价值理念,为超高净值客户提供包括综合资产管理、二代传承、风险隔离、税务规划、慈善公益等全面家族服务。
在明确客户实际需求的前提下,会遵循有关信托、保险、法律和税务的法律法规,为客户制定灵活、有效、可执行的家族信托方案,以及差异化、优质化、多元化的服务,最大程度实现委托人资产隔离、财富传承或特定目的安排。
㈢ 慈善有哪些功能
弥补不足
医疗救济是中国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保障需要救助的人民大众的健康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养疾之政”。北魏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六疾馆,对“京畿内外疾病之徒施医给药。”
兴盛于两宋、元、明时期的“惠民药局”更是在施医赠药、救济贫病之民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官方的医疗救济外,民间也开展了大量的施医给药活动。如魏晋南北朝佛教兴盛时期,佛教徒为发扬“自利利人”的精神,免费为病人看病,自愿为下层民众服务。
到了近代,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战乱频仍,战后疾疫的发生和蔓延,使得人们挣扎在死亡边缘,此时的慈善医疗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红十字会充分发扬人道精神,以“博爱”、“恤兵”为宗旨,拯救受伤兵民,安顿流离难民,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功用。窥一斑而见全豹。类似于以上的医疗慈善活动在中国社会还有很多。救济贫病之民作为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之一,让数以千计的贫苦大众得到了预防和医治疾病的机会。直到今天,医疗救济仍发挥着它的积极作用。
照顾弱势群体
慈善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是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与变迁,社会上总是会存在一部分需要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的弱势群体,如弃婴、孤儿、独居老人、重病患者、残疾人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受害者等。因而,对这些特殊群体的救助就成了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重中之重,为历朝统治者所关注。
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慈善之政,不仅对年长者格外关注,对慈幼事业也十分重视。之后从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到宋朝的福田院、居养院,再到明清时期的养济院、普济堂。这些都是收养贫困老人、鳏寡孤独者的慈善机构,不仅为贫苦无依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也大大地推动了中国养济恤老事业的发展。在慈幼事业方面,两宋举子仓、慈幼局的建立,以及清代、民国育婴事业的发展,部分解决了弃婴溺女的社会问题,对推动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仍是中国慈善救济的主要内容。贫苦市民、无固定职业而临时出卖劳动力者、经营难以维持生计的小摊贩、失业店员和手工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弱病残构成了解放初期的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了经常性或临时性的救济,采取诸如收容教养、补助安置、群体互助和政府救助的形式,使老残无靠等弱势群体的衣食有了着落,生活逐步安定下来。这一救济政策的实施也有助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由于当今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和贫富悬殊的拉大,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特困户、城镇下岗职工等。因而,照顾弱势群体仍是慈善事业的重要使命。
乐善好施
自古以来,中国就十分崇尚道德,并把道德作为治世之道和衡量一个人文明素质高下的首要因素。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人民普遍认为德莫大于仁,莫大于善。究其理论根源,乃是儒家鼻祖孔子创立的以“仁”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实际上成了传统社会中慈善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慈善意义上的恤老慈幼、扶贫帮困亦成了中国人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
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佛教也倡导慈善,其慈善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论,有着浓厚的“ 修福”观念。由此,慈善也在历史的长河中积淀、凝结成一种乐善好施的观念和行为,成为传统美德的一部分。在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下,中国不乏善心人士的出现。诸如南宋三赈灾民、活人无数的刘宰;清末参与大规模义赈的李金镛、经元善等人;为慈幼事业耗尽半生心血,并将全部家财捐赠给慈幼事业的熊希龄及张謇等等。这些慈善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慷慨捐助,救济了众多的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了乐善好施、济人贫苦的传统美德。他们无私忘我的奉献精神不仅惠及了当时的社会,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慈善活动可谓频频开展。各地慈善会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赈灾救难,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救助活动,无不是乐善好施精神的继承和发扬。
西新佛堂送温暖活动
增强凝聚力
慈善事业对增强宗族凝聚力的作用集中体现在族田义庄的创立上。中国最早的义庄是北宋名臣范仲淹在家乡吴县创立的范氏义庄。其设立的因由是为了赈济和安抚贫穷不能自给的族人,适当供给一些日常生活及婚丧喜庆所需之物,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发挥了慈善救济的社会功效。除了以上内容外,慈善教育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用十分明显,如设义学、义塾等资助本族贫寒子弟入塾肄业,并贷给廪膳书籍,对学优而取得功名者多有奖励。范氏义庄熙宁六年续颁规则云:“诸位子弟大比试者,支钱一十贯文。”至南宋嘉熙时又有所增加。这种激励机制,使得范氏家族累世簪缨,科名仕宦相继不绝,而及第者又竞相慕效,捐赠金帛以扩充义庄,进一步促成和巩固了范氏家族在江南地区名门望族中的显赫地位。有鉴于此,自宋范仲淹后,许多封建官绅都纷纷效仿,置田产、设义庄并开展了多方面的慈善活动。然而这些慈善活动都是围绕着赈济同族贫困者这个中心来开展施济的,对族外之人一般不予赈济。显然,这是受到了儒家思想中“施由亲始”观念的影响,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义庄“赡贫恤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族人的生活条件,缓和了族内的贫富差距,增强了族人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维护文化
