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劣后级份额都是管理人自己拿下的。如果投资人也愿意接受劣后级的风险,可以直接和管理人签署劣后级的合同。管理人肯定不会拒绝的。
❷ 劣后投资人什么意思
劣后投资人就是劣后受益人,一般与优先受益人相较,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发行信托计划,实际上是为“劣后受益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当然,证券公司在这一类业务中没有直接与“劣后受益人”发生法律关系,没有违规,但毕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
(2)信托劣后投资者要求扩展阅读:
劣后受益人特征:
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
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
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❸ 信托产品为什么对一百万以下的投资者要求的条件那么多
银监会规定的,一般向你说的这种还很少通过,一定要100万以上,因为信托行业本来就是针对高净值人群,属于富人理财,是为了把资金引向国家想要它应该投资的方向。
至于楼上说的50个名额,一般是49个,这个是因为有限合伙制度,法律规定只能有50个合伙人,而且里面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负有连带责任,一般是信托公司自己,而投资者一般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只有49个名额。
❹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劣后受益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谁出了劣后份额的钱,谁就是受益人。要说符合啥条件。没有条件。你能把钱投资进来就行。
❺ 信托公司能否作为劣后受益人
当然可以的,只要是自有的资金,投资于自己的产品作为劣后级投资者很正常。
❻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❼ 怎么样才能成为信托中合格投资者
信托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来源:康宏财富)
❽ 信托委托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信托委托人条件在《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❾ 信托理财的劣后级是什么意思
你所指的应该是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的概念。
劣后受益人一般与优先受益人相较,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发行信托计划,实际上是为“劣后受益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然,证券公司在这一类业务中没有直接与“劣后受益人”发生法律关系,没有违规,但毕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在有证据证明证券公司积极为“劣后受益人”与信托公司牵线搭桥,促成信托计划发行时,证券公司仍然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所幸的是,大多数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没有“劣后受益人”的参与,较常见的是对所有受益人一视同仁且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