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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受益权回购溢价率

发布时间: 2021-04-27 04:07:18

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平安信托根据客户持有不同类型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的情况确定可支付客户的最高转让价款金额(即最大融资额度),客户可在该最大融资额度范围内于财富宝APP确认当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与回购交易的转让价款金额(即融资金额)

㈡ 信托融资:谁精通,帮我解释下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溢价越细越好,我外行。谢谢

你说了超市的案例,那就从这个案例入手吧,但是假设你的超市是上市公司(这样定价容易点)
首先是两要素:你是《融资方》,我是信托《资金方》
先简单说下结构:
你把超市的收益权转让给我(这里有个细节,超市你是只有经营权还是产权,经营权是打包应收款,产权的话由产权转让实现)《抵押物》,《融资100万,期限是2年,年息我们谈好是11%/年》,我按年收取信托费(平台费,销售费)。按合同要求你支付我利息(可以按年也可以按季度)2年后还本,其它的你应该理解了。这11%的年息是我应得的,完全不是溢价的意思。
溢价回购是你对我的承诺,因为我需要的是实现投资收益,而不是真的要你的超市,要不我就产生坏账了,所以借款前你要签订一个回购协议,这个价格一般我来定,我会按同行业市盈率来拟定价格,当然最终价格是需要与你协商的。打个比方你的超市市面价格为200万,我们约定2年后,你300万买回去。双方无异议后签订。很多时候为了保证你的回购,我在前面的交易中会对你的资产打一个折,一般上市公司股票为4折左右,以制约你你无力回购,我产生损失,主要在折扣率以上卖掉我就不亏损。或者找一个你的关联有实力公司作为《担保》,你还不出钱我就找你朋友要。

融资方,资金方,抵押物,融资要素(期限,规模,利息,折扣率),担保方,保证措施(回购措施)这样就构成了一次完整的信托交易

㈢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股票收益权转让
股权收益权转让,转让的并非股权,而是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其实质是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权收益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的行为,信托计划到期后原股东一般将进行回购。
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所转让股权的收益,主要为分红收入,二是回购溢价。对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标的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破产等均会影响收益。

㈣ “信托受益权”是曲线高利贷吗

之前有部分人看到兴业买入返售资产下的“信托受益权”,很紧张,就给兴业戴上一顶曲线放高利贷的帽子。我们来看看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两规)的要求,压缩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以外的其它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网络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解释: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会计主体是买入方;买入对象是票据、证券、贷款等;买入方式是有协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回购返售协议或企业自行购入;卖出交易对象是原卖出方;特点是双方有协议,有固定返售价格;实质是通过交易市场将富裕钱以抵押的形式贷出;抵押品一般是债券;你是贷出方,获抵押权。 3、买入返售业务增多具体说来就是你现在手上有钱,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将钱拆借出去,但是拆借是需要抵押品的,这个抵押品一般就是债券。相当于短期抵押贷款,你是贷出方,“买入”就是你付出钱,获得抵押权,“返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权还给对方,对方支付你本金和适当利息。 兴业银行报表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的”信托受益权“,即是金融机构以其下的信托产品受益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卖出”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回购该金融资产。银行获得的是对该金融机构的债权,而非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只是相当于质押。而该项的利率水平,也是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来确定的,且质押率也并非一定就是100%。 所以,不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兴业通过信托公司发放”变相高利贷“。 当然,兴业下面控股了兴业国际信托公司,不排除类似”利益输送“的说法。但如此大额的内部交易,应该在报表里”关联交易“项中说明,(何况兴业信托还不是兴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但我没有在报表找到该项说明。 而2011年年报对九江银行(参股公司)122万的利息收入都有关联交易说明。除非报表造假,否则我认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的信托受益权,是来自外部的。(貌似银行高管也没有什么造假的动力吧?

㈤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回购

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曾是信托及银行为了绕开监管进行贷款的经典模式之一。
从此类模式的实质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设立合同当时的目的都是为了贷款进行融资,既然到期融资款无法偿还,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这一点对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
信托公司设计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长时间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购入收益权获取基础资产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绕开监管规定的同时实现信托资金借贷的出表和运作方便,并最大程度的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及时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骤都包括了购买 融资方所有的对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以及融资方在约定时间内溢价回购“收益权”的行为。从合同外观上看,交易双方之间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资本方作为购买方应当及时按约定支付“收益权”对价,在购买后成为债权人享有主张获取基础资产产生利益的权利,而融资方在获得购买款后负有及时转让收益权,配合投资人定期获取基础资产利益,并按照约定在到期日时赎回收益权的义务。

㈥ 直接购买信托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受让信托,实现了相对的期限短收益高,为投资节省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计划本身的安全性?信托公司于交易双方的意见表达是否一致和充分,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㈦ 资产收益权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是一种重要的信托产品类型,目前在实务中各信托公司广泛开展此类业务。而信托业界并没有对此类业务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文章就目前该类业务在信托业内存在的几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并将各种核算方法之间的差异及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会计核算方法;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目前,一些特定资产所有权持有人在不想放弃资产所有权的同时希望获得资金流动性补充,而一些持有现金的投资人希望有机会获取资产投资的超额收益。为了满足这双方的需求,保障双方权益并控制风险,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应需而生。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包括股权收益权转让信托、物权收益权转让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等,目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托产品类型,各信托公司均广泛开展了此类信托业务。但是就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在信托业界形成统一认识,各公司财务人员依据各自对该类业务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目前,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业务主要核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作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核算
为了保证受益人收益,防范信托风险,有部分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约定信托到期时收益权转出方按固定溢价率出资购回权益。基于此,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 :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2、存续期收取资产特定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投资收益
3、收到资产收益权回购款(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二、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一般情况会要求资产转出方或资金使用方按照固定的溢价率向信托项目支付资产收益权收益;在信托到期时,信托公司按照固定的收益率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基于此,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核算方法,则应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
贷 :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2、项目存续期计提资产特定收益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备注:因为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所以还应考虑是否有利息调整需要摊销。
3、实际收到资产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贷:应收利息
4、项目到期收到资产收益权转让收益(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三、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有些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其标的资产是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如限售股股票或上市公司股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核算方法,在会计期末需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 :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2、项目存续期间,各期末根据所持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 :资本公积
备注: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方向,或做上述分录的相反分录
3、存续期,收到资产特定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投资收益
4、项目到期收到资产收益权转让收益(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备注: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方向,“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出现在借方也可出现在贷方。
四、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项目中转让标的最多的为股权收益权。针对股权收益转让项目,有些公司认为既然股权的全部收益权已转让给信托项目,那么就将其视作股权投资处理,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进行核算。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 :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4、存续期收取资产特定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投资收益
5、收到资产收益权回购款(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通过对以上几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各种核算方法所考虑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会计核算应按其业务脉络及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处理,对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基于信托合同对相关业务性质的有关约定。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业务,如果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对手的回购义务,则符合“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核算要求,建议采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合同没有相关回购义务的约定,则建议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因为此类业务一般在办理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就已约定了明确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作是一种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更符合业务性质。