在慈善救助的世代相承中,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价值得到了维护和宣扬。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宣扬了儒学价值。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民族两千多年来的正统思想,必然对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影响,而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又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宣扬。纵观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儒家思想的烙印清晰可见。灾荒救济、医疗救济、恤幼养老一直都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体现出的尊老爱幼、孝慈为怀、邻里相帮、济人危难、助人为乐等中华民族的优秀的道德品质,都是儒家“仁爱思想”的深刻反映;历朝统治者在每次巨灾奇祲之后对灾民和流民的赈济,以及力行仁政,敬德保民,兴办或扶持慈幼局、养济院、普济堂等各种慈善机构都是谨奉“民为邦本”的古训,是“民本思想”的发扬;而众多乐善好施的仁者以“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精神,孜孜不断的致力于济贫弱、助危困的社会慈善活动,则折射出儒家的“大同思想”。除此之外,中国古代一些商人在经商致富后,乐输善资;一些儒者更孜孜致力于进行救困扶危的慈善活动,都是对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的追求。儒家的价值观在一系列的慈善之举中得到宣扬,反过来儒家价值观不断地激励着大量的善心人士积极地扶弱济贫,报效社会,从而推动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其二、救济孤寡妇女,维护妇女贞洁。中国妇女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明清之际出现了专门救济寡妇的慈善机构,如清节堂、恤嫠会等善会善堂。这类慈善机构专以抚恤寡妇、节妇、和贞女为职责,照顾她们的生活,并旌表其操行。但这些善会善堂为了护封建的纲常名教,加重了对妇女的思想束缚与身心迫害,但是也不能否认,这些堂、会注重对妇女的经济扶助和救济,从而使孤弱女子摆脱独身处世的境况,从生活困顿中走出来。
㈣ 家族信托 功能 陈凯为什么有财富保密功能
信托机构必须对委托人的信托计划严格保密,收益份额及资产配置不用向公众公开。秘密性还可以使委托人特别关照的人成为信托受益人而又不被他人包括委托人的亲属知晓。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在协议中要求,信托的收益人之间都有可能彼此不知情。
㈤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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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信托机构在公益信托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信托业发挥的作用:
1、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交易成本 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很大影响。信托是 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信托活动的开展与信托制度的 完善可以大大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另外,信托业 务活动可以将其他部门、企业的资金筹集起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搞 活经济的需要积聚资金,支持社会再生产,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运用各种渠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 流通量的扩大,沉淀间歇资金也越来越多,要会聚这部分资金,单纯地 依靠银行是不够的,而利用信托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充分汇集社 会的闲散资金。
3、充分发挥“代人理财”的特点,促进企业生产发 展,加快商品流通。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经济管理制度,它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 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实现委托人对财 产管理运用的要求和目的,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生产,加快 商品流通,使受托资产保值增值。
4、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为社会提 供全方位服务。代理业务是信托业务之一,由于信托业与各方面经济往 来密切相关,经营技术娴熟,且有较高的信誉,因此信托机构开办代理 业务,对方便客户、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具有重大作用。(5)发展 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5、设立与发展各项公益信托,可以支 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慈善和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同时,社 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与管理,也可以交由专业信托机构负责,这样不仅可 以拓宽基金资产的运用渠道,有助于其保值、增值并化解风险,还可以 抵御通货膨胀的压力。此外,信托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通过信托机 构的专家理财,有助于企业将员工的福利和保障落到实处,保证员工的 合法利益。
6、信托业务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在中国改革开 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信托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为国内外各方面牵线搭 桥,通过开展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沟通并协助国内外双方达成协 议,签订经济合同;接受外商委托,引进国外资金,经营其他代理业 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 程。
7、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在对中国 金融结构的改革要求积极发展直接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和债权的形式直 接向社会筹集资金。信托机构通过代为发行股票、有价证券,帮助企业 解决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资金需要,同时通过代理证券的买卖,促进 金融市场的发展。
㈦ 慈善事业的功能
医疗救济是中国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保障需要救助的人民大众的健康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养疾之政”。北魏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六疾馆,对“京畿内外疾病之徒施医给药。”
兴盛于两宋、元、明时期的“惠民药局”更是在施医赠药、救济贫病之民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官方的医疗救济外,民间也开展了大量的施医给药活动。如魏晋南北朝佛教兴盛时期,佛教徒为发扬“自利利人”的精神,免费为病人看病,自愿为下层民众服务。
到了近代,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战乱频仍,战后疾疫的发生和蔓延,使得人们挣扎在死亡边缘,此时的慈善医疗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红十字会充分发扬人道精神,以“博爱”、“恤兵”为宗旨,拯救受伤兵民,安顿流离难民,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功用。窥一斑而见全豹。类似于以上的医疗慈善活动在中国社会还有很多。救济贫病之民作为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之一,让数以千计的贫苦大众得到了预防和医治疾病的机会。直到今天,医疗救济仍发挥着它的积极作用。 慈善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是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与变迁,社会上总是会存在一部分需要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的弱势群体,如弃婴、孤儿、独居老人、重病患者、残疾人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受害者等。因而,对这些特殊群体的救助就成了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重中之重,为历朝统治者所关注。
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慈善之政,不仅对年长者格外关注,对慈幼事业也十分重视。之后从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到宋朝的福田院、居养院,再到明清时期的养济院、普济堂。这些都是收养贫困老人、鳏寡孤独者的慈善机构,不仅为贫苦无依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也大大地推动了中国养济恤老事业的发展。在慈幼事业方面,两宋举子仓、慈幼局的建立,以及清代、民国育婴事业的发展,部分解决了弃婴溺女的社会问题,对推动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仍是中国慈善救济的主要内容。贫苦市民、无固定职业而临时出卖劳动力者、经营难以维持生计的小摊贩、失业店员和手工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弱病残构成了解放初期的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了经常性或临时性的救济,采取诸如收容教养、补助安置、群体互助和政府救助的形式,使老残无靠等弱势群体的衣食有了着落,生活逐步安定下来。这一救济政策的实施也有助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由于当今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和贫富悬殊的拉大,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特困户、城镇下岗职工等。因而,照顾弱势群体仍是慈善事业的重要使命。 自古以来,中国就十分崇尚道德,并把道德作为治世之道和衡量一个人文明素质高下的首要因素。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人民普遍认为德莫大于仁,莫大于善。究其理论根源,乃是儒家鼻祖孔子创立的以“仁”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实际上成了传统社会中慈善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慈善意义上的恤老慈幼、扶贫帮困亦成了中国人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
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佛教也倡导慈善,其慈善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论,有着浓厚的“ 修福”观念。由此,慈善也在历史的长河中积淀、凝结成一种乐善好施的观念和行为,成为传统美德的一部分。在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下,中国不乏善心人士的出现。诸如南宋三赈灾民、活人无数的刘宰;清末参与大规模义赈的李金镛、经元善等人;为慈幼事业耗尽半生心血,并将全部家财捐赠给慈幼事业的熊希龄及张謇等等。这些慈善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慷慨捐助,救济了众多的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了乐善好施、济人贫苦的传统美德。他们无私忘我的奉献精神不仅惠及了当时的社会,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慈善活动可谓频频开展。各地慈善会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赈灾救难,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救助活动,无不是乐善好施精神的继承和发扬。 在慈善救助的世代相承中,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价值得到了维护和宣扬。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宣扬了儒学价值。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民族两千多年来的正统思想,必然对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影响,而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又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宣扬。纵观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儒家思想的烙印清晰可见。灾荒救济、医疗救济、恤幼养老一直都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体现出的尊老爱幼、孝慈为怀、邻里相帮、济人危难、助人为乐等中华民族的优秀的道德品质,都是儒家“仁爱思想”的深刻反映;历朝统治者在每次巨灾奇祲之后对灾民和流民的赈济,以及力行仁政,敬德保民,兴办或扶持慈幼局、养济院、普济堂等各种慈善机构都是谨奉“民为邦本”的古训,是“民本思想”的发扬;而众多乐善好施的仁者以“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精神,孜孜不断的致力于济贫弱、助危困的社会慈善活动,则折射出儒家的“大同思想”。除此之外,中国古代一些商人在经商致富后,乐输善资;一些儒者更孜孜致力于进行救困扶危的慈善活动,都是对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的追求。儒家的价值观在一系列的慈善之举中得到宣扬,反过来儒家价值观不断地激励着大量的善心人士积极地扶弱济贫,报效社会,从而推动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其二、救济孤寡妇女,维护妇女贞洁。中国妇女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明清之际出现了专门救济寡妇的慈善机构,如清节堂、恤嫠会等善会善堂。这类慈善机构专以抚恤寡妇、节妇、和贞女为职责,照顾她们的生活,并旌表其操行。但这些善会善堂为了护封建的纲常名教,加重了对妇女的思想束缚与身心迫害,但是也不能否认,这些堂、会注重对妇女的经济扶助和救济,从而使孤弱女子摆脱独身处世的境况,从生活困顿中走出来。
㈧ 请问家族信托具体的一个操作是怎么样的
企业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够把企业发扬光大,传承和积累更多家族财富,但并非每个企业家子女都对家族企业感兴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随自己其他方向的梦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儿子彼得就选择成为一位音乐人,而不是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也因为这样,很多富人为孩子考虑而采取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给信托基金受托人来管理,从而将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同时又保障继承人可以生活无忧。
财富传承稳保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族信托基金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就可以过上随心所欲的贵公子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出售给了百仕通集团,并宣布将名下约23亿美元的资产大部分捐赠给慈善机构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太影响帕丽斯的生活,因为她依然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
在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中建大厦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放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另外,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前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当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为防止家族信托基金的庇荫让受益人们成为无节制挥霍的纨绔子弟,一些信托还会专门设置防挥霍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在设计信托契约时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来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只够维持子女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
合理节税保护伞
在美国等遗产税高昂的国家,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节税,财富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能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来规避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例如,在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的情况下,如果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70%以上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受托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达到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比如萨默·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主要托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维亚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就更为重要。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受托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就入禀法院,控告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为解决此问题,信托基金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专门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资产隔离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资产保护机制,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如果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设立了一个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债权人虽然发现却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三年到期后,信托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可以靠这笔信托资金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去年轰动一时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蔡奎离婚事件中,也让公众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托“银地”(Silverland)最终漂离了吴亚军的家族信托“银海”(SilverSea),仅用一纸协议就解决了夫妻分家问题,连公告都不用发,避免了一般通过股权分割财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
境外上市好工具
实际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信托安排屡见不鲜,早已经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那么,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托结构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国白银集团就详细演绎了这一过程。
中国白银集团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主要是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龙天勇金属”),其股权分别由陈万天(66.18%)、吴文勇(15.64%)、陈万龙(7.27%)、陈荣(7.27%)和万成来(3.64%)持有,其中实名股东陈万权及陈万成作为代名人,代表陈万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权。为了完成上市重组,大股东陈万天的配偶周佩珍选择了变换国籍方式,以绕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11年9月起成为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国民。
其重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设立了Rich(BVI)、中国白银集团(开曼)、中国白银(BVI)和中国白银(香港)等一系列中间控股公司,又通过中国白银(香港)在境内设立了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浙江富银”,进而又用这家WFOE收购了国内的“龙天勇金属”及其他相关运营公司,从而完成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重组过程。当所有股权都转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时候,原股东的利益又怎么保证呢?解决办法是,周佩珍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五个酌情信托,即陈氏家族信托、WWY信托、CWL信托、CR信托及WCL信托。这五个信托分别为“龙天勇金属”五位原股东陈万天、吴文勇、陈万龙、陈荣和万成来的家族信托,各自信托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与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东分别为各自信托的保护人,五位原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
㈨ 家族信托的功能知多少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